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结婚证词(媒人证明彩礼证词范本)

2022-12-26 20:53:45 378阅读

经典的结婚证词,媒人证明彩礼证词范本?

一般就是甲乙今天登记结婚,特此发证为准

经典的结婚证词(媒人证明彩礼证词范本)

令你至今还记忆犹新呢?


1、世界灿烂盛大,欢迎回家。

2、哄你高兴就是最重要的事情。

3、我从未如此爱过任何人,一如我爱你。

4、少年心动是仲夏夜荒原,割不完,烧不尽,长风

次,野草就连了天。

5、我愿供灯千盏,照彻长夜,即便飞蛾扑火,也无

所畏惧。

6、人的一生会做很多抉择,有些是对的,有些是错的,有些非要等到时过境迁了,才能看清究竟是对是错。

7、但如果你愿意,如果愿意,我可以护你一辈子,无论是你的一辈子,还是我的一辈子。

8、你送我的玫瑰还开着,我能做那个追光的人吗?

9、有人负重三十年,有人雀入樊笼,有人在黑暗中茕茕踽踽,走了很久很久。好在世间总有星辰开道,所以荆天棘地,也不枉此行。

10、一生长短未知,可看此后经年。

11、希望你永久快乐,任何选择过后都洒脱。

12、虽然上天并未眷顾人类,但我们将竭尽全力,独自走完这段征途。

13、有人心易变,三头五年就面目全非,也有人心如止水,十万八千里走过,初心不改。

14、清醒,独立,克制,自由而不放荡。

15、相遇总有原因,不是恩赐,就是教训

16、这个冬天有三好,天好冷,衣好贵,我好穷。

17、人生就像一场舞会,教会你最初舞步的人,未必能陪你走到散场

18、好好的生活,不为别的,就为这些年你亏欠的自己。

19、熬过了所有的苦以后,就没有那么想和谁在一起了。

20、很多关系走到最后,也不过是相识一场。

21、本欲起身离红尘,奈何影子落人间

22、纵使我臭名远扬,又何曾伤你半分。

23、真心总是无人喜,偏偏套路撩人心。

女子误把小偷当丈夫发生了关系?

这事太荒唐,不过真有女子把小偷当丈夫,而且还发生了关系,养了10年孩子,知道真相后气死了!

女孩子单独外出,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现如今,经常有一些不法分子,盯上单身的女性,如果是你单独在电梯里面,也要时刻提防,有一名男子就尾随女性进了电梯,然后强行对她进行猥亵,时间大约为20秒左右,直到电梯门突然打开了,男子才被吓走,最后警方终于抓到了他,结果却是一名有着不错工作,而且结婚生子的中年男性,关键是他还住在这周围

从这些案例就能看出,女性在单独乘坐电梯的时候,一定要加倍的小心,最好带上一瓶防狼喷雾,因为电梯是一个封闭的空间,很可能遭遇咸猪手

除了上面说到的这种案例,还有一种听起来特别的不可思议,甚至可以说,连想都不敢想,那就是小偷入室盗窃的时候,女主人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结果还发生了关系,甚至生下了孩子,那么,这种情况小偷会被判处强奸罪吗?

妻子把小偷当丈夫,结果还替他养了10年儿子

有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孩子,这本是令人很高兴的事情,但是随着孩子一天天的长大,丈夫发现越来越不对劲,儿子居然越来越不像自己,所以他每天跟妻子黄某大吵大闹的,怀疑她出轨了,但是遭到了妻子的极力反对,而且把丈夫痛骂了一顿

但是丈夫李某依然不依不饶,他觉得如果孩子是自己的,怎么长得一点都不像呢?带孩子出去玩的时候,还会遭到人们的调侃,所以这越发激起了丈夫的疑心,但是妻子保证自己根本没有跟别人发生过什么

于是她怀疑可能是在医院的时候抱错了孩子,因为这种情况,曾经也有过报道,结果他们找到了医院,但医生表示,必须出示一份鉴定结果,表明孩子都不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的,才能证明是医院的错误,然后才能追查

