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婚姻法,为什么近亲不能结婚?
国际婚姻法,为什么近亲不能结婚?
为什么中国禁止近亲结婚?
说到近亲结婚相信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这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条件之一。那为什么中国禁止近亲结婚呢?对于此,相信很多人就不是很了解了。接下来,就让律师365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在人类文明尚未开化的远古时代,近亲通婚非常混乱,不仅旁系血亲,甚至在直系血亲间也可通婚。古埃及统治者认为,只有皇室同族通婚才能保持皇室血统的纯洁和高贵,所以多是亲兄妹结婚。然而,人们从无数事实中得出结论,血缘近的男女结婚生育率低,后代的死亡率高,并常常出现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近代更有大量资料证明,表兄妹结婚,痴呆儿发生率比非近亲结婚高150倍,新生儿死亡率和畸形率也比非近亲结婚高3倍多。还有人报道,近亲结婚者的子女在20岁前死亡者达13.9%,而非近亲结婚仅为1.7%。大量事实证明近亲结婚对后代不利,应当禁止。
为此,我国新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婚配。近亲即指有亲缘关系的人,更确切的说是指有不太远共同祖先的人,通常追溯三代。
二、不能近亲结婚的范围包括什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同父母所生者为全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者,为半血缘亲属。
不能近亲结婚的范围:
1、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
3、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4、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5、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至于老百姓常说的“远房亲戚”,一般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
经过大量的科学研究,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往往患病的风险是比较大的,而这恰恰也是很多国家禁止近亲结婚的原因。当然,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近亲仅仅是指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根据我国目前的人口形势和医疗水平,为了尽量减少近亲结婚造成的遗传缺陷,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结婚。根据专家估计,每个正常人身上可能携带有几个甚至十几个有害的隐性等位基因,近亲通婚会使得这些隐性等位基因有更多的相遇机会,并且产生遗传上的异常。人类的核基因组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在近亲通婚的情况下,两个相同有问题的基因结合到一起的机会远远大于非近亲通婚的人。近亲通婚的风险到底有多大?让我们从以下婚配模式来计算:
如果在一级表亲和二级表亲之间有一级隔代表亲和一级隔山表亲通婚,则近亲指数就是1/32 ,其他类型依次类推。假设一种遗传病在人群中的比例是1/1000:
非近亲通婚的后代患病风险为1/1000000(百万分之一);
二级表亲通婚后代患病风险为 1/128000
一级表亲通婚后代患病风险为1/32000
兄妹通婚的后代患病风险为1/8000
与非近亲结婚相比,二级近亲的风险增大8倍;一级近亲的风险增大31倍;兄妹通婚的风险率则是正常随机婚配的125倍。如果按照专家的提示,每个人可能携带有几个甚至10几个隐性的有害基因的话,近亲通婚后代患病的风险还会更高。比如糖原储积症这一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它的可能类型很多,其基因由17个以上的外显子构成,不同外显子发生突变的人结婚后代不会产生异常,而两个完全相同的外显子的配对,通常是产生于近亲通婚。
有人说不同民族之间通婚会增加癌症的发病率,这是完全没有科学根据的。现代人类没有生殖隔离,也没有种之分,白人、黑人和黄种人都是血缘关系十分相近的同种。用谁都能看得懂的例子来说,一个黑人和一个白人之间的分子上的差异,可能比一个北京人和一个上海人之间的遗传差异还小。这就是遗传学上所定义的族内个体之间的差异可能大于族间个体的差异。
此外,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癫痫等多基因遗传病,在近亲结婚所生子女的发病率也明显高于非近亲结婚。为此,许多国家通过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中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直系血亲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胞、叔(伯、姑)与侄(女)、舅(姨)与外甥(女)之间的关系。据调查,近亲结婚率,城市约为 0.7% ,农村 1.2% ,某些山区农村、海岛由于交通不发达,近亲婚配更高,因而遗传性疾病就较多。
从定义上看,与大多数人相比出现的少数不适应生存环境的性状叫做疾病,而相对的少数能够更加适应生存环境的叫做天才。只有少数的遗传疾病和天才,我们大可臆断控制这些非同寻常性状的基因都是隐性基因。
借用专家的成果,相应的:
非近亲通婚的后代天才概率为1/1000000(百万分之一);
二级表亲通婚后代天才概率为 1/128000
一级表亲通婚后代天才概率为1/32000
兄妹通婚的后代天才概率为1/8000
举例说:古代各国不允许皇室与平民通婚的原因是保持血脉纯净,从今天的角度来看也就是保证优良基因的传承,因此,基因优良的皇室常会有有才能的统治者,否则那个国家在第二代就会覆灭。而就算让平民的孩子也接受皇室教育直到长大他也很难做到皇室的程度。
基因就像一把钥匙,可能打开一扇光明的大门,也可能打开潘多拉魔盒。在人们看来,不合群的、和多数人不一样的便是畸形的、错误的,但世界的选择从不考虑人类的眼光,因此,遗传病便“被”多于优良基因。只希望打开潘多拉魔盒把灾难全部放出来后不要把希望永远关住。
国外婚后出轨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婚外恋是道德责任,法律是不会对此加以干涉的
忠实,是每一对男女走入婚姻时相互而基本的誓约,它是否应该成为夫妻之间必须坚守的义务?
