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新闻摘抄,疫情期间你所读的给你印象最深的书是哪一本?
时政新闻摘抄,疫情期间你所读的给你印象最深的书是哪一本?
谢邀,印象最深的是毕淑敏老师的《花冠病毒》。
导语关于19年年底爆发的新冠肺炎,不知不觉地又勾起了人们对非典时期的种种记忆,在非典疫情结束后的不久,各种关于疫情前后的报道铺天盖地地袭向幸存者们,其中很多是在追踪非典痊愈之后家庭的情况,披露了一个又一个病患或是医护人员家庭因为遭遇非典而酿成的悲剧。
在非典期间,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能够接触抗疫一线,在此期间,毕淑敏受中国作家协会派遣,参加特别采访组,赶赴“非典”第一线。她开始昼夜走访那些抗击“非典”的一线人员,除了医生护士之外,还包括外交部、国家气象局、军事医学科学院还有很多卫生防疫部门。毕淑敏将这一切所见所闻,结合自己的经历,酝酿沉淀了8年,凝聚成2012年出版的长篇小说《花冠病毒》。
作者毕淑敏更愿意把这本书归为“科幻小说”的范畴,但是在8年后的今天看来,这本书竟然有些魔幻现实主义,书中所提到的出逃、瞒报、抢购,在毫无关系的今天都真真切切地发生了。
但是纠结于这些具体的事件毫无意义,我们现在能够做的,就是从今天和17年前的两次瘟疫中,寻找让人忽略的共同点,痛定思痛,才能避免这本书的再次预言。
作者自序
1. 为何实际确诊人数总是比报道的多?秘鲁的诺贝尔获奖作家略萨发文称病毒来自中国,并且认为病毒早期,中国对病情的公布有所保留,因此这给了疫情蔓延很充足的时间。
虽然不可否认略萨先生是一名优秀的作家,但是,实在不敢苟同他的观点。首先他是一名反独裁主义者,对于生长于拉美的略萨来说,关于这个词可能过于敏感了一些。第二,前段时间还有日本专家称病毒有可能来自美国,在关于病毒的一切都还未明了之际,略萨武断地认为病毒来自中国,实在让人忿忿不平。
事实上,除了一些害怕上级惩罚而造成的瞒报之外,在疫情初期,公布确诊或是死亡的数据确实也需要一些“艺术的加工”。
在小说的开头,第一句就是:
燕市花冠病毒死亡人数超过100,抗疫指挥部公开发布信息为25人。做这个决定的并非普通人,而是一位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医院院长:
注意节奏,我说的是死亡的节奏。我觉得这个节奏应该是——说两条好消息,就要说一条坏消息。一条坏消息之后,再连续几条好消息。然后再连着两条坏的这样民众就会逐渐意识到抗疫是长期斗争,既不会掉以轻心急于求成,也不会麻痹大意放松轻敌。同时也能体会到医务人员正在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而公告处理后的死亡数字的初衷就是稳定民众的情绪和提高大家战胜疫情的信心。
① 为何要稳定民众情绪?疫情当前,由于对未知的恐惧——未知何时能够结束警戒,未知病毒来源为何处,未知抗病毒的特效药,人们会开始恐慌,紧接着开始对超市物资的哄抢,从而造成物资短缺。这就意味着一部分人无法保障吃喝,极端的思想便会出现——反正横竖都是死,不如苟活,于是犯罪的几率则会增加——或偷或抢,在这特殊时期,难免有人为了短缺的物资大打出手,或许有的人并非死于病毒,而是死于争抢,也可以说是死于未知的恐惧。
另一方面,真相的公布对抑郁症患者等心理疾病患者,还有确诊者无疑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原本病情趋于稳定的抑郁症患者,因为长期在家,并且接受新闻中各种负面新闻的轰炸,正常人都难免悲观,更何况是抑郁症患者?而确诊患者隔离在家或者医院内,本来就担惊受怕,如果看到真实的死亡比例和疫情的传播速度,这无疑会造成患者的心理防线崩塌,无法积极乐观地战胜疫情。
在这次的新冠肺炎严重时期,仍然有很多“逃离武汉”的人员,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受到外媒宣传,从而对本市疫情防控产生担忧,但是他们错就错在把病毒带给了其他省市的居民,导致全国大面积爆发疫情,差点让湖北成为众矢之的。
② 如何提高民众战胜疫情的信心?对于宣传信息的加工固然重要,但是也同样离不开媒体的配合。在李文亮医生去世后,不少营销号开始以“医生都无法战胜疫情,看来疫情比想象的严重很多”的论调制造恐慌,这里他们忽略了李医生在抗议一线,首先接触的都是实打实的、凶狠的新冠病毒,其次医护人员夜以继日、日以继夜的辛苦我们是无法感同身受的,在这种高压、高强度的工作下,抵抗力降低导致病毒有可乘之机······这里我们应该回归人的本性致敬这位可敬的医生,而不是试图制造恐慌。
这也是为何主流媒体定期都会宣传医护人员抗战一线的照片、爱情,不管是60后,还是00后,他们都在为抗疫而奋斗,他们脸上被口罩勒出的沟壑就是他们勋章,他们的正面形象也是抗疫成功的保障。
2. 从未见过的病毒为何会找上人类?在毕淑敏的这本《花冠病毒》中,这种造成瘟疫的花冠病毒来自极地冰川之下,因为全球变暖导致冰川融化,病毒慢慢地浮出水面,而部分冰块被活动方采集作展示,导致儿童接触,病毒就此蔓延开来。
而现实中爆发的新冠肺炎虽然原因尚不明确,但是关于蝙蝠、穿山甲等的解释都足够让人对野生动物引起重视。
回顾到2003年的非典,中华菊头蝠是病毒的贮存宿主,广为人知的果子狸不过是中间宿主,但是果子狸是如何出现在野生动物市场,病毒又是如何出现在第一例病人体内的,相比这些问题的答案不言而喻。
翻开瘟疫史,14世纪的黑死病(鼠疫)有相关说法认为是旧时使用竹鼠等啮齿类动物的皮毛制成装饰物而导致瘟疫爆发。15世纪末美洲大陆爆发的天花,由于人来开始驯养新的动物,并和动物生活在一起,于是便染上天花。14年爆发的西非埃博拉疫情,亦都是由野生动物所引起的。
大自然会定时通过大面积的死亡提醒人类,但是对于环保这件事,人们依旧觉得自己的力量微不足道,不如不做。什么都不做的后果会是什么呢?
