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油深加工清洁生产审核,请问在单位上班期间查出癌症?
焦油深加工清洁生产审核,请问在单位上班期间查出癌症?
单位为啥要赔偿?什么样的病单位需要赔偿?
给你举二个我们单位的例子:
有个员工身高170,体重将近180,他的工作需要每天站着上班,时间久了静脉曲张特别厉害,后来动手术了。
手术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同事在是否回来上班上犹豫了,公司也犹豫了,毕竟如果回来上班,未来还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于是,双方就进行协商,公司给予补偿,同事离职。这个补偿肯定能比正常的离职补偿多了不少钱,大约是正常补偿的两倍。
公司另外一个员工中午休息的时候趴在桌子上睡着了,时间久了旁边的同事觉得不对劲,推了推他,发现他已经昏迷了,于是立马打120把他送到了医院。
经过检查,这名同事得了脑梗,同事才32岁,但是平常从来不喝水,只喝饮料,这应该是脑梗的主要原因之一。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同事的脑梗基本上治好了,但是有一只手不能用力了,公司也给他调整了岗位,同事可以继续工作。
然而过了半年,同事的脑梗复发了,过了法律规定的医疗期之后,该同事的身体状况仍然不能适应回来上班,公司就与该员工协商解除合同,这样的状况下公司就给付了法律规定的赔偿金,没有多给一分钱。
所以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来,得了癌症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完全取决于你的病跟公司有没有关系。
如果你得的是职业病,或者因为公司的环境有污染造成了你得癌症或其他疾病,那公司应该给予赔偿。这需要进行相关的环境检测或者职业病认定。
但是绝大多数状况下员工得病了或者癌症了,公司是不需要赔偿的。
公司应该已经给员工缴纳了相应的医疗保险,员工走医疗保险就好了,不过自己也会花费较多的费用。
如果公司有买其他的福利保险那就更好了,治疗癌症所需的费用找保险公司报销就好了。
祝你好运!
有哪些网站可以查看行业数据?
我们常说数据分析是一项职场精英必备的技能,在学习了很多数据分析的方法后,自然就需要通过实际中具体的数据实操了。
但很少小伙伴能找到合适的数据,也没有方法找数据。其实获取数据可以通过数据源网站下载现成的数据,也可以通过手动“扒”数据,就是这种方法效率比较低。
现在为大家整理好了15个免费又实用的数据源网站,直接去网站下载下来就可以了。
1.国家统计局
http://www.stats.gov.cn/
国家统计局是最权威的国内统计机构,主要统计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数据,可以在上面找到人口、农业、工业、建筑业等等不同数据指标。
2.乘联会
http://www.cpcaauto.com/
乘联会全称为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是国内汽车行业信息交流和市场研究平台。可以在上面找到一些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汽车的产销量数据。
3.世界银行
https://data.worldbank.org/
世界银行是联合国专门的机构,这上面可以查找到世界发展指标、统计能力指标、教育统计指标等世界各国发展相关数据。
4.韬问
https://www.talktodata.cn/
韬问既是一款高效的可视化工具,又是一个多元的数字观点传播和分享平台。在这上面的开源数据中可以找到来自各个数据渠道的免费数据,涉及教育、社会、科技、经济等多个领域。
5.199IT
http://www.199it.com/
199IT是互联网数据资讯平台,上面提供了足量的研究报告、数据图表,行业涉及新兴产业、金融科技、共享经济等,但如果要获取数据表的话,需要加入会员社群才可下载。
6.CEIC
https://www.ceicdata.com/zh-hans
CEIC是全球的经济数据库,数据覆盖超200多个国家,涉及20多个行业的宏观经济指标,可以找到货币、外贸、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数据。
7.同花顺数据中心
http://data.10jqka.com.cn/
同花顺数据中心主要提供的是股票市场数据服务,涉及到的是股票债券金融数据。
8.中国金融信息网
https://www.cnfin.com/
中国金融信息网是中国财经金融信息领域的权威发布和服务平台,涉及到的数据是股票、 、基金、外汇等。
9.艾瑞网
https://www.iresearch.cn/
艾瑞网是国内的互联网数据资讯平台,上面主要是数据报告、数据图表等形式的数据,主要内容是市场动向相关信息。
10.镝数聚
https://www.dydata.io/datastore/search/
镝数聚是国内的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了亿级数据量,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的数据,但上面数据仅部分免费。
11.中国统计信息网
https://www.cnstats.org/
中国统计信息网提供全国各地各行业最新的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经济信息、GDP 资料等。 部分数据是免费的。
12.中国报告大厅
http://www.chinabgao.com/
中国报告大厅是互联网市场研究报告平台,汇集各行业研究报告及行业年鉴等数据资讯,数据对外免费开放。
13.中研网数据
https://d.chinairn.com/
中研究网全称为中国行业研究文库,是专注市场研究的权威资讯平台,涉及行业包括医疗医药保健、IT、机械电子等。
14.中国信通院
http://www.caict.ac.cn/
信通院全程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主要涉及的领域是信息通信领域。
15.中国统计年鉴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
中国统计年鉴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涉及年份从1999年至今,数据可直接下载。
总结
以上就是本次分享的数据源网站了,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欢迎转发分享。
人体胰岛素下降是什么原因?
