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结婚证词,你听过哪些让你瞠目结舌的故事
中国古代结婚证词,你听过哪些让你瞠目结舌的故事?
台湾版“恐怖蜡像馆”——颇具争议的1967年“七彩艺苑杀人事件”。
1967年8月5日下午3点,台北市西门町警局冲进一个人高马大的年轻男子,此人神色慌张甚至都来不及自我介绍就说出一句震惊全场的话:“我要报案,我…我埋了两具尸体,就在康定路。”
“什么?你是杀人了?来…来自首?你叫什么名字?”半天才回过神来的民警黄成国张大着嘴有点不相信自己的耳朵。
“我叫江金根,人不是我杀的,是七彩艺苑老板王文敏杀的,然后又威胁我帮他掩埋尸体,我好不容易…”
“你是不是做噩梦了?你知不知道报假警是要拘留的?”一旁的警队负责人林陈水警官听到接警室的对话后立即走了进来并打断江金根的讲话。
“我当然知道报假警的后果,我没有乱说,我真帮人埋了两具尸体!”眼看警方并不相信自己江金根几乎是咆哮着怒吼道。
“你知道康定路在哪么?那是全台北最繁华的地段,怎么可能有人在那里埋尸体?”
“我们是埋在七彩艺苑地下室的,挖了个坑又重新盖上水泥,你们怎么就不相信我说的?不信可以跟我去看啊!”江金根显然是被激怒了,甚至气愤地一脚踢开了身旁的椅子…
“行,那你先把事情的经过说清楚点,人是什么时候杀的、你又是什么时候帮忙埋的、他又是为什么会找上你的…”林陈水警官边说边找来纸和笔,而此时的接警室门口也已经围满了好奇的警队警员,所有人都想听听这个年轻人究竟会抖出什么样的大料…
“由于七彩艺苑的老板王文敏是我哥江玉辉的大舅子,所以一年多前通过哥哥的介绍我便到他店里打工也跟他们夫妻俩算比较熟悉了。王文敏这人对老婆王许娟很不好,不仅经常家暴还怀疑对方和店里的学徒陈国房有奸情,但这种事情我也不太好管因此之前也从没搭理过。
8月4号晚上十点我正在家里休息,突然王文敏找上门说王许娟失踪了希望我帮忙一起去台中找找,我心想大家都是亲戚他又是我的老板帮个忙也无所谓,于是就答应了下来。可我们刚抵达台北火车站他便对我说有东西忘在家里了要回去拿一趟,没办法我只能又跟着他一起回了位于康定路51号的七彩艺苑。谁知刚走进店内王文敏就把门给锁上了,然后恶狠狠地说‘其实我老婆已经被我杀了,还有我的小学徒陈国房,因为这两人背着我偷情,他们该死!现在我需要你帮我一起把两人埋了’。”
说到这,江金根突然停了下来并示意站在门口“旁听”的民警们要杯水和烟,满足他的要求后才听他继续说道:“我刚说到哪了?哦,要我帮忙埋人…我当然不答应啊?所以转身就想逃跑,可他抵在门口又说了句‘如果不帮忙那我就连你也一块杀了’!为了保命不得已我只能硬着头皮答应了下来,而他见我同意了便立即拉出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后将我带到地下室,我俩就一起先把水泥地板撬开,又剪断里面的钢筋,总共花了两个多小时才挖好一个大坑。”
“然后呢?继续说下去,别吊我们的胃口。”林陈水警官见江金根又停了下来便急切地催问道。
“我只是不敢回忆啊,实在太可怕了,那两具尸体就这么被王文敏从柜子下抬了出来,脸色煞白而且四肢僵硬,应该死了几个小时了,我当时甚至都不敢看他们的脸,但王文敏逼着我帮忙才咬牙合力将俩人的尸体放进坑里…做完这些我们把挖出来的泥土回填并将钢筋铺直,又拿来水泥、砂石搅拌后覆盖在上面,甚至王文敏还买来快干药水以求效率…”
“那你又是怎么跑出来的?他没有杀你灭口?”林陈水警官追问。
“我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更害怕帮忙掩埋完尸体后就被王文敏灭口,所以先假装坐在地上休息,没想到他也跟着躺了下去,而我就趁其不注意的时候猛地起身跑出地下室并逃回家躲了起来,在家里待了几个小时确认他没有跟过来才赶紧找你们报警。”
听完江金根的这番描述林陈水警官陷入了沉思,在场的其他警员也窃窃私语了起来,因为他们总觉得这段“奇遇”太不可思议也太多漏洞了,但几分钟过后林陈水警官却站起身对江金根说道:“走,我和你先过去看看情况。”
8月5日下午4点,林陈水带着江金根来到了康宁路51号“七彩艺苑”(店名全称是“七彩时装模特儿”)的门口,此时这间规模不大的小作坊大门紧闭,门把手上还挂着一块“本日休息”的告示牌,看情况里面已经人去楼空,林陈水站在店外思索片刻后果断招呼着一同前来的两名警员撬开店门便走了进去…
店内看着还算是比较整洁,一个个人体模特齐整地摆放在橱窗内没有任何血迹或搏斗的迹象,几人未做逗留跟着江金根快步来到了地下室,而这里就不像一楼看着那般舒适了,只见四周围杂乱无章地堆满了各种模特“假肢”、“头颅”甚至还有各色各样的假发,在昏暗的白炽灯映衬下整个地下室显得格外阴森可怖…当然,他们也没空去调整自己的不适感,因为就在靠近厕所角落的位置几人发现有块长2米宽1米的水泥面颜色明显与别处不同,看起来就像是刚被人填上的,与此同时一名随行而来的警员也在一楼工作房的柜子内找到水泥、石灰、细沙等土木材料和一瓶快干药水,这一切似乎都印证了江金根的说辞,难道这里真的埋了两具尸体?