南极在暖季(11月-3月)的温度一般较少超过零摄氏度,而今年科学家在南极监测到的温度竟然达到了二十多度!北极的情况也不容乐观,随着温度的不断升高,冰川开始融化,永冻土也开始融化,并且释放出大量的甲烷等气体,甲烷的爆发对大气环境的破坏将远远大于二氧化碳。
难道我们看到北极熊的尸体已经麻木了吗?难道我们真的想要剥夺可爱的企鹅最后的家园吗?
在《花冠病毒》中,讲述的病毒来自史前,源于冰层以下,由于温度升高,病毒被解封,释放出来祸乱人间。小说中还介绍,恐龙的死亡亦是源于这种史前病毒。听起来很不可思议吧,所以这本小说的定位是科幻小说,但是会不会被毕淑敏一语成谶呢?谁也不知道,但是我们必须小心翼翼。
在S.A.阿列克谢耶维奇的《我不知道该说什么,关于死亡还是爱情》一书的最后,留下了一句话:“书中的人已经见过他们未知的事物,我觉得自己像是在记录未来。”这句话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一旦我们忘记环境的重要性,大自然就会以无比惨烈的方式提醒我们,并让我们交出应付出的代价。
3. 战胜病毒的方向在何处?至今,新冠肺炎仍旧没有特效药。只能通过所有人的努力,让疫情像非典一样,看到人类对待环境改过自新的决心,然后悄然离去。
①始终保持乐观心态目前的疫情似乎在欧美国家爆发起来,但是反观国内,新增的病例已经大幅减少,对于在医院接受隔离的确诊患者来说,保持乐观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
虽然没有特效药,但不可否认,有很多患者是可以康复出院的,因此与病毒作斗争的不仅仅是身体内的细胞,还包括心理情绪。
负面的心理容易让人产生悲观、厌世的情绪,这些情绪对于疾病的痊愈是非常不利的。可以尝试通过饮食、娱乐、锻炼来产生愉悦的情绪,比如多吃水果蔬菜,甜味会让人感觉到愉悦,或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家人做游戏、打牌,或是出门散散步走走路,缓解相对紧张不安的情绪。
②提高环保意识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每一次由于自然环境遭到破坏而带来的瘟疫,又是在提醒我们,人类并没有重视环保这个问题。
无知者无畏,不重视是因为人类依旧对自然的力量一无所知。
即使在这次的疫情过后,人们能够彻底杜绝食用、捕杀野生动物,这也是远远不够的。生活细微之处仍然需要注意:公共交通代替自驾、节水节电、自带购物袋、减少一次性餐盒的使用·······可以做的事情实在太多,但是不做的理由却只有一个——懒。
懒得提前出门、懒得早起、懒得走路——自己开车;
懒得关灯、懒得关水龙头——就这么开着、水就这么淌着;
懒得自己做饭、出门吃饭——叫外卖(备注:多给两份餐具);
懒得带购物袋、拿在手里——买个大袋子;
······
喊出环保的口号确实不难,但是有意识地提醒自己时刻注意环境保护,仍然需要一个习惯的养成。同样,环保也并不因为“植树节”、“河流保护日”这些人为设定的节日而存在,它是这个社会每天的主题。
今日头条与新浪微博哪个新闻资讯更全面更好看?
