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证词,货拉拉司机与女孩的死究竟有没有关系
订婚证词,货拉拉司机与女孩的死究竟有没有关系?
题主提的这个问题,说实在的没有任何讨论价值,原因其实很简单。
因为,货拉拉司机究竟和女孩之死有没有关系,我们普通人说实在的根本无法做判断,没有一手的资料,没有两方面的详细资讯,仅仅凭现在网络上公布的一些内容,根本不可能窥视全貌。
因此,这件事只能由警方做出最后的调查结论,在此之前任何人都不应该武断的说有关系或者没关系。这里我只梳理一下目前已经得到曝光的信息,算是给个不明大致情况的网友一个参考,从时间先后顺序开始。
大致时间线
1、事发前的搬家爱情:目前头条上有曝光出的2月6日晚间女孩搬家时的监控爱情,从爱情内容上来看,女孩为搬家前前后后大概进出了10来次左右,在搬运过程中货拉拉司机未参与。当晚9点13分最后一次出现在监控画面中,女孩着蓝色外套,并带有宠物狗。
2、事发前的聊天:从监控画面消失后,女孩和家人处于聊天中,称已经装好行李,此时是晚上9点14分;9点24分是依旧在和公司同事聊工作内容。根据现有的信息表明女孩9点17分上货拉拉车,前往10公里外的目的地。
3、9点30分事发:货拉拉司机于9点30分报警女孩跳窗。也就是说在和同事聊天时到跳窗这里面有6分钟的时间,而从上车时间算则这期间有13分钟。
一些疑问和思考
以上时间段内容具体发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从已有信息可以得知货拉拉出现3次偏航,没有按规划路线走,其次所走路线据悉没有监控。
为何要这么走,我想只有司机知道,但是目前司机和货拉拉都没有公开就此给予任何说明。
此外,对于女孩跳窗司机目前给出的说法是女孩自己的选择,这里个人的疑问是发现有跳窗意图时,是否有采取一定的避险措施,比如紧急制动刹车等。毕竟,跳窗有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从曝光的货车照片来看货车车型为瑞驰CRC5032XXYC,正常女孩应该坐副驾驶,其他地方没有可以跳的窗口。
其次,从货拉拉层面的信息可知道,货拉拉车内无监控无录音。这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货拉拉平台的监管不到位。当年滴滴网约车安全事件频发,作为同为互联网领域的货拉拉应该有所感知,应该预知到现有平台的监管存在漏洞,需要及时予以弥补。
最后,我想知道的是哪条宠物狗去哪里了,有没有一同随女孩上车,如果上车那女孩跳窗后它有什么反应?
Lscssh科技官观点:综合来说,这件事中个人认为不管女孩跳窗之死和司机有没有具体关系,平台首先应该担责,其现在的监管显然存在明显漏洞,根本没有任何安全措施。此外目前的货拉拉很多情况下都是招募没有运营资格的车辆来运货,这本身也是违法行为。
因此,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货拉拉的管理,应该出台和网约车类似监管法规,剔除不合法运营的车辆。
至于,女孩之死最后的主要责任就只能等警方给出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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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女性杀人狂?
