违规交友暴露军人身份,说说你在今日头条上经历过那些奇葩事?
违规交友暴露军人身份,说说你在今日头条上经历过那些奇葩事?
答:美丽的“奇葩”—— 爆文连连🔥
1、喜得头条导师赐爆文,感恩,不敢骄傲。
2、爆文连连,这是诗友们对不才格格的厚爱。
3、拜读诗友老师清丽、隽美、真诚、流畅的留言,感慨万千,致敬真诚❤️
4、老师们佳作才是真正的爆文——那文字构织成人间烟火的生活画面,让人欣喜而沉迷。
5、我想,诗友老师已寻到了那个美丽的中国梦,于是让我来分享那甜甜蜜蜜的梦境,美美满满地被感染。
6、格格随老师们一起寻梦了……感谢老师厚爱,让我得到了梦的滋养!
苏小明饭局爆粗口爱情被公布?
我认为这事极真简单,不值得"兴师动众"和"大张旗鼓"连篇累牍地报道。苏小明老师只是一个普通艺人,她不是艺术家,如艺术家这样表现就应该大力鞭挞,身为艺人她应有自己的私人空间和朋友圈,便享有自己的率性而为。她不是在大庭广众进行"国骂",而是在自己的闺蜜私人朋友聚会,而发泄一番,来追忆"军港之夜"红遍大街小巷的辉煌,那也是情有可原,不必"上纲上线"。只要不会在演出舞台对广大观众"国骂"则可。我们不能要求艺人成为德艺双馨的艺术家,更不可要求她们成为"女圣人"。因她们都有"七情六欲"。在这里请大家谅解!
综上所述,苏小明饭局爆粗口爱情被公布是"人性大爆发"的表现,也是"人性大检阅"一段小插曲。我们毋需上升道德高度,也当作苏小明手杯的酒一饮而尽罢了。最后用雨果一句话作结束语:一个独眼人和完全的瞎子比起来缺点更严重,因为他知道缺什么。
被害人坚决不承认自己被强奸?
一般而言,如果被害人不承认自己被强奸,从证据角度而言,是很难认定指控强奸事实成立的,这是由强奸罪的特殊性决定的,罪刑法定,让我们来看看强奸罪的法条规定。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最本质的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如果被害人都不承认自己被强迫,很难认定女性被侵害。而且,强奸犯罪具有私密性的特征,很多证据材料都是依靠被害人的陈述进行提取、搜集,如果被害人拒绝承认自己被侵害,等于说两个当事人~被害人和被告人保持了“同一战线”,侦查机关则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为意图搜集违背女性意志的证据变得何其艰难,几乎成为不可能。
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被害人报案,然后侦查机关按照被害人陈述内容进行搜集、固定证据,因为是否被强迫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最有发言权,被害人如果不承认自己被强奸,实际上等同于这个案件是否真实存在都很难确定,更不用说搜集证据材料了,因为没有“被害人”的强奸案件显然是滑稽的。
笔者以为,凡事都有例外,强奸案件概莫能外,下面几种情况下即使被害人坚决不承认自己被强奸,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可以认定:
一、轮奸案件中的多名同案犯均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犯共同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且供述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并能够排除刑讯逼供等情形的。
轮奸案件中嫌犯至少三人,不管被害人出于何种考虑,虽不承认自己被强奸,但是嫌犯之间如果能够如实供述,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与除被害人陈述之外的其他在卷证据之间亦能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同样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且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这个怀疑就是被害人的陈述具有某种顾虑,即不真实、不客观。
实际上,在卷证据确实充分,而被害人却不愿意承认自己被强奸,可能有以下因素:羞耻心、恐惧感或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等,大体如此。反过来说,嫌犯如果没有强奸被害人,不可能承认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且多名嫌犯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基本可以确信强奸行为属实无异。