由于水泥已经风干大家也没有带工具,因此林陈水警官叮嘱几名队员看好现场后便独自一人来到桂林路的某装修工地,不一会就见他带着两名“全副武装”的工人再次朝七彩艺苑的方向走去,路上两人还好奇地问道:“警官,你要我们去挖什么啊?不会是尸体吧?挖尸体我可不干。”
“哪来的尸体,我们刚接到报案说有人在地底下埋了黄金,现在要把它们给挖出来。”
一听到是挖黄金这两工人乐坏了,兴高采烈地就跟着林陈水快步来到七彩艺苑地下室,甚至都还没等他交代“注意事项”便挥起了铁锹,然而挖着挖着黄金没挖出来倒是先挖出一副手套,林陈水见状立即解释说手套是嫌疑人埋金子时落下的,两人只能将信将疑地继续往下挖,谁知不到20分钟就听见其中一名工人尖叫道:“这是什么东西?头发…是头发…是死人的头发…还有头…”
这声惊叫把在场的所有人都吸引了过来,林陈水取出手电筒往水泥地面下照了过去,果然发现就在距离地面60公分的坑洞中出现了一缕乌黑的头发,确切的说应该是“一块头发”,因为它并不长但却连着头皮以及“半块”颅脑,裹夹在水泥沙石中显得特别瘆人…
两名工人被眼前的一幕吓得够呛,骂骂咧咧地爬出坑洞并扭头冲出了地下室,无奈林陈水只能打电话找来殡仪馆工作人员帮忙,也因此直到凌晨12点过后大家才终于看清坑内的恐怖景象:一男一女两具尸体头尾相连地叠放在坑洞中,上层的女尸经确认为七彩艺苑老板娘王许娟,她身穿绿色上衣和绿色长裤,头发被剪得只有1cm长,浑身也布满随处可见的伤痕面目狰狞可怕;下层的男尸则为七彩艺苑17岁学徒陈国房,他上身赤裸下穿一条灰色西裤,左耳下方两寸的位置有块触目惊心的伤痕…
本以为只是江金根的玩笑话竟真挖出了两具尸体,而这件恐怖双尸案的曝光也立即引发了全省的关注,究竟王文敏是不是杀害两人的凶手呢?他又跑到哪里去了呢?为找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警方成立了专案组,他们一边派人调查了解夫妻俩的家庭情况一边四处搜寻王文敏的下落,很快关于两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就被反馈到专案组:
8年前,王文敏和王许娟相识于西门町的一家台球室并开始交往,可由于年轻时的王许娟算是个“小太妹”同时王文敏又个性浪荡、脾气暴戾,因此双方的父母其实都不同意他们的交往。不过热恋中的年轻情侣哪会听从大人的劝解?尤其是这种本就比较叛逆的年轻人?所以认识还不到半年、相恋仅仅4个月后他们就背着父母偷偷领取了结婚证并很快拥有了三个孩子,然而父母的担心并非全无道理,不到4年时间这对年轻的夫妻感情就出现了巨大的裂痕…
实际上刚开始两人还只是正常的夫妻口角,可坏就坏在王许娟每次与丈夫吵架后都会“离家出走”到酒吧或各种娱乐场所“疗伤”,并且对于丈夫的质问从来都是缄默不言,而这就让王文敏开始怀疑妻子给自己戴了“绿帽子”,因此摩擦也从口角逐渐升级成了家暴,夫妻俩几乎是两天一小吵五天一动手…
要按正常情况来说丈夫都怀疑自己、开始家暴了也应该收敛一点或做些解释吧?谁知性格要强的王许娟非但不肯妥协甚至变本加厉了起来,对任何男人她都表现地极为热情尤其是丈夫王文敏身边的人,以至于你都分不清她是真和这些人发生过不正当关系还是在故意气自己的丈夫…自然她的这种“报复”令王文敏疑心变得越来越重、家暴越来越频繁、下手也越来越重,双方就这么像仇人一样“你打我我给你戴绿帽”,小小的七彩艺苑也因此而终日都鸡犬不宁…
案发前几天,店里的学徒又一次听见王文敏在房间毒打王许娟,而据说这一次王文敏怀疑妻子和江玉辉也就是报案人江金根的哥哥、王文敏的妹夫发生奸情,最后甚至还把她的头发都给剃了,说这样就无法再去勾引男人,这也是警方发现尸体时她头发只有1cm长的原因。而根据调查发现王文敏在8月5号案发当天中午一点多去找了妹妹王贞洁并向对方借了5000元,之后便不知去向。
综上情况来看,失踪的王文敏确实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动机),但警方调查到这时突然感觉有几个问题不太好解释:
陈国房才17岁,性格木讷、为人老实,长得还像个小孩子,同时根据其他几位学徒的反映案发前几天陈国房都没有单独见老板娘的机会,之前更没发现老板娘有勾引他去报复老板的行为,那陈国房为什么会被卷进来?报案人江金根居然改了好几次证词,比如前文说他报案时的第一份证词称8月4号晚上王文敏将自己骗出去的理由是“帮忙去台中找王许娟”,而第二份证词却改口说理由为“王文敏声称有急事需要去店里商量”;再比如报案时第一份证词江金根说自己是被威胁的,可第二份证词却改口说王文敏答应支付5000块钱自己才决定帮忙埋尸的…所以江金根为什么要在多个细节处更改证词呢?江金根实际上和王文敏并不是特别熟只是普通的雇佣关系,而且前面说了,王文敏在案发前几天还怀疑江金根哥哥江玉辉与妻子王许娟有奸情,所以他为什么会找江金根帮忙?如果你说这是因为王文敏排除了对江玉辉的怀疑那他为什么不直接找妹夫帮忙?根据江金根的证词以及埋尸现场的环境判断他其实有无数次逃跑的机会,为什么非要等做完一切后才跑?更奇怪的是前面说了他改证词后表示自己之所以愿意帮忙埋尸是因为收了钱,那为什么又要来报案?以上4个问题虽然无法排除王文敏的嫌疑但却让警方感觉江金根似乎有所隐瞒,当然眼下最重要的是找到王文敏,可王文敏还没找到又有一个市民来警局报案称自己的妻子失踪了,而且该女子的失踪竟和王文敏有关!
8月6日下午,一位名叫杨甘泉的男子走进警局称自己妻子刘网在昨天下午(8月5号)6点的时候被找上门王文敏叫下楼,随后便看见妻子坐上对方的机车离开了,而由于自己是做假发生意的和王文敏有供货关系,因此当时并没有太过在意以为就是去帮忙送货而已,谁知一天过去了妻子都没有回来,心急如焚的杨甘泉便开始怀疑自己的妻子是被王文敏绑架了这才来报警。
听完杨甘泉的报案后接线的民警眼前一亮,随后从档案卷中找出一张照片问道:“这个女人是你的老婆刘网吗?”
男子狐疑地接过照片看了一眼后却整个脸都绿了,半天才憋出一句:“是…是是,你们是在哪里找到的?”
“就在王文敏家的衣橱里,还有好几张,全都是裸照,从拍照时的姿势来看你妻子应该是自愿的,所以她恐怕不是被绑架而是协助王文敏逃亡的帮凶,两人私奔了!”
原来王文敏虽整天怀疑妻子王许娟有婚外情但实际上他自己早就有了情妇,而这个情妇正是杨甘泉妻子、五个孩子的母亲刘网,可怜杨甘泉至今都不知道妻子和王文敏的奸情甚至还在为她担心…
接到这通报警后专案组立即发布了通缉令,因为他们认为“一男一女骑着机车”这个特征还是很好识别的,相信用不了多久这对“亡命鸳鸯”就会落入法网。然而3个星期过去对于两人的行踪大家依旧一无所获,他们也像是小说中的“男女主角”般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直到8月29日《联合报》收到一封王文敏的自首信,他表示这段日子自己整日提心吊胆、以泪洗面很想投案自首,因为自己并非故意杀死妻子王许娟的:
8月3日这天晚上,因怀疑妻子和妹夫奸情而始终未能消气的王文敏又将躺在床上的王许娟拖起来痛揍了一顿,之后更将学徒陈国房和江金根叫进屋让他们指认两人(王许娟和江玉辉)的奸情。江金根当然不会指认自己的哥哥与老板娘有奸情,可老实的陈国房却表示自己的确有见到王许娟的丑事…听到这话站在一旁的江金根顿时勃然大怒,他当即上前对陈国房拳打脚踢一顿疯狂“输出”,甚至为了不让他叫喊还拿来一条毛巾堵住其嘴巴,就这样在江金根的毒打之下17岁的小学徒被活活打死了,而更让两人感到错愕的是回头一看躺在床上的王许娟居然也没了呼吸…
眼看各自打死了一个人,不知所措的江金根和王文敏商量了一番后决定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尸体给埋了,于是第二天他们上街买来十字镐、铁锹等工具,还订购了水泥、细沙以及快干药水,趁着夜色偷偷在地下室挖了个坑“埋尸灭迹”。忙完这些并收拾好东西的王文敏原本打算先停业出去玩个几天,没曾想说好了保守秘密的江金根居然跑去报警了,发现自己就算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王文敏只能叫来情妇刘网开启了逃亡之旅…信的最后他还表示过两天自己就会去警局自首。
接到这封自首信后台北市警方是越来越迷糊了,因为确实他们也怀疑江金根的说辞,可你王文敏的说法似乎也有问题啊?比如江金根在殴打陈国房的时候你在干什么?就在旁边看着?另外法医其实有对陈国房的尸体进行尸检,确定其死因为机械性窒息,可为什么王文敏说他是被活活打死的?当然最关键的是王文敏说案发时间是8月3日而不是4日,然而警方已经问过江金根的邻居廖某某夫妇8月3日晚上11点到凌晨2点之间江金根就在家里,难道夫妻俩做了伪证?
