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婚恋100,为什么女人都喜欢1米8几的男人?

2023-08-18 06:12:03 46阅读

绝对婚恋100,为什么女人都喜欢1米8几的男人?

女人喜欢1米8的男人,男人喜欢美丽女子,这就是人的天性使然,不必纠结。

和你分享个实验结果:

绝对婚恋100,为什么女人都喜欢1米8几的男人?

新生儿的视力还没有发育好,他们是近视,只能看清楚大约30厘米远的物体——这是哺乳时婴儿的眼睛与母亲的脸的距离。他们也是色盲,不能很好地分辨颜色,对黑白对比强烈的图像更敏感。但是他们却对美丑很有眼力,能够分辨美丽或丑陋的脸庞,并对美丽的脸庞更感兴趣。

在一项研究中,英国埃克塞特大学的研究人员选择了一系列女人头像的照片,让成年人根据这些头像的美丑程度打1~5分,然后把得分最高和最低的照片一对一对地编成一组,每组照片除了美丑程度不同,其他方面(例如亮度、对比度)都相似。再把它们拿给出生1~7天的新生儿看。一个研究者拿着两张照片放在距离新生儿眼睛大约30厘米的地方,另一个研究者在旁边观察。结果发现,几乎所有新生儿都花更多的时间去看美女头像照片。

还要和你说,人本性对善良很喜欢。

婴儿不仅天生喜欢美人,而且似乎还天生喜欢好人。最近的一项研究得出了这个出乎意料的结论。美国耶鲁大学的研究人员让出生6~10个月的婴儿看木偶表演:一个木偶(贴一对大眼睛表示是人)在爬斜坡,爬了两次都没爬上,第三次时,来了一个“好人”木偶,把它推上了坡;或者来了个“坏人”木偶,把它推下了坡。表演结束后,把木偶放到婴儿跟前让他们挑选,几乎所有的婴儿都选了“好人”木偶。但是如果把爬坡木偶的大眼睛去掉,让它不再代表人,而只是一个普通物体,然后重复实验,婴儿则不再偏爱“好人”木偶,说明婴儿看重的是“好人”对别人的帮助。

所以本性的东西我们不必去纠结,经营自己的美好,你会吸引到心仪的女子。

婚烟中的男人自私?

抱抱,先心疼姑娘3秒。

你的文字流露出爆表的无助感。你不懂得人际相处之道,更不会处理亲密关系。

任何的人际都是相互的抢地盘,亲密关系也是人际关系的一种。

所谓的抢地盘就是空间就那么大,双方都必须要抢占一定的空间以维持平衡,才能把关系维持下去。

说得简单点:我做饭,你就得扛煤气罐;我洗衣服,你就得陪孩子玩;你可以啥家务事不做,但得挣钱回来。双方都要在家庭中承担责任才能维持家庭的平衡。

像案例中说的这样的男人,自顾自己,孩子家务都不管,还不想离婚。他当然不想离,好不容易找到这样一个全能保姆,岂能轻易放手。

但案主忘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不相离是他的事,而你却忘了你最重要的一个权力:你拥有对自己生活的选择权,主动选择自己要的生活。你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力。

当然,咱话又说回来,案主如果能够主动去捍卫自己的权力,也不会在亲密关系中如此被动而无招架之力。

所以,要想逆天改变,建议接受心理咨询,让自己更强大才能为自己的人生做主。

祝福,好运🍀

一个人可以同时爱两个人吗?

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

心里同时爱着两个人,尤如冰火两重天,如同一个男人爱着两个女人,一个女人爱着两个男人。

爱的属性

爱情是自私的,是具有排他性的。一个男人同时爱着两个女人,如同脚踩两只船,爱的节奏不会随男人的舞步而协调一致。当两只船渐行渐远时,跌入水中的一定是男人。一个女人同时爱着两个男人,如同在刀尖上跳舞,刺激与险情不会使你的爱,增添多少韵味。

爱的代价

一个男人同时爱着两个女人,纸里是包不住火的,总有一天要晒在阳光下。与老婆的爱的誓言、爱的承诺,都会成为过眼云烟、鸡飞蛋打,最后结局只能是净身出户,妻离子散。与情人的甜甜蜜蜜,只是一杯自酿的苦酒,只能自己一饮而尽。

