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单身女,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吗?
黄梅单身女,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吗?
婚外情和出轨不一样,婚外情一旦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违法了,有可能受到处罚,聊天记录必须满足3个条件,才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
3、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和稳定地共同居住在一起。
4、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这种行为被发现,导致给自身的声誉,各种的家庭,所在的单位组织造成不好的影响。婚外情在一般的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假如涉及到以下的几种情况,就有可能受到处罚,建议了解详情为妙!1、深圳一位民警朋友,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对网络恋人。有一个男人王明,他老婆张艳在武汉老家上班,而且还要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家中的老人,王明在深圳上班。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张艳留在武汉,王明来到深圳上班,王明在公司表现比较好,几年之后升职主管。王明在外租房,下班之后,比较无聊,经常上网,有一次碰到一个女网友,聊得比较开心,就这样联系了好几个月,后来还经常视频聊天,双方有好感觉,就约会见面,来解决相思之苦。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处于恋爱期的热度,就经常到王明的租房约会,而且发生了关系。就这样两个人经常约会,有一天,一对夫妻到派出所报案,是我朋友接的案件。他们说女儿被一个网友给强J了,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找到这个男人,叫王明,抓到派出所进行审问,王明不承认强J,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可以找女朋友过来作证。民警传来那个女孩,看年龄大约20岁左右,女孩家长也跟着过来了。这个女孩承认是男女朋友,也承认是自愿和王明发生关系的。民警感觉也没有什么,告诉这位家长,不同意女儿和这个男人交朋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诬告别人强J,这种方式也是犯法的。然后建议他们协商,以和为贵。家长听到这种话,情绪非常激动,立即拿来女儿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看到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到14周岁,这才明白。然后拿着女方的身份证给王明看,不满14周岁,这时王明才知道,他所谓的女友是一个未成年人,只不过长得比较成熟而已,外貌看着已成年。男女朋友,假如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女孩,而且还与她发生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J罪。《刑法》的第236条内容:强J妇女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奸Y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现在一些女孩子普遍早熟,还有个别小女孩子看相貌是个成年人了,可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她们自愿,但是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法律措施。因此,奉劝网恋的朋友,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有家室的男人,一旦违法,影响家庭其他成员。2、男女为了吸D,发生婚外情,触犯法律。一男一女在宾馆内吸D,两人被“强戒”。11月1日晚上大约22:00左右,洛阳市公安局的老城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宾馆例行检查,核查租房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还要查看宾馆的消防、治安等这些情况。当派出所的民警排查到黄梅路的某个宾馆时,就发现该宾馆一个房间内的人员很可疑,两个人居住,但是只登记了其中一个人的信息。民警找到宾馆的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根据民警介绍,当时敲开门的时候,屋子里有两个人,一男和一女,看着表情有点反常。当时就觉得他们两人的情况很可疑,于是就对这个房间进行例行检查。不到2分钟,其中一个民警在床头的一个柜子里面,发现了一个小包冰D,还有吸D使用的冰壶、锡纸等这些吸D工具,然后房间内的张某(女)、刘某(男)2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根据这2人的供述,当民警检查他们房间的时候,而他们才吸食完D品,而剩下的这一小半包冰D就是他们吸食剩下的。他们也是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吸D的时候认识的,男女相互有好感,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中这个男人已经结婚了,而这个女人由于吸D,老公和她离婚了。