要解开这些疑问最好的方法当然就是让王文敏亲自出来解释,还好他没有食言,两天以后的8月31日上午11点10分,“亡命天涯”了25天的“鸳鸯”王文敏和刘网双双走进台北市刑警大队自首了,而第二天一大早检察官就对他提起了诉讼。
1967年9月4日,台北地方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万众瞩目的离奇双尸案,据王文敏交代逃亡期间他一直就藏在新竹南门派出所40米远处的一个廉租房里(事后多名该派出所的警员被处分),并如信上所说很爽快地就承认打死王许娟的犯罪事实,可关于陈国房的死他却坚决否认和自己有关。之所以没有阻止、没有说清楚江金根具体的杀人手法是因为当时他并不在屋内,至于时间问题则是因为案发的时候都还没到10点,11点到凌晨2点江金根在家很奇怪吗?
王文敏的这番说辞确实可以解释警方之前的疑惑,然而一审法官李相助却不这么认为,他始终认定王许娟和陈国房都是王文敏一人所杀,江金根不过是无辜卷入的受害者甚至连毁灭证据罪都不成立,所以4个小时的庭审过后一审判定王文敏死刑、江金根无罪释放。
谁知检察官并不服从这个判决,于是他们又将案件上诉到了高等法院,而最高法的判决结果是王文敏死刑、江金根无期,也就是说他们也认为江金根确实杀了陈国房,只不过由于其行为性质并不恶劣属于激情杀人(误杀),因此判处无期徒刑,至于认为他杀人罪名成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根据判断水泥要干到警方抵达时看到的程度不到6小时是不可能的,哪怕用了快干药水,也就是说埋尸时间应该为8月4日凌晨而不是江金根说的8月5日凌晨;王文敏已经承认了自己杀害妻子的罪行,如果陈国房也是他所杀没理由不承认,毕竟杀一个人和杀两个人的量刑是一样的;两人有亲戚关系王文敏没有理由诬陷江金根(这是他们最高法的原话);由于江金根和王文敏几乎是一起挖的埋尸坑,这一过程超过3个小时,所以江金根的辩护词“之所以不逃跑是由于王文敏手中拿了刀”不成立;关押期间江金根曾对狱友说“杀了人只判无期就好了”,因此最高法认为这是他心虚的表现;前面提到的,假如江金根并不在案发现场的话王文敏没有理由去找他帮忙处理尸体,因为店内还有好几个年轻力壮且和他关系更好的学徒,同时江金根会愿意帮忙去台中寻找王许娟或者去内湖安抚陈国房父母的理由都不够充分;经过调查警方确实未发现陈国房和王许娟有通奸的行为甚至两人交集都不多(下图是1964年即陈国房14岁时的照片),反而王许娟还真和江玉辉暧昧不清…这个案子我是觉得挺奇怪的,因为一个被判无期徒刑的人检方居然没法拿出任何有力的实质证据去指证他,你看给出的理由中除第一点外其他几条甚至都不是100%肯定的…这样会不会草率了点?当然我也确实没有办法推论究竟江金根是否有罪,毕竟物证、线索实在太少完全就是靠两人自己说,所以只提两个一直都没搞明白的问题:
既然江金根是杀人凶手之一他为什么要去报警?这不太符合逻辑啊?而关于这个问题我一直没看到解释,我指的是最高法院的官方解释;判定他有罪的理由之一是“两人有亲戚关系王文敏没有理由诬陷江金根”,难道这个理由不适用江金根吗?难道王文敏和他是亲戚反过来他和王文敏就不是亲戚了?你们的祖辈有哪些传奇的经历?
1946年,湖南闹饥荒,我曾祖父救过的一个人挑来杂粮救活了我全家。
我的祖上是在华容城里开药铺的,民国时期兵荒马乱的,家业就败了。到曾祖父这代就把家搬到南县来了。南县是洞庭湖干了才有的陆地,曾祖父驾着打渔的船来的南县,看这里有水有地,人又不多,就在这安下家来。
刚来那会儿,因为人单力薄受尽了早来的人欺负。曾祖父忍气吞声的一边种田,一边打鱼,日子也还算过得去了。那会老乡村民看病困难,曾祖父有祖传医术,没事就收集些草药救治一些生病了没钱治病的人,慢慢的在家乡方圆十里就成了有名的草药医生。
曾祖父一生救治过无数的人,并且基本上不收钱,只是免费给人把脉开方子,让人自己上药房抓药,有用得上的草药就免费奉送。如果看病的人了特别有钱非得要给,也收一点钱。如果病人特别困难,曾祖父也会资助点药钱。到老年时曾祖父在家乡一带不管走哪个村都是特别受人尊敬,很多人家都要争着请曾祖父吃饭喝酒。
曾祖父六十多岁的时候,村里病倒了一个要饭的年轻人。那个人浑身脏兮兮的都发臭了,病倒在村里的土地庙里了。村里有人看他没多少气了,怕有瘟疫就准备把他埋了。有好心的老人觉得还有口气就去和我曾祖父说了。曾祖父跟那老人过去给那要饭的人把了下脉,然后说这个人还有救,给我抬家里去。那会村里人对我曾祖父已经特别敬重了,听他一说就赶紧把那人抬回我家去了。
曾祖父把那人留家里治了大半个月,等他完全好了,曾祖父给他拿了些钱,又把家里不穿了的衣服包了一大包让他回家了。
那人临走时边给曾祖父磕头边说:“今生可能没法报答您了,来世给您当牛作马吧!”
