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不属于民法典范围的是

2023-03-03 04:54:03 37阅读

婚姻法解释三,不属于民法典范围的是?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此外,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也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比如:

(1)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如财政拨款、征用土地、房屋等行为,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适用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婚姻法解释三,不属于民法典范围的是

(2)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对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2)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3)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在于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采购行为的另一方,政府与被采购方之间订立的采购合同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4)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

作为刑辩律师,笔者讲一个自己代理的真实案件,希望对维护夫妻关系有所启迪。

阿丙是一个包工头,通过自己的聪明才智、辛苦打拼也算是小有成就,车子房子票子都不缺,妻子阿媚勤俭持家、温柔贤惠,夫妻💏二人育有一儿一女,令人羡煞,可谓幸福美满、其乐融融。

但是,人会变的。阿丙有钱后,就翘起了尾巴,对妻子喝三呼六、颐指气使,说话也是专横跋扈、一意孤行,听不得别人的意见。有钱后的阿丙朋友也渐渐多了起来,经常在外喝酒🍶娱乐,后来竟然迷上了赌博,沉迷其中,不能自拔。

阿媚看着丈夫,忧心忡忡、心急如焚,就经常劝导阿丙说:“十赌九输,业精于勤,荒于嬉,这点家当来之不易,都是辛苦奋斗来的,一定要珍惜......”

但是,阿丙如何能够听得进去,一脸不屑的表情,还厉声呵斥:“你懂什么,妇人之见,老子在外面辛辛苦苦,吃吃玩玩怎么了,现在轮到你来教训我......”

阿媚很无奈,也很委屈😞,她感觉丈夫变了,不但不讲道理,而且态度张扬跋扈,这样能有什么好?俗话说水满则溢,阿丙丧失谦虚谨慎、吃苦耐劳的品质,终究逃不过事业走下坡路的命运。

不久阿丙因为整日沉迷赌博,几个工程都出现了质量问题,公司被质检部门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屋漏偏逢连夜雨,一个工程因为未能加强安全防控,导致一个工人从四楼摔下,虽然侥幸保留一条命,但是阿丙为此支付了一大笔赔偿金。

阿丙毫无顾忌,继续沉迷酒场和赌桌,早已失去了创业的精气神和对于家庭的责任感,因为工程进展缓慢,资金链几近崩溃,导致债台高筑,几乎无以为继。阿丙到家就是呼呼大睡,对于阿媚的好言相劝嗤之以鼻、置之不理,对于孩子的亲近冷若冰霜、拒之千里,导致夫妻、父子关系紧张😰,家庭如同冰窖,早已失去了往日的温馨氛围。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一天晚上,阿媚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说阿丙因为赌博被人举报,现在派出所,阿媚只能到派出所去“赎人”,办完手续阿媚不免多说了几句,阿丙顿时火冒三丈,大骂阿媚是丧门星,事业不顺都是阿媚的错。

阿媚闻到一股酒气,也没有再说什么,她知道说什么都是对牛🐮弹琴,哀莫大于心死,阿媚对阿丙彻底失望😔了。

阿丙回到家后,大概是因为酒精的刺激,他意欲与阿媚“温存”,阿媚不愿意,并说自己来例假了。阿丙可不管这些,抱着阿媚就要发生性关系,阿媚大骂阿丙卑鄙、无耻、混蛋,阿丙顿时恼羞成怒,顺手拿起一个木凳朝阿媚头部连续猛砸,造成颅脑损伤致重伤二级。

两个孩子吓坏了,当即拨打110和120,侦查人员经过调查取证,将阿丙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后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阿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阿丙玩物丧志、刚愎自用,自然是自作自受、罪有应得,白白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和家庭的幸福生活,悔之晚矣。

这个案件定性是故意伤害,而非强奸和故意伤害,因为阿丙与阿媚是夫妻💏关系,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采用暴力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能构成强奸罪。

因为夫妻之间既然按照法定程序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责任义务。该内容虽未见诸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但作为伦理传统已深植于人们的精神和内心之中,无需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定为强奸罪的主要原因。

相反,如果阿丙与阿媚因为感情不合诉讼离婚,法院已经判决二人离婚,则无论判决是否生效,表明二人已经处于感情破裂状态,至少是婚姻关系处于极不正常状态,因为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即使婚姻关系尚存,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有人说“婚姻是一件瓷器。”这个比喻很贴切,因为做好它很费事,打碎它很简单,而收拾起那些碎片又很麻烦。所以,我们应该牢记包装箱上常有的那句提示:“轻拿轻放,切勿倒置”。婚姻关系需要双方精心浇灌、共同呵护,且不可狂妄自大、唯我独尊,更不可自私自利、肆意践踏。

跟不离有区别吗?

