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招工信息,如何分辨招聘网站招聘岗位信息的真实性?

2023-09-14 14:35:04 31阅读

今天的招工信息,如何分辨招聘网站招聘岗位信息的真实性?

关于招聘网站招聘岗位信息的事情,那真是有点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了。

从应聘者的角度来看,输入搜索职位,就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除了日期略有差异外,其它真看不出有什么区别,更无法知道招聘的实时状态。

那我们角色转换,用人单位的HR招聘人员对本公司的招聘岗位情况是最了解的。

今天的招工信息,如何分辨招聘网站招聘岗位信息的真实性?

网上的招聘岗位大概有这几种情形:

急招的岗位,每天会及时刷新、置顶、必要时放首页。

不紧急且招聘周期长的岗位,也会发布到网站上,定期刷新,收集简历。

已招到的岗位,刚入职,人员试用期或叫不稳定期,招聘职位还会挂在网上,做人员储备。

人员已稳定岗位,按流程应该放暂停招聘或停止招聘或让其自然过期。

还有一种情况,HR已经把职位发布在网上,但招聘计划有变,不招了,但职位没有撤销。

当然不排除有些企业的恶意招聘行为,为了打广告、做推销等。

HR实际操作

HR通常的作法是只要有招聘需要,就会把职位放到网上。

招聘网站对公司而言是有偿服务,按招聘职位数、简历数收费,每个职位在网上发布是有有效期的。

于是HR也不会盲目浪费资源,职位一旦发布,就会放着,不会更新它的招聘状态(暂停或停止),直到自然过期。每天刷新的时候,也不会区别对待,所有有效职位一键批量刷新。

所以招聘网站上的岗位信息不存在所谓真实性的问题。说白了,招聘本身就是用人单位占主导地位的事情,信息对求职者是屏蔽的,应聘者是完全被动的。这也是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所决定的。

做为求职者,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首先筛除那些有恶意招聘行为的公司

你会发现有些公司长年累月挂着相同的职位而且大量招聘。

判断正规招聘岗位信息

一个正规的招聘岗位信息包括:岗位描述/工作内容、职位要求、公司介绍等。如果没有这些要素,就有待考量了。或者要求很低,是人都可以干的,就是个坑。

了解更多信息

通过公司名和介绍在网上查找更多公司信息、实力、规模,进一步了解职位相关情况及可靠性。

注意细节

如职位的发布日期或更新日期,间接推算职位招了多长时间。

主动联系

有些招聘信息上会留有公司或HR的联系方式,电话或邮件确认一下该职位招聘情况,是否仍在招聘等。

在什么网站上找工作比较靠谱?

人社部门的网站找工作最靠谱!他们发布的省内招聘的消息真实可靠值得信赖,发的省外的招工信息比较全面,讲了工资,伙食补贴,交通,假日,加班费等等(点开阅读配图2)如果省外企业招聘的人数多,人社局还会统一包车包专列输运到目的地。昭通镇雄就组织了一个车队输送1000名外出务工人员抵达了浙江的永康当晩即被上百家企业接走。曲靖人社包高铁专列将人送到了广东,盐津先包大巴到四川,然后务工人员乘飞机到了浙江的嘉兴南湖。

我想招一个厨艺精湛的厨师?

招聘厨师一般三种渠道,在招聘网站(赶集58(传统网站)上啥班(短视频招聘)大街网(应届生求职))发布信息等待求职者递交简历,熟人介绍或者朋友推荐,当地的社会招聘会

个人信息泄露?

以海量数据为特征的互联网时代,使得人们对各种信息给予了前所未有的热情和关注。其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普通老百姓对自身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空前高涨,国家也不断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时代的特征决定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目前的疫情防控期间,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仅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这些基本信息被多次收集和使用,就连出行轨迹这样被认为带有一定隐私性质的个人信息也被多次处理。虽然疫情当前,为了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没有人会去拒绝有关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但作为普通老百姓,可能都会担心这样的一个问题:我的信息被收集,会不会被泄露、会不会流入黑灰产业,并因此带来其他风险呢?本文试图对疫情防控情势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方面的问题做一些简单的分析和解读。