曾祖父一边扶他,一边哈哈大笑。曾祖父说:“你戏词看多了吧?治病救人是我祖传的家规,我不是为你报答而救你的,我不要你下辈子当牛做马,只要你这辈子回家好好过日子,好好种地就算报答我了。”
1946年湖南闹饥荒的时候,我家也靠挖野菜维持生活了,仅有的一点米只能留着给高祖母熬粥喝,其余七八口人全吃野菜,连糠都没有吃的了。正到了快要饿死人的时候,有天晚上,曾祖父当年救的那个要饭的人挑了些杂粮来了。他说被曾祖父救了以后真的变勤快了,花了几年时间在大山之中开了一大片荒山。在那种了好些红薯,土豆,玉米之类的。又在在山坡上挖了一个地窖,存了不少吃的。听说现在大山外闹饥荒了,就想起来看看我家缺不缺吃的。要米他没有,要杂粮,他那里有很多。
曾祖父说:“惭愧得很,当年我说不要你报答,这会你送的这点粮食可是真的救了我一家老小了。现在你这些粮食可是连金条都可以换得到了,这让我怎么报答你呢?我这会可穷得快卖房上的瓦了。”
那人说:“我命都是您救的,种地也是您教导我去种的。您这是自己救的自己,我可受不起您说报答这两个字。我一大山里的人,要那金条也没什么用,只怕有了金条还会让人把命都要了去。”
曾祖父就让我爷爷和那人磕头结拜成了兄弟。那人姓高,我得喊他高爷爷。两个爷爷就一起去运粮食,那时候光凭两只脚板走路,一个来回就得好几天,还得防着让别人知道遭人抢劫。在那饥荒之年就靠高爷爷地窖里存的杂粮救活了我们一家。没高爷爷送的粮食这世界也就没我在这写这个问答了。
后来曾祖父把祖传的唯一一个金镯子卖了,帮高爷爷成了亲。我没见过高爷爷,只见过他儿子高叔叔,特别纯朴的山里人。有时过来给我爷爷拜年,总是带些山里的鲜竹笋,干蘑菇,烟熏腊肉,腊野兔,腊山鸡之类的,特别好吃。每次一来就要回去,非得爷爷生气发火才肯留下住上两天。我家送他什么东西怎么都不肯要,非得塞来塞去闹上半天
我小时候和爸爸去过高叔叔家玩,山里好玩极了。那里的人特别好客,有山外面的客人来,每家都要请客人吃饭,吃的都是家里珍藏的山珍美味,都是在大山外吃不到的好东西。我第一次吃腊野猪肉就在那吃的,用山里的尖椒炒的,特别的好吃。他们还把花生和红薯干用很大的竹篮子装着给客人吃。那会我在家没什么好吃的,一到高叔叔家敞开肚皮吃山货。吃得都不想走了,真到走时,每家都送些东西来,我们拿不动那么多,他们就叫人开拖拉机来,送我们上车站,把东西拿上汽车才开拖拉机回去。
我们去了两次就不敢去了,山里人实在太热情了,而我们家那会就靠几亩田,交完公粮连饭也不够吃,没什么送给他们的。后来爷爷走了后,高叔叔就没来过我家了。我们也没再去过他家,两家就只有书信来往了。我读初中的时候,高叔叔死了,爸爸赶过去送了最后一程,从那以后两家的书信也就断了。如今父亲七十岁了,还说想去山里看看高家后人过得怎么样。我也有心想去,只是俗事缠身,一直连老家也很少回了。
罗切斯特婚礼终止后做了什么?
是罗切斯特前妻子的弟弟——伯莎.梅森。
因为他知道早在十五年前罗切斯特先生已经结了婚,并且有了一个疯妻子。
罗切斯特早已和伯莎.梅森的姐姐(文中的疯女人)结婚两人并没有离婚(他的妻子神志不清,故不能离婚),且他的妻子还存活于世。而法律不允许一夫两妻。
原文如下:
我们在圣坛栏杆前站好。……仪式开始了,牧师对婚姻的目的作了解释,随后往前走了一步,向罗切斯特先生微微欠了欠身子,又继续了。
“我要求并告诫你们两人(因为在可怕的最后审判日,所有人内心的秘密都要袒露无遗时,你们也将作出回答),如果你们中的一位知道有什么障碍使你们不能合法地联姻,那就现在供认吧,因为你们要确信,凡是众多没有得到上帝允许而结合的人,都不是上帝结成的夫妇,他们的婚姻是非法的。”……静默片刻之后又说了下去,他的手已伸向罗切斯特先生,一边张嘴问道,“你愿意娶这个女人为结发妻子吗?”就在这当儿,近处一个清晰的声音响了起来:
“婚礼不能继续下去了,我宣布存在着一个障碍。”……
“婚礼中止了,”我们背后的嗓音补充道。“我能够证实刚才的断言,这桩婚事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
“障碍完全在于一次以前的婚姻,罗切斯特先生有一个妻子还活着。”……
“你是谁?”他问那个入侵者。
“我的名字叫布里格斯—一伦敦××街的一个律师。”
“你要把一个妻子强加于我吗?”
“我要提醒你,你有一个太太。先生,就是你不承认,法律也是承认的。”
“请替我描述一下她的情况——她的名字,她的父母,她的住处。”
“当然。”布里格斯先生镇定自若地从口袋里取出了一个文件,用一种一本正经的鼻音读了起来:
“我断言并证实,公元××年十月二十日(十五年前的一个日子),英国××郡桑菲尔德府、及××郡芬丁庄园的爱德华.费尔法克斯.罗切斯特同我的姐姐,商人乔纳斯.梅森及妻子克里奥尔人、安托万内特的女儿,伯莎.安托万内特.梅森,在牙买加的西班牙镇××教堂成婚。婚礼的记录可见于教堂的登记簿——其中一份现在我手中。里查德.梅森签字。”
“如果这份文件是真的,那也只能证明我结过婚,却不能证明里面作为我妻子而提到的女人还活着。”
“三个月之前她还活着,”律师反驳说。
“你怎么知道?”
“我有一位这件事情的证人,他的证词,先生,连你也难以反驳。”
“把他叫来吧——不然见鬼去。”
“我先把他叫来——他在场。梅森先生,请你到前面来。”
历史上有哪些完全无法理解的残忍案件?
