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app,是对还是不对呢
婚约app,是对还是不对呢?
老年人再婚又不领证,就搭伙过日子,这跟找了个免费保姆有什么区别?不管任何年龄,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都应该去领结婚证,成为对方合法的伴侣。这才是一种担当、一种责任、更能给对方带来安全感!而搭伙过日子:有句话说得好,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所以千万不要相信男人的那张嘴,那不过是在为自己的自私、自利找借口、找理由
姨妈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一名50岁的男人,最后抛家弃女投奔到男人的怀中。原本以为两个人会相互珍惜,好好过日子。没想到男人说服了姨妈不领结婚证,搭伙过日子,最后差点落个人财两空
姨妈命好,嫁了一个又老实又会赚钱的老公。姨父是城里人,长得是差了点,又矮又黑。当初外公、外婆都不同意这门婚事,是姨妈再三要求才成全了这段姻缘
结婚之后姨妈生了一个女儿,学习成绩也好。说话也是斯斯文文,从小就是三好学生,这让姨妈也省了不少心。大家都劝她趁着年轻早点生个二胎,可姨妈总说有一个女儿就已经满足了
姨父是个特别老实的男人,那时夫妻俩在批发市场开了一家床上用品店。姨父整天就忙着赚钱,还没有任何不良爱好。不抽烟、不打牌、不泡妞,简直就是一个三好男人。不得不让人佩服姨妈眼光是真好[赞]
那时生意也一般,一年也就赚个几十万。直到08年四川大地震,姨妈家的批发店生意爆红。每天大量生意上门,门店忙得不可开交。短短两年时间姨妈的身价也直线上升,成了千万富翁
姨父照样任劳任怨地看着店,姨妈掌管着家里所有的经济大权。没事就约着市场的老板娘们打打麻将,四处旅游。逛街必须去商场,上千的衣服、上万的包包随便买
就连烫个头发都得花1000多,就姨妈那一头的短发,真是搞不懂怎么就要1000多。但是人家有钱、任性[捂脸]
姨妈没有投资的天赋,还非得跟着朋友一起玩股票,不到一年就亏了100多万。从那之后她就收手,再也没有碰过。但钱留在手上总不是个事,所以她就到处买房
商品住房、商场楼上的住房跟朋友合伙买了一层准备出租给开酒店的人。在新修的批发市场买了一间大的门面,那会新修的市场比较偏,为了吸引商户卖得也比较便宜
还在老乡买了一块地,准备自己修房子来卖。不过这种小产权房,是办不了房产证的。总之那几年姨妈是顺风顺水,然而自从迷上了交友软件陌陌,她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随着手机功能越来越强大,各种聊天软件上线,姨妈没事就扫一扫、摇一摇、添加一些老乡的人。刚开始也还无伤大雅,直到后来认识了一名50岁的单身男人,让她彻底沦陷
姨父是个木讷的人,没有甜言蜜语、更没有做过什么浪漫的事。甚至连吵架都不会,姨妈觉得这样的生活枯燥乏味。所以在面对陌生男人(李叔)的嘘寒问暖时,仿佛让她找到了恋爱的感觉
李叔离异,还有一个没有结婚的儿子。时常对姨妈暗送秋波,就这人两个人悄悄走到了一起。姨妈出轨,姨父也是毫无察觉
还是表妹意外看到姨妈与男人暧昧的照片,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表妹劝她趁早结束这种荒谬的行为,没想到姨妈还不以为然。她说自己到了这把年纪,有追求真爱的权利
最后姨妈主动对姨父坦白,并且表示要离婚。至于财产她可以少要一点,说得好像自己多委屈一样。当时外婆和我妈都劝她,这婚不能离,不要被外面那些男人的甜言蜜语给骗了
都说恋爱中的女人情商为零,还真是如此,谁的话姨妈都听不进去。离婚时她要了两套住房、新批发市场的门面、一辆宝马车、还有200万的现金。加上姨妈悄悄存下来的小金库,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相比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姨妈要的确实也不多
之后就搬到了新欢的家里,那时我们才知道李叔的具体情况。他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月工资还不到5000,除了一张还算年轻的脸,别的条件还真是没法看。家里就一套50多平米的小户型,还是跟着23岁的儿子同住
本来姨妈让父子俩搬到她的大房子里住,被李叔给拒绝了。他说搬到女方家住,不就成了吃软饭。他可是因为爱情才跟姨妈走到了一起,又不是看中了钱。这番话把姨妈感动得一愣一愣的
几个月之后姨妈提出结婚领证,李叔开始推脱,他说两个人都年过半百了,没有必要非得走这个形式,不过就是一张纸而已
后来李叔的儿子交往了一个女朋友,姨妈出手阔绰经常搞赞助,把这儿子高兴得不行。等到儿子谈婚论嫁时,女方提出必须得有单独的住房和车子
这时李叔犯了难,整天愁眉苦脸的。这可怎么办,我去哪找这么多钱给儿子买车买房。我这个当父亲的也真是窝囊,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儿子娶不到媳妇
说完之后李叔居然还哭了起来,这一招苦肉计演得如行云流水一般!