每一次约会,他们轮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然后吸食D品。目前,刘某、朱某已经被警方强制戒D,刘某的爱人也和他协议离婚了。3、与军人的配偶发生婚外情。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触犯法律。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且还是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周某某的老婆在老家教育孩子,而且还要照顾老人,老公却在外娶“妻”生子。看到一则新闻,广西省北海市的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这种案件是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重婚案。周某某,北海市人,在1994年和同乡的温柔女子结婚,生育有一个儿子。结婚以后,周某某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8年。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环境的改变,周某某开始嫌弃自己的妻子了,因为妻子比较持家,变老了。在工作中,遇见了贵州一个年轻的女子,为了避人耳目,为了和该女子长相厮守厮守,他在公司申请提前退休,公司同意了,也就办理了提前退休。然后告诉爱人妻子,想到广东去发展,也是为了挣更多的钱。爱人不知道真相,也就欣然同意了。周某某也就和该女子来到广东,然后就明目张胆地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生活了,在这三年以内相继生下一儿一女,并且把一儿一女送到附近的幼儿园读书。周的爱人对丈夫这种长期不想回家的态度,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了解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周某某在广东还有一个家庭,然后把周某某给有关部门告发,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该事件,出差到广东把周某某抓获归案。8月28日,海城区检察院审查该事件,认为周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她人同居,而且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258条,构成重婚罪,决定批准逮捕周某某。5、有一天我在上班,突然接到总经理开会。到了会议室,总经理通告一件事情,研发部的总监被无偿解雇。我们感觉很突然,研发部的总监赵明,平常看着很斯文,戴着一副眼镜。我们公司经常聚餐喝酒,喝酒完成之后,就去唱歌,赵明不喜欢喝酒,也不参加KTV唱歌,在我们心目中是挺老实的一个人。总经理告诉我们,赵明和品质部的一个文员通奸,赵明住在公司单身公寓,品质部的文员住在公司宿舍,经常找赵明,这种关系维持了半年多。有一次文员发现自己怀孕了,要求赵明离婚,娶她做老婆,赵明不同意,文员找到赵明的老婆,要挟他们离婚,赵明老婆很生气,拒绝离婚。文员要挟不成功,就到公司人事部告发赵明,人事部报告给总经理,经过高层讨论,认为赵明作为公司高层,发生婚外情,影响公司形象,把他开除了。婚姻是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民事诉讼法》明确把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目录里面,因此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但是否可以用来作为认定婚外情的有力证据,还需要满足法律证据规则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1、合法性,聊天记录必须是经过合法的程序取得的,婚外情的双方聊天记录,别人一般是不会主动给的,但是如果经过以下途径取得,也是合法的。
(1)、经过公检法部门取得,具有法律效应,是合法性。
(2)、法律经过合法的程序,收集、审讯、调查等途径取得的,也是具有法律效应,是合法性。
(3)、婚外情双方出于其他原因,愿意主动提供聊天记录的,也是具有法律效应,是合法性。
2、真实性,聊天记录必须是真实性。
(1)、聊天内容是原版,不许有串改内容的。
(2)、聊天的双方必须是本人在聊天,也就是说其他人冒名使用手机、电脑等工具聊天的不是真实性。
(3)、聊天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人聊天内容是闲聊,搞暧昧情话,搞笑话,假设的内容,是不具有真实性。
3、关联性,聊天记录的内容必须和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比如说,案件需要一些真实的证明,但是聊天记录的内容与案件没有关系,也就没有关联性。
满足以上3个条件,聊天记录才可以作为婚外情的法定证据。
婚外情和出轨有什么区别呢?1、婚外情的对象,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人士,而出轨的对象,没有要求是否是已婚。2、婚外情的男女双方通常是保持长期的关系,而出轨没有要求,一次也是出轨。3、婚外情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这种行为被发现,会给自身的声誉,各种的家庭,所在的单位组织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出轨不一定会造成什么影响。4、婚外情和出轨在法律上是不违法的,但是有违道德的问题。2021年新法规《民法典》出来以后,出轨最多只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夫妻双方,因一方出轨而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会倾向于无过错方。但是出轨有以下几种情况也是违法的。