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民政局,上海育婴堂的故事?

2023-06-08 02:26:03 31阅读

越秀区民政局,上海育婴堂的故事?

小学生无意之间发现了这块石碑掩埋婴儿尸体的“死仔井”,位于现在华乐街管辖的鲤鱼岗项(即越秀区发展公司新建楼对面)。19世纪,由于战乱和贫穷,厦门杀害女婴的现象非常普遍。当地一个商人建立了一所育婴堂来收容那些人们不想要的孩子。当地人通常以极便宜的价格把孩子卖给育婴堂,女孩5便士,男孩3英镑。想领养孩子的人可以来到这里免费认领一个。解放前,上海徐家汇圣母院育婴堂是一座人间地狱进了大门,就可以看到一座灰色的柱形墓碑,上面写着“万婴墓”三个大字。

2004年7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中星小学的两名六年级小学生发现一块刻有“帝国主义的罪证”的石碑,石碑上记载着帝国主义借办圣婴院之名,残酷虐杀四万名中国婴儿的残酷历史,落款是广州市民政局,一九五一年立。

越秀区民政局,上海育婴堂的故事?

越秀区普惠性幼儿园属于教育局管吗?

在广州市,普惠性幼儿园主要由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联合管理。越秀区的普惠性幼儿园也不例外,由越秀区教育局和越秀区民政局共同管理。其中,越秀区教育局负责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培训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管;越秀区民政局则负责对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管。需要注意的是,越秀区的普惠性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机构不同,民办幼儿园由越秀区民政局进行管理和监管。

广州市越秀民政局婚姻登记预约?

1月15日,广州市民政局发布消息,广州市各区婚姻登记机关将于2020年2月2日(星期天)上午、下午正常对外办公,开展婚姻登记工作。有需要的市民群众可自行预约。预计当天将迎来登记高峰。

为什么越来越多有钱人不爱请保姆?

现实生活中,不少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人们,为什么不愿意雇保姆而愿意请钟点工呢?原因有以下几点:

隐私安全问题

保姆这个行业,历史上就有,一直延续到现实社会,只不过称谓不同而已。过去叫家奴、家仆,就像有钱人家公子哥的随从、对象的丫鬟等。

比如《红楼梦》里宝玉的随从茗烟,丫鬟袭人、晴雯;黛玉的丫鬟紫娟、雪雁;宝钗的丫鬟莺儿等人。

随着历史的发展,到现在才改称呼叫保姆了。保姆大都来自农村,文化水平低,缺内涵、少修养,甚至还有少部分人手脚不干不净,爱贪小便宜。

保姆在主人家干活,吃住都在一起 ,主人家的家庭背景、工作单位、房间布置都了如指掌。偶尔有姐妹们来玩,难免会家长里短、婆婆妈妈,无意中谈起主人家的事情。

女人之间,可说的、不可说的话,只有她们自己清楚了,难免会对主人家的隐私保密不利。人人都有隐私,又害怕被别人知道,这也是人性的弱点。

另外,有的保姆手脚不干净,爱占小便宜,小东小西、偷这藏那,主人在家一个样,不在家又一个样,有的甚至还有虐待小主人的现象。如果换成钟点工,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钟点工时间有限,双方都不熟悉,干完活结算走人,互不打扰。

感情纠葛问题

去大城市做保姆的女人,年龄都不会太大,青年、中年女人都有,有的甚至还生有几分姿色,如果碰到男主人再是个好色之徒,日久生情,难免会心猿意马、把持不住,这无疑给主人的家庭生活带来麻烦,无休无止、纠缠不清。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发生过。

如果换成钟点工就不一样了,彼此互不认识,时间紧迫,干完家务活拿报酬离开,形同陌路。

身体健康问题

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人们,雇了保姆后,一切活都是保姆代劳:洗衣做饭;接送小主人上学、放学 ;拖地、买菜、洗碗等。主人下班回家后,两口子要么躺在床上看手机、刷爱情、自娱自乐;要么往沙发上一坐,翘着二郎腿喝茶、看电视、逗孩子。

衣不洗、菜不买、饭不做、地不拖、子女不接送,时间久了身体不活动,难免血液流通不畅,体重增加,免疫力下降,各种疾病慢慢不请自到。

如果请钟点工就不一样了,钟点工不会像保姆一样,吃住在一起,包揽全活。总有剩下的活让主人去干,这样主人也自然不会养尊处优、一动不动了。锻炼了身体、增强了体质、减少了疾病。

成本核算问题

大城市雇佣一个保姆,月薪7000——8000左右,中、小等城市4000——5000左右。衣、食、住、行不算,每天就增加几百元的额外支出。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来得都没那么容易(少数除外),能节约一点是一点,以备不时之需。

所以,从成本角度考虑,雇佣保姆还不如请钟点工划算,既节省了开支,又锻炼了身体,又保护了隐私,家庭又不会起风波,何乐而不为呢?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注重家庭的和谐、安全;越来越在乎自己的隐私;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健康状况;自然也就越来越愿意请钟点工而不愿雇保姆了。

民政2013年550号文件内容?

等文件相关规定,提出本认定意见。

一、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条件

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条件参照现行低保审批方式,采取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线并行”办法进行认定。具体条件为:申请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倍(含2倍);或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以内,扣除同期发生的因病、残疾、就学等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在当地低保标准1-2倍(含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定

(一)家庭收入计算

1.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扣除缴税支出、“五险一金”等社保缴费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包含赡养、扶养、抚养费)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另立户,不予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统一参照闽民保〔2013〕550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扶、抚)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扶、抚)养费;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法定义务人)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可另户申请。

(二)家庭财产核定

家庭财产核定参照现行低保政策执行,主要指标有家庭金融资产、机动车辆以及住房等,同时对法定义务人进行核查。在低收入审查或核对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对象,已认定的应予取消:

1.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低保标准的4倍。家庭金融资产中包含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当相应扣除。

2.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家庭(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小型农机具除外)。

3.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申请低收入之前一年内或者被认定为低收入对象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及时予以取消。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除外。

4.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年低保标准8倍、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中高档汽车(按商业保险车损保额10万元确定)、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宽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能力不予认定。

5.不配合工作人员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6.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未通过诉讼或者有关单位向法定义务人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人员本人。

三、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场、区、办事处)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乡镇(场、区、办事处)民政办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受理登记。

(三)审查。乡镇(场、区、办事处)将受理情况反馈所在村(居)委会,委托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走访,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公示。村(居)委会应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审查意见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及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且重新公示。

(五)审核。乡镇(场、区、办事处)民政办在审查通过后,组织全面入户调查,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四)核对。对通过审核的低收入对象,民政办要及时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的授权书和信息录入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六)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审核及核对结果,及时给予审批认定。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五、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

1.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结合特困供养、低保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开展,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县民政局可不予受理。低收入家庭认定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2.县民政局负责本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认定;乡镇(场、区、办事处)负责低收入家庭的受理、审核、入户调查、管理、服务和建档工作;村(居)委会根据乡镇(场、区、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3.县民政局、乡镇(场、区、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用于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外的其他方面。

4.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及个人,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县民政局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认定资格,并对已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予以追回。

5.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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