姨妈那见得李叔这般模样,当场许诺你的儿子就是我的儿子,把我的房子过户一套就行了
李叔还再三推辞,这不行,房子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我一没存款、工资还低,到时候怎么还得了你这些钱
姨妈说你真是想太多了,既然是送的就没想过让你还,随后就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李叔的儿子。而这时两人在一起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姨妈就搭进去了一套市值百万的房子
办理好这些手续,晚上李叔的儿子亲手做了一桌子菜来表达对姨妈的感谢,并且当场叫了一声妈。或者是幸福来得太突然,姨妈大手一挥又给了20万买车
原本以为姨妈会一直幸福下去,却因为一场婚礼把她打回了原形
李叔的儿子定在开春后结婚,姨妈忙前忙后、又出钱又出力地操持着婚礼需要的物品。没想到在结婚当天喝改口茶的时候,是李叔跟前妻一起,完全无视了姨妈的存在
姨妈满脸委屈,因为没有人跟她讲过当天会是这种的情况!出房、出钱,到了婚礼现场却没她什么事,真是让人措手不及
自从儿子结完婚,李叔对姨妈的态度也发生了改变。不是在加班就是跟朋友在外面吃饭,总是有意无意地躲着姨妈,时间一长两个人的矛盾也被激发出来
姨妈提着行李箱从李叔家搬了出来,其实她也就是小女人闹闹脾气,想等着李叔把她给哄回去。结果这一走,老男人连个电话都没打
没招了,又只好灰溜溜地跑到李叔家。没想到短短几天李叔居然把锁给换了,姨妈急忙打电话询问情况
李叔也没藏着掖着,直接说到我们俩性格不合,在一起是不会有幸福的,还是分手吧!
姨妈有些措手不及,连忙打电话给表妹。嘴巴开始哆嗦,不停地重复着完了、完了、这下全完了,房子没了、钱没了、人也没了….…
表妹了解完所有的事情后,十分懊恼!我的亲妈呢、你都50多岁的人了做事还这么冲动。别人家儿子跟你是啥关系,你大手一挥又送房、又送车。到头来还被老男人给甩了,明摆着这父子俩就是骗你的钱
姨妈急了、那怎么办?房子和钱还能要回来嘛,说着就开始哭了起来。真没想到他居然会骗我,亏我对他那么好[泪奔]
表妹问到,房子和钱都写借条了吗?20万给的是现金还是银行转账
没有借条,房子是以买卖的形式过户,20万是银行卡转账!姨妈回答到
那就好办,你有房屋买卖合同,又没有收到对方的付款,转帐的这20万有银行流水为证,我们一并起诉让他们归还
从此姨妈和李叔为了房子、钱、闹得不可开交,姨妈也早已心力交瘁!经过漫长的等待,最终还是打赢了这场官司。因为婚外恋引发的闹剧也到此结束
其实从李叔拒绝领证,提议搭伙过日子,就能看出他对姨妈根本就不是真心的。不过是在寂寞中寻觅一丝温暖,更何况姨妈有钱,还能给他提供经济上的帮助
所以他不想用婚姻来捆绑自己,只是单纯享受着别人的付出。说难听点就是嫌弃姨妈人老珠黄,所有的出发点都只是利用
老年人再婚,不领结婚证,搭伙过日子,对还是不对?
我个人觉得,这种行为当然不对!不管任何年龄,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都应该去领结婚证,成为对方合法的伴侣。这才是一种担当、一种责任、更能给对方带来安全感搭伙过日子:有句话说得好,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所以千万不要相信男人的那张嘴,那不过是在为自己的自私、自利找借口、找理由以上配图来自网络、侵权立删!
离婚自由可取吗?
如果没有孩子,是可以离婚自由的。有孩子,也要看情况了。
1、如果就是刚刚结婚,孩子还小,估计是夫妻之间磨合不多,可以考虑因为孩子,好好沟通以后,夫妻感情会慢慢好转。
2、孩子上学,有很多夫妻顾及孩子身心健康,会选择为了孩子,好好过下去,如果有心,相信大家都是因为先有感情才结婚,有的夫妻,随着年龄大了,也会越来越好。
3、为了父母,父母都希望子女结婚,家庭幸福美满,如果离婚了,老人会觉得失落,也会影响他们的心情,甚至身体。
4、虽然结婚是自己选择,离婚也自由,但既然结婚了,作为成年人,不能自私地只想着自己,要有担当地负责,好好经营婚姻。相爱容易相处难啊。
既然是相处难,夫妻双方都要努力为对方着想,为父母孩子着想。做一个有担当的人。
十八岁以前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20年10月17日经第十三届全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增加“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我们逐条整理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旧条文对照表,供参考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第三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三十八条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第四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四十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五十条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第五十四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五十六条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六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六十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第六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第六十六条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第六十七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第六十八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六十九条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七十二条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爱情、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第七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爱情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七十八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第八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八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八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八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第八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八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第八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九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第九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第九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第九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第九十六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第九十八条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九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第一百零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一百零四条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一百零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第五十六条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九章 附则第一百三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可以推荐几部甜宠剧么?
