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婚约财产纠纷,如何看待江西安义农村688万高价彩礼

2023-04-01 00:52:04 71阅读

江西婚约财产纠纷,如何看待江西安义农村688万高价彩礼?

最近一篇热点文章很火,就是江苏吉安的天价彩礼钱!我个人觉得这是一种陋习。不值得被宣传和推广!

彩礼的来源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男方反悔,彩礼一般不退。

江西婚约财产纠纷,如何看待江西安义农村688万高价彩礼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

彩礼的形式

一万一(万里挑一)

三万一千八(三家一齐发)

四万八(四平八稳)

六万八(顺发)

八万八(发发发)

十万(十全十美)

2015 六万八(顺发)

八万八(发发发)

十万(十全十美)

三斤三两 (由于人民币新旧程度不同、约合人民币13.6-14.3万)

万紫千红一片绿 (万紫10000张5元的千红 1000张100元的一片绿 600张50元的共计十八万)

外加一动不动 (十八万 + 一动10万元以上的小轿车,不动120平米以上的房子)

说多了都是泪 今年结婚你准备好了吗?

个人看法

老编认为,彩礼这种东西是几千年的约定成俗的。近期是没有办法改变这种状况的,除非国家出台政策!

天价彩礼既劳民又伤财,让结婚娶媳妇成了一种交易和买卖!实在不符合当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彩礼适当就好,意思一下,要再多到时候还得看婆家脸色过日子!我们这里有个习俗,农村人娘家要彩礼,城里人娘家赔汽车!不知道你们那里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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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婚约案件的法院裁判规则如何认定?

一、如何认定彩礼及其范围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张某;被告:刘某。

2015年年底,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订婚彩礼10,800元,订婚时约定原告入赘到被告家生活。

2016年3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9月因结婚需要,原告给付被告3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2016年农历十月二十,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相处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婚约解除,原、被告就婚约财产返还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事项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彩礼、财产(包括原告给付被告的工资收入、置办酒席的花费等)共计134,460.2元。

被告辩称: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彩礼仅有3万元,其余财产不属彩礼,均不应返还。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刘某收受原告张某彩礼款的数额及被告应否返还的问题。

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给付行为,原告未举证证实其给付被告的工资收入数额,且原告所列置办酒席花费等其他财产花费不属彩礼返还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依农村风俗订立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

但原、被告已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故只能对原告给付的彩礼酌情判决被告予以适当返还。判决:(1)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30,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审理该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如果有,那么一方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可以考虑认定为彩礼,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时可以要求返还。至于没有这种风俗的地方,要防止那些本来没有彩礼风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也以此条为依据起诉要求返还财物。(注:黄小筝:《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5月第39卷第3期)

(2)除对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进行考量之外,给付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也是处理该类案件的重要评价因素,具体而言,应考虑给付财物的价值、给付的场合、给付的时间等因素来判断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以结婚为目的,则可考虑认定为彩礼;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3)2003年之前,我国婚姻法对彩礼并未给予法律上的认可,而是根据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的原则,主张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因此,赠送彩礼的行为常常被认定为违背法律原则的无效民事行为,而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注:王彬:《信号传递、彩礼习惯与法律边界——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9期)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是为解决彩礼纠纷增多的实际问题而产生,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要以《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为原则,对于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予以返还,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返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都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财物应属彩礼范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的衣服,不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返还之列。

(2)对于宴请亲朋等花费,因系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钱款,且并非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不属彩礼范畴。

(3)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为男女双方单独进行,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应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及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作出认定。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二、如何判断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注:《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一是彩礼的范围?《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多数代表认为,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专家视点】

1.由于“彩礼”的表述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当初为了使司法解释的语言更为严谨、正式,我们草拟征求意见稿时采纳了“结婚前给付对方财物”的用语。

后来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这种规范的表述虽然有一定好处,但是容易使司法解释的本意变得让人把握不准,会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使那些所在地区根本不存在这一习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对这些不属于彩礼问题的给付财物产生争议,也都以此条为依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有鉴于此,本司法解释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最终还是采用了“彩礼”这一带有特定含义的用语。(注: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婚姻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注:何志主编:《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江西小伙怒杀未婚妻事件?