年度盛典印证了头条正成为娱乐行业的又一阵地
2018年头条还处于闷声发大财的状态,前三季度收入高达60亿元,已然超越新浪2016年全年广告收入,同时融资和估值也是不断利好。虽然几大新闻客户端相继开始“头条化”,但今日头条依然按部就班地前行。不过到了今年,情况大为反转,率先挑起多线战争的反而是后来者,随着其中的利益博弈日益曝光,很多人才意识到头条已经成了“行业公敌”。
其实回过头看看张一鸣的产品逻辑和布局就会了解。头条的内容并非传统的新闻资讯,既不需要严格的及时性和真实性,也没有深度要求。与其被认为是其它客户端的直接竞争对手,不如说是超越传统互联网内容平台的一个新媒体,甚至也可以说是一个泛娱乐平台。
为什么一夕之间今日头条会被巨头警惕甚至联手围剿?因为今日头条从一开始想做的就不是新闻聚合分发平台那么简单。
当头条的媒体属性愈加明显,首当其冲的自然就是微博。尤其是其根深蒂固的娱乐行业,可能一定程度上将要受到不小的冲击。
在娱乐事件发酵上,传统媒体或互联网平台中没有哪个比得了微博。但今日头条庞大流量支撑下的“微头条”,随着不断增加的入驻明星,也开始承担了营销互动和平台发声的作用,尤其是在微博丧失可信度,用户情绪日益不满的情况下,微头条可谓是趁势崛起。
比如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袁立事件,微博限制袁立发博以及删除其微博某些评论的做法,被网友戏称为“欺软怕硬”、“拿钱消灾”。在此之前此类的状况也是接连不断,导致微博的品牌形象大打折扣。
虽然爱奇艺、优酷、腾讯等都会举办明星盛典,但微博在这一领域实属佼佼者,而且作为明星粉丝的最大聚集地,各界明星自然趋之如骛。虽然面对的是新浪微博深耕的娱乐行业,但今日头条的年度盛典手握1亿日活用户,以及恐怖的用户阅读时长,也的确有足够的底气叫板微博。所以,头条年度盛典虽然没有在微博上着力,但是仅凭借自有平台和传统网络媒体,依然能够迅速引爆娱乐圈,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
可以说,此次年度盛典印证了今日头条正在成为娱乐行业的又一阵地,已经开始与微博形成抗争之势。
今日头条步步紧逼,新浪微博一退再退
一直以来,业内普遍认为,随着今日头条的发展,和微博将来必有一战。
但事实是,两者的战争早已经在悄无声息中展开了。
腾讯、优酷等平台举行明星盛典是常事,但对于微博来说,最警惕的只有今日头条。不不仅是因为今日头条正在夺取微博对于娱乐行业的独特影响力,更深层的原因是,头条的社交方向与其泛娱乐化的本质,所形成的竞争力无疑正对着微博的核心。
虽说用微博的打法难以打败微博,但头条从内容切入社交、背靠巨大流量,如今又花大力气为娱乐行业提供新平台,这些带来的市场想象力却依旧值得期待。
其实微博一直都知道今日头条会给自身带来威胁。在15年的时候,微博曾经作为投资方出现在头条的C轮融资中,然而时间不久,微博却开始与头条的对手一点资讯互动频繁。直到2016年底,头条D轮融资时微博选择了退出。这意味着深入头条内部的策略宣告失败。
不过这有引出一个新的问题,为什么微博很早就知道与今日头条会成为竞争对手,为何还是在与其竞争的过程中屡屡陷于被动呢?
比如产品上,短爱情一直是两家相互争抢的领域,但现在头条三位一体的矩阵早已将目标瞄准了快手,一度火爆的秒拍已经在这场角力中被头条无视。又比如问答方面,急于变现的微博问答的活跃度并不理想,已经远远低于孵化不久的悟空问答。据QuestMobile最新数据显示,在月均使用时长、月均使用次数上,悟空问答已经仅次于知乎。微博再次又失一城。
除了产品,微博和头条的焦点还在于内容。但令人惊奇的是,在今日头条崛起于内容领域的过程中,微博却因为过度模仿头条,陷入了争议之中。甚至微博在不断更改信息排布、推荐方式,以及推出AI算法等模仿今日头条的举措,一度被诟病为“绑架”了用户的选择权。
因为很多网友吐槽,在微博首页看到的不是自己想接收到的信息,而他们最关注的信息却被“个性化推荐”所湮没。这或许就是微博“头条化”所带来的副作用。而头条推出微头条之后,却获得了良好的口碑。
由于微博一直坐大,很久没有遇到有威胁的竞争对手,导致竞争能力减弱的同时对用户却越发强势。比如微博弱化订阅逻辑、强推付费内容社交关系,这种为商业变现而有损用户体验的做法,遭到了用户的普遍排斥,却仍旧一意孤行。而与之相反,今日头条在竞争上强势,但是却更在意用户的体验。其推出的订阅服务很明显也在为以后的内容付费做准备,但因为相对循序渐进,并没有给用户造成太大的不适。
众所周知,由于今日头条的个性化推荐的成功,包扩微博在内的众多平台纷纷开始了个性化推荐之路,结果,在资讯分发和“让信息找到人”初步达成后,今日头条突然开始了社交化策略,无异于一记漂亮的回马枪
