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普京还会再婚吗
结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普京还会再婚吗?
如果普京再婚,将弊大于利。2013年6月6日,普京宣布与相濡以沫30年的妻子柳德米拉·普京娜离婚。既然没有爱情了,那就“放手”!这本也无可厚非。因为,这起码说明了普京的“开放和勇气”。可是,由于普京的铁粉们太崇拜普京,所以将普京离婚上升到了“伟大”的高度。他们说普京之所以离婚,一是为了给柳德米拉“自由”。二是为了“更彻底”的服务于俄罗斯。普京铁粉们“好心办了坏事”,用这种“高大上”的词汇将普京绑架在了“道德”层面。使普京不敢“再婚”了!如果“再婚”的话,就对不起铁粉给他戴上的“高大上”帽子。所以,普京在被记者追问这个问题时,至少非常肯定的说过三次“现在不会”。
普京是1983年7月和柳德米拉登记结婚的,之前,两人也曾热恋过。婚后,柳德米拉给普京生了两个女儿。柳德米拉陪伴普京度过了在德国的克格勃岁月,应该说,两人是有很不错的感情基础的,也算是一对“恩爱夫妻”。可是,感情这种东西确实很难“理解”,再加上时间的“消耗”,有些爱情也就慢慢的转化为了“亲情”。当激情不再时,有人选择“将就”,也有人选择“放手”。这两种选择其实都“无可厚非”!而普京,选择了“后者”。作为一国总统,能够不顾及“影响”而选择“放手”,起码说明了普京思想上“不保守”,也很有“勇气”。当然,“伟大”自然也谈不上。
去年12月20日,普京出席了一场记者招待会,在提问即将结束之时,有位记者追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请问总统先生会结婚吗?”普京的回答是:“只要是正常人都会结婚,不过,这是我的私事”。其实,普京结不结婚“无所谓”!走不走“形式”也不是那么重要。俄罗斯毕竟是个世界性大国,在这个靠实力说话的世界上,缺了一个“夫人礼仪”的环节,也并没有人“低看”普京。俄罗斯照样在国际上“叱咤风云”。再者,人们都对普京“不携夫人”的做法习以为常了。而依照普京的个性,如果少了这个环节,说不定能够更好的发挥他的随性和“潜能”。
至于普京有没有“红颜知己”的问题,我觉得应该是“人所共知”的事情。亦或说是个“只可意会,不能言传”的问题。可以这样说,普京是目前这个世界上名头最大的“王老五”。而普京睿智,果敢的个性;令人羡慕的身体素质,能开飞机,驾潜艇的技能,使很多女性将其视为了“男人中的男人”。而他在国内比美国总统在国内“大得多”的权力运用,更容易让人崇拜。试想,这样的“王老五”怎么可能没有女士“追”呢?事实上,关于这方面的传闻着实不少。只是因为普京特殊身份,加之这是人家的“私生活”,所以才没法证实而已。
关于普京“红颜知己”的传闻,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但是,也只能是传闻而已!至于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在普京离婚之前,关于他的传闻几乎没有。但在离婚后便逐渐多了起来。也许是普京已经成为“单身”的原因,毕竟少了顾虑。有传普京和一名间谍英雄比较亲近,有传普京和邓文迪有过互动,等等。不过,传闻最多的当属俄罗斯的艺术体操“皇后”阿琳娜·卡巴耶娃。这名家喻户晓的体操巨星有着近乎完美的身材。退役后从事过一段时间的“模特”生涯,后从政进入了俄罗斯议会,成为了一位杜马议员。普京是2013年离婚,在2014年5月,卡巴耶娃突然被任命为俄罗斯一家国控传媒集团的董事会会长。自此,关于卡巴耶娃是普京“红颜知己”的传闻就逐渐多了起来。
自从卡巴耶娃在传媒集团任职后,她反而变得“深居浅出”了!明显没有了以往的“曝光度”。偶尔的出行,也总是“前呼后拥”。所以,也就使吃瓜群众更大胆的“想象”了!其间,曾爆出过卡巴耶娃“生子”的传闻。后来,卡巴耶娃也大方的承认了!不过,在“好事者”追问孩子的父亲时,卡巴耶娃说:“别问了!总之是个优秀的男人,也是个可怕的男人”。其实,话说到这个份上,已经没有再问下去的必要了!今年5月份,莫斯科的一家媒体曾报道过卡巴耶娃在一家医院生下双胞胎的消息,但没过多久,这则消息就没了。在俄罗斯,卡巴耶娃的消息现在是越来越少了,似乎成为了禁忌。关于普京是否有女朋友的问题,有网友直白的说:自古美女爱英雄!有,那才正常。
从法律层面和俄罗斯的现实状况来说,普京的执政已经进入“后普京时代”。尽管普京使俄罗斯重回了世界政治和军事舞台的中心,但经济和民生却是普京绕不过去的“坎”。俄罗斯权威民调机构“列瓦达中心”在11月6日发布了一个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有59%的民众希望俄罗斯进行一次“大变革”,而在去年同期,这个比例只有42%。这足以说明,俄罗斯民众有了“改变”的想法和渴望。自去年“延迟退休年龄”造成的集会抗议风波以来,今年的地方选举前又一次爆发了多起抗议集会。尽管抗议活动最终被“打压”下去了,但地方选举结果却又一次给俄罗斯政府敲了警钟。即便是在俄罗斯的“心脏”莫斯科,统一俄罗斯党当差点失去了执政“优势”。显然易见,普京在接下来的任期内,必须收敛强硬的手段,潜心搞好经济和民生。否则,俄罗斯的局势肯定不会是“一片祥和”。而在此情形下,他不太可能会考虑“再婚”的问题。假如普京确实有“红颜知己”的话,也会等到他卸任后才会给予对方“名分”。
私底下签的协议在法庭上可以当证据吗?
这个要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分开讨论
1.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判决婚姻关系解除;也可以协议离婚,即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领取离婚证后并签署离婚协议,并加盖民政局印章以确认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问题。问题中的男女双方私下写下的离婚协议若涉及婚姻关系解除是无效的。