从古至今,事情本身并不是问题,往往都是事情背后人的问题。这个事情当然也不例外。

江西一个小伙子,本来要跟相识7天的未婚妻订婚。但没想到,40万的彩礼都给了,最后这个未婚妻竟然以不喜欢小伙子为由,要退婚。这就让小伙子非常不高兴了。但是对方都不乐意了,那有什么办法,只能算了。但是这彩礼钱不能白给啊,这是自己和家人的积蓄,还借了好多外债呢。本来好事不成,退彩礼钱,那也是天经地义的。没曾想,这个姑娘竟然以钱不在自己这里为由不退。让小伙子找她的母亲去要彩礼钱。最后没办法,小伙子去找女方的母亲了,更没想到,这个母亲嚣张跋扈,说彩礼钱只能退32万,也就是80%,毕竟是他看上了自己的女儿,这点钱就算补偿了。

事情到这里,我们其实可以从小伙的角度去看看,自己的辛苦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又借了一屁股外债,才凑齐了钱,以为可以办个喜事。没想到喜事儿没成,还要白白损失8万,这不是要命吗?这样的生意,恐怕天底下没人愿意做。

一怒之下,小伙子就干出了傻事,结束了姑娘的生命。其实这个事情中你说到底谁错了?是小伙子看走眼了?还是这个丈母娘太过分了?我想这也不是单方面的原因吧。

农村的彩礼逐年升高,这是一个错误的趋势。可是又没办法,所以彩礼太高确实应该治理一番的。其次,小伙和姑娘认识7天就要结婚,这恐怕有些草率了吧。这对婚姻来说还是有些仓促的,这一点也应该注意。最后,这个丈母娘要承担主要责任,难道别人的钱不是钱吗?看上你女儿就要给钱?这钱还不能要回去?这不是霸王条例吗?就算买东西,我们退货,商家也不能克扣货款,更何况是结婚这等大事呢?

大家说是不是?

同居没领证是否能返还彩礼?

许多年轻人未领取结婚证就已经实际生活,按照习俗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还能否全额返还?很多律师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应该将彩礼全部返还,我国的法律也对婚姻彩礼这一项有要求,小编简单的整理了一下。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乍看起来很有道理,也和能和法律对号入座,但这样对法律的理解是否全面呢?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所以,如果双方实际生活,返还数额不能一概而论,一定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

根据小编对以往这类事件的看法,同居没有领证,双方要分手,男方应该要回彩礼钱,不要想到可以完全要回,这也不可能现在这个是社会很物质的。结合实际情况看看女方家庭,女方的人是不是通情达理。如果好讲话的话,女方可以返回彩礼钱,对于这彩礼钱返回必须到达三分之二,这也是最好的折中的方法,要不我相信你会一分钱都要不会。女方是应该归还彩礼钱的,毕竟这是男方娶妻下的彩礼,双方没有在一起就不应该收人家彩礼,收人家彩礼还不愿意在一起这就明显的涉嫌欺诈。

总之同居没有领证这类彩礼钱女方应该归还男方最起码彩礼的三分之二,男方也不要想到能够全要,如果女方能够把彩礼钱全部归还你,相信我这样的女孩就应该想法设法留住她,这样的女孩家庭都是通情达理好说话的人,就应该珍惜。千说万说这事还是得看遇到什么人,大多数都是不想归还的,即使归还也是归还一部分,只要差距不大就差不多了。如果遇到愿意全额归还的相信小编这样的女孩请你珍惜她。这样的女孩还有这样的家庭不多了。也祝愿天下所有的人有情人终成眷属(终成兄妹)!

可是对方家里彩礼很高?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这是我的基本态度。

生活当中,我们每天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关于工作的,衣食住行的,升学的等等。有困难不可怕,我们要有抱着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心态,按部就班。终会越来越顺利。越努力越幸运。

针对彩礼的问题,我认为你可以分析以下几点:

第一、对方提出的彩礼数量,是不是在你的承受范围之内。虽然数字可能有点高,但你的存款,亲戚朋友凑一下,如果能够的着,那就应该去做。毕竟,能够遇到对的人,其实不容易。

第二、你要分析高额彩礼数据的提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当地风俗如此,是互相攀比,还是对方父母不看好婚事,刻意为难。如果是客观原因,那就好办,可以和对方父母商量,相信他们作为过来人,也会深明大义,理解你。但如果是主观原因,那你就需要拿出你的态度,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就是你对象的态度,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她愿意,那就都不是问题,也说明你们的感情真的很深刻。但如果她在这个时候,保持沉默,无动于衷,那你就要认真思考一下了。

最后呢,我想说,凡事尽最大的努力,相信天道酬勤,工作如此,爱情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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