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产权归属与法律解读

2025-08-03 14:00:24 1阅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家庭财产的积累与购置,其中房产往往是最为重要的资产之一,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其产权归属问题常常引发诸多争议与关注,本文将深入探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产权归属及相关法律规定。

常见情形及引发的疑问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并不少见,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但只登记在丈夫名下;或者妻子用自己婚前的积蓄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疑问:该房产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未登记方的权益如何保障?

法律规定及基本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产权归属与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原则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这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房产,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共同出资”包括夫妻双方用共同收入支付房款,或者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房款但另一方参与了房屋的选购、装修等重要决策过程,对房屋的取得和增值做出了贡献。

特殊情形下的产权认定

(一)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

如果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房产,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购房过程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装修、维修等后续投入,那么对于这部分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

小李在婚前用个人积蓄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离婚时,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法院可能会根据装修款占房屋总价值的比例等因素,判定小李给予其配偶一定的补偿。

(二)父母出资购买并明确赠与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小张和小王婚后,小张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小张名下,同时小张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小张个人的,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三)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一人名下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赵以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贷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小赵和妻子共同还贷,离婚时,如果双方无法就房屋归属达成协议,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屋归小赵所有,但小赵需要对妻子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未登记方权益保障

虽然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未登记方的权益并非无法保障。

(一)参与购房过程的证据留存

未登记方应注意留存自己参与房屋选购、协商购房价格、支付部分房款(即使是通过转账给登记方支付)、参与装修等过程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在涉及房产产权争议时,能够证明其对房屋取得所做出的贡献,有助于争取自己的权益。

(二)主张财产分割的权利

如果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登记方有权要求平等分割,在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三)对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请求权

如前文所述,在一些情况下,未登记方对房屋增值部分享有补偿请求权,即使房产最终被判决归登记方所有,未登记方也可以根据自己对房屋增值的贡献程度,要求登记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实践中的案例分析

小陈和小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小陈名下,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小周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小陈则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收入支付,且小周参与了房屋的选购和装修等过程,法院判决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

小孙在婚前用个人积蓄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与妻子共同生活,几年后,小孙将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购买了另一套更大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妻子认为新购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院认为,新购房产是用小孙婚前房产的售房款购买,且小孙能证明售房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新购房产应认定为小孙的个人财产。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产权归属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以确保公平合理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其产权归属不能简单地依据登记情况来确定,而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夫妻双方都应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注重保护自己在婚姻财产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产权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在处理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问题时,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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