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爱xx网,92年女生陈菲菲到底被直播出去的是什么?
妓女爱xx网,92年女生陈菲菲到底被直播出去的是什么?
2017年年底,陈菲菲在网上发了一篇《一位 92 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公开叫板周鸿祎及360公司,指责水滴直播侵犯隐私 。由于事关大众隐私,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把周鸿祎、360公司和水滴直播推上了风口浪尖。水滴直播是360旗下一款直播生活秀平台。提供360度无死角全覆盖直播。也就是说所有安装360智能摄像机的地方,将把一切暴露在互联网上,理论上可以被所有人看到。似乎无论是不是这款智能摄像头的用户,每个人的神经都高度紧张起来。你吃饭被偷窥了,你购物被偷窥了,你娱乐被偷窥了,你不雅形象被拍了等等,引起人人自危。周鸿祎指责陈菲菲是黑公关, 接着周鸿祎公关团队一篇《水滴直播事件爆发后,周鸿祎的愤怒、迷茫和坚定》。对于360在此次事件中的立场以及对于幕后的猜测等等。 然后陈菲菲公众号发文《92年女生再致周鸿祎:我告诉你谁是幕后黑手》驳斥周鸿祎。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相互对垒。 最终,2017年12月20日,360公司宣布主动、永久关闭水滴直播平台。水滴直播相关负责人表示,水滴直播本身是一个响应用户需求而出现的创新产品,在这个过程中,水滴直播平台的一些功能存在争议,也存在被恶意利用的可能。
事后陈菲菲表示“我发现有一些其他类似的产品有这个功能的也在陆续下架,如果再看到这样的软件的话,作为自媒体,还是会继续说出来。”
网络如水、电、暖一样,已成为人类日常生活的必须品。用户可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收发、朋友在线聊天、足不出户浏览世界新闻资讯、电子购物等各种活动。网络在方便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将用户个人隐私暴露在潜伏的病毒、木马、黑客、恶意不道德人嗅探的网络环境中。伴随着个人计算机、手机等智能终端的普及,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服务器端存储着越来越多的用户网络服务数据,将大大增加用户个人隐私泄露的可能。个人隐私的保护是重要工作,一方面需要加强相关的网络监管,另一方面需要人们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多加学习相关个人隐私防护技术知识,及时了解最新、最热的用户防护技术,通过国家、个人多方渠道保护个人隐私的防护,从而轻松完成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喜欢我的观点就点个赞,加个关注,谢谢!
你身边有得艾滋病的病人吗?
村里有一个长期在工地上打工的人,由于寂寞得了艾滋病,如今,儿子儿媳也都搬到城里去住了,就剩他一个人孤苦伶仃的独自在家里。
可能是耐不住寂寞,所以得了艾滋病我们村里有一个人得了艾滋病,姓张今年50多岁了。老张年轻的时候,由于长相和家庭的原因,一直没能娶上媳妇。后来经人介绍,娶了一个云南妇女做媳妇。
成家之后,老张变得更加勤劳了,先是在村里跟着别人一起建房子,后来又跟着村里人一起到外面的建筑工地上打工。
婚后不到两年,老张就有了一个男孩,本以为以后会有一个幸福的生活,没成想,当儿子十岁的时候,老张的媳妇嫌弃家里穷,然后就跟着隔壁镇上的一个人跑了。
后来老张就把孩子交给父母照顾,然后一门心思在外面打工赚钱。这些年来,老张在外面确实赚到了一些钱,为了让儿子以后结婚时轻松一些,老张在县城里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
房子买完之后,也花光了老张所有的积蓄,接着,老张继续去外面的工地上打工,毕竟还要给儿子准备彩礼。