1994年7月,四川的一群人贩子为了拐卖一对年幼的兄弟,居然当着孩子的面杀害了他们的母亲。世人真的无法理解人贩子的人性何在?幸得被拐卖的哥哥清楚地记下了这一切,19年后,哥哥回来了。
母子三人离奇失踪1994年7月2日,这天恰逢四川达州开江县永兴镇赶场的日子。家住箭垭口村的肖雪琴想给丈夫赵代富买件新衬衫,于是拿着30元走出家门。临走前,她突然发现脚上的凉鞋坏了,遂又到邻居家借了一双白色塑料凉鞋。
路上,肖雪琴的两个儿子,7岁的赵永勇与4岁的赵永宽追了上来,也哭喊着要去赶场。肖雪琴见劝说不下只得带着儿子一起去镇上。
母子三人走到镇上的一间棋牌室外,突然出来一个矮胖的男人说有个亲戚住在箭垭口村,想请肖雪琴给亲戚捎个口信。那个年月,通信不发达,托人捎信是很正常的事,所以肖雪琴不顾大儿子赵永勇的劝阻,跟着走进了棋牌室。
赵永勇带着弟弟坐在门外等候,可是打麻将的人都走光了,母亲还没有出来。兄弟俩实在等不及就走进棋牌室去找母亲。
谁料他们刚一踏入里间,就看到一个身强力壮的男人狠狠按着肖雪琴的头部朝地面撞去,另外一个人则拿着大粗针管向肖雪琴头部注射某种药物,还有一个人又冲进来拿着尖刀刺中了肖雪琴的后心。被拨到最大音量的收音机噪声湮没了肖雪琴的惨叫声。
兄弟俩被眼前一幕惊呆了,只有4岁的赵永宽更被吓得嚎啕大哭。那三个人走过来拎起来赵永勇兄弟俩,直接扔进了地下室。
赵永勇不知道母亲是否还活着,哭着问那三个人母亲到底怎样了,却被暴打一顿。兄弟俩吓得再也不敢说话,如何逃命成了他们心中唯一念头。
那三个男人锁上门走了。冷静下来的赵永勇开始仔细打量这间地下室,发现门虽然锁了,但门上面有两个没有玻璃的窗户,恰巧门边还有一根长木棍。于是赵永勇就将木棍斜支在地面与门板之间,然后手脚并用往上爬。
赵永勇经常爬树登高,所以他很快就跳到了窗外。可是赵永宽年龄太小了,试了几次都爬到半截就掉了下去。于是赵永勇一个人跑到院子里想翻墙逃走,可刚爬上墙头就被发现捉了回去,再次被暴打一顿。
那三个人为避免赵永勇再次逃跑,居然在饭菜中混入了安眠药片,以致赵永勇那几天一直昏昏欲睡。
7天后,那三个人带着赵永勇兄弟俩上路了。赵永勇记得同行的一共有4个大人,还有4个孩子。当时他已清楚地意识到那几个大人是人贩子,为了拐卖他们兄弟俩,竟然杀害了他们的母亲。赵永勇心中恨极了,可被毒打怕了,一点也不敢造次,毕竟保命最重要。
人贩子带着赵永勇兄弟辗转来到了北京。火车上一同被拐的一个孩子哭闹不止,人贩子将那个孩子带进洗手间,然后两手空空走了出来。那个孩子去了哪里,赵永勇心知肚明,遂扭头告诫弟弟以后千万不要再哭闹,不然下一个消失的就是他们。
后来赵永勇兄弟又被带到了福建莆田一个叫阿和的男人家里。阿和家就像一个拐卖孩子的批发市场,许多被拐来的孩子在这里,等待陌生男女像挑商品一样挑选他们。赵永勇因为年龄稍大已经记事了,遂以5800元价格便宜卖给一对徐姓夫妇。至于弟弟被谁买走了,赵永勇并不知道。
同时,赵永勇也不知道父亲在家中已近崩溃状态。那天赵代富回到家没看见妻儿,第一反应就是肖雪琴带着孩子回娘家了。可等第二天,赵代富问遍了所有亲戚都说未见过肖雪琴母子,这才有些慌了。
有人说肖雪琴带着孩子离家出走了,也有人说肖雪琴母子被娘家人藏起来了。可赵代富坚决不信这些流言蜚语,因为他们夫妻感情很好,尤其肖雪琴性格内向,平时只喜欢待在家里读小说,更何况家中财物一点没少,如果肖雪琴想走,也不可能只带着30块钱出门。
赵代富选择了报警。村民高元翠给警方提供线索说,那天在永兴中学对面一家店外看到赵永勇兄弟俩,喊他们一起回家,可他们却说要等肖雪琴。
因为当地近几年时有拐卖儿童事件发生,甚至永兴镇还有几个人因拐卖孩子坐了牢,所以人们听到高元翠提供的信息,认为肖雪琴母子极有可能被人贩子拐走了。
只可惜高元翠认错了店面,警方将那一家人带回审问一无所获。赵代富倒是对住在这家店面旁边的一个叫“蒲三娃”的人起了疑心,因为这个人手脚不干净,而且赵代富曾给蒲三娃家做过泥瓦活,知道他家有个地下室可以藏人。
于是赵代富就带着警方来到蒲三娃家。也许赵代富太过紧张,一时忘了提供蒲家有地下室这条线索。可即便赵代富提供了线索,警方没有证据也不太方便搜查蒲家的地下室,总之警方在蒲家大致查看一下,又问了几句就离开了。
后来赵代富不死心,又花了80块钱买了一条烟,想请十几个乡民跟着再去蒲三娃家,但又因缺乏证据被拦下了。
妻离子散后,赵代富足有三四个月闭门不出。老母亲怕儿子寻短见,天天守在儿子身边劝慰。谁料半年后,老母亲含恨而终,临死前手中紧紧攥着两个孙子赵永勇与赵永宽的照片。
老母亲走了,赵代富勉强打起精神,后来又赚钱盖了新房。临搬走那天,赵代富在老房卧室门板上写了一行字:肖雪琴走后,代富放心不下一辈子。公元一九九四年6月初4日(阳历1994年7月2日)
赵代富在痛苦中挣扎生不如死,可他却不知其实他的直觉很准确,当时两个儿子就被关在蒲三娃家的地下室里,只可惜他们父子就这样擦肩而过,也许这就是命运弄人吧。
漂泊回家路儿童被拐卖就像第二次投胎,如果能遇到视他们如亲生的买家,那是不幸中的大幸,但大多数被拐卖儿童在买家眼中就是传宗接代的工具人,尤其男孩还要承担起挣钱养家的重担。不幸的是赵永勇就是后一类孩子。
赵永勇的新家家徒四壁,家中还有两个妹妹。他来到新家后,很快就被逼着干农活,不仅要照顾上百只鸭子,同时还要照顾两个妹妹。累还不算啥,最要命的是天天吃不饱。有一次赵永勇饿得实在不行了,就拿砖头想“无意”中砸死几只鸭子,以便能大吃一顿。
谁料赵永勇的这点小心思被养父徐金池察觉了,养父竟抄起一根木棍直接打在了赵永勇的腰上。还有一次赵永勇偷吃东西,又被养父绑在了厕所里。
徐金池对赵永勇说得很直白,买他就是为了当劳力干活,长大了给其当女婿养老送终。赵永勇不愿一辈子被绑在这个家里,遂在心中暗暗发誓早晚要离开这里。
一年后,赵永勇到了上学的年纪,就以“徐杨”的名字上了小学。随着赵永勇与同学们越来越熟络,他知道了老乡村庄有许多被拐来的孩子,于是他就一边上学,一边找弟弟。
有一天,一位同村的小孩说隔壁村有一个男孩,长得特别像赵永勇。赵永勇一听兴奋极了,马上跑到邻村去看,却发现那个男孩并不是他的弟弟。
随着时间流逝,由于四川与福建口音不同,赵永勇只记得自己的名字叫“永勇”,已无法确认自己到底是姓“赵”还是姓“超”。他只记得母亲曾教其练过多次,“走”字旁右上方有一个“月”,下面有一个“口”字。
后来赵永勇对家乡的记忆也越来越模糊,于是他拿起画笔画下自己对家乡小溪、小桥等细节的残存记忆,并画下母亲被杀害的场景。所以赵永勇在学校里根本没有心思学习,只喜欢美术课与画画。
时间到了2000年,赵永勇已经13岁上五年级了。养父不愿再供赵永勇读书,就让其辍学回家做农活。那一年春节,赵永勇看到许多在外做玉雕师的同乡,兜里揣着大把钞票回乡过年,遂也想学学玉雕手艺。
学手艺需要学费,徐金池哪舍得给这个便宜儿子花钱。于是赵永勇就给养父讲事实摆道理,告诉他玉雕师就是金饭碗,比做农活强多了,甚至还信誓旦旦地保证挣了钱都寄回家里。
徐金池一听有利可图也就痛快地答应了。赵永勇为防养父变卦,第二天就买了前往广东的车票。这是赵永勇第一次远离买家,可他并未打算再回来。
赵永勇离开买家,曾想到全国各地找家,但当时他一无技术,二无钱,无论到哪里都无法生存,遂只能先学好手艺,再谈别的事情。
后来的日子里,赚钱、找家、复仇就成了赵永勇的生活重心。赵永勇每天从早上7点一直忙到晚上11点,中午只休息2个小时,一心扑在学习画画与玉雕技术上。那时赵永勇当学徒没有工资,养父又不额外给生活费,有时赵永勇饿得只能靠喝自来水充饥。
幸好皇天不负有心人,一年后,赵永勇出师了,而且他的手艺精湛,雕刻的翡翠小件可以比其他学徒的作品多卖不少钱。当时赵永勇为了避免麻烦,还时常给买家寄点薪水,后来他学有所成出来单干后,就逐渐与买家断了联系。
2008年,赵永勇搬到广东四会开了一家玉器店,也开始尝试雕刻一些翡翠大件。随着他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玉雕师,收入翻番早已是学徒时期的几十倍了,也就有了用于寻家的资本。
赵永勇被拐卖时只有7岁,家乡的记忆已逐渐淡忘,但他还依稀记得小时候吃过香肠与腊肉,遂其就有意识地到一些南方城市旅游,以便寻找家乡的影子。
2010年春节,赵永勇与新收的两名学徒及其家人一起过年。那天为寻找家乡味道,每个人都大显身手炒上两个家乡菜。当赵永勇尝到一名四川学徒做的腊肉与凉拌折耳根时,顿时愣住了,这不正是小时候的味道嘛。
再加上赵永勇一直觉得四川话与自己小时候的口音相仿,而且养父母还曾无意中说过人贩子在其衣服上写下“四川”两个字。由此赵永勇更坚定了自己的判断,他的家乡在四川。
2012年3月,赵永勇打开了公益寻亲“宝贝回家”网站,将承载着家乡记忆的十几页日记与四张铅笔画,都转给了一位网名为“老中医”的志愿者。
赵永勇在日记的头一页附上了5张从小到大的照片,那是养母带他照的,然后他偷偷藏了几张。同时赵永勇还向“老中医”讲述了母亲被杀害,他们兄弟被拐卖的全过程。
“老中医”核实完赵永勇的所有信息后,立刻召集了十几名志愿者组成了“赵永勇寻亲讨论群”。至此赵永勇寻亲复仇路正式拉开了序幕。
2012年5月17日,赵永勇接受志愿者们的建议赴成都立案采集DNA,同时还接受了重庆电视台630栏目等多家媒体采访,主动扩散寻亲信息。志愿者们根据热心观众提供的线索,带着赵永勇赴永川、内江等地实地排查,可每次都无功而返。
赵永勇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只得失落地返回广州。希望与失望交错出现,可是母亲死得不明不白,弟弟还不知所踪,人贩子还逍遥法外,赵永勇找不到放弃的理由,只能咬牙坚持下去。
最终转折点来自赵永勇记忆中的“挖坑取火”习俗。原来赵永勇与志愿者交流捋线索时,无意中提到自家在冬天时要用火盆取火。志愿者“岳池青衣”马上想起,这是四川达州到万源一带流行的“挖坑取火”习俗,于是他们又将寻找目标转向了达州、万源一带。
但无论是志愿者带着赵永勇到圈定的重点区域实地查访,还是达州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轮番播报赵永勇寻亲信息,依旧苦寻无果。经验丰富的志愿者“达州背二哥”,建议赵永勇返回福建从卖他的人贩子阿和哪里寻找突破口。