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含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也明确指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尽管《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概念的文字表述略有不同,但基本含义并无区别。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说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第一,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必须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将某一特定的自然人区分出来的信息。比如某人的身份证号码,可直接确认某人的特定身份。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信息虽不能单独“锁定”某个特定的自然人,但该信息结合其他信息后,可“识别”某人,该信息亦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第二,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必须要有一定载体。没有以一定的载体记录下的信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第三,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图片引自网络)

理解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需要注意公民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在《民法典》中共同规定于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中,这种规定本身就说明了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密切联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则是自然人对其隐私自主支配和控制,排除他人侵扰的权利。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之一。我们注意到,自然人的隐私中了包括了私密信息,正常情况下,该私密信息也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那么对于自然人的私密信息的保护究竟是从隐私权的角度予以保护,还是归属于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其实,我国《民法典》对此已经作出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秘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件)中指出,个人的整体信息因包含了隐私而整体上成为隐私信息,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寻求救济。

公民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5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是指任何机构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之前,应当将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用途等具体情况告知个人信息的主体,并获取该自然人的同意。应当说,该原则是个人信息得以尊重和保护的基石,该原则在一般情况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但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基于特定目的和需要,有关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需取得个人同意,这此情形包括: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依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图片引自网络)

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信息处理者依法负有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这此法定义务包括: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同时,法律还要求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第1039条还专门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最不应该被忽视的其实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身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3条也明确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还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和个人信息主体的法定权利。应当说,从基本层面来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立。

疫情形势下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的相关问题

1、为防控疫情,相关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构,有权不经个人同意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前已提及,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的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情况下,相关机构有权不经个人同意,直接处理个人信息。2020年2月4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据此,在目前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授权的机构,且仅限于该部分授权机构,有权不经个人同意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

2、疫情形势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同样应受到依法保护。疫情防控并不抗拒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为了防控疫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机构有权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这一点不难理解。问题是,我们能否以防控疫情为由,弱化或者否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当然不能。事实上,不仅《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有关机构作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义务,而且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对此也有规定。前述提及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网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因此,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国家疫情防控政策方面来看,即便是为了疫情防控,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依然要依法予以保护。疫情防控并不能抗拒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3、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与个人信息保护并不当然冲突。

疫情防控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两者完全可以依法兼得,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实践中对该问题的错误认识应当予以纠正。有人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冲突,但只要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种冲突是一种假想,实际上并不存在。举例来说,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公民在确诊病情后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近日活动轨迹。掌握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后,基于公众的知情权和疫情防控的需要,有关部门对掌握的个人信息依法脱敏处理后,将与疫情防控相关、且公众应当知悉的信息向社会公布。

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有关机关并非无原则地公开个人信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和脱敏处理。同时,社会公众的知情范围也应当仅限于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信息,并非自然人的所有个人信息公众都有权知悉。比如,确诊病人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这些信息,既不属于有关机关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应当公开的信息,也非社会公众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应当知悉的信息。在正确理解公众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真正内涵后,我们发现其实二者并无冲突可言。实践中还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机构在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实际上是对个人信息保护中本应坚持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否定。对此,我们认为,虽然知情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但如前所述,法律在规定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例外。法律的规定原本就是这样,何谈在疫情防控下这一原则的失灵?

4、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护个人信息的关键是有关机构严格依法处理个人信息。

根据前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及相关国家政策已经就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框架做出了明确规定。当然,这些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实践中,已有人大代表建议加快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建立突发事件与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规定突发事件与疫情防控中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个人信息的保护限度等内容。但个人认为,许多法律规固然需要进一步细化和修订,但目前情势下,对个人信息加强保护热的重点却在于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几起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例均是相关人员违规操作的结果。疫情防控,并不抗拒个人信息的保护,这是我们必须树立的基本理念。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公开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违规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追究。

工资写的7000到10000元以上?

职场小不懂认为:网上招聘船员,工资写的7000到10000元以上,写的很好是真的吗?真的靠谱吗?这是真的,而且很靠谱。想要胜任船员,需要克服三个方面的因素:一、船上的条件艰苦,身体素质要好,心理素质要强。二、家人能否坚定地支持自己,自己能否控制得住思念之情。三、乏味而孤独的生活与非常一般的吃住,自己能否适应。

1.为什么当船员要身体体质好,心理素质强呢?

