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油渣液化装置,天然气和煤气有什么区别?

2023-10-07 00:49:04 36阅读

焦油渣液化装置,天然气和煤气有什么区别?

天然气、煤气和液化气是城市中最常见的三种气体燃料,我们统称为燃气,它们的成分和性质有区别,所以对应的燃具也是不同的。

城市中的燃气通常由两种方式输送到居民家中:一种方式是通过固定的管道,把燃气输送到家中,并按照使用量进行收费,不同城市管道中的燃气有区别,要么是天然气,要么是煤气;另外一种是罐装方式,叫做液化石油气,主要用在没有固定燃气管道的场合,比如部分火锅店就在使用这种罐装液化石油气。

焦油渣液化装置,天然气和煤气有什么区别?

液化石油气

简称液化气,装在钢罐中,由运输工人搬运到居民家中,一瓶标准装满的液化气总重量大约30公斤,其中液化气14.5公斤,空瓶14~16公斤,容积35.5升,充装量85%也就是30升,20℃时内部压力7~8个大气压。

液化气是炼制石油和天然气的过程中,加压降温得到的一种可燃性液体,具有很强的挥发性,主要成分是丙烷(C3H8)、丙烯(C3H6)、丁烷(C4H10)、丁烯(C4H8),以及少量其他碳氢化合物,其中沸点最低的是丙烷(沸点-42.1℃),液化气很容易被压缩成液体。

液化气本身无毒,但是泄露后空气中浓度过高会导致缺氧,达到一定浓度范围时遇到明火极易引发爆炸;液化气本身的碳氢化合物是无色无味的,由于泄露时具有很强的危险性,通常会加入奇臭无比的乙硫醇(C2H6S)。

天然气

天然气是从自然界的油气田、煤层气、泥火山气中抽取出来的可燃性气体,是古生物残骸在高温高压下经过数亿年演化而来,其主要成分为甲烷(CH4),占了80%以上,其余还有少量乙烷、丙烷、丁烷、氮气、硫化氢、水蒸气等等气体成分。

其中主要成分甲烷的沸点低至-161.5℃,所以天然气很难压缩到液体状态,一般是经过预设管道,把天然气输送到各家各户;而液化后的天然气体积只有气体时的1/625,这对运输和储存来说非常方便,目前天然气液化还有很多技术难点有待攻克。

煤气

煤气是人造燃气,主要原料是煤,根据不同的生成方法又分为空气煤气、水煤气、混合煤气等等,比如水煤气就是把煤和水蒸汽在隔绝氧气的条件下,经高温干馏形成,化学方程式C+H2O→CO+H2。

煤气的主要成分是一氧化碳(CO)和氢气(H2),以及少量甲烷(CH4)等等气体,煤气很难被压缩,所以也是通过固定管道输送到各家各户。

一氧化碳极易和人体血红蛋白结合,引发人体缺氧,而且一氧化碳无色无味,严重中毒后根本来不及抢救,一旦泄露危险性极大,每年冬天我们都能听到有人因为使用炭火造成死亡的事件,因为碳的不完全燃烧就会生成一氧化碳。

三者热值高低

在标准情况下,三种燃气的热值从高到低依次为:液化气、天然气和煤气,分别为(参考值)24000kcal/m^3,8500kcal/m^3,4000kcal/m^3。

由于三者的热值不同,而且压力也存在区别,所以对应的灶具不能混淆使用,比如液化气的热值是天然气的三倍,气体压力也更高,所以液化气灶具的气门更小;万一你不小心买错了,有的灶具只需更换出气口,就能适用不同的燃气要求,具体情况还请咨询厂家。

危险性高低

三种燃气当中,煤气是有毒的,毒性源于一氧化碳,天然气和液化气是无毒的,但是浓度高后会引发窒息危险,实际情况都会在其中加入有刺激性味道的气体,比如乙硫醇,这样泄露的话就会被及时发现。

另外,煤气和天然气的密度都远比空气低,一旦泄露会处于上方空间,人要贴近地面进行撤离;而罐装液化气的气态密度比空气高,泄露后会处于下方空间,此时千万不要贴近地面撤离,否则可能造成缺氧窒息;所以针对不同的燃气泄露,大家一定要分清楚是哪种燃气,从而采用正确的方式快速撤离。

