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绝同房男子起诉离婚,丈夫可以以妻子不过性生活为由
妻子拒绝同房男子起诉离婚,丈夫可以以妻子不过性生活为由?
夫妻一方没有性能力,是可以成为离婚理由的。因为,性生活也是夫妻生活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一方觉得没有“性福”,是有权提出离婚的。
除非夫妻双方都能接受无性婚姻,否则,一方对没有性生活不满,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没有了当初的激情?
都这样还说没有性生活?两口子的事情,还要跟别人商量?真是邪门了,真不喜欢回答这些无聊问题,以后不要再出现类似的提问吧。如果悟空天天纠缠在男女床笫之间,也是真侮辱了悟空的名誉。希望悟空也该醒醒啦,如果继续这样下去,不但修不成佛,也会堕落在三恶道而不得超生。
福建泉州一男人结婚后一直拒不同房?
吃一暂长一智,人都在学习。他人给咱开起了先路咱就要借鉴。这样可以少犯错误。世界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有了路。啥事也得留心观察和学习经验!
看头条热榜发现,福建泉州的林女士与王先生于2016年相识,于2018年9月开始谈恋爱。于2019年1月结婚。两人结婚后,王先生一直以身体不适、封建迷信和不想生小孩等原因而不尽同床义务。2019年4月,林女士以王先生婚前患有不能结婚的医学疾病而未告知,有骗婚的事实,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双方协商法律调解,自愿离婚,并就彩礼返还也达成了协议。
我们从这件事上应该受到什么启发呢?或者说应该吸取什么教训呢?
一、人应该学习婚姻法,婚前重大疾病应该告知对方!人要学习法律不能去当法盲,更不能去骗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都不能去结婚,怕给后代造成不利的残疾。一方有重大疾病,如肝炎艾滋病传染性疾病不能结婚。对方应有知情权,有病的一方应该告知对方。违犯法律的结婚无效,申请法院可以撒销婚姻。
二、为了婚姻稳定,男女结婚应该做好婚前检查!结婚应该做好体检婚检。女人男人不能生育这是个大毛病,必须告知对方。也应该去婚检。能检查出各种疾病,能提早防范并早治疗。有的有病在车楼礼上价格就务实了,也能推迟婚期,使婚姻更稳定,能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能保证婚姻质量。
三、结婚的目的要求性爱,并要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双方的结婚为了甜蜜的爱情,也为了收获子女。养孩防老传种接代,使子孙传承有序,江山万代兵强马壮解除了后顾之忧。人毕竟要老去,要有新生力量做为后盾。人没有子女要被外人讹,也会受外敌入侵,江山难以持久。人家和国家一样。兵马不强早晚要吃大亏。
四、支持林女士的正义行动,并有一个圆满的结果!这件事呢,林女士做的好做的对。男人有病没有性功能,就象被阉割版的太监一样,应该到医院早治疗。有的花几万元就能治好。现在医学技术也发达。也能花钱做试管胚胎婴儿,得几万元。我见个一胎植入两个婴儿的,花了十几万元成功了,小孩也生下来了。本此事件双方协商好了离婚了,对双方都是解脱。无过错方也有要求过错方赔偿的权利。
人都不要欺骗对方,更不能骗婚骗钱。人相亲谈恋爱要以诚相待,结婚就是为了生育。为了婚姻稳定,为了有人作伴并繁殖子孙后代。欺压欺诈骗钱骗婚不得人心。祝愿好人一生平安!
妻子长期拒绝丈夫过夫妻生活?
嗯……题目怪怪的,先捋一捋。
首先是妻子,也就是女方拒绝过‘夫妻生活’,并且是长期拒绝。而丈夫,也就是男方是希望跟妻子过‘夫妻生活’,但妻子也就是女方不愿意。
另外双方又都不愿意离婚,想寻求法院以及法律层面的帮助。
首先,如果问题中的寻求法律帮助,是解除这段婚姻关系,只要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申请提出,法律法院自然是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
但问题中也说了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离婚,所以如果是因为女方长期拒绝过‘夫妻生活’,向法律法院寻求帮助,是为了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感觉这个问题像是夫妻双方的父母提出的样。
既然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离婚,问题中寻求法律法院援助,也大概率不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离婚,那么题主的意思,就是想让法院强制女方跟作为丈夫的男方进行‘夫妻生活’了。
不过很可惜,法院在这方面并没有强制执行的的权利,毕竟这涉及到人权的问题了。
当然笔者相信题主在问这个问题时,也不是真的想让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让女方跟丈夫男方过‘夫妻生活’
笔者猜测,问问题的应该男方,或者立场是站在男方这边的,问这个问题的真实本意,其实是想让法院,或法律层面的人跟力,向妻子也就是女方申明告知,在婚姻法中夫妻之间虽然严格意义上是没有性义务,但是在道德层面是存在性的责任和义务的。
夫妻间性爱是责任也是义务,尽管《新婚姻法》中没有提及哪怕一个“性”字,更不要说性义务了。但性权利、性义务却在《新婚姻法》中可以很容易找到支持的依据。
《新婚姻法》总则第三条明文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意味着夫妻间有一方不履行性义务,被侵权一方仍不得以与他人同居,更不得以重婚、家暴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很显然,这不是《新婚姻法》的意图。
《新婚姻法》总则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很明显,一方不尽性义务就损害了另一方应享受的性权利。那么夫妻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从何谈起?
毕竟我国制定法律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婚姻法,是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而不是单保护其中一方的权益。
问题中妻子,也就是女方长期拒绝丈夫过‘夫妻生活’的要求,毫无疑问是不妥当的,在道德层面上来说甚至可以说是失职失责行为。
如果问题中的男方,或者站男方立场的夫妻双方父母,如果真的想解决这件事,想向外寻求帮助。
相比法院,还其实向居委会、妇联的工作人员申请帮助来得实在且有效。
可以让居委会和妇联的同志,帮忙营造夫妻双方良好沟通的环境,对妻子也就是女方进行开导。
是女方身体出了什么问题?还是从心理上天生排斥性生活?还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有过约定,结婚后过无性生活……
如果是身体出了问题就及时就医,如果是心理上排斥,就开导或者找心理医生,或者丈夫多理解体谅等等,只要知道问题之所在,都是可以想到解决办法的。
当然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况,那就是女方为女同性恋,跟男方结婚是是形婚,从一开始就打着骗婚的想法,那这个性质又大不一样,处理办法也大不一样。
这个问题在我国的社会环境下,不太好过分地展开讨论。
但笔者还是要简单提醒一下,我国的文学影视作品中,对女同性恋有美化的倾向,男同恶心、女同唯美。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男同性恋这骗婚女性,那么社会大众就会对女性一方,也就是对同妻报以同情的态度。
但在面临女同性恋者骗婚男生,面对同夫这个问题,社会层面不管是关注度还是同情心都大打折扣。
但事实上骗婚不分性别,同妻和同夫都是婚姻受害者,受害的一方都应该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同情,骗人的一方都理应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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