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网站的目的,信息分几种种类?
分类信息网站的目的,信息分几种种类?
信息类别是信息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侧面进行分类。
(一)社会信息和非社会信息。社会信息(文化信息)是人际传播信息,包括一切由人创造的、具有广义社会价值的文化形态和观念形态的信息。非社会信息(自然信息)是一切非人际传播的信息,是自然界物质系统以质、能波动形式呈现的自身状态和结构,以及环境对人的自然力作用。如生物信息、神经信息、矿产信息、天体信息等。社会信息又可分为“功能信息”和“非功能信息”。非社会信息又可分为“有用信息”和“无用信息”。
(二)信息可分为三个层次,即语法信息、语义信息(意义信息)和语用信息。
(三)直接信息和间接信息。直接信息即从人的直接经验中所获得的信息,如通过观察社会和自然所获得的信息。直接信息多指事实或现象信息,即直接感知事物运动的存在形式。间接信息包括书籍、文献、资料、数据等,是人通过中介知识获得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
城市分类的意义?
城市分类是为了区别经济差异。
新闻消息分为几类?
新闻的类型分四种:消息、通讯、评论、专访。拓展资料消息:消息一般报道事实比较单一,突出最新鲜、最重要的事实,文字简洁,时效性最强。消息一般分为标题、导语、正文、背景和尾声五个部分。
通讯:通讯是一种比消息更详细和生动地报道客观事实或典型人物的新闻体裁,它以叙述和描写为主,兼用6议论、抒情以及修辞等表达方式,及时报道现实生活中有影响的人物、事件、工作经验和地方风情等。
新闻专访:新闻专访是记者事先选定采访对象,对特定的人物、文体、事件和风物进行专题性现场访问之后所写的报道,是集新闻性、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炉的一种可读性很强的新闻体裁。
新闻评论:新闻评论是一种对最新发生的新闻提出的一定看法和意见的文章,是就当前具有普遍意义的新闻事件和重大问题发表议论、讲道理,有着鲜明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的一种政论文体,是新闻媒介中各种形式评论的总称。
如何理解识别在国际私法上的重要意义?
一、识别的概念
识别(characterization),又叫定性(qualification)或归类(classification),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识别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由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丹在19世纪末分别又几乎是同时发现的。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一方面,识别是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的识别,即对国际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加以分类或定性,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有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称之为“诉因的识别”(classification of the cause of action),因为在对国际民商事案件适用冲突规范时,首先要明确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事实或问题属于什么法律范畴,比如说,是属于合同问题还是属于侵权问题,是属于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属于婚姻形式问题,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等等。只有先明确了这一点,才能根据有关的冲突规范去进行法律选择。另一方面,识别也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所使用的法律术语进行解释。任何一条冲突规范的范围或系属,虽然都是用一些法律名词或概念表示出来的,但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各国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有时即使表面上一样,但各国对它们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在各国法律中均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但它们对什么是动产、什么是不动产却有不同的理解。正由于各国在这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有必要对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依据一定的法律进行定性,看它们属于什么法律范畴,然后根据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解释去确定准据法。
二、识别的依据
对同一事实或问题,对同一冲突规范,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进行识别,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种不同的结论又会直接影响到冲突规范的适用,影响到准据法的选择,影响到案件的解决,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依据什么法律进行识别关系重大。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依据什么法律进行识别的问题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依法院地法识别说
此说由德国学者卡恩(F.Kahn)和法国学者巴丹(Bartin)倡导,得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和许多国家的实践的肯定。其主要理由是:冲突规范是国内法,因而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概念只能依据其所属国家的国内法(亦即法院地法)来解释。立法者对其所立的冲突法有权进行解释。
(二)依准据法识别说
此说为法国学者德帕涅(F.C.R.Despagnet)和德国学者沃尔夫所倡导,主张完全依照法律关系本身的准据法来解决该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追随该学说的学者和判例并不多,因为解决识别问题,旨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而该说主张依据准据法来识别,不免使自己陷入逻辑上的恶性循环,很难自圆其说。