感谢您的邀请,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会员吴一波来回答您的问题。引起人体胰岛素下降的原因可能有:吸烟、饮酒、饮食结构、肥胖、遗传、慢性疾病等。那么这些原因又是如何导致胰岛素分泌下降的呢?
烟中含有尼古丁、一氧化碳、焦油、去甲烟碱等有害物质,它们使葡萄糖转运蛋白合成减少,从而使胰岛素作用减弱(胰岛素需要激活葡萄糖转运蛋白,才能发挥降低血糖的作用;就像笔芯和笔壳一样,两者皆有,才能发挥作用,缺一不可);吸烟产生的肿瘤坏死因子α也能促进脂肪细胞的分解及游离脂肪酸的释放,可间接诱导胰岛素抵抗。当发生胰岛素抵抗时,胰腺就会分泌更多的胰岛素来支持,以恢复血糖;但长期以往,胰腺也会坚持不住,然后作为生产者,当其功能下降后,产出自然就慢慢减少了。
对于长期饮酒人群来说,胰岛素敏感性显著降低,糖耐量异常发病率显著增高。因为长期饮酒可诱发包括骨骼肌、脂肪、肝脏在内多种胰岛素靶器官胰岛素抵抗;也可直接损害胰岛β细胞胰岛素的合成和释放能力。故长期饮酒更是可怕,不仅会增加胰腺的工作量,也会对其直接发动攻击,导致胰岛素分泌逐渐减少。
在饮食结构方面,如果高热量、高脂肪、高蛋白质、高糖类和精制蔗糖摄入过多,会增加胰岛素抵抗的发生率,加重胰腺的负担,久而久之使胰腺的产胰岛素功能渐渐衰弱,胰岛素分泌也会减少。高脂饮食可改变细胞膜中脂肪酸含量,阻碍胰岛素受体功能,影响葡萄糖的转运,抑制葡萄糖的氧化利用,引起胰岛β细胞凋亡。故而如果饮食结构不合理,也会导致胰岛素的分泌减少。
如果您喜欢的话,请点击右上关注,更多健康知识和您分享!肥胖也会产生胰岛素抵抗的作用,特别是中心性肥胖,使胰腺逐渐不能正常工作,导致胰岛素的分泌逐渐减少。
糖尿病具有明显的遗传倾向,是一种多基因-多因子遗传性疾病。因此,如果自己的直系亲属有患糖尿病,那么下一代患病的可能性比无糖尿病病史的将会高出许多倍。但这只是概率上的可能性,并不表示一定会发生。
在慢性病方面,如果有高血压的患者,其患糖尿病的危险比正常血压者高10倍;血脂异常者,也会加剧胰岛素分泌减少的发生,会加快患上糖尿病的节奏。
当然,引起胰岛素分泌减少的原因还有其他,今天先分享以上主要的几点哈。
对所分享的内容总结如下:问题回答:福建医科大学 连思恒 审核:吴一波长期抽烟的人会得新型肺炎吗?
长期抽烟的人会得新型肺炎吗
长期抽烟的人有可能会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又称新型肺炎,是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感染引起的呼吸系统疾病,常见的表现为发热、乏力、干咳,有些病人可以出现喉咙干痒、喉咙疼痛、鼻塞、流涕、腹泻等症状,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等表现。所有人都有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风险。
吸烟可以产生焦油、一氧化碳、尼古丁、二噁英、刺激性烟雾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可以引起对血管、呼吸道、心脏、肺等组织或器官造成损伤,会降低呼吸道对各种病原体的抵抗能力。因此吸烟者更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发生严重情况的风险也更高。
吸烟者应尽早戒烟,同时通过戴口罩、远离病人或疑似者、增强自身的营养、适量运动等方式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如怀疑自己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采取防护措施再及时就诊,就诊时应避免传染他人。
本内容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特需感染内科 副主任医师 周宝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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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业病的问题?
建议申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工作场所进行噪音检测,然后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噪音聋。鉴定为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及申请赔偿。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4)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
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
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
职业性放射性: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八十六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alsjs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