一个女人同时爱着两个男人,总有鲜花落败的时候,总会在风雨中无影无踪。老公的愤怒与绝情,如同山崩海啸,瞬间吞噬你的爱情港湾,当初的柔情似水、白头到老,都化为了一缕青烟。情人的花前月下,只能是雾里看花、水中捞月。

无言的结局

一个男人爱着两个女人也好,一个女人爱着两个男人也罢,都是一场失败的无言结局。女人不会容忍男人的移情别恋、左拥右抱,因为现在的女人独立自主,都会捍卫自己的尊严。男人也会维护自己的底线和血性,不会戴上这顶绿帽子,男人都会兵戎相见,刀光剑影。

不爱了,缘份尽了,就好合好散。否则,就坚定的爱自己的家,自己的家人。财富固然让人幸福,家庭的快乐才是最大的幸福。

有哪些让你豁然开朗的句子?

1、我有我的偏执,你有你的执迷不悟。都是彼此生命中来去匆匆的过路人,谁又能怨谁;来不及说的话,不论道歉、感谢、示爱,就趁现在。因为我们无法得知明天会发生什么事;爱我的,是用爱来度我;伤我的,是用苦来度我。从今以后,懂得自爱,也更懂得珍惜所有爱我的人。

2、你有没有经历过绝望,就是你以为拥有全世界的时候,却发现每个人都只是在向你撒谎,那种感觉真的真的很痛;真情和假意,只要学着把它看成香槟里飘飞的小气泡,也就不必太认真。伤感过去,会微笑宽容。毕竟,太甜的东西,都不可能是货真价实的;如果自己不努力,谁也给不了你想要的生活。梦想不会逃跑,逃跑的永远是自己。

3、感情不是水龙头,不能说关就关,但可以像电池慢慢的消耗,总有一天,会耗尽所有的念想;你焦虑的根本原因:能力不足,梦想又多,无非是贪心;愿意付出,又不肯拼,无非是妄念;反复纠结,过于矫情,无非是软弱;我不会挽留任何一个企图抛弃我的人,就像不会把吐出来的东西再嚼一遍。

4、以前认为穷不过三代的意思是,穷到三代以后就不会再穷了。长大后才知道穷到第三代已经穷的连媳妇都娶不到了,也就没有第四代了;这个世界上有百分之五十的烦恼都是通过好好睡一觉就能解决的。至于剩下的一半,等睡醒再去想;做一个特别简单的人,好相处就处,不好相处就不处,不必对每个人好,他们又不给你打钱。

5、站得更高才可以看得更远,懂得的越多就会得到的越多,所以唯有不断的兖实自己,让自己能像巨人一样拥有强大的体魄,像阿凡提拥有过人的智慧,才能让自己处于不败之地;一个人的名字也许会起错,但外号却是绝不会起错的;不要去感谢那些曾经伤害你的人,说什么是他们让你成长。这对那些爱你的人一点也不公平。要记住让你成长的是你的努力,而支持你努力下去的是身边那些爱你的人。

6、遇见你是命运的安排,成为了朋友是我的选择,而爱上你是我无法控制的意外;想你,是一种美丽的忧伤和甜蜜的惆怅。心里面,却是一种用什么语言也无法表达的温馨;其实有很多人你留不住,最后会发现身边的人越来越少,距离在那里,时间在那里。每个人都在成长和改变,岁月让我们越来越沉默,多少友谊,到最后只剩下点赞。

7、大概,每个学不会分手的人,都会遇到一个不能在一起的人,放手舍不得,坚持又太累,爱而不得时最煎熬;猫喜欢吃鱼,可猫不会游泳;鱼喜欢吃蚯蚓,可鱼又不能上岸。上帝给了你很多誘惑,却不让你轻易得到。但是,总不能流血就喊痛,怕黑就开灯,想念就联系,疲惫就放空,孤立就讨好,脆弱就想家;少年的时候,我疯狂的喜欢“带我走”这三个字。现在,我再也不会任性的让任何人带我走。我学会了,自己走。