前两年老张的儿子顺利结婚了,看着儿子都已经结婚了,老张身上的担子也轻了很多。但由于本身就是一个农民工,所以老张在家里闲不下来,继续在外面的建筑工地上打工,然后把所赚的钱大部分都交给儿子。
村里也有别人和老张一起在建筑工地上打工,回村之后说老张在外面每个月都要去小巷深处的发廊里剃头。一开始村里人都不信,基本上都当是一个笑话在听,包括老张的儿子和儿媳妇也都以为是别人开玩笑的,所以都没有放在心上。
但从大半年前开始,老张就回老家不在外面打工了,主要是因为身体出状况了。起先是脖子肿得很大,后来和村民闲聊的时候竟然昏倒了。
后来送到医院一检查,老张竟然得了艾滋病,一开始家里人还瞒着,后来不知是谁走漏了风声,所以村里人都知道老张得了艾滋病。
老张得了艾滋病,被所有人冷落了当村里所有人都知道老张得了艾滋病这件事后,老张的儿子和儿媳妇也就没脸在村里呆着了,直接从村里搬了出去。
自从老张得了艾滋病后,村里人也都不愿意再与他接触了,哪怕就是走在路上碰面了,也不会与其说话聊天,主要是村里人担心自己会被传染。
有一次,村里有一位老人去世,主家并没有叫老张去帮忙。平时村里有喜事,老张基本上都不会去,但想着是白事,所以就不请自来了。
参与帮忙的村民看到老张竟然来了,所有人都纷纷选择躲避,最后,主家只好当面恳求希望老张回去。也正是因为这件事对老张的打击很大,所以现如今老张几乎在家寸步不离,都是父母帮忙买菜买药。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提到艾滋病,很多人都会感到害怕,,主要就是害怕被传染。其实如果真正去了解一下这种病,就会发现艾滋病并没有传说中那么可怕。
通常情况下,艾滋病的传染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母婴传播,也就是说如果一名孕妇得了艾滋病,那么,她所生的孩子就有很大概率会得艾滋病。第二种传播途径是性传播,第三种传播途径是血液传播。
所以,当我们与艾滋病人聊天的时候,并不会被其传染。
不应该过度的歧视艾滋病患者在正常的日常生活中,艾滋病患者并不是很常见,但如果在人群中有一位艾滋病患者,那么当大家知道这件事情之后,基本上都会选择躲开,并且还会歧视对方。
如果所有的正常人都选择歧视艾滋病患者,那么就会给这些生了病的人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这样就会让他们的病情更加严重,并且会给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甚至会让他们产生轻生的想法。
我们应该以科学的知识来看待艾滋病,不要过度地解读这种疾病,只要保持正常的接触,就绝对不会被其传染,所以我们不应该过度的去歧视艾滋病患者。
以前我曾看过一个新闻,一位身体健康的女孩,为了鼓励艾滋病患者能够正常地工作和生活,同时也为了倡导大家不要歧视艾滋病患者,这位女孩选择与患了艾滋病的人拥抱。我真的很佩服这位女孩的勇气,我们大家都应该给这位女孩点赞,如果所有人都能像这位女孩一样,那么这个社会就更加阳光了。
写在最后有数据表明,95%的艾滋病患者都是通过性传播的,所以我们所有人都应该做到洁身自好,不要去一些乱七八糟的地方,更不要去做一些乱七八糟的事。
请柬应该称呼她为女士还是对象呢?
男的一律称先生,未婚女性称对象,已婚女性称女士(有些已婚女性也乐意别人称其为对象)如果是长辈或领导,就写相应的正式称呼。未婚情侣可以称xx先生、xx对象,或者xx先生偕女友夫妇可以称xx先生、xx女士,或者xx先生偕夫人双玉就是
夫妻间的事能不能向别人说呢?
个人觉得,夫妻间的事最好还是少说或不要向别人诉说!
这是属于你们俩人之间的隐私,过度外露出来肯定不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原因如下:
[1]若你向别人所说的是好事,则难免会遭人忌妒!
夫妻之事时好时坏,犹如那天上的月亮有阴晴圆缺。遇到好事,心情愉快,忍不住向旁人说了出来。
若是刚好遇到倾听者家事不顺,心情郁闷,难免会羡慕嫉妒你有一个好家庭、好爱人。从而内心深处会有不满。
人在心情不爽时,也许会说出一些伤害别人的话语来。最终闹得大家不欢而散!