1、出轨不满14周岁的,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强J罪。2、我一个朋友出差到东莞,喝点小酒,闲着无聊,回宾馆,刚刚打开门,有一个小卡片掉到地上。他处于好奇,捡拉起来,喝点酒,感到寂寞无聊,想找乐子。然后偷偷打小卡片的电话,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到半个小时,碰到警察过来查房,抓到他们两个人。两个人也就一起被抓去派出所,受到了罚金并且拘留的处罚。派出所给他老婆打电话,他老婆接到电话后非常生气,为了惩罚他,老婆不愿意去交罚金领人。他也是没办法,只能打电话给一个好朋友。老婆因为这件事闹到他爸妈那里,搞得家里不安宁。异性男女之间涉及卖Y和P娼,肯定是违法行为的。异性男女同住宾馆,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构成违法,处罚就是拘留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卖Y和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3、经常看到新闻,在酒吧门口,有的女孩喝醉不省人事,被个别男人盯上,把她带到宾馆。在她们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关系,这也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其发生关系的,触犯法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J罪。《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男女为了吸D并且出轨的,触犯法律。5、与军人的配偶发生关系。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触犯法律。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我一个女同事王晓月,由于心情不好,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心情低落的语言和图片。有一天上班,公司来了一辆警车,几个民警找到晓月,在会议室谈论一会儿,等他们出来了,看到晓月眼睛红红的,似乎刚刚哭过。第二天听办公室一个女同事说,晓月由于迷上网恋,被骗3万元人民币,而且还和对方发生关系了。晓月和老公关系不是很好,尤其是在生了孩子以后,夫妻关系越来越冷淡了,后来老公去另外一个城市上班了,两地分居,这种关系维持了4年多,这期间经常吵架,在孩子6岁的时候,最终离婚了。由于晓月经常在朋友圈发布一些心情低落的信息,有一些朋友在朋友圈动态劝导她,给她点赞鼓舞。有一天晚上,一个陌生男人向阿伟申请添加好友,她由于心情不好,就同意了。她在公司外一个人租房,下班之后,为了消磨无聊的时光,和网友阿伟经常聊天谈心。刚刚聊天这是打发时间,随着时间的发展,他们越来越深,晓月心情不好的时候,阿伟经常劝导她。去年晓月过生日,提前把这个消息告诉阿伟了,阿伟答应见面给她过生日。到了生日这一天,阿伟订好生日蛋糕,订好饭店,点菜都是晓月喜欢吃的。他们喝了一些红酒,晓月在吃饭期间抱怨生活太苦了,阿伟表现得很心疼晓月,阿伟告诉晓月他是单身状态,提出和晓月交朋友,并且答应取她做老婆。晓月的心软了,吃完饭带阿伟到了她的出租屋,随后就发生了关系。晓月感觉爱情来了,迷上阿伟了,就这样他们经常在出租屋约会,并且协商什么时间结婚。有一次晓月在上班的时候,突然接到阿伟的电话,告诉她,继续一笔钱,是1万元,他哥哥出车祸了,是救命钱,并且答应她,过几天就给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她马上转1万给他了。到了第二天,阿伟又打电话,告诉晓月,再借2万元,晓月有的担心,没有答应,但是阿伟写好欠条,拍照片发给晓月,承诺过几天就还给她,晓月才答应借给他。晓月这笔钱计划给她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对她很重要。当阿伟拿到3万元之后,再也没有主动联系晓月了,刚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干脆把晓月拉黑了,这个时候,晓月才发现自己被骗了。晓月也没有办法,报警求助警察帮忙,警方经过半个月的时间,抓到阿伟了,幸运的是把3万元钱也拿回来了,经过警方调查,这个阿伟是已婚人士,经常在网上骗取女孩的钱。经过这件事,对晓月很可怕的经历,本来以为找到真爱了,结果是一场骗局。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到了最后,才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上这几种情况,就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惩罚的。男女一方已婚或者双方已婚,是情人关系,属于婚外情。已婚人士出现婚外情的行为,只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法。写到最后。1、现代化的社会,思想自由开放,舆论宽容,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3、人生不易,婚姻是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是为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且行且珍惜!4、聊天记录必须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3个条件,才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5、已婚人士出现婚外情的行为,只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法。假如涉及到以上5种情况,就有可能受到处罚!
以上是我的分享,感谢阅读,感谢关注!你怎么看?欢迎留言。图片来自网络。在法律上婚姻出轨者应该怎么处理?