而伴随着社交化策略的推进,众多社会名人和明星纷纷开始入驻今日头条。这也彻底加剧了微博和头条的竞争。如今,今日头条年度盛典的快速崛起,意味着微博深耕的娱乐阵地正在被蚕食。可以说,在两者的较量中,今日头条一直步步紧逼,而新浪微博却一退再退。
微博需要对此进行反思了。
抄底微博,社交媒体的影响力正在向今日头条倾斜
今年4月,今日头条旗下社交媒体产品微头条正式上线,由于主打同样的明星入驻,同样的短内容发布,同样的关注点赞转发评论,业内人士通常把微头条看做头条的“微博产品”。而两者的战火从线上的内容一直燃烧到了线下的年度盛典,这已经进入了白热化的阶段。
年度盛典是一场商家与明星共赢的营销活动,此次诸多娱乐明星和社会名人捧场今日头条年度盛典,印证了头条娱乐影响力的提升。而盛典过后,各榜单的获奖者也纷纷在微头条上发声,与粉丝进行高度互动,这无疑构成了平台内部一次相对成功的闭环营销。
对微博而言,娱乐影响力曾是其最稳固的一条护城河,但现在越来越多的明星、品牌甚至是商业人物,开始在头条内部进行营销互动。这更意味着,几乎被微博影响力垄断的娱乐圈,开始向今日头条倾斜。
这种倾斜的趋势不仅仅只有娱乐领域,而是正在向各个领域蔓延。
举个例子来讲,“支付宝互怼事件”曾引起微博和头条号的一场办公室战争。事件始末无非就是,支付宝微博小编和头条号小编相互比拼留言数据,但这次对抗直接证明了头条在巨大流量支撑下的营销效应。
有媒体统计了与事件相关的数据。12月8日,因为“支付宝互怼事件”,当时微头条获得578万次曝光,支付宝头条号获得新增粉丝8万,并伴有持续增长,截止16日前,支付宝的头条号已经拥有82万粉丝。由此可见,智能社交方向下的今日头条,可能会给更多企业和品牌的传播与内容营销带来新的契机。这种契机,也正在迅速提升今日头条的影响力。
今日头条是目前国内最大的自媒体平台,对于头条来说,它并不需要取代微博,但不论是在娱乐行业重新构造一个新的阵地,还是在其他领域获取更高的影响力,都必然会触及到微博曾经独一无二的地位。
因此两者的竞争就像是一场逃不开的宿命。现在它们的竞争依旧难言胜负,但从这段时间大大小小的冲突看,微博似乎经常处于被动局面,形势也正发生着一些值得注意的变化。
当然,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这个变化是微博的危机还是今日头条的契机,也许都还未成定局
从不是对手到成为对手
之所以做这样的比较是因为这两个APP应用近日显露的较量日趋激烈。
据运营商世界网编辑分析, 从成立时间看,新浪微博早于今日头条两年,在用户积累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此外,从内容上来看,新浪微博涉及范围广,从新闻、娱乐、资讯到综合社交各个方面;而今日头条内容只有新闻资讯居多,如今才开始进军社交领域,令今日头条的用户活跃度低于微博一头。
而伴随着今日头条与日俱进的社交化,微博和今日头条之间必然形成激烈的竞争。此前,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微博管理员发文称某第三方新闻平台在未经新浪微博授权状态下,就私自开放第三方入口抓取微博同步内容,为自身平台引流,而此处的第三方平台指的是今日头条,可见双方竞争征兆早已出现。
如今,今日头条“效仿”微博做微头条,或许也恰恰证明了微博的存在是一种威胁吧。
相互替代相互追赶
但是,客观来说,直接拿今日头条与新浪微博直接比月活跃数并不合适,因为新浪微博是一种用户面更广的社交软件,而今日头条更偏资讯。
而且,今日头条在资讯方面对新闻微博的替代作用已日趋明显,过去人们阅读最快的新闻总是希望从新浪微博获得,但现在已经转向今日头条等新闻资讯类APP,因为新浪微博的资讯信息普遍太短,文字水平太浅,长微博又读起来不方便。
当然,今日头条在微头条上要追赶新浪微博也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双方目前似乎都在相互学习,各取所长。
个人觉得改版前的头条更像是一个社区产品,通过资讯、问答、话题等方式聚合到一批有不同态度的人。头条做熟人社交太难了,但是陌生人社交也并非不可能,最近头条改版后新推了微头条,偏向微博的产品方式,引导普通用户发布微头条并获取关注,其方式和图片、短爱情社交很像,只不过内容上和头条资讯略有矛盾,但也是补齐头条内容多样化的方式,如果说资讯可以有个性化内容分发渠道,个人动态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获得流量吸引更多人关注和互动。所以在弱关系社交上今日头条是和微博趋同的,熟人社交还需要找到下一个突破口。
但说到做社交,谁都做不过微信,一旦微信在资讯个性化推荐和公众号内容分发上发力,头条的饭碗也会被轻而易举的抢走!
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的文章犯法吗?