1、应该还是有区别的,理论上讲,离婚以后的夫妻双方,就对对方都没有什么赡养、资助、服务的义务了;民间的说法呢,离婚了的人,就是前世的姻缘已了断了,恩爱已尽、形同陌路了;离婚之后,就可以不受家庭束缚,彼此制约,就都是自由人了;

2、那些离婚不离家的人呢,也许是出于有一方没有房子住又羞于回到原先的大家庭去住,或者出于不给孩子伤害,不让孩子在一个缺损的家庭生活等等的缘故吧;虽然办了离婚手续了,拿了离婚证书了,但因为各种缘由,还是不得不凑合着一起住的的前夫前妻了;

3、人嘛,都是感情动物,灵长类动物,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呢?很多离婚不离家的人呀,如果后来双方都没有找人的,一时也不想找人了的,其实离婚不离家还是生活在一起的话,也有很多旧情复燃、藕断丝不断的;有的还会一时冲动,将就着一时就又睡到了一起的,这种情况呢,还真是离婚不离家,跟不离没有区别的;

4、这种情况的人我遇到过两次。一次是在四川做业务的时候,我们四川办那个老韩就是跟老家的妻子离了婚的,但是呢,在成都又跟一个营业员好上了,那个营业员叫小田的,长得白白胖胖的,比老韩的前妻小十多岁,在老韩面前嗲声嗲气、温柔缠绵的,两个人好了好几年,是我回老家那年去在成都买了新房、办了结婚手续的;

5、但是,老韩老家的前妻呢,带着老韩的儿子、姑娘过的;老韩每个月也给生活费的,住的房子也是老韩原先跟前妻一起过的房子,老韩的父母还经常过来帮老韩前妻带孙子、孙女的;老韩自己回老家也住在前妻这边的,两人还有说有笑的,晚上也睡一起的,这个也是离婚不离家的例子了;

6、还有一例,是我出去打工时的一个朋友老许。老许的前妻叫小徐,跟老许是同乡,都是天台人;小徐呢,是个女强人,在温州一家著名电器企业做销售总监,做得最好的时候,一个人的业务量就占了公司的60%了;他们离婚那年,小徐做陕西的一笔订单就赚了五百多万;于是,老许就想自己办厂了,没征得小徐同意,就辞掉了跟小徐同一公司的高管的职位,跑回天台搞了个医疗器械厂;

7、老许其实是个文人,是浙大的高材生,他读浙大的时候呀,他那学校还叫杭师呢,马云还是他的学弟,是跟着他屁股后面混的小跟班呢。但是,老许还真不是个做生意的料子,厂子没办两年,全部亏空了,把小徐辛辛苦苦赚来的几个钱全部亏完了,还倒欠了一屁股的债,小徐也彻底跟他拜拜了。

8、但是呀,老许跟小徐有一个非常漂亮的女儿,现在在浙江传媒大学都是校花级的人物,女儿也就成了老许、小徐之间的纽带了,老许每次借着看女儿的名义回家,就赖在家里了不走了,还是跟小徐住一起的,离婚也跟没离婚一样的。

丈夫强奸自己妻子违法吗?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定义是这样的:违背妇女意愿,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此条法规可知,刑法对强奸的违法行为以及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并没有把夫妻关系排除在外,因此,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婚内强奸,也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们都知道,夫妻是人与人之间最亲密的关系,夫妻之间是要相互关爱、相五照顾、相互尊重、相互体贴和理解的,这样才能使夫妻关系稳定、和睦,当一方有生理上的性需求时,另一方理应给予满足,这样才使夫妻感情得以升华,夫妻关系得以存续下去,这也是夫妻之间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配偶一方有性需求时,一般会向对方施予暗示或明示,征得对方的同意,对方会主动尽义务,满足对方的意愿。如果对方不想要或不情愿时,另方也不会强求,但也有的会采取一些小伎俩措施,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对方也就无耐地默认了。

此时,虽然不是很情愿,但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从内心里拒绝,只是一时的因客观或或主观上的原因罢了。但也有个别男性,性情之上会采取不理智的态度,采取霸王硬上弓的态度,无视对方的感受,只顾自己一时之快,久而久之,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对方产生厌倦和逆反心理,以内心深处不愿意尽义务,有的甚至于走到离婚的地步。

即便是有些夫妻,在婚内,妻子不愿意,而丈夫采取一些不恰当或过激的行为,强行与妻子发生了性行为,作为妻子也是十分的不满,甚至于有些愤狠。象这种情况,有些人为了家庭和孩子,也会采取隐忍的态度,有苦水往肚子里咽,不去追究丈夫的责任。有的丈夫即使是采取粗暴、强制措施,妻子也只是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丈夫的行为能得到扼制和转变。只要妻子不强烈地以强奸的名义起诉丈夫,警方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婚内强奸在实际的办案中,是极其慎重的,这并不是说,就没有案例。婚内丈夫强奸妻子的违法犯罪事实构成,主要看丈夫的暴力行为和胁迫行为是在什么状况和条件环境下,要看妻子对丈夫强行与之发生的性行为持怎样的认识态度。

比如说,夫妻俩分居较长时间,且妻子处在与丈夫离婚诉讼阶段,也就是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正在受理调查审理之中,这时的夫妻关系,实际上已经是名存实亡,大家也是有目共睹的。

这个时候,作为丈夫,如果你想与妻子做夫妻之事,而妻子坚决拒绝,从内心对你产生排诉感,你若采的暴力、胁迫,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妻子又一心想治你的罪,告你强奸她,只要报警,强烈要求把你绳之以法,那丈夫是十有八几会被依法处置的,也肯定会以强奸罪铛啷入狱的。

结婚不满三年就离婚?

夫妻离婚,需要分割夫妻财产,与结婚的年限没有关系,不管你结婚一年,三年或者是三十年,都必须按照《婚姻法》的要求去分割。

夫妻分割财产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允许分割。那么怎么才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是这么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之间的财产应该平均分割,但是有下列行为的,应该减少分割的份额:一是在婚姻关系中有重大过错的,比如出轨,找情人等;二是不愿意扶养孩子或者老人的;三是对方有重大疾病正在治疗的。

下列财产为个人财产,不在夫妻双方分割财产单位内:一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二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还有一条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也比较重要。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明白了以上的一些具体规定,那么夫妻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就比较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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