深圳的民警朋友告诉我,根据2021年的最新法律出台,婚姻出轨不犯法,但是违背婚姻法,影响夫妻和谐,如果因为出轨而离婚,财产分割倾向于无过错方。如果涉及以下几种关系是犯法的,建议了解为妙。
出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男女朋友还没有结婚,处于恋爱期,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再找异性,而且还发生了关系。2、男女双方已婚,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找婚姻之外的异性,而且还发生了关系。2021年新修订的《民法典》,对异性男女同居出了新规定。非法同居已经改变称呼了,称为非婚同居了,也就不再触犯法律了。婚姻男女出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违法的,如果涉及到以下的几种情况,就有可能受到处罚,建议了解详情为妙!1、深圳一位民警朋友,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对网络恋人。有一个男人王明,他老婆张艳在武汉老家上班,而且还要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家中的老人,王明在深圳上班。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张艳留在武汉,王明来到深圳上班,王明在公司表现比较好,几年之后升职主管。王明在外租房,下班之后,比较无聊,经常上网,有一次碰到一个女网友,聊得比较开心,就这样联系了好几个月,后来还经常视频聊天,双方有好感觉,就约会见面,来解决相思之苦。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处于恋爱期的热度,就经常到王明的租房约会,而且发生了关系。就这样两个人经常约会,有一天,一对夫妻到派出所报案,是我朋友接的案件。他们说女儿被一个网友给强J了,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找到这个男人,叫王明,抓到派出所进行审问,王明不承认强J,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可以找女朋友过来作证。民警传来那个女孩,看年龄大约20岁左右,女孩家长也跟着过来了。这个女孩承认是男女朋友,也承认是自愿和王明发生关系的。民警感觉也没有什么,告诉这位家长,不同意女儿和这个男人交朋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诬告别人强J,这种方式也是犯法的。然后建议他们协商,以和为贵。家长听到这种话,情绪非常激动,立即拿来女儿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看到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到14周岁,这才明白。然后拿着女方的身份证给王明看,不满14周岁,这时王明才知道,他所谓的女友是一个未成年人,只不过长得比较成熟而已,外貌看着已成年。男女朋友,假如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女孩,而且还与她发生 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 jian罪。《刑法》的第236条内容:强J妇女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奸Y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现在一些女孩子普遍早熟,还有个别小女孩子看相貌是个成年人了,可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她们自愿,但是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法律措施。因此,奉劝网恋的朋友,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有家室的男人,一旦违法,影响家庭其他成员。2、我一个朋友出差到东莞,喝点小酒,闲着无聊,回宾馆,刚刚打开门,有一个小卡片掉到地上。他处于好奇,捡拉起来,喝点酒,感到寂寞无聊,想找乐子。然后偷偷打小卡片的电话,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到半个小时,碰到警察过来查房,抓到他们两个人。两个人也就一起被抓去派出所,受到了罚金并且拘留的处罚。派出所给他老婆打电话,他老婆接到电话后非常生气,为了惩罚他,老婆不愿意去交罚金领人。他也是没办法,只能打电话给一个好朋友。老婆因为这件事闹到他爸妈那里,搞得家里不安宁。异性男女之间涉及卖Y和P娼,肯定是违法行为的。异性男女同住宾馆开房,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构成违法,处罚就是拘留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卖Y和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3、男女为了吸D,去酒店开房,触犯法律。一男一女在宾馆内吸D,两人被“强戒”。11月1日晚上大约22:00左右,洛阳市公安局的老城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宾馆例行检查,核查租房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还要查看宾馆的消防、治安等这些情况。当派出所的民警排查到黄梅路的某个宾馆时,就发现该宾馆一个房间内的人员很可疑,两个人居住,但是只登记了其中一个人的信息。民警找到宾馆的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根据民警介绍,当时敲开门的时候,屋子里有两个人,一男和一女,看着表情有点反常。当时就觉得他们两人的情况很可疑,于是就对这个房间进行例行检查。不到2分钟,其中一个民警在床头的一个柜子里面,发现了一个小包冰D,还有吸D使用的冰壶、锡纸等这些吸D工具,然后房间内的张某(女)、刘某(男)2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根据这2人的供述,当民警检查他们房间的时候,而他们才吸食完D品,而剩下的这一小半包冰D就是他们吸食剩下的。他们也是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吸D的时候认识的,男女相互有好感,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中这个男人已经结婚了,而这个女人由于吸D,老公和她离婚了。每一次约会,他们轮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然后吸食D品。目前,刘某、朱某已经被警方强制戒D,刘某的爱人也和他协议离婚了。4、与军人的配偶自愿开房出轨。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触犯法律。