当一方开始堂而皇之或偷偷摸摸地在家庭之外走私两性关系之时,法律,是否应该出面干预?当一个家庭因此而解体的时候,有不忠行为的一方是否应该付出代价?
正在修改过程中的《婚姻家庭法》对这些问题的最终答案,将影响到我们几乎每一个人的生活。它们曾经并且继续引起激烈的论争。
在刚刚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1999年年会暨婚姻法修改研讨会上,婚姻法学专家提交讨论的《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以下通称专家建议稿),旗帜鲜 明地坚持了他们力求家庭稳定,防止轻率离婚,要求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态度。专家们认为,让人们慎重地对待婚姻,应该是我国现阶段立法义不容辞的责任。虽然,一些相关条款在去年曾经引起部分传媒的激烈反应和大力抨击;虽然,他们被一些人指为保守。
至今,仍然面临着激烈反对意见、但依然保留在专家建议稿中的条款主要是:
“夫妻有互相忠实、互相扶助的义务。双方应当互爱,互敬,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等等。
面对着130位与会的法律界专家学者,专家建议稿的几位执笔人阐述了他们坚持立法应当规定夫妻互有忠实义务和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条款的理由。
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年教授、颇有风度又用词严谨的龙翼飞,在解释关于夫妻负有互相忠实义务一条时说,这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两性关系专一的权利。由于夫妻间性爱权利一旦受到损害,十分容易引起婚姻解体,法律应该明确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以使人们慎重地对待婚姻。他特别解释说,忠实和忠诚不同,忠实要求的是对夫妻行为的规范,而忠诚则包括心理活动。他还向与会的同行提出,此条是否还可表述为:夫妻有平等的排除妨害配偶权的权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敬、互爱。
对于与忠实一条密切相连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赔偿的法条,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年轻干练的夏吟兰介绍说,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对维护家庭将有良好的作用。它要求有过错的人,要承担自己侵害对方权利的责任。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但并不是有过错的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也是许多国家的做法。法律要求有婚外两性关系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旨在以立法的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使人们更加珍惜婚姻。法律如果明确强调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既然是义务,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了,就是违法。违法的一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负民事责任,因此,在离婚时要给无过错的对方做出相应的补偿。
应不应该设立配偶权两种观点论争激烈大多数与会者对此表示支持。他们的理由是:l、目前,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的不道德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2、有些道德问题是可以和应该用法律解决的。3、婚外两性关系的问题,不仅关乎道德问题,还违反法律,损害家庭。4、从国外的立法经验看,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立法。5、有侵权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后果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会者中反对者虽然是少数,但他们的态度坚决,其反对的理由是:l、这种设立配偶权的做法是标新立异的表现,是一种落后的法律。2、夫妻间是否忠实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该由法律来管。3、会导致捉奸成风。4、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如给无过错方赔偿,未免有商品化之嫌。5、难以认定夫妻间是否有过错。
在此次会议的分组讨论中,与此相关部分成为争论的主要焦点。在四个小组中,这个小组所在的最大的会议室里,一度座无虚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佩云也选择了这个小组听取讨论。
反对者的言词十分激烈,他们说:“法律不是用来宣扬某种道德观的,而是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安定的工具。并不是法学家或立法者认为‘不道德’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或可以用法律规定为‘非法’。法律道德主义和惩罚婚外恋的法律,不管起草动机如何,它将必然是残酷和伪善的。”但他们始终只占少数。
