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彩礼婚约案件的法院裁判规则如何认定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彩礼婚约案件的法院裁判规则如何认定?
一、如何认定彩礼及其范围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张某;被告:刘某。
2015年年底,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订婚彩礼10,800元,订婚时约定原告入赘到被告家生活。
2016年3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9月因结婚需要,原告给付被告3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2016年农历十月二十,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相处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婚约解除,原、被告就婚约财产返还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事项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彩礼、财产(包括原告给付被告的工资收入、置办酒席的花费等)共计134,460.2元。
被告辩称: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彩礼仅有3万元,其余财产不属彩礼,均不应返还。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刘某收受原告张某彩礼款的数额及被告应否返还的问题。
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给付行为,原告未举证证实其给付被告的工资收入数额,且原告所列置办酒席花费等其他财产花费不属彩礼返还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依农村风俗订立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
但原、被告已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故只能对原告给付的彩礼酌情判决被告予以适当返还。判决:(1)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30,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审理该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如果有,那么一方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可以考虑认定为彩礼,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时可以要求返还。至于没有这种风俗的地方,要防止那些本来没有彩礼风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也以此条为依据起诉要求返还财物。(注:黄小筝:《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5月第39卷第3期)
(2)除对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进行考量之外,给付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也是处理该类案件的重要评价因素,具体而言,应考虑给付财物的价值、给付的场合、给付的时间等因素来判断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以结婚为目的,则可考虑认定为彩礼;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3)2003年之前,我国婚姻法对彩礼并未给予法律上的认可,而是根据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的原则,主张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因此,赠送彩礼的行为常常被认定为违背法律原则的无效民事行为,而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注:王彬:《信号传递、彩礼习惯与法律边界——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9期)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是为解决彩礼纠纷增多的实际问题而产生,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要以《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为原则,对于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予以返还,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返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都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财物应属彩礼范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的衣服,不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返还之列。
(2)对于宴请亲朋等花费,因系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钱款,且并非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不属彩礼范畴。
(3)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为男女双方单独进行,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应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及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作出认定。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二、如何判断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注:《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一是彩礼的范围?《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多数代表认为,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专家视点】
1.由于“彩礼”的表述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当初为了使司法解释的语言更为严谨、正式,我们草拟征求意见稿时采纳了“结婚前给付对方财物”的用语。
后来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这种规范的表述虽然有一定好处,但是容易使司法解释的本意变得让人把握不准,会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使那些所在地区根本不存在这一习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对这些不属于彩礼问题的给付财物产生争议,也都以此条为依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有鉴于此,本司法解释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最终还是采用了“彩礼”这一带有特定含义的用语。(注: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婚姻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注:何志主编:《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有哪些因素需要考量?
至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的问题,是需要看情况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法院审判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家人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也是由父母操办的,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大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以不支持为宜,以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作一体处理,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对方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为宜。2、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
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经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礼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者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大额经济纠纷,先打官司后收费大家都知道打官司谁也不能保证输赢,这就面临着不仅白花钱还打输官司的尴尬局面。针对这种情况,法宝在线推出新的法律服务代理模式——垫钱打官司,胜诉才收费(先打官司后收费):对当事人打官司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垫付,等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后再按比例付费。不花钱打官司,输了官司不给钱。“垫资诉讼”的模式,把当事人跟律师的利益捆绑,让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更加对当事人负责。
2021民法典新规婚约彩礼纠纷返还比例按时间段划分怎么算?
关于彩礼分割与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的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给付彩礼和收取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也关于彩礼的返还做了明确的规定。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付彩礼方的原因比如辱骂殴打等行为造成的婚姻解除的一般返还10%-50%;
二是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和经济水平返还50%;
三是已有子女礼金不是太大并且同居时间超过3年的可以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