二、被害人系幼女或者精神病人,不具有正常认知和表达能力,对事物缺乏分辨力,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观点。
幼女是十四周岁以下的女孩👧,且很多被害人只有五六岁,对“性”缺乏足够的分析判断,对自己被侵害毫不知情,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往往是答非所问,或者避而远之,拒绝承认,这是由被害人年幼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嫌犯的强奸行为成立。
同样的情形,还有缺乏性防御能力的女性精神病人,她们有别于常人,不仅对于普通事物,而且对于“性”没有足够的认知,往往会成为嫌犯侵害的对象,因为她们根本不会保护自己,也不会指认嫌犯,这是由被害人特殊的精神智力状况决定的,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嫌犯的强奸行为成立。
笔者曾代理过一个类似案件:
阿惠(女)20多岁,患有精神分裂症和精神发育迟滞,经常把自己脱得精光乱跑,家人没有办法就把她锁在自家院子里,并给她一部手机打发时间。邻居阿呆是一个光棍汉,借机加了阿惠的微信,阿呆通过微信发一些性感露骨的图片和污秽语言挑逗阿惠,阿惠就极力去“模仿”。
阿呆了解阿惠的情况,趁阿惠家人不在翻墙而入,并顺利与阿惠发生了性关系,阿惠没有反对,还极力“配合”,阿呆自然是三番五次“光临”。
但是,几个月后,阿惠怀孕了,家人发现后随即报案,侦查人员通过微信很快锁定嫌犯阿呆,阿呆辩称阿惠是自愿的,阿惠也说不清楚二人之间的事情。经鉴定,阿惠为不具有性防御能力的精神病人;流产的胚胎包含阿呆的基因分型。
综合微信记录、被告人阿呆供述、鉴定意见等,人民法院认定阿呆明知被害人阿惠系精神病人,仍执意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多行不义必自毙,阿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唯有遵纪守法方能平安幸福!
以上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再见]
高铁霸占座位的男的最后的结果怎样了?
我说一下我个人的观点
这男的在高铁上耍无赖,可谓是人见人骂,一时间成了过街老鼠了,据说这男的学历还挺好!据说这男的一直就不把这件事当一回事,还继续工作!而且对于网上的评论不削一顾,甚至还在和大家对骂!他看不起网上这些人,自认清高,自认为高人一等!虽然网上骂他,但没有对他产生任何影响!
其实我们有关部门可以介入,对这位男子采取下强制措施,让他学习学习怎样做人,我对他学历表示怀疑!同时也反应一个问题,高学历的人不一定都是高素质,素质和学历没关系!
南京女生李某某遇害后?
这个现象不是南京女生李某某遇害后所独有的,实际上在面对类似的公共事件时,我们总会看到一些让人愤怒的评论,这些评论不是站在同情受害者的立场,反而持一种暗示受害者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的立场。
可爱的小姑娘李某月
受害人李某月家属悲痛欲绝
心狠手辣的杀人犯洪某
他们经常引用一则非常冷酷的俗语来混淆黑白,加强自己的说服力。这句俗语就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为什么受害者明显的无辜被害事实和受害者家属悲痛欲绝的心态都没有激起这些人的同情,反而是激起了这样一种可恶的态度呢?这是由以下心理因素导致的:
一、任何一个事件的发生都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引起。主观即参与者个人的品性和能力,客观即指当时具体的情境。正是在上述不容置疑的事实下,产生了一个具有典型自私自利特点的心理现象:“当一些不幸降临到我们头上的时候,我们倾向于认为是客观原因导致;但当我们看到同样的不幸降临到他人头上时,我们倾向于从那个人的主观原因。” 二、为什么人性会这样不客观呢,这样的宽以待己、严于责人?这大概是因为人们简单地认为社会是公平正义的,所以那些受害者是咎由自取。如果认为他们不是咎由自取,那不是说明我们的社会有问题吗?然而我们的社会是公平公正的,所以一定是那个受害人自己有问题。这种认识只有他(她)自己遭受不幸后,才会反转。引用罗翔老师的一句话送给这些人:这个世上没有完美如圣徒的被害人,也很少有极度残暴无丝毫同情之处的犯罪人,因此对被害人的过度苛责和对犯罪人的过度宽容都是一种恶行。
当他们诋毁受害人时他们就是在作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