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交友,宋朝的官制是什么样的?
林州交友,宋朝的官制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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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大,因为宋朝的官制宋初是一变;到北宋中后期又是一变;到南宋再是一变。这里我分宋初、北宋中后期、南宋时期三个部分进行回答:
1、中央官制
宋初沿后周旧制,以“中书”为最高行政机构。中书全称为中书门下,亦称政事堂、都堂、政府、东府,为宰相和参知政事(副相)的议事与办公处,与枢密院(枢府、西府)合称“二府”,为宋代最高政治、军事机构。宋初也沿晚唐、五代旧制,以“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已上为宰相”。
宋初(直至元丰官制改革以前)的宰相职衔分为侍中、同平章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二等,但只有很少几个权位隆盛或德高望重的同平章事衔宰相,才能晋升为侍中衔宰相。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平章事,是北宋元丰官制改革前宰相的低级职衔,具有三省六部“丞、郎以上至三师”官称的官员才能担任宰相同平章事“差遣”职衔。初任宰相都是此衔,只有很少数的同平章事宰相升为侍中官衔的宰相。
宋初参知政事虽作为副相,但其职权、地位都比较低,不在政事堂办公,实际上只是宰相的助理。由于赵普擅权,宋太祖才于开宝六年(973年)六月决定提高参知政事的职权,与宰相轮流知印、押班、奏事,使之真正具有副相的职权。
宋初沿五代旧制,设枢密院、宣徽院。枢密院简称密院,也称枢府、西府,“与中书(政事堂、政府、东府)对峙文武二柄,号为“二府”。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构,既夺兵部之权,又分宰相所管的军事权,宰相如不兼枢密使,则只管行政事务。
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副使为副长官;太平兴国四年(979年)正月,设签署枢密院事为次副长官;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又设同签署枢密院事为末副长官。以后新任知、同知枢密院事,即不带枢密副使职衔,实际上是将枢密院正长官自枢密使降为知枢密院事。自此以后,设枢密使为长官,即以枢密副使或签署枢密院事等为副长官;设知枢密院事为长官,则以同知枢密院事为副长官,两套职衔不同时设置。从宋初起,枢密院长官逐渐以文官担任为主,实行“以文制武”。
宣徽院设宣徽南院使、北院使,地位在枢密副使之上。经常有枢密副使兼宣徽使,亦常有宣徽使兼枢密副使,宣徽使常是晋升枢密副使的阶梯。宣徽使缺时,有时亦以参知政事或三司使临时代职。宣徽院侵夺吏部、兵部及殿中省各一部分职权。
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此指六部中户部下的头司“户部司”)三司。宋初沿旧制设三司,号称计省,为最高财政机构,主要侵夺原户部、工部职权。长官为三司使,号称计相,地位仅次于执政,其他礼遇与参知政事、枢密使略同;副长官称三司副使。
2、地方官制
宋初承五代旧制,以各节度使辖区为“道”,也用以称地区,如湖南道。至宋太宗时期,地区才统称“路”。宋初路的转运使是作为出征军队的后勤供应官,及至征服一地,即转为运送物资回京,进而成为该地区的财政长官。
当后周原统治区内节度使掌管的财政权被剥夺以后,也在一个相当大的地区设路,设转运使以掌握该区划内的财权,而节度使只是州的行政长官。在太宗末年以前的分合情况是:“京西分为两路;河北既分南路,又分东、西路;陕西分为河北、河南(原作西南)两路,又为陕府西北路;淮南分为两(原作西)路;江南分为东、西路;荆湖两路,或通置一使;两浙或为东北路,其西南路实兼福建;剑南初日西川,后分峡路,西川又分东、西,寻并之。”
至道三年(997年),才确定划分为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荆湖南、北,两浙,福建,西川,峡路,广南东、西十五路。其中荆湖南、北路的实际划分,是在咸平二年(999年)。咸平四年,又将西川路和峡路,划分为益州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江南路到天禧二年(1018年,一作四年)又分为东、西两路。各路的辖区到太宗末年时已基本稳定,以后只是在原区域的基础上或分或合,并无实质性的变化。
