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请问能不能把房子要回?

2023-06-13 09:44:03 31阅读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请问能不能把房子要回?

您好!

基本结论是:房子要回来的可能性不大。只有一种情况,后续详述。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请问能不能把房子要回?

题主的描述并不详尽。这里要区分几个问题:

婚前买房,购房款是谁出的?

婚后,房子上是否增加过媳妇的名字?

媳妇把房子卖了,是否征得了儿子的同意?

儿子儿媳是否已经做过财产分割?

我们把这几个问题综合一下,分三个方面,帮助题主做一个分析和说明:

房产的归属

我们先罗列三种情况,目的是说明媳妇是否有权利售房:

最简单的情况是:婚前买房是儿子、或者男方家长出钱,登记的是儿子名字。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儿子个人,媳妇是无权售卖的。

稍微复杂一点的情况:婚前买房的购房款,有女方(包括女方家长)出资的部分(不管是全部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在里面,只是因为某些原因、登记的是儿子姓名。

这种情况下,可以看成是“赠”(女方对男方的、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或者“借”(女方对男方的借款)。

再复杂一点的情况:婚后儿子在房本上增加了女方的名字,女方变成了房子的共有产权人。这种加名行为也视同为是赠与,默认条件是维系婚姻。

但是,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发现:儿子是房屋的产权人,要么是全部的产权人,要么是共有产权人。

媳妇为什么能卖房?

所以,理论上,媳妇是不能售卖的。但是既然卖了,这其中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儿子许可了。卖只是一个动作,只要产权人同意之后,买卖是完全可以的。如果儿子许可了,媳妇充其量扮演的也就是个“代办人”的角色。买卖双方都是合规合法的,房子拿不回来。

第二,儿子不同意,媳妇偷偷卖了。这种情况,理论上是不能发生的,但是现实中也有案例。如果是“偷偷”卖了,这里就会涉及到多方追责的问题:

房屋管理部门的责任。主要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当于“失职”,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是不是过户无效呢?还要看“买家”。

买家的责任。如果买家知道房子不完全属于媳妇、而且也知道儿子不同意买,还买了,可以认定为交易无效,房子退回。如果买家不知情,那么,买家不承担责任,过户有效。

媳妇的责任。把不属于、或者不完全属于自己的东西卖了。在买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要将售卖所得给到产权人。

所以,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房子是能拿回来的——媳妇偷偷卖了、买家知道房子不可卖。其他情况下,最多能追回的是房屋款,房子是拿不回来了。

但是,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应该不会太大。

售房款应该如何分割?

既然房子基本拿不回来了,这里再延伸说明一下,售房款应该如何分割。

1.如果当时购买房子的时候有借款。例如,当时老人以“借”的名义给到子女买房。售房款中要先把这部分债务(包括增值)扣除。即:有债务的话,优先还债。

2.如果儿子儿媳有财产分割协议。扣除1之后的部分,按照分割协议进行财产分配。

3.如果儿子儿媳没有财产分割协议。扣除1之后的部分,按照儿子、儿媳在房产中的产权比例进行分割。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会一分钱分不到吗?

婚内出轨离婚时,夫妻分割共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不会一分钱分不到的。

婚内出轨虽然是错误行为,但离婚时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说一点关系也没有,完全是两码事。

无论起诉法院,或者去民政部门,经判决还是协议离婚,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均予以各人一半分割。

若一方肯相让部份,也得在自愿原则下进行,这是另外一码事。

2021年夫妻离婚了户口不能独立分割吗?

离婚了户口不存在独立分割说法!叫户口迁移!

生活中,夫妻双方结婚时一方可以将户口迁到另一方,但如果这段婚姻关系不存在了,那迁来的户口又该如何处理呢?夫妻离婚后,不但代表结束婚姻关系,有着身份印记的户口可能也会跟着分开。

然而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表明离婚与户口有必然联系,但绝大多数夫妻离婚后是不会还把户口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户口该何去何从是大家要思考的问题。

户口簿仅仅是包含了一个人的所有基本信息,比如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等;同时也决定了一个人能够享受的基本权益。那么,夫妻离婚后户口怎么办?