好莱坞影片《女伯爵》,讲述的便是巴托里伯爵夫人的故事,其原名为伊丽莎白·巴托里,出身于东匈牙利新巴托里家族。她虽然受过良好教育,但却生性残暴,不仅平日里以虐待仆人获得快感,为了保持保持青春,更是残忍杀害了600多位少女,用她们的血来进行沐浴,由于种种暴行,被人们称之为“血之伯爵夫人”。
△“血之伯爵夫人”伊丽莎白·巴托里
出身贵族的伊丽莎白·巴托里,也曾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伊丽莎白·巴托里,于1560年8月7日出生于东匈牙利艾切德的新巴托里家中,新巴托里家族从中兴之祖斯特凡三世开始,便在匈牙利叱咤风云了两百年,到伊丽莎白这一代时,该家族已经拥有了巨额财富和极高的社会地位。
△年轻时的伊丽莎白·巴托里
在家族的培养下,伊丽莎白从小便学习了古典名著和数学,且会说拉丁语、德语、匈牙利语和希腊语四种语言。小时候的伊丽莎白与其他贵族女性别无二致,虽然有些假小子习气,喜好击剑和码数,但人们对她的印象还是聪明、美貌、高贵、大方这类美好词汇。
受过良好教育的伊丽莎白为何会变得残忍,人们认为或许与当时匈牙利的情形和家族的职责有关。从1514年开始,因一场农民起义的影响,匈牙利的法律开始变得极为严酷,而巴托里家族不仅长期执掌刑狱,而且当时的贵族都有权利家里法院和陪审团,用以仲裁民间纷争,甚至对民众施予死刑,而伊丽莎白极可能目睹过公开处刑,并从中获得了快感。
△费伦茨·纳达斯迪
1571年,11岁的伊丽莎白与16岁的费伦茨·纳达斯迪男爵订婚,并于次年搬到了丈夫所在的纳达斯迪堡居住。1575年5月8日,15岁的伊丽莎白和20岁的费伦茨举行婚礼。不过,费伦茨作为匈牙利战争英雄,长期在外作战,双方聚少离多,直到29年后,丈夫费伦茨因在战争中感染重病去世。
伊丽莎白残忍杀害大量无辜者,最终被囚禁至死伊丽莎白从20多岁开始,便已经发现折磨仆人能给自己带来“快感”,有人甚至看到她将少女放在火架上烘烤,并用烧烫的钳子将她们的身体撕裂。人们在她的城堡外的壕沟内,经常看到残肢断臂,那些都是伯爵夫人的“杰作”。
而随着年龄的增大,由于担心岁月会夺走自己的美貌,她竟然听从了女巫可以用少女血液洗浴来保持青春的方式,为此她不惜花大价钱派人绑架和欺骗年轻女性到城堡之中以此来得到血液,就这样数百名无辜少女被她取走了血液和生命。
1602年至1604年期间,有关伊丽莎白的暴行开始传遍整个王国,而她丈夫的随军牧师伊斯特凡·马基亚里更是公开在维也纳宫廷对她提出控告。最终,匈牙利国王马蒂亚斯于1610年指派乔治·图尔索对此事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伊丽莎白有四名亲密的仆人作为帮凶,分别是看门人贾诺斯·尤乌伊里、孩子的奶妈伊洛拉·琼·纳吉及其朋友多罗塔·森特斯,洗衣妇卡塔琳娜·贝尼卡。根据证词,他们最初杀害的对象都是10岁至14岁的当地农民女儿,她们以高额的薪水吸引这些女孩前来工作,之后将她们杀害。
之后,伊丽莎白和她的仆人们又开始杀害小贵族的女儿,这些女孩的父母将女儿送到伊丽莎白那里学习宫廷礼仪,伊丽莎白便和她的仆人毒打少女、烫伤或割掉她们的双手、咬她们脸上、手臂上和其他身体部位的肉并且还冻死或饿死她们。伊丽莎白的同谋还提到使用了针刑。根据布达佩斯城市档案馆的资料,女孩们被热钳烫伤,然后又被放在结冰的冷水中。女孩们还被实施了船刑。
1610年12月30日,图尔索在伊丽莎白家中发现了一名死亡的女孩,一名垂死的女孩,一名受伤的妇女和一群被关押的人,于是伊丽莎白和她的四名帮凶当场被捕。之后,伊丽莎白和四名帮凶先后于1611年1月2日和7日接受了两次审判,四名帮凶均被处死,而伊丽莎白则在恰赫季斯堡内被单独监禁。
伊丽莎白被安置在一间套房内,房间周围都被用砖砌起,只留了一个小裂缝用来通风和传递食物。1614年8月21日,伊丽莎白向她的卫兵抱怨说她的手很冷,卫兵回答说:“没关系的,夫人,去躺会儿吧”,于是伊丽莎白便去睡觉了,结果第二天人们发现她已经死去。
关于伊丽莎白的这种凶残手段,坊间流传的版本极多,例如有说法称她听从女巫的建议,用少女的血液沐浴,但这个很可能是假的。又有说法认为她先后杀死了650多人,但根据审判定罪的情况,以及目前的现有证据,这个死亡数字仍然被认定为80人。
如何看待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案时?