天然气、煤气和液化气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都会发生爆炸,其中天然气爆炸极限5%~16%,煤气爆炸极限6%~30%,液化气爆炸极限1.5%~9.5%。

从数值上看,液化气的爆炸极限最低也最危险,从爆炸极限范围来看,煤气的爆炸极限范围更广;根据2017年的燃气爆炸数据,全国共发生已知的燃气爆炸633起,其中液化气429起,天然气182起,煤气11起,其他11起,可见液化气的事故是最多的,但是该数据没有考虑各种燃气的市场占比,所以仅供参考。

在实际当中,大家按照正确方式使用燃气,定时检查和更换管道线路,是避免燃气泄露和爆炸的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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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深加工产品有哪些?

煤的深加工有:

1、炼焦把煤置于干馏炉中,隔绝空气加热,煤种有机质随温度升高逐渐被分解,其中挥发性物质以气态或蒸气状态逸出,成为焦炉煤气和煤焦油,而非挥发性固体剩留物即为焦炭。焦炉煤气是一种燃料,也是重要的化工原料。煤焦油可用于生产化肥、农药、合成纤维、合成橡胶、油漆、染料、医药、炸药等。焦炭主要用于高炉炼铁和铸造,也可用来制造氮肥、电石。电石是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合成化工产品。

2、气化气化是指转变为可作为工业或民用燃料以及化工合成原料的煤气。

3、低温干馏把煤或油页岩置于 550℃左右的温度下低温干馏可制取低温焦油和低温焦炉煤气,低温焦油可用于制取高级液体燃料和作为化工原料。

4、加氢液化将煤、催化剂和重油混合在一起,在高温高压下使煤种有机质破坏,与氢作用转化为低分子液态和气态产物,进一步加工可得汽油、柴油等液体燃料。加氢液化的原料煤以褐煤、长焰煤、气煤为主。

为何二战德国坦克不用柴油机?

其实,二战德国柴油机技术很先进,坦克柴油机并没有什么技术难题。最关键的,还是柴油的供应问题。

众所周知,二战德国各种坦克采用的都是汽油发动机,从I号、II号到虎式、黑豹和虎王坦克,无一例外。事实上,德国在柴油机方面的研究和设计经验很丰富,包括汽车、拖拉机、柴油内燃机车、船舶甚至还有飞机,柴油机型号很多。

但是,二战时期的德国在燃油供应上有严重短板,那就是没有足够的天然石油。二战时德国的燃油,多数靠的是本国的煤炭合成石油,少量靠匈牙利、罗马尼亚的油田。德国合成石油技术在当时已经很成熟了,产量很大,足够供应本国的军队使用。但是,汽油和柴油有一个柴汽比问题,就是石油炼化的时候,如何分配不同产品的比例。柴油的生产数量,不可能是随意的,与汽油产量有一个正比关系。

所以说,德国生产出来的汽油和柴油(还包括航空煤油等等产品),需要精心分配,按照比例来供应各个单位。理论上,军队是柴油消费的最大用户,但不能所有车辆都用柴油,而不要汽油。说到底,就是德国当时的柴油产量还是不足,不足以让德国军队来挥霍。

柴油产量不足,其实体现在德国海军战舰必须占用绝大多数的柴油产量,包括战列舰、巡洋舰、驱逐舰和潜艇,都是吃柴油的无底洞。没有个几十万吨上百万吨都不够。尤其是德国潜艇部队,在整个二战期间都必须依靠大量柴油来维持战斗力。

正因为如此,这几百万吨柴油同时产出的几百万吨汽油,就必须找别的单位来消耗。所以,包括汽车、装甲车还有坦克在内的陆军车辆,只能也必须使用汽油。

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德国陆军全部只使用汽油,也简化了后勤保障。同样,海军只使用柴油,也简化了后勤。此外,汽油发动机还是有不少好处的,比如启动速度快,只要在防火和隔离方面采用合理设计,也能避免易燃易爆的缺点。(陶慕剑)

城镇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气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理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理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煤有几种重要作用?

4种。

火力发电,我国火力发电主要靠燃烧煤炭。

生活用煤,除了天然气、木材,日常生活中的煤气和煤炭,都需要使用煤。

工业用煤,工业用煤,除了做燃料,还有冶金这一用途,来提取其余化学物质。

建材用煤,制作水泥、玻璃等加工合成材料,也是需要用到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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