8、我不好,但只有一个。珍惜也好,不珍惜也罢。如果哪天你把我弄丢了,我不再让你找到我。友情也好,爱情也罢。我若离去,后会无期;有时候你把什么放下了,不是因为突然就舍得了,而是因为期限到了,任性够了成熟多了,也就知道这一页该翻过去了;友情里不喜欢假装也不喜欢凑合,爱情里学不会低头也学不会将就。

9、就算我哭到凌晨五点,七点也还是要起床上班,我那么爱你,可生活向来不会给我喘息的机会;原谅我的慢灵魂,我担心会找不到我的世界;生活没有十全十美,简单就好;有一种心境,虽经历人间冷暖,依旧温润;有一种微笑,虽经历风霜雨雪,依然灿烂。

10、人生是一场经历,需要用心去体会。有些事,看不清会纠结,看清了会心痛;真正在乎你的人,口袋里总是有糖,而不是大道理。他知道江湖险恶,并且只想照顾好你;有些话说与不说都是伤感,有些人留与不留都会离开,如果我放弃了,不是因为我输了,而是我懂了。

老祖宗说:“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读书遇到的好句子,我们不迷恋鸡汤,但作为新时代(更何况要考研)的年轻人,多打开自己,多吸收优质的、异质的知识,对思想、对生活乃至对复习都有好处,毕竟有人说过,考研复习不是最难的,难的是应付各种各样的琐事、还要收拾完以后重新振奋、上路复习。

「那一天我二十一岁,在我一生的黄金时代。我有好多奢望。我想爱,想吃,还想在一瞬间变成天上半明半暗的云。后来我才知道,生活就是个缓慢受锤的过程,人一天天老下去,奢望也一天天消失,最后变得像挨了锤的牛一样。可是我当时没有预见到这一点。我觉得自己会永远生猛下去,什么也锤不了我。」

------王小波《黄金时代》

「当人被迫陷入和自己的志趣相冲突的庸碌无为的生活中,作为一种姿态或是一种象征,必然会借助于一种恶习,因为与之相比恹恹生病更显得消极。」

------王朔

「生活中只有一种英雄主义,那就是在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

------罗曼·罗兰

「一点点小事就可以安慰我们,因为一点点小事就可以刺痛我们。」

------帕斯卡尔

「大半的人在二十岁或三十岁上就死了:一过这个年龄,他们只变了自己的影子;以后的生命不过是用来模仿自己,把以前所说的、所做的、所想的,一天天的重复,而且重复的方式越来越机械,越来越说腔走板。」

------约翰克利斯朵夫

「思考越多,决不意味着解决了更多问题,相反,思考越多,就会发现更多的问题和漏洞。一句话的力量太小了,真正产生影响的是经历或情境。因此近来让我印象深刻的是这句话:“阅读者在死前已经以不同的身份活过上千次。”玖健说道,“从不读书的人却只活了一次。” 」

------《冰与火之歌卷五·魔龙的狂舞》网友自译版

「生活不可能像你想象得那么好,但也不会像你想象得那么糟。我觉得人的脆弱和坚强都超乎自己的想象。有时,我可能脆弱得一句话就泪流满面,有时,也发现自己咬着牙走了很长的路。」

------莫泊桑

「不能忍受无聊的一代人,将是平庸的一代人。不能忍耐无聊,生活就会变成持续的对无聊的逃离。」

1.活着一天,就是有福气,就该珍惜。当我哭泣我没有鞋子穿的时候,我发现有人却没有脚。

2.宁可自己去原谅别人,莫让别人来原谅你。

3.世界原本就不是属于你,因此你用不着抛弃,要抛弃的是一切的执著。万物皆为我所用,但非我所属。

4.别人可以违背因果,别人可以害我们,打我们,毁谤我们。可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憎恨别人,为什么?我们一定要保有一颗完整的本性和一颗清净的心。