(三)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theory of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and comparative law)是由德国的拉贝尔(E.Rabel)和英国的贝克特(Beckett)提出来的,他们认为:(1)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概念与实体法中所使用的概念时常是互相独立的,而不是必然同一的。(2)从实体法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的冲突法,可以在分析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普遍性的概念,从而用普遍性的概念来进行识别,使识别逐渐达到统一。这种主张虽然很具有吸引力,但到目前为止,根据比较法的研究,各国法律中所有的普遍性的共同概念,虽有一些,但毕竟还不多。而且,要真正消除各国法律在认识上的分歧,只有彻底改变各国的法律本身才能办到,这自然是不可能的。因此,依据这种学说进行识别并不现实。
(四)个案识别说
德国的克格尔(G.Kegel)等学者主张此说。这种学说对于识别问题不主张采取统一的解决办法,而主张对不同的案件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持这种主张的人认为,除非在国际条约中制定了统一的识别原则,不存在什么统一的识别原则,识别问题归根到底只是一个冲突规范的解释问题;在适用冲突规范时,由于涉及内外国法律的适用问题,对于识别的依据问题,应该根据冲突规范的目的去考虑是依据法院地法还是依据法律关系本身的准据法。
(五)二级识剐说
英国学者戚希尔于1938年、罗伯逊(A.A.Robertson)于1942年先后提出识别问题可以通过一级识别(primary characterization)和二级识别(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来解决。一级识别的任务是把问题归人到适当的法律范畴或按照法律分类对事实加以归类;二级识别是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两者的区别在于:一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选出之前,必须依法院地法识别;二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选出之后,要依准据法进行识别。但有一些学者对该主张持批判或反对的态度。他们认为,将识别分为一级识别和二级识别是不现实的、人为的,且容易导致专断的结果;而且,不同的学者对一级识别和二级识别的划分标准也常不一致;另外,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院在实践中采用过这种理论。
综上所述,识别过程是根据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步骤之一,对于究竟依什么法律进行识别不能一概而论。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从有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出发,主要应依据法院地法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对自己的冲突规范加以解释;同时,也应适当考虑依据与有关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进行识别,因为有时仅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是行不通的,如关于不动产的识别,对法院地法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有关事实的识别等。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关于识别问题的规定。
你认为垃圾分类有什么意义?
随着7月1日的临近,《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正式执行,从上个月初开始小区居委和物业紧锣密鼓的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从宣传垃圾分类的意义到征求小区垃圾倒放点的的安排意见。本月10日一座座简洁明亮的垃圾小屋建成,居委会一声令下,小区垃圾分类正式试运行。
老实说,当初我像一部分市民一样对上海市能否顺利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不抱太多的希望。记得20多年前上海有些小区已多次推行过生活垃圾分类措施,往往是轰轰烈烈开始,草草了事,垃圾分类形同虚设。
这次上海市立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但是大家还是有所担心,要一夜之间改变市民乱扔垃圾的习惯,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作为一个普通市民我报名加入了志愿者的队伍。首先我在我们楼组长李老师的陪同下按家按户,征求居民的对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法的意见时,出乎我意料,家家户户都对生活垃圾分类规定都十分理解和支持,都纷纷表示一定会认真按规定分类倒生活垃圾。
近两周来我参加了志愿者活动,现场指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感触良多。每周五晚上7点到8点我负责一个垃圾小屋的值班,在短短一个小时里,有近40几位居民来投放生活垃圾,百分之九十的居民已经把生活垃圾分理的很正确,按干、湿、可回收和有毒垃圾很熟练的投入规定的垃圾桶里,不需指导。同时对我们志愿者都投过一个赞许的目光,道一声:辛苦了! 更有一位年轻漂亮的姑娘发现洗手盆没有肥皂,主动送过来一块香皂放在洗手盆边,方便居民清洗,使我十分感动。
通过一段时间参与垃圾分类志愿者的活动,使我对上海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对搞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竖立了信心。
以前一项工作推行不顺,总是埋怨市民素质不高,其实则不然,只要是政府态度坚决,宣传教育到位,措施得当,上海市民都愿意主动配合的,相信这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定会顺利开展。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实事。正像我的一位好友说的那样:垃圾分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为子孙后代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