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夫妻总把离婚挂嘴边
离婚法,夫妻总把离婚挂嘴边?
如果夫妻总是把“离婚”二字挂嘴边说不定真的会离婚的!什么事情也别能常说,经常说真的会成为“现实”的,夫妻之间没有不吵架的,如果一吵架就说“离婚”,刚开始说得时候大概就是想“吓唬”一下对方,让喋喋不休与之吵架的人能够“偃旗息鼓”做出让步。
吵架是很“劳神”的!在吵得“天昏地暗”的时候是很想有一个人能“住嘴”,但那个“住嘴”的人绝对不会是自己,“离婚”二字刚喊出口的时候最初真的会起到“震慑”作用,谁爱对方多一点儿谁就会“气焰消失”沉声不语,但如果这样的方法不管用,那么就是两个人是真的都不爱对方,都是自私自利的人,谁也别说谁都是“半斤对八两”的。
如果对方停住了你也别“窃喜”!这样的“方法”建议你别用多了,假如每次都用这一招就会失去它原有的作用真的是会逼对方与你“离婚”的,婚姻中一定要两个人相互谦让,相互理解与相互体谅迁就对方,假如谁都不让谁真的不知道当初这个婚结得还有多大意思,必定会是远离了“结婚”的初衷了。
婚姻中男人一般都是“成熟”晚的!有些人到了四十多岁了才知道“人情世故”才懂得疼人,但那期间女人会受尽各种委屈感觉日子没有了“盼头”,有些坚持不住的就会背弃对方以“离婚”的结局来收场,有些用坚毅的意志力坚持下来“熬”下来的,自然就会“收获幸福”赚个“盆满钵满”。
其实这个世界是“公平”的!命运不会让你多得一点儿也不会亏待你太多,男人女人永远也不会在同一个平衡线上,男女之间相处总是你这头热了他那边却是冷的,你感悟了人生他却在混沌与懵懂之间游走,等到你以为再没有希望的时候却会发现在曲径通幽处惊现“柳暗花明”必会是惊喜连连的。
人就怕会让固有的生活模式成为一种习惯!吵架不要触碰底线,俗话说“好话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啊,有些夫妻之间的吵架就是“抓心挠肝”恨不能置对方于死地,并且绞尽脑汁地想方设法来用人世间最恶毒的语演来伤害对方,以至“软刀子”杀人刀刀伤及要害而不见血,吵后虽说“痛快淋漓”但也让人寒心至极最终婚姻破裂,让对方对你没了“怜悯”没了“爱意”,把自己硬生生地逼入到了“死胡同”,最后只能“哀叹”悔不当初但亦悔之晚矣。
“离婚”二字不能常说,但如果你是真的想离婚的话是可以“反其道而行之”的!假如不然一定要学会“禁语不言”,有人说婚姻生活“相爱容易相处难”,真的是这样,很多夫妻“相爱相杀”让人无语,假如吵架不碰及底线给自己给对方留一些“转圜”的余地,婚姻生活其实真的没有那么糟糕的。
祝福相爱的人一定要相爱下去!幸福的人一定要幸福不断,祝福夫妻恩爱,相依相偎,相守相伴,相携一生。
夫妻瘫痪一方生活不能自理?
能怎么办?月七的回答是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你要离婚,强扭的瓜不甜,既然被起诉离婚了,就欣然接受呗,但在法律上夫妻二人一方不能自理,是不允许离婚的,但月七想说的是世界离开谁都一样过,只能同甘不能共苦的夫妻也不是夫妻了,总之,面和心不和还不如一拍两散来的痛快,毕竟他/她都不爱你了好吗?
但是最基本的精神损失费,夫妻离婚了,也要给与一定的补偿,毕竟每个人都不想瘫痪,何况是曾经在一起生活了很久的人,难道你的良心不会痛吗?不过,这时候,被离婚的你要更加坚强,因为只要关键时刻不放弃,绝望就会变成希望,所以只有你自己强大起来,才能有机会让别人后悔。
月七的一个朋友就是婚后车祸导致的下半身瘫痪,不能自理,也被抛弃,所以相对来说更现实的是那些自私的人,但是不爱了就是不爱了,很多事情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月七祝福那些从低谷站起来的人。
因为冷暖自知,这个社会就是这么的残酷无情,我们要做的就是适应这个社会,强大自己,加油!看到的每个人!
文|月七
结婚证不在自己手里可以离婚吗?
谢谢邀请: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1.关于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关于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起诉。诉讼离婚准予离婚掌握的尺度“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通常的情况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再起诉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⑨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3.补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二、财产和债务协议离婚的共同财产、债务协商处理,诉讼离婚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债务共同承担;债务的分担一般系连带责任,不能对抗第三人。三、关于子女《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大实话:这种情况下只要妻子追究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强奸。
就法律意义上来说,对强奸的定义就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那么则构成强奸。而这个违背妇女意愿的具体表现就是女方是否报警,如果女方报警追究男方的责任,那么就属于违背妇女意愿,如果女方不报警也不追究,那就谈不上违背妇女的意愿。
然后,咱们再来说这种特殊情况。事实上,这是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的,两个人在打离婚官司期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两个人还算是夫妻关系。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夫妻关系早已经是名存实亡。那么,这时候该参照哪种关系来判定呢?
如果说参照法律关系,那么两个人是夫妻,发生性行为就是双方之间很正常的事情,毕竟,婚姻关系的建立从某个方面来说就是让两个陌生人之间的性行为变得合法。但是,我认为这时候是应该参照情感关系来判定的。
我么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像我们之前老一代人,其实很多人是没有领结婚证的,但是,人家一样生小孩,过日子,无论是他们自己还是周围的领居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而这时候法律上也会是认为他们就是夫妻的。那么,这时候这种夫妻关系的认定靠的就不是结婚证了,而是道德伦理。
同样,在这件事中,如果两个人已经闹到了打离婚官司的地步,说白了要不是为了孩子的抚养权打官司,要不就是为了分财产打官司。基本上已经毫无感情可言,都是在争取各自的利益最大化。
虽然,从法律上来说还没有办理离婚证,但是,从道德伦理角度而言,这两个人是已经不算是夫妻了,所以,这时候无论是作为妻子还是丈夫,都是没有理由为对方提供生理需求的义务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客观来讲,就应该被认定为强奸行为。
当然,是不是会追丈夫的法律责任,那还是要看妻子追不追究,如果妻子不追究,那就时自愿发生关系,如果妻子追究,那就因该依法严惩。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怎样应诉离婚官司?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
希望我回答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