5.你有你的生命观,我有我的生命观,我不干涉你。只要我能,我就感化你。如果不能,那我就认命。

6.如果你准备结婚的话,告诉你一句非常重要的哲学名言「你一定要忍耐包容对方的缺点,世界上没有绝对幸福圆满的婚姻,幸福只是来自于无限的容忍与互相尊重。

7.我的财富并不是因为我拥有很多,而是我要求的很少。

8.不是某人使我烦恼,而是我拿某人的言行来烦恼自己。

9.活在别人的掌声中,是禁不起考验的人。

10.如果你能每天呐喊二十一遍「我用不着为这一点小事而烦恼」,你会发现,你心里有一种不可思议的力量,试试看,很管用的。

11.若能一切随他去,便是世间自在人。

12.感谢上苍我所拥有的,感谢上苍我所没有的。

13.来是偶然的,走是必然的。所以你必须,随缘不变,不变随缘。

14.别人永远对,我永远错,这样子比较没烦恼。

15.愚痴的人,一直想要别人了解他。有智慧的人,却努力的了解自己。

16.对于不可改变的事实,除了认命以外,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17.其实爱美的人,只是与自己谈恋爱罢了。

18.说一句谎话,要编造十句谎话来弥补,何苦呢?

19.当你用烦恼心来面对事物时,你会觉得一切都是业障,世界也会变得丑陋可恨。

20.根本不必回头去看咒骂你的人是谁?如果有一条疯狗咬你一口,难道你也要趴下去反咬他一口吗?

21.狂妄的人有救,自卑的人没有救。

22.你什么时候放下,什么时候就没有烦恼。

23.人之所以痛苦,在于追求错误的东西。

24.与其说是别人让你痛苦,不如说是自己的修养不够。

25.命运负责洗牌,但是玩牌的是我们自己!

26.过错是暂时的遗憾,而错过则是永远的遗憾!------罗素

元旦越来越近,后台有许多小伙伴,却好像也越来越闹心:

年终工作收尾的压力,返乡抢火车票的紧张、面对爸妈催婚的恐惧、被亲戚围堵询问时的窘迫......

字里行间,能感受到大家兵荒马乱的内心,与不知下一步该怎么走的迷茫。

“米米,我该怎么办?”

emmm…

如果拥抱能群发,米米真想给伙伴们发去一个大大的拥抱

既然不能的话,这大冷天,米米只能为大家准备一些、同样暖心的句子~

相信总有一句话,会像一束光,破开重重迷雾,让大家豁然开朗,希望大家会喜欢~

不要一味追求强大,

也要学习做个弱者。

在我们心中,常常会产生这样的想法:当弱者是丢人的,我要变强大;

随着这种想法的产生,我们就会有意无意地迫使自己在各个方面都要优秀。

但米米想告诉大家,不能一味地只追求能胜过他人的强大,反而要学习做一个“弱者”。

我所说的“弱者”,当然不是指身体的瘦弱,或者心灵的孱弱;

而是要学习被视为弱者的孩子那样,更关注自己的内心,去体味生活中细微的美好,而不是去在意外界的对我们的看法。

“多关注‘心灵的风景’,生活才能变得更丰富。”

米米觉得,再英勇无畏的将士,偶尔也需要卸下铠甲,当个脚步轻盈的凡人。

把年龄放进括弧里。

“我这把年纪了,应该做不来吧。”

“我还小,这事我不行。”

可能很多人有过这样拘泥于年龄的想法,认为年龄是导致我们“不行”的主要原因。

对此,我只想说,不妨把年龄放在括弧里,时而去掉,时而把括弧强化,弱化。

也就是说,当遇到觉得自己这个年龄做不来的,就把年龄弱化,做着试试看;

而遇到正好适龄的事,那就要强化年龄,更加全力以赴地去做。

“这样,我们才能将自己与年龄解绑,放得开了,离破茧而出也就不远了。”

其实米米觉得,年龄就是一个符号,它本身并不代表什么;

所以,不如就挣脱开年龄这个框框,撒开身,行动起来~

你在这个世界上确实是一个人,

但并不是孤零零哦。

我们在10岁左右会开始意识到,这世上找不出跟自己完全相同的人,原来自己是“独自一个人活着的”;

而就算我们长大了,偶尔也会觉得自己无依无靠的,很孤单。

米米提醒大家,虽然在这个世界上我们确实是一个人,但并不是孤零零;

因为总有一些家人朋友们,认为我们是彼此无可取代的陪伴。

就好像,在朋友的记忆当中,有一段是专属于“你们”的;父母更是不用多说,从出生起,就有着切不开的陪伴。

所以,尽管我们是独自一个人活着的,但也别忘了我们身后站的那些人。

村上春树说:“见到你,我好像多少适应了这个世界。”

当觉得孤独的时候,就去见见那些可爱的家人朋友吧。

夫妻关系并不单纯,

但也因此有趣。

夫妻关系是复杂的,包含了母子关系、父母关系、兄妹或姐弟关系。

所以很多人可能会这么想:能处好一种关系就已经很不错了,还要跟一个具有多重关系的人处一辈子,那得多可怕啊?