2012年9月5日,赵永勇怀揣希望踏上了返回福州的火车。可就在这时达州方面也传来一个好消息。原来开江县永兴镇桥头村一位名叫肖时英的农妇,因其长子于1993年被蒲三娃拐卖,也是一直苦寻无果,所以看到永勇的寻亲信息,就给记者打电话问询,几番核对感觉“永勇”可能是箭垭口村丢失的孩子。
“达州背二哥”听到消息,赶紧与永兴镇派出所核实情况。经派出所查证确有其事,1994年同时失踪的母子三人分别是母亲肖雪琴,长子赵永勇,次子赵永宽。
也许直到此刻永勇才知道自己姓“赵”,记忆中母亲教的字应该是繁体的“趙”字。基本信息都对上了,赵永勇的家乡应该就在永兴镇。
彼时,赵代富正在广州打工。他一天接到了50多个亲戚朋友打来的电话,告诉他“永勇回来了”。一向节俭惯了的赵代富兴奋地马上坐飞机返回了四川老家。
2012年9月11日,赵永勇在众多志愿者的陪同下,终于回到了魂牵梦绕的故乡。村头早已拉起欢迎赵永勇回家的条幅,赵代富与赵永勇父子时隔19年再次相拥,恍若隔世不禁抱头痛哭。
赵代富想问肖雪琴去哪里了,可犹豫半天也没问出口。赵永勇知道父亲想问什么,就深吸一口气开口说道:“母亲已经死了,是被别人害死了。”至于杀母凶手是谁?赵永勇这些年一刻也不敢忘记。
当天下午,赵永勇与父亲一起来到永兴镇派出所,拿出自己珍藏多年的画册,向警方讲述了事发当天发生的所有细节,所有证据都指向了蒲三娃就是凶手。
其实早在赵永勇回家之前,志愿者就带着他到了蒲三娃的店铺。那个站在店铺外又矮又胖的五六十岁的男人,与赵永勇记忆中一样,有一只眼睛近乎闭着。
蒲三娃看到赵永勇等人虽有些紧张,但也未阻止他们进入店铺后院。赵永勇凭着感觉穿过门市,直接找到了地下室通道口。19年前的情景历历在目,这一切都证明蒲三娃就是杀母卖子的凶手。
警方逮捕了蒲三娃,但其对19年前的隔空指控死不认账。警方虽在蒲三娃家后院挖出了一堆骨头,但其中人骨、牛骨混杂难以辨认。如果不能找到肖雪琴的尸体,只能以拐卖儿童罪逮捕蒲三娃。
警方不愿看到蒲三娃洋洋得意的模样,遂加大了搜查力度,终于在蒲三娃家中一个旧木柜上发现一处人类血迹,经DNA检测证实属于肖雪琴。随后警方又在蒲三娃家后院发现了一具人类骸骨,经DNA检测正是肖雪琴。
铁证如山,蒲三娃终于低头认罪,交待了他们杀害肖雪琴后,又将尸骨分尸、焚烧埋在他家后院。同时蒲三娃也交待了同伙廖定杰与郑智的行踪。
其实蒲三娃不仅仅拐卖了赵永勇兄弟俩,还拐卖了多名永兴镇的孩子,其中许多孩子几经转手早已下落不明。早在2001年,蒲三娃就因拐卖肖时英的儿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他刚刑满释放没两年时间,就又被赵永勇指认落入法网。
2014年8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蒲三娃等人死刑,赔偿赵家精神损失费5万元。
警方通过人贩子阿和交待的线索找回了赵永宽。原来当年赵永宽以7800元价格被卖给了一徐姓人家。徐家有3个女儿,所以想买一个儿子传宗接代,但他们对小永宽并不好,后来又嫌永宽太调皮,还经常想逃跑,遂又倒手将永宽卖给当地一吴姓人家。
所幸吴家对待永宽还不错,永宽改名“吴清波”,终于过上了正常孩子的生活。后来永宽初中毕业后就去北京打工了。当警方找到永宽时,他已经在北京结婚,妻子也在北京工作。由于永宽被拐时年龄太小,只模糊记得有一个哥哥,还记得母亲遇害了。
时隔多年,赵永勇与赵永宽兄弟俩第一次在北京西站见面,两人相互凝望不知该从何处寒暄。随后赵永勇带着弟弟来到母亲被害的地方~永兴街270号。赵永宽不明白一个好好的家为何会被害成这样,赵永勇却深深感觉到寻到了家却再也回不到过去了。
难言的结局罪犯伏法,父子团聚,看似皆大欢喜的大团圆结局,可当认亲的激情褪去,父子三人似乎又重新回到了各自的轨道,因为他们要面对赤裸裸的现实。
由于赵永勇与弟弟的生活轨迹不同,他们不仅没有多少共同话题,甚至在某些事情上也无法达成共识。首先他们在“买家入罪”问题上就产生了分歧。
赵永宽早已融入吴家,他不愿割断与吴家的关系,所以不愿去牵扯出太多事情。赵永宽劝哥哥放下心结回归正常生活,可赵永勇却认为已经发生的事情,注定无法忘记。
赵永勇断绝了与买家的关系,并于2016年将户口迁回了老家,名字也改回了“赵永勇”。
其次,兄弟俩最关心的还有母亲肖雪琴的骨灰安葬问题。赵永勇想让母亲的骨灰埋进祖坟,可父亲赵代富却做不了主。
原来赵代富在肖雪琴失踪两年后就再婚了。现任妻子带着与前夫生的两个孩子来到赵家,继子女对赵代富还比较孝顺,一家人生活的也算其乐融融。历经十几年的磨合,现任妻子也逐渐取代了肖雪琴的位置,成了赵代富心中最重要的人。
所以当现任妻子以会给家人带来晦气为由,坚决反对将肖雪琴安葬进赵家祖坟时,赵代富也不敢违拗妻子的意思,只得告诉长子按照老家习俗,不是在家中去世的人不能入宅,也不能将遗骨供奉在家中,不然就会犯忌讳。
赵永勇兄弟俩为母亲的后事也产生了分歧,赵永勇不愿将母亲葬到别处,赵永宽则认为母亲已经故去20年了,还是早点入土为安的好。赵永勇心怀仇恨却一直被努力地活着,就是想给母亲一个交待,可迄今为止母亲的骨灰安葬何处仍无着落。
赵永勇隐忍了19年,终于大仇得报,并找到了家,见到了失散多年的父亲与弟弟,可从深层意义上讲,他并未真正找回家,也许从他被拐走的那一刻,他就彻底失去了曾经幸福的家。
认亲后,赵永宽重回北京继续在建材市场给人打工,赵永勇回到了广东继续他的玉雕生意,赵代富则留在了老家开江。赵永勇有时回老家探望父亲,可总觉得像个外人再也无法融进那个家,父子之间的交流,也只有短短几句而已。
赵永勇与弟弟也很少联系,偶尔联系一次也是通过小姨与父亲。也许赵永勇认亲后的生活并不完美,他与父亲、弟弟的关系已成“最熟悉的陌生人”,但他并不后悔曾经的努力。
进入2022年,赵永勇已经36岁了,依旧单身。他在广东肇庆开了一家玉雕工作室,希望能多赚点钱,然后买房,再娶妻生子,他对未来仍抱着一种乐观心态。
结语赵永勇与赵永宽的经历可以说是许多被拐儿童的缩影。也许“心理归家”才是被拐儿童最好的归途,但在物是人非的现实面前,许多被拐儿童找到家后无法重建归属感,依旧感觉孤独。
这到底是谁的错?被拐孩子的父亲申军良曾说过“这一切都是人贩子造成的”,也许这句话说出了所有被拐孩子父母的无奈与愤恨。惟愿2022年有更多被拐儿童寻到归途,惟愿天下无拐!
公证登记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 公证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公证法》(2005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 月1日起施行)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各方面,如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文名称
公证制度
设立
国家
类别
司法证明机构
服务范围
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的作用
公证制度
公证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作为一项非诉讼手段,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公证的社会认知度较低,有些人甚至对公证产生错误的认识,使公证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为使公证得到健康发展,有人提出在中国公证立法中应确立法定公证的规定。围绕此问题,学界和公证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学界多从市场经济本身的需要阐述,公证服务应当是自愿的;公证实务界的同志多从发挥公证的职能上论证,确立法定公证的必要性。笔者拟从法定公证的涵义、中国立法中是否应确立法定公证制度、以及如何确立法定公证制度等问题略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共同研究、探讨此问题。
法定公证
在中国是否应确立法定公证问题,在学界和公证实务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即否定说和赞成说,两种观点似乎都很有道理,都有充足的理由。
公证制度
否定说认为,法定公证即必须公证,它与公证机构的社会中介组织性质和社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在立法上存在着障碍。其理由是:
(1)作为市场中介机构的公证机构,既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服务者,又是市场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公证服务的有偿性显属交易作为,公证机构与公证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然是契约关系。确立必须公证制度,从根本上有违自愿的原则,剥夺当事人对服务贸易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有“强制交易”、“强制消费”之嫌。
(2)公众对法律的需求是考虑法律供给的决定性因素。由于社会对公证的认知很低,对强制公证缺少公共选择基础,过分执着于强制公证条款的设立,只能对公证立法的整体推进产生消极的影响。
(3)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公证的情况下,公证立法单独作出强制公证的条款,在立法程序上较难以通过,也会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在中国民商立法规定公证的条款非常少的情况下,公证立法中单独行动,设立必须公证的条款,必然造成法律之间不协调、不配套,最终出现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
