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姻缘,我能在异地民政局查询我的婚姻状况吗?
测姻缘,我能在异地民政局查询我的婚姻状况吗?
你好! 不可以的
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不会去查老公的手机你怎么看?
聪明的女人不会去查老公的手机没错,但是心里没鬼的男人也不怕女人查手机,这是一个双方信任的问题,处理不好还会影响两个人的感情。
为什么说聪明的女人,不会去查老公的手机,原因如下:
一、无条件的尊重和信任自己的丈夫
两个人一起生活,最怕互相猜忌,一个没有尊重、没有信任的家庭,注定是两个人的不幸。
既然选择了自己的丈夫,肯定是经过了婚前关关考验的。如果婚后疑神疑鬼,经常翻老公手机,这会让男方心里很不舒服,有一种不被信任的感觉。如果换做我,我也会很讨厌别人时不时的翻我手机,我会觉得你这么不信任我,好像我要是不做点让你不信任的事都对不起你的怀疑似的。
所以,不要让自己疑神疑鬼毁了自己的幸福生活,选择了自己的另一伴,就要选择相信他。
二、懂得幸福就像是握在手里的沙子,你越是握的太紧,反而越容易散落
两个人走在一起,是求同存异,互相包容,而不是为了对方让对方磨掉棱角,然后再依偎在一起。
生活中很多夫妻就是这样,你越是管着他不抽烟、不喝酒、不泡吧……,他可能越疯狂,你越是怕什么,管着他什么,他越是会做出什么。
在想法设法紧紧抓住他的同时,为什么不努力提高自己呢?所以就算经常查手机,如果他不想被你发现,你也很难发现,因为他可能删微信聊天记录、删除通话记录、买通身边一切同事和朋友。所以婚后的女人更应该懂得这个道理:只有相处起来张弛有度,才能细水长流,才能幸福长久。
三、明白婚姻的真谛就是装糊涂
人的一生中,谁都无法保证自己永远不会犯错,包括在情感上的。可是如果真的因为查手机发现了彼此的一点错误就闹分手和离婚的话,民政局应该会更忙的。
如果两个人真的想过下去,就要学会装傻装糊涂,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把一点小事放大,最后弄到无可挽回的地步。
不要让查手机影响了自己的婚姻,二婚也不是那么容易相处的,从最近来女士被二婚丈夫肢解一案中就可以看出来,二婚的利益关系更大,一辈子可能都在互相提防。
聪明的女人,虽然不查男人手机,但是时刻保留查手机的权利
虽然不会时时刻刻查老公手机,但是随时保留查看的权利,这才是一个女人的智慧。
经常查手机,如果不想被发现的秘密,肯定早就做了处理,而猝不及防的巡查,才能发现问题。
学会察言观色,洞察心理
其实很多女人查老公手机,无非是想证明自己的猜测和臆想。但是一个人的行为动力并不是只有手机能看出来,从平时的说话和神情、行为和举动都是可以看出来的,不妨多观察下,研究下心理学。
内外兼修,提高自己
如果自己足够优秀,就不会患得患失,所以有查手机的功夫,不如好好来提升自己:可以多读书,提高自己的修养;可以从护肤和不熬夜做起,让自己美美哒;可以在职场发挥能量,让自己发光发热……一个这样的自己,难道老公不应该惦记查你的手机吗?
婚姻不容易,且行且珍惜
要明白两个人走在一起不容易,应该互相理解和包容,有问题处理问题,不能冲动,婚姻不容易,且行且珍惜。珍惜自己的另一伴,珍惜自己的幸福,不要因为无谓的小动作破坏的自己的婚姻。
不过话说回来,自己的媳妇不查你手机,不问你去处,不对你撒娇、不对你无理取闹……那你在他她心中还有地位吗?在她的人生中还有用吗?你不觉得岌岌可危吗?
有的人查手机也可能就是单纯的在乎你,寻找安全感,身正不怕影子斜,还怕查手机吗,让她查好了,几次之后她也就不会重复无用功了。
生活中,你的另一半是一个喜欢查手机的人吗,你们都是怎么做的呢,欢迎一起讨论!
我是@优妈咪育儿经 ,喜欢我可以关注我!
什么证据能证明出轨?
一、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婚内出轨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保证书或悔过书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3、照片
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目的。
4、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要能证明其是未经修改的。
二、婚内出轨财产分割要注意什么?
1、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2、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3、离婚损害赔偿承担主体
具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起诉离婚主张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夫妻一方出轨的,法律上通常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若此时起诉离婚,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判决离婚。
2、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原则上不影响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只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但是,一方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忠诚义务,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真实案例可寻的。
4、最后,出轨行为不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取得。法律上会综合考量比较双方各方面的条件,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大人的感情纠葛不是断定孩子抚养权归谁的必要条件,所以,出轨并不影响子女抚养权问题。
迁入户口时会查婚姻状况吗?
1、对于婚姻状况一般只是在进行婚姻登记,或者是离婚的时候是需要进行了解的,但是哪怕在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随意泄露个人的婚姻状况,而对于婚姻状况的查询,只能由公安机关还有婚姻登记处进行查询,个人是没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的,除非是查自己的婚姻状况,而且对于婚姻情况是个人的隐私,就算是查出来什么也不会随意泄露出来。
你们信任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吗?
你这个简单又不简单的问题,真是容易也不容易回答!
其实我对婚姻一贯的宗旨是,没有也不会绝对,百分百的信任对方,虽然我现在婚姻挺幸福的!
我感觉自己是一个婚姻悲观主义者,属于冷眼看婚姻的那一类,绝对不是我爱你我会无条件信任你,为你失去自己奉献所有的人!但这又并不代表我又放弃经营婚姻的消极态度!
我的婚姻生活中,经常表现得不相信老公,比如发了工资我会说,拿手机短信来我看下这类的,我老公说我不信任他,我说我是想给你警钟长鸣提个醒,让你知道我不是好糊弄的傻帽,但其实我还是信任我老公的,起码现在是,他对我这种做法也不反感,他说身正不怕影子斜,随便我怎么查,他也知道我不是真的提防他,因为真有事的时候他跟我要钱我二话不说就给他!
这是说的经济方面,当然感情方面的话,信任不信任要看他的表现,女人的直觉是很准的,而且感情与金钱分不开,如果一方在感情上有了端倪,肯定在金钱上有所表现,我现在对我老公无论经济还是感情上都是信任的,因为他很关心我,生活细节上能看得出来,金钱上对我也没什么隐瞒,基本都是自己主动上交工资,他说他自己存不住钱,有用钱的地方再和我要!
我为什么一直强调现在的状态,因为我始终觉得女人在婚姻中应该操持一种参与感和危机感,这并不是说要疑神疑鬼的神经质,而是要有自己的判断,好多女人结婚了就有了安全感,我只管做好媳妇,老公说什么就是什么,事业什么一概不知,最后自己好像个傻子一样,好多老公有了婚外情,别人都知道,反倒是自己不知道,这种事不是电视剧里的桥段,身边就有,所以,从这个角度我是觉得女人应该始终保持自己的认知和判断,婚姻不是城堡,给不了绝对的安全感,也不能把自己权托付给了所谓的婚姻,而失去了自我,聪明的女人应该是大智若愚型的。
这是我的观点,不知表达清楚了没有,有人赞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