感谢邀请!“犯法”一词在民间一般视为触犯了刑法需要追究刑法责任。但是法律人士一般视为违法和犯罪两层意思,我们讲违反了包含民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称为“违法”。而犯罪特指触犯刑法,所以这个问题的“犯法”一词要看提问者的到底是想表达什么含义?这个问题本身不算太严谨!下面简单聊一聊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文章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我们复制他人的文章用于学习,最有可能造成违法的是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中国对著作权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属于民商法类,名字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百度查阅,下面我摘录了一小段总则定义部分,(著作权法是有关获得、行使和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法律。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一、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二)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四)必须是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和作品。
三、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广播权、放映权等。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
所以,在这里又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别人的文章是否具有著作权?第二个问题是粘贴复制的定义,是“抄袭”还是“合理使用”的界定。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范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不能算抄袭。这里的关键是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能适当引用,如果自己的作品基本或大部分是从他人的作品中拿来的,就算抄袭。2.有些作品雷同,能否说后者是抄袭前者的?这涉及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必须有别于专利法的新颖性的问题。专利法的新颖性具有前所未有性和强烈的排他性,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就不具备这点,只要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就具有独创性,且不排斥他人再创作同样的作品。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在第一条的注释中特别指出了这点:作品的独创性是问题关键所在,但应当注意不要将独创性与新颖性相混淆。因此,对雷同的作品要作具体分析,雷同不一定是抄袭,如两位摄影者先后在同一角度拍摄泰山的日出,拍摄的照片会有雷同之处,但两位摄影者对摄影作品都是独自创作的,互相之间并不存在抄袭,这样的雷同就不能说是抄袭。至于有些人将别人的作品稍加改头换面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雷同应算抄袭。
通过这一系列的可能性确定了自媒体人确实对别人的文章造成侵权后,到这里又涉及的一个法律知识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可能光是条文大家看不太懂,下民我摘录了中国人大网对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法律释义: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原著作权法也是在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本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仅复制一份有版权的文章,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独创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4)要看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这种影响,就不能算合理。又如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断标准是:一是利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为商业目的或者非营利教育目的;二是著作物的性质;三是所利用部分在全部著作物中所占的比例;四是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的影响。
根据本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日常生活中,个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况很多,比如,为提高自己的外语水平而翻译他人的作品。为培养自己的技能而临摹他人的书法、绘画。为自我娱乐而歌唱、弹奏他人的音乐作品。为丰富自己的文化生活而转录录音带、录像带。由于个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极为普遍,利用作品的范围又相当广泛,因此,要求每个人在每次使用他人作品时均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是不可能做到的,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第一,个人使用要付酬,很难执行;第二,个人使用还要著作权人许可,作品就难以被利用、被传播,创作活动本身也就失去意义了。因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把在某种情况下个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读者可为个人使用而通过手抄或其他不适于流通或公开传播的方式,复制单一作品或其中部分。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向作者付酬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满足个人需要。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作为著作权标的的著作物,为了供个人或家庭以及与此同类的有限范围内使用时,使用者可以进行复制。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三)规定,为学术研究复制他人著作,专供自己使用者,经注明原著作的出处,不以侵害著作权论。供个人使用,不营利,就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作品,不须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不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者出处。
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在本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能用于出版、营业性表演,制作发行录音录像带,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电视等。第二,使用的作品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尚未公之于众,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使用作品,也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根据,以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对原作品进行引用,在文字作品中极为常见。比如,为对他人著作进行评论,而摘引一段原书的文字,在其他创作形式中,也有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比如为介绍某人的书法、绘画,在电视片中播放他的几幅书法、绘画作品。由于引用他人作品,对某些作品的创作来说是必须的,不引用,新作中的某些问题就难以说清,甚至新作难以产生,因此,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对这种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第三项规定,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德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引用)规定,在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允许复制、传播和公开再现:(1)为说明内容而在独立的科学著作中采用已出版的单独的著作;(2)在独立的语言著作中引用已发表的著作物的片段;(3)在独立的音乐著作物中引用已出版的音乐著作物的片段。意大利版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为评论、论述或教育的目的,可以在符合上述目的的限度内,摘录、引用或复制一部分作品的片段或部分章节,但不得与该作品的经济使用权相竞争。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发表的著作物可以引用,但引用必须符合公正的惯例,在报道、评论、研究上的引用,其目的也必须限于正当的范围。这种引用须明确表示作品的出处。匈牙利作者权法第十七条(一)规定,允许个人在指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的情况下,引用一部已出版的作品中的某些部分,只要引用的程度与使用引证的作品的特点和目的相称,而且引证忠实于原作。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二)规定,以节录方式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参证注释者,经注明原著作出处,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这些规定,可供人们研究引用他人作品的适度量时参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引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一,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第二,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一般说来,引用不应当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第三,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四,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我们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节目几乎每天都要广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解放军报等报纸刊登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新闻内容。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为报道我国申办奥运会成功的消息,引用张艺谋摄制的申奥宣传片中的几个景头等。但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才称得上是合理使用呢?著作权法在本条中规定了四个条件:第一,引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第二,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三,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四,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引用。第四个条件是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新增加的。这一修改主要是要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取得一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是“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