这就是骗婚行为,这种现象很多!特别是农村的,并没有歧视的意思,我老家也是农村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农村是乡土社会,更多的靠的是道德、舆论以及自身世界观的约束,而现在这种约束已经比较弱了,我记得小时候有女方上门求婚的很多,收多个男方的礼物最终没成不归还的都要被人谴责的!小时候我隔壁的小伙伴,偷了同学的铅笔,被他老头拿菜刀割脸皮,还破了相,虽然觉得太严厉做的太过,但是反映的是那个时代老人的羞耻感还是很强的!而现在要么管不了要么懒得管,也可能是羞耻感在衰退!一般人谈婚论嫁,是不会当时留证据的,要命的是很多人为了面子,都是付现金,背一包钱过去!我可以明确的说,她家人亲戚朋友的作证是有一定的作用的,但是你肯定也能找到你付款了证据的,比如银行卡,比如旁观者,她能找到家人,你也可以,一般送彩礼钱你家肯定有叔叔、舅舅等一起去的!再加上银行取钱记录,对你是有利的!虽然可以说的取钱记录上的钱女方可以辩驳没收到那么多,但是法官从女方的表现上进行逻辑推理是心知肚明的!法律的执行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会考虑地方风俗!你这个案子,你肯定要损失一部分钱的,或者说彩礼拿不能全部拿回来,这种事没办法,法官一般会认定女方名声有损失,说白了就是你睡了她,还有你举证很困难,女方会获利但是她家会有名誉损失,包括女孩的名声影响,周遭街坊邻居对她家父母做法的鄙视等等!
彩礼婚约案件的法院裁判规则如何认定?
一、如何认定彩礼及其范围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张某;被告:刘某。
2015年年底,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订婚彩礼10,800元,订婚时约定原告入赘到被告家生活。
2016年3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9月因结婚需要,原告给付被告3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2016年农历十月二十,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相处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婚约解除,原、被告就婚约财产返还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事项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彩礼、财产(包括原告给付被告的工资收入、置办酒席的花费等)共计134,460.2元。
被告辩称: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彩礼仅有3万元,其余财产不属彩礼,均不应返还。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刘某收受原告张某彩礼款的数额及被告应否返还的问题。
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给付行为,原告未举证证实其给付被告的工资收入数额,且原告所列置办酒席花费等其他财产花费不属彩礼返还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依农村风俗订立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
但原、被告已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故只能对原告给付的彩礼酌情判决被告予以适当返还。判决:(1)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30,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审理该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如果有,那么一方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可以考虑认定为彩礼,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时可以要求返还。至于没有这种风俗的地方,要防止那些本来没有彩礼风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也以此条为依据起诉要求返还财物。(注:黄小筝:《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5月第39卷第3期)
(2)除对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进行考量之外,给付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也是处理该类案件的重要评价因素,具体而言,应考虑给付财物的价值、给付的场合、给付的时间等因素来判断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以结婚为目的,则可考虑认定为彩礼;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3)2003年之前,我国婚姻法对彩礼并未给予法律上的认可,而是根据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的原则,主张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因此,赠送彩礼的行为常常被认定为违背法律原则的无效民事行为,而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注:王彬:《信号传递、彩礼习惯与法律边界——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9期)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是为解决彩礼纠纷增多的实际问题而产生,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要以《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为原则,对于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予以返还,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返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都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财物应属彩礼范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的衣服,不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返还之列。
(2)对于宴请亲朋等花费,因系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钱款,且并非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不属彩礼范畴。
(3)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为男女双方单独进行,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应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及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作出认定。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二、如何判断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注:《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一是彩礼的范围?《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多数代表认为,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专家视点】
1.由于“彩礼”的表述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当初为了使司法解释的语言更为严谨、正式,我们草拟征求意见稿时采纳了“结婚前给付对方财物”的用语。
后来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这种规范的表述虽然有一定好处,但是容易使司法解释的本意变得让人把握不准,会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使那些所在地区根本不存在这一习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对这些不属于彩礼问题的给付财物产生争议,也都以此条为依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有鉴于此,本司法解释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最终还是采用了“彩礼”这一带有特定含义的用语。(注: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婚姻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注:何志主编:《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