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征婚,对于广西13岁少女肢解同学一事?
河池征婚,对于广西13岁少女肢解同学一事?
近日来,一条"十三岁小学生残忍杀害并肢解同窗,却不负任何刑责"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友们众说纷纭,下面我从法律层面谈谈个人看法。 案件发生在广西河池南丹县里湖瑶族乡。覃某,女,13岁,仁广小学六年级在读学生,因不满同班一名女同学比自己长的漂亮,逐怀恨在心,将此同学约至家中,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覃某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仅仅受到劳动教养三年的处罚。 这样的决定立刻在社会舆论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性犯罪,是否要给予刑罚处罚一时成为争议的焦点。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另外<<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如此立法,是因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很多网友十三岁的覃某用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被害人,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感到失望,但换个角度去想,这正是十三岁的覃某心智不成熟的表现,只不过由于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使这种不成熟最终变成极端的犯罪行为。 虽然覃某不负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不需要负法律责任。首先,<<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司法实践中收容教养的决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作出,而非很多网友所说的是法院判处)。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被害人的家属可向覃某的监护人主要所有的侵权赔偿,虽然这也无法弥补失去亲人的伤痛,但这也算是对覃某监护人作为家长,没有尽到教育和监护好未成年人的一种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