米米想对大家说:夫妻关系并不单纯,其中包含了多样关系,但因此也有很多趣味。

也就是说,正是不单纯的夫妻关系,才增加了夫妻之间的乐趣;

比如,在共同抚养儿女时,夫妻之间能看到对方不一样的、有爱的一面。

“用一杯水的单纯,面对一辈子的复杂。”

米米觉得,只要我们内心单纯,关系再怎么复杂,也能一条条捋清楚~

对病情最大的处方,是希望。

这句话很好理解,能重新使人振奋的,是希望;

换句话说,很多人喜欢把事情想成“不可能发生的”,继而事情越会向着“不可能发生”的方向发展。

比方说,当一个孩子被大人贴上“不良少年”的标签时,他就越来越偏向成为不良少年;

当一位父亲被贴上“酗酒”的标签时,他就越来越不可能戒酒。

所以不可随意打消别人的希望,不做专浇冷水的人;

想真正帮助别人或者自己的话,就为他人或自己先点燃希望。

“世界上最美丽的东西,叫做希望。”

米米认为,希望就像一盒未拆的礼物,总让人惊喜又期待。

嘿,别成为“烧光症候群”。

首先要解释一个名词,什么是“烧光症候群”。

很长一段时间拼命为工作卖力,有一天忽然失去了工作意愿,变得有气无力,像个“烧光”的空壳一样,这就是所谓的“烧光症候群”。

这一类人,常常一心扑到工作上,然后不知不觉忘记自己的极限。

所以,为了不要“烧光”,米米建议你们:

工作不要过分,注意节约精力,必须靠吃饭和睡觉来补充能量。

“只有这样,你才能一边卖力工作,一边元气十足地享受生活。”

其实在米米看来,那些真正的高手都是既会工作又会休息的人~

怪毛病,别去怪。

“不要动不动就去挑剔别人的小毛病,因为对人的宽容,社会才能变得更美好。”

我想告诫大家,不要随便指责别人的怪毛病,因为我们并不知道导致他人怪毛病的真正成因是什么。

例如,一个走路内八的女生,可能曾经做过腿部手术;怕小动物的人,可能小时候受过动物的惊吓。

而当我们容得下这些非正常的小毛病时,其实也在说明我们的胸怀宽阔。

“爱,因宽容而长久。”

米米觉得,当我们不再紧抓小毛病不放时,世界都会因此变得美好。

感觉“活不下去”的时候,

就读书学习,充实自己。

从上学到工作,单身到组建家庭,我们人的一生总要面临这些身份、地位和工作内容的巨大改变。

而当我们原有的生活节奏被打破时,就很容易不适应,甚至偶尔会产生“活不下去”的感觉。

“如果不考虑充实、丰富自己的人生的话,就会变成仿佛一直在努力地挖掘自己的坟墓。”

米米的经验是,当我们感觉“活不下去”的时候,最应该做的一件事,就是读书学习,充实自己;

因为在读书学习,充实自己的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能获取一些人生经验。

生活可能枯燥乏味

但总有一句话

让人豁然开朗

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

我把中国法院网同类型案件和宣判发你看看吧!妻子喜欢微信与陌生男子聊天,丈夫邵某戴面具劫奸妻子被刑拘,其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法学—案例点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邵某确实是在妻子不知自己身份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本案中有许多特殊性,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去分析邵某的行为。首先,邵某是受害人的丈夫,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虽然邵某带了面具但仍是其老公,不应该以面具论,也无法改变其作为合法真实丈夫身份的权利义务。因而,邵某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其次,邵某伪装成陌生人“强奸”妻子,他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伤害妻子,他的主观目的不是奸淫,出发点只是为了给妻子以警醒(为了让妻子了解私会网友的危险),虽然方法欠妥;最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对特定人的行为如果不会危及社会其他个体,就不能按犯罪处理。夫妻关系中自然包含了性关系,这是夫妻私事,不能放大到社会不特定人。本案邵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没有对其他人造成危害性。另外本案中的妻子没有要求处理邵某,考虑到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从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刑法谦抑而言,无罪实乃最合理之结局。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1号《人民司法·案例》我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虽未见诸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 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 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 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再如被害人在家长逼婚下与他人结婚,婚后从未与对方同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后来提出离婚,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也一样构成强奸罪。

