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离婚法,一个非洲小伙找了一位中国老婆
中国离婚法,一个非洲小伙找了一位中国老婆?
准确地说,应该是先加入中国国籍后才有户口一说。所以你问的应该是非洲小伙能不能通过结婚加入中国国籍吧?
可以申请加入,但需要公安部批准,所以一般很难拿到。一旦加入了就拥有了户口,不会受离婚的影响,即:等同于中国人跟中国人离婚。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国籍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两种:①出生获取;②加入获取。
(1)出生获取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父母都是中国人或者有一个是中国人,本人又出生在中国,即拥有中国国籍。(我们大多数人都是这一种)
②父母都是中国人或者有一个是中国人,本人出生在国外,也拥有中国国籍(属人原则)。
但是,父母都是中国人或者有一个是中国人,并在国外定居,本人出生时就已经拥有外国国籍的,则没有中国国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③父母没有国籍或者国籍不清楚,定居在中国(需要拿永久居留证来证明),本人又在中国出生的,拥有中国国籍。
(2)加入获取
外国人或者没有国籍的人,满足以下3种情形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①中国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定居在中国的(即拥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③有其它正当理由(兜底条款,保留国家特事特批的权利)。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需要向县级公安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公安部批准后,颁发入籍证书。
话外:除了出生获取中国国籍外,想外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不是一般的难。看审批权限就知道,地方上根本没有批准权,恐怕想走后门都费劲。
而且从申请加入国籍的材料上来看,光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就很难获得,同样也需要公安部批准。从2004年"歪果仁"永久居留制度实施到现在,这么多年来,真正申请到永久居留证的老外也才几千人。
所以才会有人说,中国国籍是世界上最难获得的。(还是好好珍惜吧!)也正因为中国国籍非常难获取,国家才会研究进一步放宽"歪果仁"永久居留证申请范围,以至于前几天发布了最新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
2.离婚后的户口处理参照中国人跟中国人离婚,没任何影响。而且小伙还可以凭着"中国人"的身份(中国国籍),把远在非洲大草原的父母、配偶(如有)、子女(如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并吸引到中国定居生活。当然小伙也可以继续找中国女友或者媳妇。
所以,结婚须谨慎;找老外结婚更须谨慎;找非洲小伙结婚,em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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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什么办法可以不让对方看到孩子?
父母永远是孩子生命中最重要的两个人。
首先,父母应该明白,孩子不是某一个人的专利,而是两个人爱情的结晶。无论离婚是什么原因,父母双方,都拥有爱孩子的权力。因为曾经相爱过、幸福过,创造过融合的生命。
其次,对于孩子来讲,无论从生理角度,还是从心理角度,父母双方在他心中都拥有同等重要的位置。
生理与心理同步发展
从生理角度讲,孩子的生命由父母两个人的基因组成。是父母生命的传递和再现。
从心理角度讲,孩子的存在来自于父母的共同创造,因此孩子与父母天生存在着情感连接。他们的成长也需要父母双方的呵护和关爱。就像蔓藤上结的瓜,需要藤的支撑和营养供给。
夫妻分离本身就是对孩子的重大打击,在现实生活中,孩子会减少一半的情感支持,生活出现真空地带。
在丧失中,父母一方再剥夺另一方与孩子见面的机会,势必会在孩子心中制造情感缺失,带来更大痛苦,对孩子心理成长甚至未来生活,都造成重大影响。严重者会导致孩子内心情感世界的分裂。
因为孩子的血脉里流着父母两个人的血液,无法分割。父母双方相互对立攻击,会导致孩子内在的自我攻击,无论父母哪一半不好,都会让孩子觉得是自己不好,影响孩子的自我认同感。
因此,如果双方能站在孩子的角度,就应该明白,父母分离本身已经对孩子造成了巨大伤害,如果再剥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那会在孩子的世界里制造仇恨与混乱。
健康的亲子关系
对此,奥巴马的母亲为离异父母做出了良好榜样。
在奥巴马小时候,父亲抛弃了他们母子。
在奥巴马的成长过程中,母亲从来没有在他面前诋毁过父亲,总是夸父亲是一个有能力、有道德的人才。即便在现实生活中奥巴马没有接触到父亲,但在他的心目中,父亲永远是值得他尊重的“高、大、上”的好父亲。
于是,奥巴马在单亲家庭里,依然长成了横梁之材。
可见,父母离异并不一定是伤害孩子的真正元凶,而父母间的相互排斥和仇恨,剥夺孩子与父母情感连接的权利,才是影响孩子人格发育的关键因素。所以,建议离异双方能坐在一起,从孩子的心理成长角度出发,分析利弊,扬长避短。无论谁对谁错,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离了婚带着一个女儿?
如果一个女人,离婚了,带个女儿,肯定会很不容易啊!但是,具体情况,也不一样啊!如果有娘家父母,身体健康,经济条件也不错,能帮忙照顾一下孩子,就会不一样了!
还有,孩子多大了,如果太小,才上幼儿园,和己经上中学,大学,又有很大的区别!孩子太小,你必须很劳心劳力,有个病生个灾的,会很麻烦,会很辛苦!如果,再没有经济条件,你首先得去挣钱,工作第一,不能很好的陪孩子!
孩子的父亲,付多少抚养费也很重要。有没有房子,也很重要。不然,你离婚了,带着个女孩子,娘俩居无定所的,东走西奔的,整天租房子过日子,何其艰苦。安全第一,健康最重要。安居才能乐业啊!没有钱,你就得拼命去挣!孩子的父亲,如果指望不上了,不给抚养费,或者是给个三百二百的,你的孩子吃喝拉撒睡,样样得花钱,你既然带着孩子,就得处处为孩子着想。
如果你很年青,三十几岁,你还得考虑找对象吧!带着一个女孩子,不如带着男孩子省心。还得担心继父,是否欺负你的女孩子。真的是压力山大呀!有了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如何平衡!找个也孩子的丈夫,麻烦事会更多,一地鸡毛,满肚子的苦水!生活就是一团麻,后结合的家庭,一种残缺,有面对一种残缺,没有更大的包容心,忍耐心,爱心,很难持续下去!不容易啊!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
最近,民法典关于“彩礼”做出了所谓明确的规定,一众人表示鼓掌拥护,然而以此为借口不给彩礼那是没门的!首先,这条法规意思是禁止婚姻买卖,什么意思呢?你比如说女方父母因为换取高额彩礼逼着女儿嫁入,而女儿不愿意,是为了避免这种贩卖婚姻的存在,是为了防止这个。
中央政府发表的移风易俗抵制与高额彩礼,可没说禁止彩礼。如果男方以”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给女方彩礼,但是人家可以不爽你啊。你总不能到法院去状告人家吧?让法院判决无彩礼结婚,这也忒荒唐了。毕竟这一条法律没有处罚规定,等于废话。
很多人,根据自己的喜好,来曲解法律法规。其实民法典里这一条,是保护女性的,不让女方父母把女儿当财产一样强行买卖换钱。 但是如果女孩自己决定没彩礼不嫁人,法律也不会强制女孩必需嫁人。所以说这个法律,是保护女性权益的,以什么形式嫁人,决定权掌握在女性自己手里,而不是娘家手里,也不是婆家手里。
2021年正常使用的身份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21修正【全文】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
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