2.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
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而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婚姻存续期间二人获得的所有合法且非人身专属的总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部分的财产的分割,二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立,即双方私下写的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是有效的。
3.子女抚养权问题
若夫妻育有子女,父母与子女关系是天然权利关系,不因抚养权的丧失而丧失。若协议内容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一般只可描述子女与哪一方生活,另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用,若需要支付抚养费用,就认定为财产问题,这样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婚内保证书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爱情里,花前月下的浪漫,会催生出很多誓言,誓言是否能真的永恒不变?为了让爱多一份保证,有些人也将誓言变成了法律协议,于是就有了“净身出户”“忠诚协议”“同居保证书”之类的说辞。可是,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所谓净身出户是指男女双方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这种协议,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法律是存在争议的,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内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黄某与林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任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
六年后,林某与张某同居被发现,黄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诉请林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并承诺若林某不再“违约”时给予其永久居住权。
然而,法律界却对本案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的理由。首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可惩罚警醒过错方,挽救陷入危机的婚姻,不能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将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延伸,在不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财产内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可以达到提示、警醒过错方,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单独诉请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无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亦不违背善良风俗,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同居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李某,早已结婚生子,由于其在外地打工,结识了小自己10岁的王某,王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要求李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王某结婚,如果做不到,愿意赔偿王某20万元,特此承诺”。落款处有李某的签名和日期。之后,李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第二年底,李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王某拿着所谓的“同居保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男人跟女人必须要结婚吗?
这世界上,男人和女人一定要结婚生子在一起吗?
上帝造人为何偏偏只创造了男女 ?男女在心理生理上是存在互补的,从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看出来,其实男女在一起最令彼此吸引的无非就是性!