强迫他人性交、猥亵妇女供其观看,应如何定性?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95号强迫者未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行为人实际上是利用其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其虽然没有亲自直接实施强奸、猥亵行为,但行为人本人仍然构成间接实行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来处理,构成犯罪。被强迫者被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被迫与他人性交的行为,系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通常情况下,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几个犯罪构成要件就构成几个罪名,分别对其各罪定罪量刑后进行并罚,但对结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连续犯等情况,尽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形式上的数罪,但基于法律规定或刑法理论则应按一罪处断。本案被告人基于寻求精神刺激这一目的、在同一时间段内强迫他人对同一行为对象先后实施强奸、猥亵行为的,符合刑法中的吸收犯成立要件,因此,应当依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处罚。被告人为追求精神刺激,强迫他人性交供其观看未遂,再考虑到两人系恋人,在危害后果上与一般强奸犯罪中行为人亲自实施强奸行为有所区别,因此,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的刑罚幅度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被告人选择一般女性难以接受的口交方式予以猥亵,属于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中非常恶劣的一种方式,且其强制猥亵妇女行为已既遂,因此,对其可能适用的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从犯罪事实、情节来看,对其适用强制猥亵妇女罪(既遂)的刑罚比对其适用强奸罪(未遂)的刑罚重。因此,应以强制猥亵妇女(既遂)行为吸收较轻的强奸(未遂)行为,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定罪是准确的。

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吉0381刑初601号被告人尾随被害人至一楼道内,用手臂扼住被害人颈部,谎称其有刀,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摸被害人张某胸部,其欲往下触摸被害人性器官时,因被害人称来“例假”而住手,转而迫使被害人张某用手撸其生殖器。因被告人于某嫌疼,继而强迫被害人用嘴为其啯生殖器,并射精于被害人张某口中。因担心留下证据被公安机关抓获,强迫张某将精液咽下,后被告人于某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强迫被害人张某为其口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为既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于某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进行处罚。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强奸罪的主要证据为被害人报案笔录中的陈述,对此,被告人予以否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于某具有强奸的故意。法院认为,是否实施了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区分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的明显特征。强迫妇女口交的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的强行与妇女性交,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强行与妇女性交行为不宜做扩大解释。即对强奸罪的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应限定为性器官的接触。对强制妇女口交的行为应排除在强奸罪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已将原来的强制猥亵妇女扩大为他人,强制猥亵妇女罪名已经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于某强制妇女口交的行为应按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强奸双性人(DNA检测为X/Y即男性)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刘某既有男性生殖器官,也有女性生殖器官,成长中长期以女性身份生活。成人后有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未进行户籍登记。2013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打电话约前几天通过QQ聊天认识的“女孩”刘某一起吃烧烤,刘某与其男朋友石某某共赴约。饭后石某某先离开,刘某走时,二被告人尾随刘某至一公厕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轮流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刘某在DNA的AMEL基因座检测为X/Y即男性。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既遂。虽然刘某的DNA的AMEL基因为男性,但其无论生理特征还是社会性别均指向女性。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来源于社会生活的,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渠道。刑法学上妇女的核心概念与生物学上的妇女的核心概念存在交叉关系。通常情况下,生物学上的妇女就为刑法学上的妇女。刑法上所认定的妇女是以生物学上的女性为基准,但更多的是因为女性所处的社会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而特地设置相应刑法规范来保护女性。本案中刘某虽然DNA检测鉴定报告DNA的AMEL基因座表现为X/Y,但刘某明显具有女性生理特征,且社会关系一直为女性社会关系,因此不能仅仅因为DNA的AMEL基因座为X/Y而否认其女性生理特征以及女性社会关系。因此在刑法上,认定刘某的性别为女性更加符合刑法法益的要求。某些变性人是否可参照此例,大家也可以研究研究。

用注射器向女性阴道注射精液,是否构成强奸罪?

