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可以规定礼金吗,结婚前男方给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协议可以规定礼金吗,结婚前男方给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此不管结婚前的财产和谁的在一起都属于个人财产。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婚前的财产和父母在一起,如何去区分是父母的还是自己的。尤其在涉及到父母债务或是财产继承等这些情形下。
且已告诉男方买房不影响嫁妆?
这个问题真是应了那句话:谈钱伤感情。
明显女方宁愿伤感情,也不愿意伤钱。
女方婚前全款买房,而且在嫁妆上也不会对不起彩礼,按理说,这是十分合情合理的事情,但它怎么那么别扭呢?
结婚在即,女方没有憧憬未来美好的婚后生活,甚至不准备全力以赴投入到婚后的生活。
她早不买房,晚不买房,偏偏选择在结婚前全款买房。感觉就是专门防备男方一样,男方肯定不舒服。
嫁妆取决于男方给多少彩礼。这种想法说明女方很通情达理,不会拿彩礼做妖作怪。
但是,她在决定婚前买房后提出嫁妆取决于彩礼,不得不让人五味陈杂。
男方会想,这女人会不会很自私,婚后会不会为自己的小家付出全部的努力。
以上是我站在男方的立场上分析的,不知道对不对,但愿能给题主一些启发。
结婚前男方给的彩礼算赠予吗?
结婚前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结婚不成,目的未达到是,是够不成赠与的!
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解除婚约后彩礼怎么处理
彩礼在给付时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婚约解除,接受彩礼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
1、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2、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对于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条件不成就,即当事人双方没有结婚,赠与方有权以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彩礼。至于在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范围,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相似。
在中国,结婚时男方是需要给女方彩礼的,彩礼没有明确的规定金额,彩礼可以很多也可以很少,也可以没有,主要在于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不过在双方没有结婚的时候,进行反悔了,解除婚约了,那么女方应该将彩礼钱,进行全额退回。
婚前用彩礼钱买的家具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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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送的钱财或者物品等,因为各地区风俗习惯不同,其所送的嫁妆也会不同。那么,夫妻离婚,嫁妆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案例】杨莉和吴刚在亲戚的介绍下相识相恋,半年后的“五一”劳动节,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国庆节,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两人因为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常发生矛盾。不到两年,两人便决定离婚。除了一辆奔驰轿车,两人在其他家庭财产分配上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调查,这辆轿车是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女方娘家购买的,属于陪嫁。那么在登记结婚之后、举行婚礼之前,女方娘家购买陪送的轿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说法】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例:奔驰轿车是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女方娘家为女方购买的陪嫁,虽然是在两人婚姻存续之间购买,但实则是女方娘家赠与女方的婚前财产,而非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可以作为男方的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吗?
结婚时的彩礼不属于公证范畴,是不能公证的。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