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被拐认定后解除婚姻关系,打了结婚证后男方言而无信?
代表建议被拐认定后解除婚姻关系,打了结婚证后男方言而无信?
事在人为,找对人再婚一定会好的,找不到知已的,即使你是十全十美的白雪公主一样不如意,因为婚姻靠缘份,靠运气,靠你的感觉去选择,选得好的就如意幸福,选得不好的只好烦心与痛苦!迭对了是夫妻关系,甜甜蜜蜜,选错了是搭挡关系,透合过!
想最快解除婚姻关系但又找不到女方电话也联系不上该怎么办?
谢邀。回答题主“前妻离家与人私奔已十多年,想最快解除婚姻关系,但又找不到女方电话,也联系不上该怎么办?”的问题,首先我要问题主怎么称“前妻”,你们没有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就还是夫妻;你也不能与她人再成婚,也不可能有了现任“妻子”,如果你有也是不合法的。还是言归正传,回答题主的问题吧:
有人说报警立案,那是不可能的。警方不会受理,因为你妻子不是被拐骗贩卖,也不是遭绑架失踪。你只能到当地法院起诉,还不能进行刑事诉讼,法院只能受理你的民事诉讼,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你们的婚姻。
也有人说宣布死亡,那也是不可能的。如果不是与人私奔或者被坏人绑架,是自己无缘无故出走或者出外谋生,多年渺无音讯,无踪无迹,寻找了多年没有下落,那你就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布死亡或失踪,法院也会准许离婚。但你的妻子明明是与人私奔,法院是不会受理宣布妻子死亡或失踪的。
还有人说分居两年,可以自动解除婚姻,那是法盲。离婚必须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婚姻没有自动解除一说。分居两年只能做一个离婚的条件,但也是要由法庭依法认可,是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然后由法庭判决离婚,决不是自动离婚。
题主的情况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离婚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对你来说已经不现实了,因为妻子与人私奔十多年无影无踪,你跟谁去协议离婚?所以你只有选择诉讼的方式,到法院起诉离婚。法庭认定离婚情形是: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等。你的情况由法庭按程序立案调查起证依法判决。妻子不到场,不影响法院的判决。(图片来自网络,不妥通知可删)
你听说过灰色强奸吗?
当你的男女朋友或婚姻伴侣,经历了“灰色强奸”,你是心平气和地表示同情,还是义愤填膺地表示鄙视?
以前不知道什么叫“灰色强奸”,来到头条才知道这个词语,但我发现很多人在同情经历过“灰色强奸”的人,我的态度却是鄙视这些人。
强奸是指强制性关系,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关系的强制性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是违反行为。
我理解的灰色强奸是这样的,通俗地说,就是熟人之间,非夫妻双方,发生的非强制性性关系,是一种为人所不齿行为。为什么我认为这是一种不齿行为呢?
灰色强奸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从发生前,发生,结束,甚至还有继续进行下去的可能性。
性关系可能是合法的、双方自愿的;也可能是非法的,违反社会道德、信任或承诺的,比如因强迫或胁迫而产生的性关系,即强奸、性侵害。
灰色强奸属于后者,即非法的,违反社会道德,信任或承诺的,我认为关键原因是发生在非夫妻双方,或非男女朋友双方之间。
健康的夫妻性生活包括繁衍后代,身体愉悦,促进关系和谐等,这符合健康家庭生活当中的两性关系,灰色强奸却不是,甚至连强奸都够不上。
为什么非夫妻双方或非男女朋友之间会发生性关系在内呢?因为一方获得了利益,一方获得了性,通俗一点来说就是“交易”。
说白了,“灰色强奸”就是有人为了利益,用身体进行了交换,背叛了婚姻,背叛了家庭,背叛了对方,丧失了道德,丧失了原则,这样的行为,这样的人,还有什么值得可同情的呢?
什么是“灰色强奸”,举个例子来说明。举个例子,某单位领导,平时给予某女员工特殊照顾,这本身就是有预谋的,女员工感恩戴德,聪明的女员工应该明白是自己的能力强,还是其他方面获得了领导的赏识。
领导逐步地试探,通过行为举止,动作来逐步达到自己想占有对方的目的,如果女员工不拒绝领导的试探行为。
领导会感觉自己的目的有实现的可能,在适当的时机,寻找机会单独相处,以升职加薪作为条件,从而发生性关系,在利益的趋势下,女员工没有强烈的反抗意识,顺从了领导的需求。
事后没有选择报警,领导也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女员工很快升职加薪了,有了第一次,自然有第二次,第三次,…。
很多情人关系,也是这样发展而来的,方式方法大同小异,围绕利益而进行。
如果你的男女朋友,或夫妻关系当中,有一人这样做了,你会同情他或她还是内心鄙视他或她呢?