来源:网传真实案例广西男子马某对外谎称是“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医生”,利用其精液与其他药物组成所谓独家秘方,为女子免费治疗妇科病。一名女子彭某经介绍来到马某处进行按摩治疗(女子此时并不知情秘方里含有精液),治疗后发现阴道内除了药膏外,还有疑似精液的乳白状液体。于是该女子当晚向警方报案,次日马某被警方抓获。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法院当时的依据是,马某违背了妇女意志,利用欺骗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构成强奸罪。但在2013年,法院撤销原审强奸罪的判决,改判马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马某无医师执业资格,对外谎称“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医生”,利用受害者受骗寻求治疗的机会,采用欺骗的手段对妇女进行猥亵,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 首先,可以排除的是强奸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插入说”作为定罪的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阴道内为犯罪既遂;而对于奸淫幼女,我国则采用“接触说”,即只要接触到十四岁以下的女孩生殖器,即可认定为强奸罪。● 其次,侮辱罪在刑法上的解释则比较简单,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其中它们的区别在于刑法解释中对猥亵的定义。其中解释,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即主观目的比侮辱罪多了满足淫秽需求的目的。并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量刑比侮辱罪较重。

欲强奸不成,继而强行要求与其口交和肛交构成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运盐刑初字第44x号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分手后被告人刘某仍然纠缠被害人。某日被告人在车上对被害人多次进行威胁、殴打,并把被害人强行拉至一商务会馆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想做就骗说有炎症,刘某就让给他口交,之后强行将其按到床上,从背后将他的阴茎插入其肛门内,后射精到肛门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但法院认为,据查被告人刘某在毛公商务会馆内,虽然主观上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插入被害人肛门内而非插入其生殖器内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采用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俩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轮奸?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80号

所谓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认识,在一段时间内,先后连续、轮流地对同一名妇女(或幼女)实施奸淫的行为。

轮奸作为强奸罪中的一种情形,其认定关键,首先是看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地实施了奸淫行为,并不要求实施轮奸的人之间必须构成强奸共同犯罪。换言之,轮奸仅是一项共同的事实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奸淫的共同认识,并在共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轮流奸淫行为即可,而与是否符合共同犯罪并无必然关系。实践中,轮奸人之间通常表现为构成强奸共同犯罪,但也不排除不构成强奸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形,例如本案即是。本案中,虽然另一参与轮奸人,因不满14周岁,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二人之间不构成强奸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犯)。但对本案被告人而言,其具有伙同他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地实施奸淫行为的认识和共同行为,因此,仍应认定其具备了轮奸这一事实情节。换一角度说,申某某对王某实施奸淫行为时虽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奸淫行为的存在。相反,被告人李尧与申某某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即使申某某不负刑事责任,亦应认定李尧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

共同轮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如何定性?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90号、792号、983号共同轮奸犯罪案件中,其中某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得逞,不影响对各行为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我们认为,轮奸系情节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二名以上行为人只要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先后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具有轮奸情节:各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得逞,并不影响对各行为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张甲和张乙二人达成强奸被害人杨某的通谋,并对被害人杨某轮流实施强奸行为,虽然张乙的行为未得逞,但并不影响对二被告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但如果没有轮奸共同犯意,比如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该行为人不应认定具有轮奸情节。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强奸行为已得逞,未得逞的行为人亦应认定为强奸犯罪既遂。轮奸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该情节本身只有构成与不构成的问题,而不涉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停止形态问题。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基本原理,只要共同行为人中有一人的犯罪行为得逞,各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未得逞,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当然,如果共同行为人的强奸行为均未得逞,则应当认定所有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为未遂。但共同犯罪人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不构成轮奸。