这种情形的合理使用也是国际通行之立法例。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在用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报道时事新闻时,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艺术作品在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的条件,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日本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通过摄影、电影、广播或者其他方法报道时事事件时,对构成该事件的著作物或在该事件过程中所见、所闻的著作物,出于报道目的、在正当的范围内,可以进行复制并可在报道该事件时使用,但应注明出处。匈牙利作者权法第十九条(一)规定:只要注明出处,允许复制包含事实和消息的通讯报道。允许使用公开会议和公开讲演的内容,但是出版讲演的汇编应取得作者同意。该条(2)规定:允许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在指明作者出处和作者姓名的情况下,复制有新闻价值的经济性和政治性文章,只要最先发表的这些文章来排除此类复制。第二十条(一)规定,在新闻纪录片中,以及在广播和电视新闻节目中,可以传播与时事有关的作品,其传播程度应与传播的场合相称,在此种使用的情况下,无须指出作者姓名。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一般说来,时事性文章是为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重大事件的方针、政策而创作的。这种文章时事性强,政策性强,目的性强。这些文章通常需要以多种不同的宣传渠道,使之更广泛深入的传播。因此,著作权法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纳入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为了防止滥用这项规定,1990年著作权法将这种合理使用限制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著作权法修正案即将“社论、评论员文章”修改为“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这一修改更加完善和明确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将此项合理使用的范围仅仅限制在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次修改著作权法还按《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增加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时事性文章,不得刊登、播放的内容。《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之二第一项对本项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是:“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得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复制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的作品,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或有线传播并未明确予以保留的为限。然而,均应明确说明出处;对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确定。”国外多数国家著作权法也是这样规定的,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时事的文章,除非明确保留转载权,其他报刊可以自由转载,电台可以自由广播,但应指明原报刊出版日期和刊号;文章署名的,还应指明作者姓名。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一)规定,单篇的广播评论和报纸文章、其他只报道时事的新闻纸上发表的单篇文章如果涉及政治、经济、宗教时事并没有保留权利的声明,则允许在其他类似报纸、新闻纸上复制与传播或公开再现这类评论和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公众集会,是指为一定目的在公共场所(如广场、体育场)举行的集会。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本身具有公开宣传的性质,刊登或播放这些讲话,是扩大它的影响和宣传范围,因此,著作权法在本条中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有些时候,作者出于历史、政治或其他原因不愿将其讲话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或者播放,那么,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就要尊重作者的意愿,不得刊登或播放。这一规定是符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该公约第二条之二规定:“公开发表的讲课、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如为新报道的目的有此需要,在什么条件下可由报刊登载,进行广播或向公众传播,以及以第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方式公开传播,属于本同盟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范围。”这一规定也和国外其他国家的规定相一致,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集会或其他公开场合发表的政治或行政性演说,可在报刊上自由转载或进行广播,但应指明出处、作者姓名、演说日期和地点。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1)规定,允许1.在报刊或其他以报道时事为主的新闻纸上复制和传播在公共集会或广播中发表的有关时事的讲演以及公开再现这类讲演。2.复制、传播和公开再现在国家、地区或宗教组织的公开磋商中发表的讲演。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学校的课堂教学是一种传授知识的活动;科学研究是在总结、吸取前人经验或者知识的基础上,用科学方法探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活动。这两项活动都离不开对知识的积累和探求。知识本身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积累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学习知识和创造知识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利用,限制这种利用,就会阻碍整个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以及国际条约都把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少量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以及成员国之间现有或将要签订的特别协议得规定,可以合法地通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或录音录像使用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教学的解说的权利,只要是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合理使用。第三项规定,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日本十分重视教育和人才的培养,在著作权法中用四个条文阐述为教学目的而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学校教育目的,在认定的必要限度内,可在教学用书中登载已发表的著作物。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教育节目的广播。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复制。第三十六条规定作为试题的复制。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一)规定,节选他人著作,以编辑“教育部”审定之教科书者,经注明原著作出处者,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我国著作权法也在本条中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出版发行。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第一,本项中所讲的“课堂教学”一词是有严格限制的,考研辅导班、托福、GRE培训班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不属于“课堂教学”。第二,“少量复制”,一般说来,不应超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需要。第三,翻译可以是已有作品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译多译少,根据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需要而定。第四,翻译或者少量复制的目的是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不能用于出版发行。第五,翻译或者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很多,例如,立法机关为制定法律,复印或者摘编某些法学论文。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为办案需要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行政机关为行政管理的需要复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军事机关为演习、作战复制地图等等。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为了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即是为了执行公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如果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并非公务活动的需要,比如要出版一本《计划生育论文选编》的图书,那么就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另外,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例如,某人民法院为审判的需要,只需复制著作权人汇编作品中的一篇文章就可以查清事实,就不能复制若干篇文章,否则就不是合理使用。为防止滥用这一规定,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也保证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需要,著作权法修正案对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对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国外有些国家也对这种合理使用作了规定,如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或公安机关的诉讼程序的使用,允许制造或证人制造著作的单个复制物。法院及公安机关为司法及公安目的,可以复制或让人复制肖像。在与复制相同的条件下,允许将著作物传播、公开展览或公开再现。”