显然,医生的这种说法是很有道理的,结果就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孩子不是父亲的,但是母亲所生,这就更让丈夫暴跳如雷了,连母亲黄某都惊呆了,因为医生表示,这样的鉴定结果可以表明是妻子跟另外的男人所生

他们夫妻都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丈夫就更有理由怀疑她了,毕竟事实摆在了眼前,但是妻子也表示,从来没有跟任何男人有过关系,怎么就变成这样了呢?甚至一度想寻短见,毕竟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妻子黄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从来没有跟其他男人发生过关系,怎么就怀了别人的孩子呢?

于是她就仔细地回忆过去,原来是在十年前,他们夫妻发生了争吵,丈夫还把门给踢坏了,然后邻居就带了酒来他家喝酒,因为刚吵完架,妻子也是非常的愤怒,于是试着干了几杯酒

等到邻居走后,夫妻二人又陷入了冷战之中,于是他们就分房睡,因为门被丈夫踢坏了

所以在半夜的时候,闯进来了一个小偷,妻子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于是二人还发生了关系,等到第二天早上醒来的时候,丈夫依然气冲冲的,然后妻子说昨天晚上你都跑来跟我睡在了一起,怎么现在还有这么大的火气,丈夫一脸疑惑的说:谁愿意跟你在一起呀,谁还有心思跟你发生关系?你怕是做梦了吧?妻子以为是丈夫要面子不承认,所以没有过多的追问

后来妻子黄某发现手机跟钱包不见了,于是就报了警,不久小偷也被抓住了,但她一直误以为那天晚上跟他在一起的是自己的丈夫

所以经过她仔细的回忆,于是心里闪现了一个可怕的念头,难道那天晚上跟自己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是那位小偷,所以孩子是他的?

妻子误以为小偷是丈夫,然后还发生了关系,会不会判处强奸罪吗?

当时他们报了警,小偷就被抓住了,因为那个小偷是惯犯,经常偷东西,而且金额比较大,所以当时就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了四年的有期徒刑

那么十年后,黄某夫妇发现了孩子是小偷的,他会被判处强奸罪吗?

但是他们一开始去派出所报案,办案的民警早就不是当初的了,而且民警觉得这实在是太荒唐了,根本不信,于是就没有受理,后来这事传到了所长的耳朵里,派出所的民警就通知他们去所里,当夫妻二人见到所长的时候,才发现十年前就是他办理此案的,于是夫妻二人十分的激动,请求他再次彻查

可惜小偷早就刑满释放了,一时半会根本找不到,就算当年他真的跟黄某发生了关系,但时间跨度太大,还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这就涉及到了刑法追诉时效,有的追诉期是五年,有的是十年以上,要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来定,强奸罪的最高刑期是十年,这一种犯罪性质的追诉时效在15年,所以要是当年小偷强奸了黄某,虽然过去了十年,但是依然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后来,经过不懈的努力,警方终于找到了小偷,而且跟孩子进行了DNA比对,发现孩子的确是小偷的

在证据面前,小偷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最后,他以强奸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说到这里,很多人会感到纳闷,既然黄某把他当成自己的丈夫,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怎么还要判小偷强奸罪呢?

强奸指的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了性关系,虽然黄某把小偷当做了丈夫,但是她的本意根本不是想跟小偷发生关系,而且小偷进入室内盗窃的时候,看见床上躺着一名女子,衣服比较单薄,所以起了歹念,再说当时黄某还喝了酒,处在了一种醉酒的状态下,小偷扑上去的时候,她还把他当成丈夫,所以也算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如果她知道是小偷的话,根本不愿意发生关系

所以小偷的这种行为,也是构成强奸罪的,虽然小偷被判刑了,但还有一个更棘手的问题,孩子该如何呢?