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却辩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如何认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78号《性侵意见》第19条实际上明确了以下问题:第一,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系幼女,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第二,性侵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第三,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我们认为,从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条款设置及文字表述来看,该款属于对 “明知”认定相对确定的规范指引,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若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例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被告人欲实施强奸导致被害人落水,被告人不实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的,被告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论处?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34号、980号对于被害人李某逃离过程中落水身亡这一事实,应该结合不作为犯罪理论进行评价,这种“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还是按照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实践中存在分歧意见。我们认为,在刑法明确将某些后果规定为加重情节的犯罪中,只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区分直接和间接,都应当纳入该罪评价,因此,如果被害人因被强奸而投河自尽的行为,应当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但具有其他行为介入因果关系的除外。如果具有其他行为介入,则会发生因果关系的断绝。本案中,李某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实是否纳入强奸罪评价,关键在于发生李某失足落水身亡的结果之前是否具有其他行为等因素的介入。很显然,韦风因为先行行为导致其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其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离开现场,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按照通说观点,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即韦风实施了一种行为,只不过这种行为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这种不作为行为的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发生断绝,断绝后发生的行为与后果应当单独作为一个罪质来评价因果关系。而恰恰是这点,在实践中往往会被忽略。本案中,那种主张将韦风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实纳入强奸罪评价的观点,忽视了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忽视了这种行努踣因集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养父”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怀孕引产,犯罪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78号《性侵意见》)第25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首先,关于“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界定。与幼女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顾名思义,也就是与幼女具有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关系。而所谓“家庭”,一般认为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等基础上产生的,共同生活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是具有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的人们长期居住的共同群体。在实践中,考察是否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应当立足家庭的概念,准确把握“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内涵中具有的“质”和“量”的要求。从“质”上来说,需要形成实际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如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监护关系等;从“量”上来说,需要具有共同生活的长期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如果仅有几次的共同居住或者较短时间的共同居住就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共同家庭生活关系”。● 其次,与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成年人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怀孕,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如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长期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怀孕的;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人,奸淫幼女致其怀孕的;或者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感染性病,同时导致幼女怀孕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情节恶劣”。但并不是说,只要奸淫幼女致其怀孕,并同时具有《性侵意见》第25条所列的某一项情节,就必然认定为“情节恶劣”。如进入学生集体宿舍奸淫一名幼女,致该幼女怀孕,如果作案手段一般,也没有其他严重情形,就未必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以威胁方式要求发生性关系并且带被害人来到酒店,被害人趁机报警将其抓获,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预备?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陈某要求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拒绝,陈某遂向张某的多名亲友发送“她在外面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我手中有证据”等内容的威胁短信,并以发送裸照为由胁迫张某。后张某被迫答应陈某至某酒店,到酒店房间之前张某借口打电话,让陈某先进房间,然后张某打电话报警将陈某抓获。强奸罪(正犯)是亲手犯。如果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从刑法理论对犯罪着手的判断标准以及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着手的认定来看,应当要求行为人和被害人有一定的身体接触,从而使得行为人实施强奸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形成紧密连接,即从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开始,已经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后续的目的行为。以暴力手段或灌酒等其他手段实施强奸行为的着手的认定能够满足上述要求。而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的,如果实施威胁手段开始便是着手,则并不必然地认为行为人就能够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目的行为。以前述案例为例,如果认为实施威胁手段时就已经着手,则意味着陈某向张某发出威胁时已经着手,张某去不去酒店都不影响陈某着手的认定。此时,便会出现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现象:强奸罪着手的认定可以在行为人和被害人未曾见面的场合下出现,即“跨越时空”的强奸。对于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人将威胁发送出去后,尽管存在胁迫行为,但不能认定为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已经着手,只有接触并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具有发生性交行为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强奸行为已经着手。因此,前述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尚不能认定为着手,应认定为强奸预备。

介绍他人与智障女或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共犯?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79号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强奸罪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介绍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教唆共同犯罪,适用造意为首原则,不区分主犯、从犯。被告人顾处宝介绍被告人时建成与被害人陈某某认识,并让被告人时建成把被害人陈某某带回家作“老婆”的行为对被告人时建成强奸被害人陈某某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被告人时建成与痴呆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被告人顾处宝的介绍行为对被告人时建成的强奸行为起到了关键的、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被告人顾处宝的行为,被害人陈某某就不会被强奸,所以如对被告人顾处宝不处罚,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对于为他人物色介绍幼女供其奸淫,事后给付中间人金钱财物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中间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根据《性侵意见》关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既然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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