(4)政府的审批、登记、备案、鉴证等实际上就已起到确认作为,公证纯属多余。公证机构作为经营者,其利益不是靠行政强制、消费垄断或其它不公平手段而谋就,而要依赖于以法律为保障的公平竞争。以行政强制为依托的市场垄断行为终将因背离公平竞争原则、阻碍市场潜能和活力而遭摒弃。强制公证制度的设立,会形成新的“司法壁垒”,造成双方竞争起点、外部竞争环境的巨大差异,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赞同说认为,在中国确立法定公证制度,是公证的职能和中国的法治国家建立的要求。笔者也持此观点。其理由是:
(1)公证具有半官方半民间双重属性,它的半官方性是公证机构由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具有准行政行为的性质。法定公证体现的正是国家对特定行为的干预,在行政法上是依据的。对于一些重要的事项,要求公证部门审查把关,是确保信息真实和交易安全的要求。
(2)由于受传统重视治疗而轻视预防的影响,公民的法治意识普遍不强,中国法治国家的建立之路必然实行自上而下的“推进型”,法定公证制度是符合中国推进型的国情的。中国公民习惯于追求“少花钱多办事”,从各级政府到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应的现象非常普遍,不注重从长远上解决根本问题,往往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公证可以在法治建设中发挥其预防功能,使市场主体的行为步入法制的“林荫大道”。公证乃法治国家的治本之策。
(3)中国公证不发达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法定公证的支撑。在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司法等重要的法律中,根本就没有公证的条款或虽有也是非常的少,体现不出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转变政府的职能,而确立必须公证制度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公证的沟通、服务、证明、监督作用,可以减轻政府管理的压力,发挥社会资源优势。虽然政府在办理登记、备案、鉴证、审批等手续时都要进行审查,但是这种审查仅仅是一种形式审查,而不应该是实质审查。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政府往往将合同、公司章程等的审查交给公证机构等其他中介组织进行,而政府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公证机构等中介组织的文书,作出相关登记、备案、审批或鉴定。比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为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就可省去其对继承人继承权的审核,减轻了其工作压力,也避免了因继承人权益之争带来的风险,其风险转嫁给公证机构来承担。如果全由政府审查,必然会增加政府的更多开支,也会降低政府的工作效率。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可以借鉴。
(5)可以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性作用。公证之所以具有预防功能,是由其事前证明、事前监督职能决定的,公证证明和公证监督是在各类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等关键环节和行为实施过程中所作出的,是在当事人无争议的情况下实施的。据权威部门的统计结果显明,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的履约率仅为50%,而经过公证的合同的履约率为98%以上,极个别没有履行的也多在公证员的调解下得到履行。公证每年制止不法经济行为涉及的标的以百亿元计,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也高达数十亿元。
涵义
公证制度
法定公证又称强制公证或必须公证,它是就公证事项的重要性而言的,在社会生活中,某些重大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文书,法律明文规定为必须公证事项的,均必须进行公证,否则,将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当事人是否去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则完全是自愿的,国家并不强迫。如果办理公证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法律关系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生效;如果不办理公证则要承担法律关系不生效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说,即使是法定公证也必须是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去公证的。
法定公证的涵义,在中国公证法学界大体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成立要件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其行为、事实或文书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确立、变更或者解除的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其法律关系不能确立、变更或者解除”。二是生效要件说。这种观点认为,必须公证是指“法律规定对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公证,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三是成立生效要件说。这种观点认为,必须公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就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只有经过公证,该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并发生应有的效力。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也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观点都认为,法定公证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形式要件,不经公证程序,该民事法律行为就不具有成立或生效的效力。但公证究竟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还是生效的形式要件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应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其理由是:
长期以来,中国民法学者没有在理论上区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只是笼统地将二者混谈,甚至认为是一码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后,将二者区别开来。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是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反映。只要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即使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照样成立,也就是说公证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而合同生效则体现的是国家对合同价值的判断,是国家对合同行为的干预。这种干预就成为合同能否产生预期效力的前提,如果不具备这个形式要件,则该合同不能生效。因此,法定公证的涵义应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重大、复杂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持法律的统一,《公证法(送审稿)》的观点值得商榷,法定公证以生效要件说为宜。
涵盖范围
公证制度