因为船上条件艰苦,而且出船时间长。没有好的身体和过硬的素质,很难扛过来。陆地是静止的,大海却是浮动的。在变幻莫测的海上,汹涌的浪峰上摇晃,海员在船上,路走不稳,饭吃不好,觉睡不香。虽然工作强度不大,但不管什么样的情况,必须坚持工作,在驾驶台,要了望航路,掌握航向航速;在机舱里,要保持机器的运行,对设备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进行处理。风浪大时,晕船严重,有的人胃里面翻江倒海,但仍要坚守岗位,因为安全生产容不得一丝疏忽。出船一次,短则一两月,长则四月到半年,甚至一年以上。

2.为什么说家人要无条件地支持自己,自己要能控制得住相思之苦?

我有一朋友,她的男朋友就是船员,因为他本身喜欢,所以选择了这份职业,但是两个人谈恋爱以后,基本上一年就连聊个微信都不容易,更别说见面了,见不到几次面,非常偶尔能看到他更新一次朋友圈。

这样聚少离多的日子自然让双方都感到十分乏味,感情变淡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他和家人朋友之间也联系很少,这样的生活不是一般人可以受得了的,人如果长时间不和家人朋友联系,那他肯定会十分压抑,心理状态可能会出现问题。

3.为什么说船上生活乏味,吃住一般呢?

船员每天就是在船上工作,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天天都是一样的人,一样的环境,一样的生活,十分乏味,虽然包吃住,但是吃的不好,因为食材有限,选择也很少。住的也一般,颠簸不已,睡得不踏实。而且娱乐活动也很少,感觉就像是回到古代一样,生活的乐趣完全没有了,最为重要的是信号不稳定,这样的生活我相信对于现在很多年轻人来说是完全忍受不了的。

如果能克服以上三点,船员的工作还是能轻松上任的。船员最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按部就班的把操作规范严格执行好。无论船长还是值班水手、机工,都有固定的操作规范,没有太多难度,主要以重复操作为主。

如果都是职业起点,船员的收入是高于陆地上绝大部分职业的,特别是相同的个人条件下。

2019年10月29日,某航运交易所发布的薪酬。

注:1、集装箱船样本包括:﹤8000TEU、8000-15000TEU;

2、干散货船样本包括:Capesize、Panamax、Handysize;

3、油轮样本包括:VLCC、Suzemax、Aframax;

4、化学品船样本包括:远洋、近洋。

5、薪酬单位为美元。

正式普通船员月收入7000-8000,有些远洋海轮正式普通船员(如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综合月收入能有8000-10000元(人民币),中高级船员收入更高些。

而且相对于其他一些职业,船员职业发展是相对公平的,有明确的分级和晋级路径,只要工作上进认真,严格按照政策和标准进行学习和升级,职业发展是有预期的。

一、“四大头”(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需求在增加。

船长、轮机长需求在增加,尤其是有大型船舶优质资历的船长、轮机长依旧紧俏。大副、大管轮市场上有一定富余。年龄结构合理、资历工整、有国外管理公司或船东服务经验的大副大管轮相对容易找到合适的船舶。

二、“四小头”(二副、二管轮、电机员(ETO)、三副、三管轮):供不应求。三副、三管很缺。

三副、三管轮轮仍旧缺乏,工资水平一直在小幅度上浮中。

二副、二管轮总体看供需平衡,好资历的并且英语好的二副、二管轮需求在逐步增加。

电机员ETO一直深受欢迎。

三、普通船员(水手长、机工长、水手、机工、大厨、服务生):资历的水头、机头的供求的需求量大。尤其是持有高证的水手、机工更是紧缺。

从现有的市场发展来看,近几年,船员的需求逐步上升,船员的就业压力也将逐步下降,就业率相对其他职业而言较高。

自身体质好,心理素质强,后方家人支持,能吃苦耐住寂寞,在船上从普通船员一步步晋升,同样出类拔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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