大多数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表示难以接受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婚外两性关系无疑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这个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其中一些情节严重者,已经影响和破坏了别人的婚姻家庭和社会安宁,这就不是个人私事了,社会和政府就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
会议上有人半开玩笑地说,新的婚姻家庭法的相关条款,将决定是“让合法配偶扬眉吐气,外遇垂头丧气”,还是“让第三者得意光采起来”。
复归家庭,既是现实需要,又是国际潮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出席此次在江西吉安召开的婚姻法学会年会,使一个学会的会议规格提升到几乎是绝无仅有的高度。她指出,重婚纳妾、非法同居、婚外恋数量增多,对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离异家庭子女的扶养、教育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并由此引发了女性犯罪的上升。她强调,修改婚姻法要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广大妇女的意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应该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使之保障和促进建立男女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推动社会进步。
进入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经历了一段过分地提倡性解放、提倡离婚自由的弯路之后,开始意识到建立正当婚姻、稳定家庭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家庭复归”、“爱情以忠诚为本”的观念,在国际上又逐渐占了上风。支持婚姻稳定在国际上已经形成潮流。1998年5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出席了在美国举行的国际家庭与调解法院协会第35届年会。在这次国际会议上,各国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看法认为:“高离婚率引发了许多严重的后果,各国的家庭法改革一般都考虑到支持婚姻稳定的需要,这是一种积极现象”。从会上的报告中可以看出,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开始更加严格地追究婚姻关系是否真的“不可挽回”或矛盾是否真的“不可调和”。
复归家庭、爱情以忠诚为本的观念,被写进了《欧洲人权宪章》。在被称为世界上最浪漫的国家法国,今年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此观念持肯定态度的人占87%。据《欧洲时报》1999年3月28日的报道,绝大部分夫妻赞同保留“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可作为判决离婚或赔偿的理由”的法律规定。
今年,中国法学会向中央政法委提交了一份题为《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问题及其对策》的报告。报告指出,由于法律不够完善,重婚纳妾、姘居、婚外恋等丑恶现象在近几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呈现蔓延趋势。
据1990年至1991年,广东省妇联共接受妇女投诉重婚、姘居、婚外恋案件5823件,1992年至1996年达20246件。不仅有人包“二奶”,还有人包“三奶”、“四奶”,甚至更多。当事人涉及面广,除去在私营老板、外企经理、个体户等“大款”中较为普遍之外,国家干部也不乏其人。
中国法学会人员认为,这些现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危害家庭,导致家庭破裂。据上海市调查,因婚外恋导致的离婚已占离婚案件的40%—50%。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要求严惩
中国男人可以娶哪几个国家女人?
中国男人可以娶任何一个国家的女人,这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讲。我认为中国男人实际上可以娶哪些国家的女人呢?应该从这几个方面来说,首先是该国家法律没有禁止与中国男人成婚的规定,比如美国、英国、意大利、法国、越南、柬埔寨等绝大多数国家的女人。
可以娶但未必都有通婚的案例,这是因为婚姻包括很多因素,比如生活习惯、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它直接影响生活是否幸福,因此说能娶未必有结婚的案例。
泸沽湖摩梭人走婚习俗?
我去过泸沽湖,我问过一个给我们摇船的小伙子。泸沽湖的走婚习俗,是摩梭人的婚姻形态。并不是男人没有责任,而且男人走婚的对象是专一的,不是随便走婚的。当我们问他可不可以走了一个女孩子的婚了,如果不满意,可不可以另外找一个女孩子走婚?小伙子张大了嘴巴,很吃惊的说这怎么可以呢!婚都走了,那就必须要一辈子了。那是双方都认同了的婚,怎么能随便改呢?当我们问到摩梭现代男女婚姻中有没有离婚的呢?小伙子笑了笑,说现在摩梭族人都和其他民族的一样,在中华民族大团结中都是自由恋爱,婚姻自主了。男人在家庭中一样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摩梭族的年轻人也走了出去,融入到了现代社会的大潮流之中。摩梭族人在现代发展旅游业中,各种集体分工都相互合作,以村为单位利益分配都是共同享用的,小伙子说,他每一天摇船所得的收入都归集体,然后按人分配,真的是一个世外桃园。
民法典关于国籍的规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