以上的路,称为转运使路,由于转运使司习称漕司,因而也称漕司路,是宋代路制的基础。以后还有提点刑狱司(宪司)路,北宋中叶又设提举常平司(仓司)路、安抚使司(帅司)路。
路级主要机构为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副使。直至淳化二年(991年)五月以前,路只是财政区划的地区名,转运使主要是“经度一路财赋”,基本上无其他职责。淳化二年(991年)五月,转运使开始增加司法权。同年九月前,御史中丞王化基又提出:“望令诸路转运使、副,兼采访之名,令觉察部内州、府、军、监长吏。”实是请求赋予转运使正式“监司”的职权。史称:“上(太宗)嘉纳其言”。
这在次年正月涉及转运使职权的诏书中得到证实,诏称:转运使“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诏书还对转运使的其他职权作了叙述,“凡转运使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转运使的职权已超出原先只是“经度一路财赋”,而是具有掌握一路财政、司法和监察大权的重要地方官。“路”已初具后代“省”(行省)的雏形,所缺少的只是行政权。
路级机构除转运司(漕司)外,不久又设提点刑狱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实际是分转运司的职权。长官为提点刑狱,副长官为同提点刑狱。
宋代实行中央、州(府)、县三级行政制度,路级机构虽已具备了诸多职权,但没有行政权,并不直接统属州、府,州、府仍由中央直接统辖。府是特殊地位的州,宋初除首都东京开封、陪都西京河南(今河南洛阳)外,只有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名(今河北大名东)、河中(今山西永济西)、凤翔(今陕西凤翔)等数府。京兆(今陕西西安)虽有府名,长官却称知永兴军,军为军事重要的州,北宋末才改称京兆知府,正式成为府。
府长官为府尹,缺尹时以他官任权知府事(知府);州级军(通常为军事要地)长官称军使,亦常以他官任知军;州级监(通常为工矿区)长官为知监等,军、监一般只有一二县。知府、知州等遂逐渐成为主要的州级长官,州长官也不再以所在州的级别分高低,而以州长官所带的寄禄官称品级等第为区别。节度使至刺史系列不赴本任,而担任别州长官时,实已类同于其他文武官的寄禄官。
县通常都统于州、府及州级军监,只有三泉县(今陕西宁强西北)除外。三泉县原隶属兴元府(今陕西汉中),曾是后蜀辖地,是关中入川的门户。乾德三年灭后蜀,五年五月诏令三泉直属中央,至道二年(996年)升为大安军(州级),并将兴元府的西县(今陕西勉县西)划归大安军,但次年又废大安军为三泉县,仍旧直属中央(西县又归属兴元府),直至南宋初。
县级官员遂以知县或县令为长官,簿书佐官为主簿,治安佐官为县尉主管乡村治安,镇将和厢官(多数为吏,少数为官)主管城郭内治安,但小县只设其中的一部分。在次要的军事要地和工矿区设县级军、监,以军使及知军、知监为长官。
二、北宋中后期官制变化1、三省六部制的重设
宋神宗元丰五年四月下旬,在宋神宗的主导下,新官制修成,并首先以新官衔任命宰相和执政。五月初一,正式实行三省六部及寺、监制,除保留枢密院、学士院等外,废除原有中央各机构和官称。
宰相
废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三省长官为宰相。但尚书令、侍中、中书令虚设而不任命。以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为左、右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负责审核诏旨;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负责草拟诏旨,因而左相虽为首相,但实权则掌于次相即右相之手。还废除宰相所兼昭文馆、集贤殿大学士和监修国史的馆职。
执政
废参知政事,以三省次长官为执政,依次为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和尚书右丞,共四员。
枢密院
保留原机构,改以知枢密院事为长官,同知枢密院事为副长官;元祐三年(1088年)增设签书枢密院事为次副长官,都属执政官。
三省的设置