[2]若你向别人倾诉的是坏事情,则有可能让别人看了笑话!
知人知面不知心,每个人的内心世界不一样,有些城府深的人,当你向他诉说的时候,他可能会不动声色地反过来安慰你。
可是他们有可能会在将来的某一天,以此作为把柄来笑话你。到时候方觉得后悔莫及!
[3]把夫妻间的事情到处乱说的人,只会让别人瞧不起!
别人听到你在外面大事大事宣染你们夫妻间的事情,非但不会觉得你能说会道,反而只会觉得你思想浅薄,毫无素养。
一个有涵养的人是不会轻易地把自家的家事向别人诉说的。
[4]随便向别人诉说夫妻间的事情,很容易引火烧身!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你也许就是随便发下牢骚,发泄一下对另一半的不满,却很容易被一些有心人掂记。
他们也许会误以为你是在对他暗示一些什么意思,从而可能会对你产生一些暖昧的想法。长此以往,对每个人都没有好处。
但是,也有另外一些人的观点正好与此相反,他们认为心里有事情就应该说出来,不必憋在心里。包括夫妻间的事情也不例外。
能有如此信任的朋友是这类人的幸运。他们之间可以毫无顾忌的相互倾诉,并且永远不必担心像以上所说的一些后患。
若是这样的朋友,肯定可以推心置腹,可如果是不太知根知底、也不是完全交心的朋友之间,就应该要有所防范了。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尤其是在谈论夫妻间的事情方面,还是应该多个心眼为好。千万不能张口就乱说乱讲,别看别人在听你诉说的时候很同情你,可是一转身,你家的事情就会变得人尽皆知!
一传十,十传百,事情的真相都被改编得面目全非了。尤其是许多女人,故而才有了“长舍妇”的称谓。
特别是下面这些夫妻间的事情,最好不要轻易地向不信任的人透露出来:
(1)夫妻之间的性生活。
这是极具隐秘性的话题。食、色都是人之本性,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每对夫妻都有自己的相处方式,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可是这样的话题一旦说出口来,性质就会发生了变化。
如若几个心意相通的朋友在一起插科打诨一下,那是无伤大雅的事情。但如若是经常把夫妻间的那点与性相关的事情挂在嘴边,随时随地都在说,那就不可取了。
(2)夫妻间产生了矛盾的事情。
天底下没有不会发生矛盾的夫妻。当两人之间产生误会和矛盾时,应该积极主动的去解决,而不是急急忙忙的告诉别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事情要做,有谁又能帮助你解决你们夫妻间的问题呢?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
假如你一不小心,把你们夫妻间矛盾告诉了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则极有可能只会让矛盾越来越大。永远没有解决的可能性。
(3)夫妻彼此身上存在着的缺点与不足。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人。婚姻就是两个并不完美的人共同组成的一段完美的关系。
夫妻作为关系最亲密的爱人,吃住在一起,在朝夕相处的过程中,对彼此身上的优缺点都知道得一清二楚。
对于这一切,夫妻双方应该私底下多沟通交流,各自都积极主动的去改变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能改变的就尽量去改变,实在改变不了的就相互包容与理解。
而不是逢人便说,逢人便讲,把对方的缺点当成了笑话到处传诵。这样的行为只会损害对方的自尊,让夫妻间的关系变得更加恶劣。
(4)夫妻间的工作与财产状况。
夫妻双方的工作好坏,财产状况的多寡,这同样是属于隐私性的东西。自己知道就行了,又何必四处宣传呢?
如果你们情况比别人好,则容易招来嫉妒之心;反之,如果情况没有别人的好,则容易被人笑话,甚至成为有朝一日别人打击你的把柄。
无论怎么说都不会带来好的结果,所以最好还是少说或不说。
(5)对方亲人朋友的坏话。
对于自己亲人朋友的缺点与不足,对方心知肚明,你就不必再在别人面前说三道四,让对方颜面扫地了。
那样除了能让你过一下嘴瘾之外,毫无用处,更有甚者还会让你们夫妻间的矛盾越来越深。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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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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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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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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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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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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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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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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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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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