男女在恋爱的时候,都会有标准 ,那么我们就不妨把它归纳总结一下,你会发现任何人都逃不出这三方面:外在的自身条件,周边的交际圈条件和大家都务实的物质条件。成就一段婚姻的基石正是这些!外在的自身条件无非就是:年龄大小、高矮胖瘦、颜值高低、身体有无缺陷等;周边的交际圈主要包含:社会地位、高等学历、家庭背景的影响力等;物质条件就更简单了:个人或家族的年收入、自身拥有多少财产或者家族有多少产业、从事的什么职业或者经营的什么产业等
一般情况下,男人最为看重的就是脸蛋、才能和持家能力。漂亮的脸蛋总是能够带给男人来自视觉上的冲击和满足,但是才能却可以带给男人事业上更加直观的帮助。女人却更为看重男人的社会地位和财富多少,这是因为女人在生活中和经济来源上长期处于弱势的结果,所以更加在意结婚后的经济状态。
那么男女为何要结婚呢?大体上可以分为这几个原因:
1、可以获得合法的性的满足和依靠
这一条是结婚最基本的收益和作用,因为只有在具备实质婚姻条件下的性才是属于合法和被认可的。当然了,结婚同时也是为了找到一个更加美好的情感寄托,对方在可以带给你生活快乐的同时,也同样给予了你一定的安全感和满足感。
2、可以通过男女搭配,合理进行资源的完美利用因为在生活中男女角色的不同,男女在个人能力和收入方面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经过结婚的形式反而可以达成双方收益的最大化。譬如说房子和家电,一个男人或者一个女人单独生活每人都需要一套,但是如果两个结婚了只需一套就够了。再比如说男人挣钱女人持家,或者女人挣钱男人带孩子,这都要比一个人生存更容易更高效。
3、既能互相弥补情感空缺,又能免费提供更好的人力物力资源协助,两人结婚后等同于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因为每个家庭成员 ,都必须发挥最大能力及其价值,而且呢还能借助对方来帮忙完成工作。譬如说,男人喜欢工作不擅长家务 ,女人正好不喜欢工作而更热衷于打理家务 ,那么妻子就负责持家,丈夫就负责打拼挣钱,这就是一种合作关系。同时呢像这种情况在工作上的合理分工也可以有效地避免生活的杂乱无章,正是因为分工明确 ,才会提高生活的效率和质量。
4、两个人可以起到相互取暖的作用比如说,一个人病了,另外一个人肯定会不渝遗力地提供照顾;某个人丢了工作,另一个必定会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一个人在生活中所缺少的生存技能,另一个人会竭尽全力地弥补等等
5、共同分享家庭财富结婚之后随着多年打拼家产必然积累,婚姻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比如说情感的积累,家产的增长,双方父母的交际圈接洽,生活情趣等等
6、传宗接代,血脉的延续结婚之后一般情况下都会孕育子女,(丁克族除外),甚至有些人就是冲着生孩子才选择结婚的。由此可见,结婚给男女双方带了的好处实在是太多了,那么你还有什么理由不去结婚呢?
你是为了什么才嫁给他的?他又是什么原因才会娶你的?小编认为,只要我们彼此奔着共同的目标去结合,没有理由会不幸福。但是,若是你抱着龌龊的目的去选择结婚,那么,你的婚姻注定缔结不出美满的果实!怎么样?你有何感想呢?
对同性结婚这事?
人类的婚姻是繁衍后代的象征
婚姻是生育子女与血脉的根蒂关系,婚姻不一定必须都有爱情,同样能继续繁衍后代。其中包括异性之间具备美好的品质,相互吸引碰撞出爱情的火花,便会酝酿出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是永久再生性繁衍的婚姻关系。
赖于生存框架结盟协议的婚姻形式:
心心相应为爱的激情关系。
生离死别相依的结伴关系。
丁克相处的异性关系。
惧怕孤独寂寞凑合过日子关系。
离异后的再次重组关系。
老少偏执的大跨龄关系。
贫富搭档生活依赖的维持关系。
此类婚姻力求善缘聚圆百年,自古难全婚姻繁衍后代完整的再生关系。同性相处只能是凭借兴趣无可奈何的友谊关系。
高等思维的智慧生物是人类,但凡食人间烟火,品生活百味,擅于追求自身的空间,以及趣味相投融入大千的世界里,在贫穷中挣扎脱变,在经营中寻觅财源有望致富,在学习中提炼升华,在无数风流壮举中奉献,在繁华落尽中无可奈何,在历尽苍桑寻觅幽静,在独处中形单孤影,云飞魂淡禅门修竹,人类为生存而相顾盼望,目标沿至于生命最长的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