1.女方可以另立门户。如果女方在离婚后不愿意迁出户口,也不想和男方的户口放在一起,可以选择自立门户。不过,因为各地的制度有所不同,女方在自立门户的时候,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咨询户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虽然不少人都觉得这是最好的选择,特别是在一些发展很好的大城市,不少外地人因结婚迁来户口,离婚后也想要在这儿落户。但无论什么情况,外来人员要单独落户必须满足当地的落户标准,而越是发展得好的城市,落户的标准条件就越高。

2.再婚后迁走。如果离婚后应迁走的一方(一般为女方)近期内有再婚打算的,就不用先迁回原地再迁到再婚处那么麻烦,可以直接把户口迁到再婚对象所在地。迁移流程为:向迁入地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所需要的证件和材料。

3.未经女方允许,男方不能办理女方户口的迁移手续。户口的迁出,需要本人亲自提出申请,如果未经女方允许,男方不能办理女方户口的迁移手续。

4.迁回原籍。迁回原籍唯一条件就是需要原户口所在地(原村集体)同意迁回。迁回办理流程为:首先拿离婚证到原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回。

然后拿到落户地址同意迁入的证明后,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迁出证明,并归还现居住地集体所有物(比如,农村集体土地);最后带着相关材料到原居住地办理落户迁入手续。

5.不迁移。在我国,《婚姻法》和《户籍管理规定》中各规定其实并没有说婚姻与户口间存在必然联系,结婚并非必须将户口迁在一起,离婚也不必须将户口迁出。离婚的手续只是办理离婚证,也就是说离婚后,可以选择不处理户口问题。

那么,如果不是协议离婚,而是诉讼离婚呢?它有怎样的手续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诉讼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

我能分到房产和钱?

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分割分配属于两位共有的财产和住房,不能分割分配属于一方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也不能分割分配属于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所以,只要这房子和钱是夫妻俩共有的财产,可以在离婚时候协议分割。如达不成分割分配协议,两位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和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问题,应当分两部分解答,一是夫妻名下的房产如何分,二是子女名下的房产如何认定。

1、夫妻名下房产

涉及类型以及相关婚姻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繁多,宜分类讨论。参考《婚姻法》十七、十八条关于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情形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等法规作如下分类:

(1)婚前买房

① 如果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全部房款,房子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② 如果婚前贷款买房,婚前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一方名字,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分割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般情况下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署名的一方,但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份额比例的经济补偿,比例不仅包括还贷的部分,还应包括房产增值部分。

③ 此外,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买房

如果是婚后使用共同财产、婚后收入购买的房子,无论房产登记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字,原则上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未得房子的一方有权要求同等份额的经济补偿。

(3)有父母参与的情形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且无表示赠与双方,视作一方个人财产,也即本案情形。

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除另有约定外,皆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夫妻双方出资购房,房屋登记于父母名下,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另一方可以债权请求取得相应补偿。

(4)夫妻间赠与

如果是其中一方全资购房,但房产证上写了双方或对方名字,视为夫妻间的财产赠与行为。未出资一方也有权分割房产。未到房产登记机关进行房屋登记变更的,赠予方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后房屋仍视作赠予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子女名下房产

现在对于子女名下房产是否应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尚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

一是认为房产证上虽登记子女的名字,但房子本身和子女个人关系并不大,而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出资人是夫妻双方,使用、居住人是夫妻双方和孩子,那么房屋本质上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只是房子名字上的所有权人。

二是认为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以房产登记人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既然房子在子女名下,那么所有权人就是子女个人,即使是父母全资购买,也应认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应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个人认为应该根据子女的年龄、经济能力分情况考虑。

(1)18岁以下未成年以及经济不独立子女

这种情况下应认定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从法律上来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法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即父母代理,于是就出现了父母自己代理“自己”的情形。

其实实际生活中,这种对房产的处理常常是父母的意志,孩子甚至不知情,或者知情但是并没有参与发表意见,仅仅是“知道”而已。而且未成年的生活主要依赖父母供给,也和父母共同生活,共同居住、使用房子。这种情况下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适。

(2)已成年有独立供养自己能力的子女

这种情况应认为房子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应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夫妻双方。因为十八岁以上子女,以及十六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和认知实施和接受包括赠予、奖励、收入(比如稿费)等纯获利益行为。无论是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还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都可以独立完成,且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事实,不宜再将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混为一谈。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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