因为他的亲生父亲是一名小偷和强奸犯,养育他十年的父亲只能算作养父,而且不一定能接受这是小偷跟妻子生下的孩子

后来在院方的劝说之下,丈夫才想通了,意识到是自己的脾气太暴躁,踢坏了门,让小偷有了可乘之机,所以决定好好的对待妻子和孩子,承担起丈夫跟父亲的责任,而且对孩子永远保守秘密,否则他会受到更大的伤害,毕竟孩子可是无辜的

总结

所以千万不要以为,妻子把小偷当成了丈夫,然后发生了关系,就可以逃脱刑事责任,只要事后被拆穿,等待着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到时候有两项罪名,一是盗窃罪,二是强奸罪,如果两个罪名一起被揭露出来的话,将会是数罪并罚,总而言之,做人一定要堂堂正正,安分守己,千万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更不能做违背道德伦理的事情

龙嫂出来说话了?

关于昆山龙哥事件,用简单的话最容易讲明白:

1,他开车,我骑车。2,他违章,我正常行驶。3,他把我撞了,还拿刀来砍我,我伸长脖子让他砍?4,他的刀没拿稳,掉地上了,我抢先捡起来,然后呢?双手还给他?

我是不是该告诉他:“把刀拿稳点,您继续砍?”

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规定,这一规定并不是赋予受害人绝对的无限防卫权,而是特殊防卫权。

昆山龙哥是个绝对的坏人,这个坏人活着的最大意义,就是他死了,死得其所,他用他罪恶的一生,激活了僵化多年的正当防卫权。

回应那位替昆山龙哥讲话的所谓“龙嫂”:致人死亡的不是砍刀,而是人心,就是他自己那颗罪恶的心,害死了他自己。

感谢您的关注!

公证登记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 公证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公证法》(2005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 月1日起施行)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各方面,如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文名称

公证制度

设立

国家

类别

司法证明机构

服务范围

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的作用

公证制度

公证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作为一项非诉讼手段,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公证的社会认知度较低,有些人甚至对公证产生错误的认识,使公证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为使公证得到健康发展,有人提出在中国公证立法中应确立法定公证的规定。围绕此问题,学界和公证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学界多从市场经济本身的需要阐述,公证服务应当是自愿的;公证实务界的同志多从发挥公证的职能上论证,确立法定公证的必要性。笔者拟从法定公证的涵义、中国立法中是否应确立法定公证制度、以及如何确立法定公证制度等问题略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共同研究、探讨此问题。

法定公证

在中国是否应确立法定公证问题,在学界和公证实务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即否定说和赞成说,两种观点似乎都很有道理,都有充足的理由。

公证制度

否定说认为,法定公证即必须公证,它与公证机构的社会中介组织性质和社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在立法上存在着障碍。其理由是:

(1)作为市场中介机构的公证机构,既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服务者,又是市场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公证服务的有偿性显属交易作为,公证机构与公证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然是契约关系。确立必须公证制度,从根本上有违自愿的原则,剥夺当事人对服务贸易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有“强制交易”、“强制消费”之嫌。

(2)公众对法律的需求是考虑法律供给的决定性因素。由于社会对公证的认知很低,对强制公证缺少公共选择基础,过分执着于强制公证条款的设立,只能对公证立法的整体推进产生消极的影响。

(3)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公证的情况下,公证立法单独作出强制公证的条款,在立法程序上较难以通过,也会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在中国民商立法规定公证的条款非常少的情况下,公证立法中单独行动,设立必须公证的条款,必然造成法律之间不协调、不配套,最终出现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

(4)政府的审批、登记、备案、鉴证等实际上就已起到确认作为,公证纯属多余。公证机构作为经营者,其利益不是靠行政强制、消费垄断或其它不公平手段而谋就,而要依赖于以法律为保障的公平竞争。以行政强制为依托的市场垄断行为终将因背离公平竞争原则、阻碍市场潜能和活力而遭摒弃。强制公证制度的设立,会形成新的“司法壁垒”,造成双方竞争起点、外部竞争环境的巨大差异,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赞同说认为,在中国确立法定公证制度,是公证的职能和中国的法治国家建立的要求。笔者也持此观点。其理由是:

(1)公证具有半官方半民间双重属性,它的半官方性是公证机构由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具有准行政行为的性质。法定公证体现的正是国家对特定行为的干预,在行政法上是依据的。对于一些重要的事项,要求公证部门审查把关,是确保信息真实和交易安全的要求。

(2)由于受传统重视治疗而轻视预防的影响,公民的法治意识普遍不强,中国法治国家的建立之路必然实行自上而下的“推进型”,法定公证制度是符合中国推进型的国情的。中国公民习惯于追求“少花钱多办事”,从各级政府到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应的现象非常普遍,不注重从长远上解决根本问题,往往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公证可以在法治建设中发挥其预防功能,使市场主体的行为步入法制的“林荫大道”。公证乃法治国家的治本之策。

(3)中国公证不发达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法定公证的支撑。在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司法等重要的法律中,根本就没有公证的条款或虽有也是非常的少,体现不出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转变政府的职能,而确立必须公证制度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公证的沟通、服务、证明、监督作用,可以减轻政府管理的压力,发挥社会资源优势。虽然政府在办理登记、备案、鉴证、审批等手续时都要进行审查,但是这种审查仅仅是一种形式审查,而不应该是实质审查。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政府往往将合同、公司章程等的审查交给公证机构等其他中介组织进行,而政府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公证机构等中介组织的文书,作出相关登记、备案、审批或鉴定。比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为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就可省去其对继承人继承权的审核,减轻了其工作压力,也避免了因继承人权益之争带来的风险,其风险转嫁给公证机构来承担。如果全由政府审查,必然会增加政府的更多开支,也会降低政府的工作效率。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可以借鉴。

(5)可以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性作用。公证之所以具有预防功能,是由其事前证明、事前监督职能决定的,公证证明和公证监督是在各类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等关键环节和行为实施过程中所作出的,是在当事人无争议的情况下实施的。据权威部门的统计结果显明,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的履约率仅为50%,而经过公证的合同的履约率为98%以上,极个别没有履行的也多在公证员的调解下得到履行。公证每年制止不法经济行为涉及的标的以百亿元计,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也高达数十亿元。

涵义

公证制度

法定公证又称强制公证或必须公证,它是就公证事项的重要性而言的,在社会生活中,某些重大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文书,法律明文规定为必须公证事项的,均必须进行公证,否则,将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当事人是否去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则完全是自愿的,国家并不强迫。如果办理公证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法律关系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生效;如果不办理公证则要承担法律关系不生效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说,即使是法定公证也必须是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去公证的。

法定公证的涵义,在中国公证法学界大体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成立要件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其行为、事实或文书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确立、变更或者解除的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其法律关系不能确立、变更或者解除”。二是生效要件说。这种观点认为,必须公证是指“法律规定对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公证,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三是成立生效要件说。这种观点认为,必须公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就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只有经过公证,该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并发生应有的效力。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也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观点都认为,法定公证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形式要件,不经公证程序,该民事法律行为就不具有成立或生效的效力。但公证究竟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还是生效的形式要件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应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其理由是:

长期以来,中国民法学者没有在理论上区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只是笼统地将二者混谈,甚至认为是一码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后,将二者区别开来。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是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反映。只要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即使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照样成立,也就是说公证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而合同生效则体现的是国家对合同价值的判断,是国家对合同行为的干预。这种干预就成为合同能否产生预期效力的前提,如果不具备这个形式要件,则该合同不能生效。因此,法定公证的涵义应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重大、复杂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持法律的统一,《公证法(送审稿)》的观点值得商榷,法定公证以生效要件说为宜。