新官制施行,“官制所虽仿旧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设官之意,乃厘旧‘中书门下’为三,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纷然无统纪”。同年六月,改依唐制,定为“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复奏,尚书省施行”;并规定中高级官员的任免,左、右相同议,以减少右相权重之弊。随后又进一步明确尚书省六部政事需要取旨的,皆报中书省,门下省、中书省已取旨施行的也不能直接施行,而是送尚书省施行,经过一个多月调整,才改变了初行时的杂乱状况。
原“中书门下”的中厅(正厅),成为新宰相的办公处兼宰相、执政的议事处,称“三省都堂”,但仍常称之为中书、都堂或政事堂。
三省分治制度到元祐元年(1086年)时,已显现出效率不高的弊病,造成“文字繁冗,行遣迂回,近者数月,远者逾年,未能决绝”,以后实际上形成事前宰、执共同商议决策后奏进,再以“三省同奉圣旨”名义行下的制度,实质上又恢复了官制改革前的“中书门下”制度。三省分治,将取旨、审核、施行分开,相互制约,事实上并不利于中央集权。
六部的重建
将诸多机构归并为六部,是此次官制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
吏部。唐代吏部只管中、低级文官的任免、考核等,中、低级武官的任免、考核等归属兵部,这次统归吏部。
户部。元丰官制改革前,财政全归三司,三司不仅侵占户部和工部的职权,还侵占刑部、大理寺、将作监等机构的部分职权,尚书省职权的很大部分也为三司所侵。这次官制改革,将原三司所管日常财政事务归属户部尚书和左侍郎;原司农寺所管新法的财政事务归属户部右侍郎,户部尚书不能过问,实际上成为第二户部,户部头司户部司因而分为左、右曹。
礼部。废原太常礼院,将其所夺礼部职权归还;科举事务亦归属礼部。礼部事务较少,从元祐时起,礼部子司的郎官时有省员而互兼。
兵部。因枢密院的保留,主要兵权不在兵部,兵部仅“掌兵卫、仪仗、卤簿、武举、民兵、厢军、土军、蕃军,四夷官封、承袭之事,舆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图”,可见兵部所管除仪仗、武举及地方兵外,主要作为军事后勤部。
刑部。熙宁时已将三司所属帐司、理欠司归属刑部的子司比部司,三司所属衙司归属刑部的子司都官司。此次官制改革,又将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废并入刑部。
工部。主要职权原全为三司所夺,熙宁时将三司所管坑冶(矿冶)事务划归工部的子司虞部司,直到这次改官制才恢复了工部应有的职权。
2、北宋中后期新设路级机构
北宋中后期新设的路级机构中,最重要的是安抚使司,简称帅司;其次是提举常平司,简称仓司,与北宋前期所设的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合称帅、漕、宪、仓,是宋朝最主要的四个路级机构。安抚使习称帅臣。
安抚使司是北宋在北方、西北和广南常设的路级军事机构,类似后代的省军区。北宋前期的地方军事机构部署司、铃辖司,不仅辖区不定,而且是纯军事的统兵机构,类似于后代的驻军司令部。
北宋路级常设机构帅(安抚使)、漕(转运使)、宪(提点刑狱)、仓(提举常平)四司,都是以转运司路为基础,但分合并不一致。除帅司路以首府长官知州、知府兼任安抚使外,其他三司皆单独设置,并皆兼有监察知州等之责,因而有“监司”之称。四司中只有仓司与漕司路一致。
帅司路初设时,陕西(漕司)路设五帅司路、河北路设四帅司路、京东路设二帅司路。神宗时京东、河北、淮南路各分东西,京西分南北,陕西分永兴军、秦凤,共二十三路。而有的合两漕司路为一宪司路。
帅、漕、宪三路的首府即使在同一路,有时也不在一地,如北宋末年,京东西路漕司在应天府(今河南商丘睢阳)、宪司在济州(今山东巨野),而帅司则在郸州(今山东东平)等。本书除特别注明外,提及路的首府,通常是指漕(转运使)司路首府,即转运使司驻在地。
3、北宋末年官制改革
北宋徽宗时,还进行官制方面的改革,主要是改变三师、三公及宰相官称等。
改变宰相官称的理由是,不应“以仆臣之贱,充宰相之任”,以及原有的三师、三公名号未正。遂于政和二年(1112年)九月,将原称三师的太师、太傅、太保,改称“三公”,废三师之称;而以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少”,并将原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废除。
并称三公“为真相之任”,三少“为次相之任”。尚书令不设,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改侍中为左辅、中书令为右弼,但设职而不任官。
另以太宰兼门下侍郎为首相,少宰兼中书侍郎为次相,而蔡京、王浦先后以“三公”的太师、太傅总治三省事,位在太宰之上,称为“公相”,后又将三公改为荣誉衔。靖康元年(1126年)闰十一月,废太宰、少宰,恢复左、右仆射为宰相官衔。