中国立法很少有法定公证事项的规定,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全。除此之外,法定公证事项再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有法定公证的现象,如上海市公证条例、天津市公证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公证若干规定等等。通过比较上海、天津、北京、江苏、陕西、河南等地的地六法规或地方规章的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操作情况,参考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国家的通行作法,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定公证事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赠与、继承、抵押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承包抵押;抵押借款合同;公司章程、股票的发行转让;保险财产的估价或保险损失的确定;等。除此之外,应加上一个兜底条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以免挂一漏万。
以上这些事项属于重大的经济的行为,对于国家的经济活动起着重要作用,由国家进行适当的干预,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在中国确立法定公证原则是公证自身的性质决定的,法定公证作为一种制度应在公证法中确立下来,但其具体事项应规定在相关的民商实体法中,不宜在公证法中作具体规定。
具体事项
公证制度
此问题同样也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在即将出台的《公证法》中应规定法定公证的条款,其中写明法定公证的事项④。其理由是:
(1)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没有规定法定公证的条款,才造成人们对公证的模糊认识,有些人甚至认为公证是可有可无的,合同、行为、文书等不公证照样有效,多一道程序多花钱。公证的社会认知度低的现实,说明公证在现阶段仍属于幼稚的法律服务行业,法律给予一定的保护是必要的。
(2)正是由于《公证暂行条例》没有规定法定公证的条款造成在已出台的民商立法中,公证制度不被重视。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公证的只有《合同法》第188条、 《担保法》第43条、 《继承法》第20条、 《招标投标法》第36条、 《收养法》第15条、第21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但其数量少且多为选择性条款,而重要的民商立法如:民法、婚姻法、公司法、土地法等都没有公证的规定。在公证立法中率先作出法定公证的规定,对中国民商立法将会起到引导作用。
(3)在公证立法中规定必须公证的条款,是中国公证能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中国强调部门立法的状况下,公证立法中不明确法定公证事项,其它法律更难以确立这些规定。
在中国立法中应确立法定公证制度,但同时认为法定公证的具体事项不能规定在《公证法》中。其理由是:
(1)《公证法》是一部兼实体和程序的法律,主要规定公证制度基本原则、公证人的权利义务、办理公证的程序等问题,对于哪些事项需要办理公证不应由该法作出规定,否则,显得不伦不类。
(2)中国公证员协会已于2003年3月14日正式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在公证立法上,应借鉴公证制度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象法国、德国等国家,法定公证制度主要体现在民商立法中,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各有2283个和2385个条文,分别在70余个和80余个条款中涉及公证的事项。而法定公证制度只在公证法中只作原则规定。中国公证立法应从中得到启发,在公证法总则中对法定公证作原则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办理公证,否则,其行为无效”;而持大量的法定公证条款规定在民法、公司法、婚姻法、继承法中,以此带动公证在这些立法中得到确立。直接将法定公证事项规定在《公证法》中,有“部门争揽利益”之嫌,在表决时可能会遭到反对而难以通过。因而,公证立法不能代替民商实体立法,法定公证作为一种制度,可以在公证法中作原则规定,但不宜将具体事项列入其中。
公证制度
一、公证处的设置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二、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辅助性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三、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执行效力
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指它的强制执行力,目前仅限于认为无异议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并非所有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收养子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
4、域外效力
即公证书在域外使用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公证书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公民或法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经公证机关证明后,还须经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国的承认。
四、公证程序
根据司法部2002年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和受理
除遗嘱和收养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自己申办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公证应提交有关材料,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权证明或其他材料。公证处应对当事人的申请初步做出办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2、审查
是公证工作的重要一环。公证处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内容。
3、出证
即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由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出证日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4、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
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期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期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
5、特别程序
指办理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所应遵循的程序。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公证人须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真实、合法的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做出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6、申诉与复议
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撤销、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但提出申诉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申诉人的申诉,可以作出维持原公证书、撤销或者责令变更公证书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公证申诉的决定应当送达申诉人和原公证处。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条舰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由此可见,我国办理公证事务的机构是公证处,公证机构就是对各公证处的总称。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