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我一个女同事王晓月,由于心情不好,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心情低落的语言和图片。有一天上班,公司来了一辆警车,几个民警找到晓月,在会议室谈论一会儿,等他们出来了,看到晓月眼睛红红的,似乎刚刚哭过。第二天听办公室一个女同事说,晓月由于迷上网恋,被骗3万元人民币,而且还和对方发生关系了。晓月和老公关系不是很好,尤其是在生了孩子以后,夫妻关系越来越冷淡了,后来老公去另外一个城市上班了,两地分居,这种关系维持了4年多,这期间经常吵架,在孩子6岁的时候,最终离婚了。由于晓月经常在朋友圈发布一些心情低落的信息,有一些朋友在朋友圈动态劝导她,给她点赞鼓舞。有一天晚上,一个陌生男人向阿伟申请添加好友,她由于心情不好,就同意了。她在公司外一个人租房,下班之后,为了消磨无聊的时光,和网友阿伟经常聊天谈心。刚刚聊天这是打发时间,随着时间的发展,他们越来越深,晓月心情不好的时候,阿伟经常劝导她。去年晓月过生日,提前把这个消息告诉阿伟了,阿伟答应见面给她过生日。到了生日这一天,阿伟订好生日蛋糕,订好饭店,点菜都是晓月喜欢吃的。他们喝了一些红酒,晓月在吃饭期间抱怨生活太苦了,阿伟表现得很心疼晓月,阿伟告诉晓月他是单身状态,提出和晓月交朋友,并且答应取她做老婆。晓月的心软了,吃完饭带阿伟到了她的出租屋,随后就发生了关系。晓月感觉爱情来了,迷上阿伟了,就这样他们经常在出租屋约会,并且协商什么时间结婚。有一次晓月在上班的时候,突然接到阿伟的电话,告诉她,继续一笔钱,是1万元,他哥哥出车祸了,是救命钱,并且答应她,过几天就给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她马上转1万给他了。到了第二天,阿伟又打电话,告诉晓月,再借2万元,晓月有的担心,没有答应,但是阿伟写好欠条,拍照片发给晓月,承诺过几天就还给她,晓月才答应借给他。晓月这笔钱计划给她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对她很重要。当阿伟拿到3万元之后,再也没有主动联系晓月了,刚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干脆把晓月拉黑了,这个时候,晓月才发现自己被骗了。晓月也没有办法,报警求助警察帮忙,警方经过半个月的时间,抓到阿伟了,幸运的是把3万元钱也拿回来了,经过警方调查,这个阿伟是已婚人士,经常在网上骗取女孩的钱。经过这件事,对晓月很可怕的经历,本来以为找到真爱了,结果是一场骗局。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到了最后,才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周某某的老婆在老家教育孩子,而且还要照顾老人,老公却在外娶“妻”生子。看到一则新闻,广西省北海市的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这种案件是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重婚案。周某某,北海市人,在1994年和同乡的温柔女子结婚,生育有一个儿子。结婚以后,周某某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8年。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环境的改变,周某某开始嫌弃自己的妻子了,因为妻子比较持家,变老了。在工作中,遇见了贵州一个年轻的女子,为了避人耳目,为了和该女子长相厮守厮守,他在公司申请提前退休,公司同意了,也就办理了提前退休。然后告诉爱人妻子,想到广东去发展,也是为了挣更多的钱。爱人不知道真相,也就欣然同意了。周某某也就和该女子来到广东,然后就明目张胆地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生活了,在这三年以内相继生下一儿一女,并且把一儿一女送到附近的幼儿园读书。周的爱人对丈夫这种长期不想回家的态度,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了解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周某某在广东还有一个家庭,然后把周某某给有关部门告发,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该事件,出差到广东把周某某抓获归案。8月28日,海城区检察院审查该事件,认为周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她人同居,而且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258条,构成重婚罪,决定批准逮捕周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且还是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这几种情况,就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惩罚的。男女一方已婚或者双方已婚,是情人关系,婚内出轨。已婚人士出现婚内出轨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属于道德问题。2021年新法规《民法典》出来以后,出轨最多只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夫妻双方,因一方出轨而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会倾向于无过错方。婚姻是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写到最后。1、婚姻男女出轨只要没有以上几种情况,是不违法的。2、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到了最后,才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3、现代化的社会,思想自由开放,舆论宽容,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4、女一方已婚或者双方已婚,是情人关系,婚内出轨,不违法,但是有违道德,有违婚姻法,影响夫妻和谐,如果因为出轨而离婚,财产分割倾向于无过错方。5、人生不易,婚姻是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是为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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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兮*傲梅香骨》
[原创]
仞峰绝壁我伴松,我吐花蕾纷雪中。
狂风肆虐悬我头,山河苍凉我缀红。
我伸虬骨横天笑,我香不谢万古咏。
<李恭觉~2018年11月26日于北京>
以前那么火为什么突然不火了?
有谁记得卓依婷吗,以前那么火为什么突然不火了?