枢密院在徽宗时,又增设领枢密院事、权领枢密院事为长官之一。
三、南宋时期官制改革1、宰执官称的改变与省并机构
南宋偏安江左,政简事省,庞杂的北宋行政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建炎三年(1129年)四月,首先将中书省、门下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此后实际上只有尚书省和中书门下省两省,但行文及习惯仍称三省;宰相的官称也由尚书左、右仆射分兼门下、中书侍郎为左、右相,改为尚书左、右仆射各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相,以示左、右宰相通治三省(实际是二省)事,执政官也将门下、中书侍郎改为参知政事,省罢尚书左、右丞。在此前后还曾设“权知(及同知)三省、枢密院事”,则是临时性官衔,属执政官。
乾道八年(1172年)二月,将宰相的官称改为左、右丞相,同时取消了侍中、中书令、尚书令的虚名,丞相官品升为正一品。开禧元年(1205年)四月,权臣韩侂胄出任“平章军国事”,权位都在丞相之上。
南宋建立的建炎元年(1127年)五月,设御营使、副使,由执政兼任;六月,命宰相兼任御营使,执政兼副使,总领南宋军队,枢密院有其名无其实。建炎四年六月,罢御营使、副使,恢复枢密院。
南宋建立之初,虽任命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只是作为执政的官衔,此后又成为枢密院正副长官。南宋的枢密院(包括此前的御营司)是最高军政、统军机构,北宋时的最高统军机构“三衙”(殿前司、侍卫马军司和侍卫步军司),已成为皇帝的禁卫机构。
枢密院正长官常由宰相兼任,有时另设正长官处理枢密院事务。绍兴七年(1137年)增设枢密使、副使,以枢密使为正长官;诸副长官常与参知政事互兼。宁宗时起丞相兼枢密使成为制度。
尚书省六部的尚书、侍郎,除吏、户部外,常只设其中之一,通治部务。隆兴元年(1163年),除户部四司因财政事务繁多未减外,对其他五部所属各司进行省并。吏部的司封司郎官兼领司勋司,实际只存三司。礼部下属四司,礼部司郎官兼领主客司,祠部司郎官兼领膳部司,实已并为二司;隆兴元年,又诏礼部司、祠部司只设一员郎官兼领,实际上礼部只剩下一司。
兵部职权本已为枢密院所夺,只管辖民兵、后勤、礼仪事务,建炎三年以兵部司郎官兼领职方司,驾部司郎官兼领库部司;隆兴元年又诏驾部司、兵部司只设一员郎官兼领,实际只存一司。刑部,建炎三年以比部郎官兼领司门司,实剩三司;隆兴元年又诏都官、比部两司只设一名郎官兼领,刑部实际上只剩下刑部司和都官司二司。
工部在高宗时只设尚书或侍郎一员,隆兴元年则规定尚书、侍郎各设一员;建炎三年以工部司郎官兼领虞部司、屯田司郎官兼领水部司;隆兴元年又诏工部司、屯田司共设一员郎官兼领,实际上四司合而为一司;但淳熙九年(1182年)屯田司独立,工部实际上剩下工部司和屯田司两司。各部司级长官郎官中通常只设郎中或员外郎一员,尤其是礼、兵、刑、工四部的司级长官各只有一员。
2、地方行政制度改变
南宋的地方政权机构,大体沿袭北宋。各路仍设置安抚使司(帅司)。转运使司(漕司),除各路都设置外,还因军事需要设随军转运使以供应军需,如建炎三年(1129年)张浚任川陕宣抚处置使,赵开任随军转运使。
有时合数路设都转运使,如绍兴五年(1135年)任命赵开为四川都转运使,总领川蜀四路财政;而绍兴二年张公济任江、浙、荆湖、广南、福建都转运使,则是除四川四路外,都在其管辖之内。这些都是临时措施,正常的仍是由各路转运使主管本路财政。
诸路提点刑狱司也仍是路的常设机构,南宋初年为加强治安,各路曾普遍任命武官为提点刑狱,不久停止。乾道八年(1172年)起,提点刑狱司兼管本路的经、总制钱(杂税)的督责征收。在辖地辽阔而又荒僻的广南西路,嘉定十五年(1222年)起,除在路(漕司路)首府静江府(今广西桂林)设司外,还在南部的郁林州(今广西玉林)设司,广西提点刑狱官分时到两地办公,就近受理与督察狱讼案件。
各路的提举常平司情况比较复杂。南宋建炎元年(1127年)五月,废罢提举常平司,次年八月又复设。绍兴九年(1139年)正月设立经制使司后,将常平司并入,长官称经制某路干办常平等公事,同年九月废经制使司后,复设提举常平官附属于提点刑狱司。绍兴十五年,设提举常平茶盐公事,才又“合依旧法为监司”,通常只称常平司。
州、县级地方政权,南宋时变化较小。这里不再赘述,参看前面北宋时期州县制度。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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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错花轿嫁对郎男主?