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作品的情况很多,比如,图书馆复印、影印某些图书;档案馆将某些历史资料用缩微技术制成胶片存留;纪念馆将某人的手稿、日记摄制成照片展览;博物馆将某些历史照片翻拍后陈列;美术馆水印绘画作品等等。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他人作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属于合理使用:第一,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着现代乃至古代各式作品,这些作品中,有的因年代久远已陈旧、破损,有的是绝版图书或仅有一份真迹。人类文明的发展要求我们很好地保存历代优秀的、有意义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将为保存或者陈列版本需要复制他人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围。第二,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国外著作权法也有这种规定,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公众以提供使用为目的的图书馆和政令规定的其他设施,在下列场合,作为非营利性事业可以从图书馆等的图书、记录或其他资料复制著作物:(1)应图书馆等的使用者的请求,为供其调查研究用,可提供已发表著作物的部分复制品,并限于一人一份。(2)为保存图书馆资料的需要。(3)应其他图书馆等的请求,提供因绝版或与此同类理由,而一般难于到手的图书馆的复制品。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图书馆可为读者个人使用或本馆服务业务,自由影印馆藏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免费表演,指非营业性的演出。比如,学校、企业等为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党的生日等组织本校学生、教师或者企业职工进行的演出。免费演出主要是为了丰富和活跃基层的文化生活,表演者并没有因此获得收入,因此,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免费演出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没有发表,即使演出是免费的,也要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二,免费向公众表演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第三,免费表演应当是既不能向公众(听众或观众)收取费用,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如果由组织演出的单位付费给表演者费用,该演出虽然没有售票,但也不是免费表演。为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免费表演,著作权法修正案在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免费表演”不包括某些文艺团体和演员为赞助大型体育比赛,为扶助残疾人等所进行的义务演出。因为义务演出要向公众收费,这些费用,既包括演员的演出费,也包括作品的使用费。义务演出只不过是演员把自己应得的演出费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义演收入中还要拿出一部分向作者付酬,如经作者同意,也可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关于表演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各国规定的不太一样。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收取听众或者观众的费用(指不以任何名义收取提供或出示著作物的对价报酬)时,可以公开上演、演奏、口述或上映已发表的著作物。但是,该上演、演奏、口述或上映向表演者或口述者付酬时,则不在此限。而美国规定,只有在宗教场合表演宗教性质的作品或者为盲人或者其他残疾人(如聋哑人)表演他们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欣赏的作品才是合理使用,在其他情况下,即使是非商业性表演,也必须事先通知版权人或在版权局履行一定手续。我国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是在借鉴国外有关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作出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主要指设置在广场、街道、路口、公园、旅游风景点及建筑物上的绘画、雕塑,书法等。比如,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碑刻及四周的浮雕;北京工人体育场四周的人物雕像;音乐学院教学楼墙体上的壁画。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付酬而使用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受二方面限制,第一,艺术作品必须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第二,使用作品的方式只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而不能用直接接触的方式使用这些艺术作品,比如不能拓印。
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主要是因为这些陈列或者设置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本身就具有长期公共及公益的性质,既然陈列或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就难免有人临摹、绘画或者以此为背景拍照、录像,如果让使用者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际上做不到。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自然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其他国家也有这种规定,如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用其他任何方法临摹和复制陈列在自由参观的公开场所(不包括展览会和博物馆)的造型艺术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付作者酬金,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引文出处,机械拓印的除外。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0多个少数民族。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的发展,可以将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任何一种少数民族文字作品,而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著作权法对这种翻译作了以下限制,第一,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翻译尚未发表的作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二,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第三,将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的出版发行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能将汉族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后,拿到国外传播。如要向国外出版发行,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第四,翻译时应注明作者姓名,并且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1990年著作权法对这项合理使用的规定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考虑到发展繁荣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需要,1990年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还是保留为好,但又不宜适用于外国人。因此,著作权法修正案将本项合理使用的规定修改为:“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盲人是残疾人,只能凭借触摸阅读。帮助残疾人,使他们减少负担,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是广大作者的心愿。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俄罗斯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亦将此列为合理使用。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八)规定,用凸点字型为盲人出版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和不支付著作酬金而利用作品。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已发行之著作,得为盲人以点字重制之。经政府许可以增进盲人福利为目的之机构,得录音已发行之著作专供盲人使用。
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以上十二方面的限制,同时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也适用上述有关限制。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出版者对某一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盲文出版社要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就可以不受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限制,可以不经出版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出版该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如果有人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是为了个人欣赏,就可以不经表演者许可,也不必付酬。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如果复制录音、录像带是为了课堂教学,比如舞蹈院校为传授舞蹈,复制某种舞蹈的录像带,就可以不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不必向其付酬,同时也可以不向表演者付酬。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行为。但如果个人为学习、研究和欣赏,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就可以不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也不必向其付酬。
【释义完】喜欢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阅,没事多看看法律释义,更加深刻的了解法律,知法才不会犯法。
这个问题就分析到这里,对于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的文章要分很多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而对于有相关复制操作的朋友也可以多了解一下著作权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看自己是否造成侵权,不然被别人告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个人见解,部分条文引用于网络,有阐述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评论,喜欢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谢谢
大量课外阅读对高考语文成绩有帮助吗?