卓依婷是谁?是当时有“台湾天才童星”称号的人,3岁拜师何升龙,5岁就开始登台表演。
那时候每逢过年,大街小巷都是她的歌,关键是她从小唱歌就好听,而且长得也甜美。
为什么突然不火了,那是因为当时谣言说她车祸了,直到17年新闻说她已经结婚孩子都很大了的时候,才知道之前的车祸新闻是假的。
也因为那件事情时候,她就慢慢淡出圈子了。
我们见到的她的绝大部分歌曲其实几乎都是她十岁到二十岁之间唱的,后来因为身体的缘故,还有车祸身亡的谣言,才二十出头就处于几乎是隐退的状态了。
其实那时候已经开始向原创歌曲转变了,但是出了这么些不好的变故,确实很可惜。
主要还是因为那时网络不发达,信息相对现在是比较闭塞的,她忽然没了消息,时间长了就变成她出意外去世了,就鹏鹏听过就有车祸、空难、自s几个版本,最最轻的说法是说她出车祸毁容了所以只能退出娱乐圈。
那时候,作为八九十年代的当红歌手,几乎家家户户都有她的cd,而且她常被误认为是邓丽君那一辈的艺人。
但是她的大红大紫在2000年戛然而止,那一年她不过19岁,突然人间蒸发也为后来的谣言埋下伏笔。
在此之前,她翻唱歌曲高达786首,不得不说,真的是特殊现象级歌手,那为什么2000年突然结束了呢?
在谣言的背后,其实是因为1998年的时候,她因积劳成疾,得了严重的胃病。
所以休养了2年左右,就于2000年告别歌坛啦,也是因为她不辞而别,加上当年香港有个叫卓一婷的女艺人车祸去世,但是好多媒体报道的是卓依婷....(对这个乌龙,鹏鹏表示无语。)
要知道这个谣言传了近20年啊,真的没法控制,而卓依婷还在安心休养, 也没出来辟谣。
但是在2002年的时候,她复出过一次,2002-2005每一年都有新专辑,但是因为谣言在人们心里烙印太深了,所她反而被质疑了。
一直到现在都还有人问她,是不是假的卓依婷,好在如今的她已结婚育女,也有了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找到了自己的生活节奏,而且她才40岁哦,祝女神永远幸福快乐吧。
以上就是《有谁记得卓依婷吗,以前那么火为什么突然不火了?》全部回答了。
我是鹏城说,热爱明星八卦电视剧电影,励志做一个有态度的吃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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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是否触犯中国的法律?
首先,婚外情不会触犯中国的法律,因为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关于婚外情的相关规定,所以不属于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婚外情关涉的是一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属于道德关系调整的范畴。在回答婚外情是如何认定的之前,有必要厘清几个法律概念:
一、合法婚姻:指的是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定条件,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二、非法同居:1994年以前存在一个“事实婚姻”的法律术语,但修改后的法律取消“事实婚姻”的规定,只要是在合法婚姻之外,男女双方公开同居行为,一律称之为“非法同居”,不属于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
三、破坏军婚罪:指的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是以公开或秘密地同居一起生活的行为。简言之,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人要受到法律制裁。
四、重婚罪:指的是明知对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在对方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当事人双方均构成重婚罪。但一方被对方掩盖已结婚的事实隐瞒,不知道对方存在合法婚姻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明知”是抽成本罪的法定要件。
厘清了以上几个概念后,对婚外情的认定就相对容易多了。一般认为,只要是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之外的公开同居行为,或者行为虽然并不公开、私下实质发生的不道德性行为,均属于婚外情的范畴。
严格来说,仅仅是发现在社交软件上暧昧聊天,即使是聊天内容比较露骨,但只要没有实质性证据,仍然不能认定为婚外情行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这一行为,会对合法婚姻的另一方造成伤害,从而影响夫妻感情,造成婚姻的不和谐的因素。
所以,每一位婚姻中的人士,都要慎之又慎,人要有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即使是婚姻不幸福,也不能拿来当做婚外情或者暧昧聊天的理由。
当今社会,离婚率高企,现实婚姻生活中,配偶一方或双方发生婚外情的,时有发生,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诸如一起向钱看、道德滑坡、生活压力大、家庭暴力、不良嗜好、社交软件普及带来的沟通方便,以及因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造成发生婚外情后对过错方惩罚力度小等原因,可以说,当今社会家庭成员发生婚外情的概率,并不少见。
这就要求婚姻中的每一个人,都应提高自己的道德观念水准、家庭责任心,自觉抵制不合理的金钱诱惑,多为自己的孩子、老人考虑,学会换位思考,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偶尔有矛盾有争吵是正常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关键是要有一颗善良的心。当然也有人会说,人善被人欺,这只是个案特例。我相信,社会上绝大部分的人都是善良的,心理阴暗、不讲道德、毫无同情心、专做坏事的人,毕竟是少数。时代总是在发展,社会总是在进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