姓名:齐天磊
性别:男
年龄:20多岁
出生地:林州洪天齐府
居住寝苑:寄畅新苑
身份:齐家三少爷、商人、文人、武人、诗人、画家、商业家、慈善家、齐府当家人、李家大姑爷、李家大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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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天磊、李玉湖
家庭背景:齐峰和齐夫人的三子,齐老太爷和齐老太君的三孙子,齐天翔和齐天放的三弟,齐燕笙同父异母的三哥。从小到大也深受父母和家人的宠爱,生活也无忧无虑衣食无忧,因柯世昭一伙人的阴谋诡计而被迫遭遇佯装生病得以保命受苦很多年。家父不幸去世,大哥齐天翔误食慢性毒药毒死,十六岁那年二哥齐天放被柯世昭和王胡子一伙人放毒蛇咬死,妹妹齐燕笙被自己的家母迫装了很多年的哑巴。
共17张
齐天磊、李玉湖
家庭成员:父母、姨娘、两个哥哥、一个妹妹、姑姑、姑父、祖父母、表哥、表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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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天磊、李玉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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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喜欢的事:拿着望远镜玩、传授学徒们一些经商理财的一种技能、和妻子永远今生今世的相伴到老不离不弃、喜欢交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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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白被拒后将女同学从19楼推下的薛某?
2017年3月21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薛某因单恋被害人王某遭拒后产生杀人歹念,在进入被害人王某房间后,将其推至阳台栏杆处,并将王某整个人抬起推下阳台,致被害人王某坠楼后全身多处重要脏器损伤死亡。犯罪嫌疑人薛某被当场抓获。
2017年8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杀人案。
11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薛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因为性质太过恶劣,其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尚不足以减轻罪责。
小编先下一个结论:罪行发指,天理难容!此人不死,法理何在?
学识不浅,道义低贱
据报道,薛某与受害人王某是高中同学,同为河南省林州市人,家境较好,曾留学海外。按理,应为许多人羡慕的高富帅人才,处于这种环境,应是建功立业,报效家国的大好时机。
可薛某一不思孝敬父母,二不思报效国家,竟做出这等禽兽不如的事来,可见其在文化教育上的成功,在道义教育上的失败。薛某不明事理,不顾道德,无视法律,只因未达成个人私欲,从而怒将王某从19楼摔落,其行为何其发指,心里何其扭曲,道德何其败坏。
扭曲的心里,变态的行为
从整个事件来看,薛某单方面追求王某八年,自以王某男朋友而居,却从未得到王某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薛某不但不调整自己的心态,转变自己的思想,反而变本加厉,进而反对王某与其他男士交往,从而怒而杀人,公然做出此等变态行为,枉为父母的养育,国家的培养。此等心里变态之徒,如若存留世上,天理何在?
薛某从进入受害者房间,到将受害者摔落楼下,前后不过10来秒时间,可见其早有预谋,动机明确,行为极其恶劣,对法律简直是公然挑衅,若不处死,法理何在?
杭州中院的判决,不但维护了法律的公正,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也是对全社会一个正确的交待。自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人命关天,法不容情,何况是对一个禽兽,其行为岂能饶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