我们念书的那会,虽然大家都是学理科的,但语文成绩并不比文科生差,相反要比文科生的语文成绩好。那会大家都没有手机,很少看电视,唯一的放松消遣方式就是阅读。
闲暇之际,就看各类小说和杂志,上课也偷着看,如若谁有本可读性强的小说,全班传阅,大家那会家庭经济都并不宽裕,每周的生活费不到五元,根本没钱买小说,甚至学习资料书一年也买不上一本。阅读的书基本上是从学校的图书馆借来的,图书馆不是经常开放,而且学生看的书数量有限,书基本上都是班里同学相互传阅,如贾平凹、路遥的名作,有时也读一些武侠小说,如金庸、古龙的。那会我也将家里爷爷收藏的民国时期的线装《西游记》带到班里传阅,半白话文,大家都看个半懂,后来在传阅过程中丢失了,很是可惜。
那时正因为大家的阅读量多,语文成绩相对来说还行,每次语文考试最低能考个及格(90分),语文科目考试是每次考试时最自信最轻松最没有负担而且成绩是最高的,甚至连体育生语文成绩能考及格。
学校还开办有文学社,闲暇之际投份小稿件,若被录用刊登,那个激动无法言表。大家先后投了好多次稿均被录用,居然也收到了几元钱的稿费,同学们受到了感染,纷纷也练习着、学着投稿稿件行文的写作方法,班主任(带语文,中专师范生因学习成绩优秀被保送到西北师范大学中文系)知道了,专门利用班会时间讲授了一节关于投稿稿件写作技巧的课,并鼓励大家坚持阅读,坚持创作,自此,大家备受鼓舞,有好多同学的作文被《语文报》刊用并刊登。班主任所说的“创作”二字,是高台我们了,应该是写作,因为是班主任金口说出的,感觉到“创作”二字对我们来说很享受,也许就是因为这“创作”二字,让我们彻底理解了阅读的重要性,阅读不但可以提高成绩,阅读改变生活,阅读改变命运。
我们班长写作水平最好,他有很多文章投在知名文学刊物,听说还写过纪实报告文学,那会不明白报告文学为何物,但总觉得他很了不起,见多识广,博学多才,后来因为班长写作水平“精湛”,被校长亲自点名出任我校文学社社长。那时,对班长那个羡慕啊。后来大家参加高考后各奔东西,听说班长大学毕业后在一家文学刊物出版社工作,现在境况如何,无从联系,不得而知。
阅读完全可以提高语文成绩。
阅读,对于中小学生来说,课外阅读完全可以提高语文成绩。
你是因为什么哪些原因才开始喜欢上文学和写作的?
这是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哈,喜欢上文学是真多的很多年了这么些年也陆陆续续的看了很多的书。最早建立起对文学的兴趣应该是在小学的时候,那个时候刚刚三年级应该是98年,本身一直跟随父母在呼和浩特上学(父母在呼市开了家具店还有一节卖小百货的柜台),每天下课我都是直奔店里去操作小霸王玩游戏,然后很快的眼睛就近视了。这个时候父母担心不已,再三考虑之下就决定要送我回老家温州念书,住在姑姑家里。刚刚转学回到老家念书的日子是不好过的,因为基本不太会温州话还有教材的差异,第一个学期我开始变的不爱交流不喜欢说话。然后有一天在姑姑家的角落里发现了一本《皮皮鲁和鲁西西》,这是表弟的书,他比我小一岁。记得那本书应该是挺厚的,但是我也很快就看完了,第一次发现世界上居然还有这么有意思的书,语文、数学、自然科学的教科书在它面前黯然失色。郑渊洁老师天才般的想象力极大的刺激了我,我想要看更多这样的书,于是就开始去学校的图书馆找郑渊洁的书,应该那个时候他的文章大部分都在《童话大王》的期刊上吧,学校的图书馆这类的藏书不多,很快我又没书可以看了。当然,报刊亭是有新的期刊卖的,印象中好像要好几块钱,我开始每次考试尽量得满分,赚取姑姑的奖金去买书。直到有一天,表弟带我去了一家旧书店,它的店名叫“求书店”,在温州话里面的意思就是旧书店了差不多。老板是个喜欢穿跨栏背心的驼背小老头,基本上每次我们去淘宝的时候他都在写毛笔字,也不搭理人就是自顾自的做自己的事情,偶尔问他老板最近有收到我喜欢的书吗他才会抬起头指着某个角落告诉我书就在那里。后来熟悉了以后,每次我就都自己去那个角落找我的书了。而就是这个小小的旧书店,为了打开了一扇大大的门,与我而言这就是我的图书馆,我看世界的小小窗口
爱上科幻是某个暑假,记不得是哪年了。小学时候大部分暑假是在自己家乡下的房子里度过的,夏天的傍晚宁静而祥和。大家都拿出竹席架在自家的凳子上在院子里纳凉,记不清到底是哪里来的一本外文翻译的科幻小说出现在了我的视野里,那本破书甚至都没有了封面,被奶奶拿来垫蚊香盘子。后来很长的时间里我也看了非常多的科幻名著,各种科幻世界的期刊还有他们出的译文版,然而到现在为止我都不曾知道这小说叫什么,哈哈。好像也是那个暑假的一天夜里,中央6套突然放了一部黑白的外国片,叫“八十天环游地球”,皮尔斯布鲁斯南演的。绅士、优雅、广博的知识,男主瞬间就吸引了我成了我的偶像,也就是这个契机后来我几乎看完了凡尔纳的所有作品,当然大部分也都是在旧书店淘到的,现在也也就都在老家的那个小小的书柜上。
其实很多年没有真的落笔去写东西了,以前写过各种各样的东西,也有发表过在一些地方的期刊报纸上,拿到杂志和稿费的那种激动的心情也依旧仿佛在昨日。但也确实很多年没有写了,一直到刚刚念大学的时候还是有和朋友们书信往来的,偶尔也还会写一些小诗去投稿,也参加了学校的文学社。只是真的想不起来是什么时候开始慢慢的就不再写东西了,只是偶尔也还看看小说。
这次的疫情,真的让时间慢下来。在家的这段时间也看了几本书,有太多宽裕的时间我想是时候重新写点什么了,却发现好像真的不知道如何开始,思来想去,试着注册了个头条号,我想开始写自己有兴趣的东西,写点我想写的东西。不是为了挣钱也不是为了什么流量也不想去追热点搞套路起什么有争议的标题,就是写一些想些的东西,文学的美好是属于纯粹的文学的。
就是想到哪里就答到哪里,见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