灰色强奸为什么会让人不齿呢?一,从发生前,到发生,结束,甚至是继续,为人所不齿。
发生前一般是有预兆性的,一方是带着发生性关系的动机和目的,通过给予好处,利益的方式进行,手段包括主动给予,关心,胁迫等方式。
被给一方,如果不接受好处或利益,不管对方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保持理性的态度,保持鲜明的立场,“灰色强奸”发生的可能性不大。
保持正确鲜明的立场和态度,发生性关系,往往就构成了“强奸”,就不存在“灰色强奸”一说。
那么,接受了好处或利益,发生关系时又半推半就,发生关系后又没有选择报警,一方面是看在熟人的关系,最主要还是看重了利益。
从对方给予好处时,就是带有目的性的,可以预见得到,发生关系时,没有态度鲜明地严词拒绝,发生后选择沉默,这一切都是围绕利益而进行。
没有利益,没有好处,会发生性关系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得了好处,就没有必要感觉自己是受害者。
2,违反道德。
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人有道德,而动物没有,有了男女朋友,有了家室,为了利益,与他人发生的两性关系,就是属于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不健康的两性关系,也是不道德行为。
3,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
“灰色强奸”一旦发生,不会像强奸那样,仅仅只有一次,往往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维持两性关系的是利益好处的存在,为了利益突破了底线,突破了原则,内心多少是愧疚的。
4,接受灰色强奸意味着什么?
接受灰色强奸,意味着为了利益好处,未婚的,背叛了自己的男女朋友,对对方不忠;已婚的,背叛了婚姻,突破了底线,对对方的不忠。
选择了利益,丧失了其他。
灰色强奸可怕之处在哪里?很多人说灰色强奸可怕,我认为,其实利欲熏心才可怕,从灰色强奸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并不是无辜的,也不是受害者,如果觉得自己是受害者,自己何尝不是受益者?
平时接受到好处,发生时也没有强烈拒绝,事后也不报警,都是成年人,为什么到最后却觉得是受害者,之前干什么去了呢?
当你有家室,对方也有家室,别人会无缘无故地对你无事献殷勤,对你好,凭借的又是什么呢?
当发生性关系前,考虑过自己不拒绝,是对夫妻另外一方的不忠,背叛了另外一方?这是原则问题,也是夫妻关系的底线问题。
事后不报警,还继续维持着这样的关系,为了利益,怎么看都是为了利益的自愿行为,恐怕只有第一次半推半就,之后都选择了默认和顺从了吧?
有人提出了一个很奇怪的问题,发生灰色强奸以后,为什么不报警?在利益驱使下,丧失了道德,背叛了家庭,还怎么报警?
强奸属于突发情况下的强制行为,而灰色强奸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带有自愿成分,又得了好处,报警的机率会有多大呢?
警方若受理了,没有强迫的证据,现场也没有打闹的痕迹,衣物更没有撕扯的痕迹,调查发现两个人其实还是熟人,让警方怎么处理呢?
本身就构不成强奸,却被人用“灰色强奸”来形容,想想也是挺搞笑的。
担心名声受到影响,只是这些人的借口,道德,底线,原则都丧失了,还会在乎什么名声,只是不想让更多人知道,才是事实的真相。
倡导健康的两性关系,唾弃“灰色强奸”。1,健康的两性关系,是维系家庭和睦,家庭和谐的重要保证。
为了利益,而发生“灰色强奸”是对家庭幸福的破坏,破坏一夫一妻制,是对夫妻某一方的不忠,当曝光之时,往往导致家庭破裂。
2,为了利益,发生“灰色强奸”非法两性关系,是对社会健康思想的侵蚀。
“灰色强奸”不被唾弃,反被同情,是对社会健康思想的侵蚀,逐渐形成利益与身体交换的怪像,在职场,也会形成不正当竞争,在社会,会形成不笑娼,却笑贫的错误思想。
3,树立正确健康的价值观和思想观。
用利益换来的好处,发生的“灰色强奸”其实和嫖娼行为,没有多少区别,只是“灰色强奸”多了一些过程,而嫖娼行为来得干脆直接,本质上都是一种”交易”。
最后想说:“灰色强奸”说白了,与强奸没有多大关系,要么自愿,要么强奸,哪里来的“灰色强奸”,说白了,一方为了利益,一方为了性,双方各取所需罢了。
为了树立健康的两性关系,为了树立健康的社会思想,要对“灰色强奸”说不,经历“灰色强奸”的人,不是受害者,如果觉得是受害者,那么必须要先承认一点,先是一个受益者,因为选择了利益,才走上了“灰色强奸”这条路 !您说是不是这样呢 ?
婚姻法2023取消婚姻限制是什么意思?
取消结婚限制是指办理生育登记的时候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
因为根据大部分地区生育登记规定来看,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才能办准生证。取消结婚限制后:
1.生育登记不用结婚
2.私生子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方在分居后产生债务还要两人承担吗?
分居与解除婚姻关系并无直接联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债务应该由其个人财产承担,当然这都需要一定的举证过程。
在我们国家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能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到民政局和平办理离婚手续,一种是起诉离婚,就需要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
分居一年自然与解除婚姻关系毫无关联,在以往的离婚案的判决标准中,往往有一条分居满两年视作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题目中所说的,分居一年并不代表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在我们国家婚姻关系并不会自然解除。
不管分居与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需要对方承担。只要一方举证证明自己对另一方的债务并不知情且对方借贷得来的钱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基本上就不会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