涵盖范围

公证制度

中国立法很少有法定公证事项的规定,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全。除此之外,法定公证事项再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有法定公证的现象,如上海市公证条例、天津市公证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公证若干规定等等。通过比较上海、天津、北京、江苏、陕西、河南等地的地六法规或地方规章的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操作情况,参考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国家的通行作法,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定公证事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赠与、继承、抵押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承包抵押;抵押借款合同;公司章程、股票的发行转让;保险财产的估价或保险损失的确定;等。除此之外,应加上一个兜底条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以免挂一漏万。

以上这些事项属于重大的经济的行为,对于国家的经济活动起着重要作用,由国家进行适当的干预,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在中国确立法定公证原则是公证自身的性质决定的,法定公证作为一种制度应在公证法中确立下来,但其具体事项应规定在相关的民商实体法中,不宜在公证法中作具体规定。

具体事项

公证制度

此问题同样也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在即将出台的《公证法》中应规定法定公证的条款,其中写明法定公证的事项④。其理由是:

(1)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没有规定法定公证的条款,才造成人们对公证的模糊认识,有些人甚至认为公证是可有可无的,合同、行为、文书等不公证照样有效,多一道程序多花钱。公证的社会认知度低的现实,说明公证在现阶段仍属于幼稚的法律服务行业,法律给予一定的保护是必要的。

(2)正是由于《公证暂行条例》没有规定法定公证的条款造成在已出台的民商立法中,公证制度不被重视。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公证的只有《合同法》第188条、 《担保法》第43条、 《继承法》第20条、 《招标投标法》第36条、 《收养法》第15条、第21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但其数量少且多为选择性条款,而重要的民商立法如:民法、婚姻法、公司法、土地法等都没有公证的规定。在公证立法中率先作出法定公证的规定,对中国民商立法将会起到引导作用。

(3)在公证立法中规定必须公证的条款,是中国公证能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中国强调部门立法的状况下,公证立法中不明确法定公证事项,其它法律更难以确立这些规定。

在中国立法中应确立法定公证制度,但同时认为法定公证的具体事项不能规定在《公证法》中。其理由是:

(1)《公证法》是一部兼实体和程序的法律,主要规定公证制度基本原则、公证人的权利义务、办理公证的程序等问题,对于哪些事项需要办理公证不应由该法作出规定,否则,显得不伦不类。

(2)中国公证员协会已于2003年3月14日正式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在公证立法上,应借鉴公证制度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象法国、德国等国家,法定公证制度主要体现在民商立法中,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各有2283个和2385个条文,分别在70余个和80余个条款中涉及公证的事项。而法定公证制度只在公证法中只作原则规定。中国公证立法应从中得到启发,在公证法总则中对法定公证作原则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办理公证,否则,其行为无效”;而持大量的法定公证条款规定在民法、公司法、婚姻法、继承法中,以此带动公证在这些立法中得到确立。直接将法定公证事项规定在《公证法》中,有“部门争揽利益”之嫌,在表决时可能会遭到反对而难以通过。因而,公证立法不能代替民商实体立法,法定公证作为一种制度,可以在公证法中作原则规定,但不宜将具体事项列入其中。

公证制度

一、公证处的设置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二、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辅助性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三、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执行效力

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指它的强制执行力,目前仅限于认为无异议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并非所有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收养子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

4、域外效力

即公证书在域外使用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公证书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公民或法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经公证机关证明后,还须经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国的承认。

四、公证程序

根据司法部2002年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和受理

除遗嘱和收养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自己申办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公证应提交有关材料,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权证明或其他材料。公证处应对当事人的申请初步做出办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2、审查

是公证工作的重要一环。公证处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内容。

3、出证

即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由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出证日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4、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

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期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期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

5、特别程序

指办理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所应遵循的程序。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公证人须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真实、合法的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做出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6、申诉与复议

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撤销、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但提出申诉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申诉人的申诉,可以作出维持原公证书、撤销或者责令变更公证书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公证申诉的决定应当送达申诉人和原公证处。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条舰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由此可见,我国办理公证事务的机构是公证处,公证机构就是对各公证处的总称。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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