一、《复仇笔记》
“通往幸福的门——朴所罗门,通往幸福的车——车银优”,相信看过这部小短剧的人,都会被里面男主和男二的魅力吸引(哥哥也很棒)。被那么多帅哥在乎着,女主真是好福气啊~
二、《放学后恋爱》
和《复仇笔记》一样,这部作品也是非常短的小甜剧,男女主从学生时期到工作之后,眼里就只有彼此,虽然中间因为一些事情分手了,但解开误会之后,那喷发出的爱意更是一发不开收拾。
三、《金秘书为何那样》
罕见的女主智商全程在线的韩剧,而且女主既漂亮又有工作能力,别提男主会喜欢那么多年,小编也愿意为女主变弯好嘛~
四、《举重妖精金福珠》
女二的存在完全就是助攻,而且在作了几次妖之后就收手了,男主从开始到结尾都从未对女二这个前女友动摇多,满心满眼都是女主。
五、《大力女子都奉顺》
女主和男二这一对真是可惜了,明明互相喜欢对方,却被“朋友”两个字限制住了,不过男主也是很苏的,在确定自己的心意后立马下手,干得漂亮。
六、《无理的前进》
同样是一部迷你小短剧,很有感染力,看着男主笑自己也会不自觉的笑出声。
七、《扑通扑通LOVE》
和剧名一样,很有“扑通扑通”的感觉,久寂的少女心被完全激活。
八、《太阳的后裔》
这一部就比较经典了,男女主在戏外也成了一对,带着这个信息看剧感觉更甜了有没有。
九、《来自星星的你》
律师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到底能为当事人做些什么?律师业务范围有哪些?可能大家印象还是停留在律师只能打官司。那你真的错了!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一)个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解答涉及私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屋买卖等等;
2、起草、修改、审查涉及私人事务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3、接受私人委托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4、协助办理私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5、协助监管私人财产;代为办理公证;
6、调查工商资料及其他法律材料;
7、协助聘请人与涉及其个人权益的法律事务与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谈判;
8、接受私人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委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
(二)企业日常管理事务服务范围
参与决策:1、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查、出具法律意见;2、参与制订有关项目的实施方案,提供最完善的法律保障意见;3、有效解决债权债务、劳资关系、资产定性、股权分配、企业机构设置等系列问题4、宏观督察有关方案具体执行部分事项5、对贵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
采购:1、参与采购合同制订包括(格式合同、根据合同的采购方式设计单项合同);2、重大采购事项谈判;3、采购人员法律基础知识培训;4、采购工作中公平、公开的管理办法,如投标采购、比较采购法。
销售:1、销售合同制订包括(格式合同,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设计单项合同)2、重大销售项目谈判3、销售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4、销售工作中防范风险制度的设立
劳资:1、制定、审查劳动合同及《公司章程》、《员工守则》、《劳动纪律手册》等规章制度2、工伤事故处理、劳动争议解决3、协助企业搜集政策文件4、参与创立企业内部奖励性的配股方案5、定期了解贵司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6、协助公司进行劳动年审和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等工作;协助企业申报内部规章制度备案和申报采用综合工时和经济性裁员审批手续。
知识产权:1、企业专利、商标、工业产权的注册、登记及保护措施;2、协助企业处理"打假"、"侵权"工作中的法律事物,以及对不正当竟争行为的防范及对策;3、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综合行政:1.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包括起草、审查、签定、履行的程序)及合同台帐式登记制度2、企业经营场地租赁或自身物业出租管理等事务及法律文件3、协助处理企业对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部门中的特别事务4、企业公章、执照、介绍信管理
投资、联营、合作:1、企业对外投资事务,与其他实体联营、合作2、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查3、企业内部承包法律事务的处理4、涉及股权分配的法律事务银行
金融:1.对企业向单位或金融机构借款、集资、担保、抵押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2、对企业向外贷款行为进行法律风险分析;3、处理银行同业之间同业拆借纠纷;4、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人身、财产保险索赔纠纷;5、为信贷、投资业务提供审查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等方面的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6、办理银行按揭(抵押贷款)及执行抵押的法律事务;7、担任金融、上市企业的法律顾问。
运输:1、企业生产资料仓储、运输所需法律文件审查;2、运输过程中涉及保险、产品损坏赔偿、交收货物、签收手续等问题处理。
企业重组、分离、并购:1、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查,出具法律意见2、参与制订有关项目的实施方案,如招商、引进投资、奖励等提供最完善的法律保障意见3、资产定性、股权分配、企业机构设置等系列问题4、宏观督察有关方案具体执行部分事项
处理纠纷:1、协助处理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包括经济、劳资、租赁、工业产权、股权等2、通过协商、谈判,出具律师函及诉讼或仲裁等方案解决3、协助企业分析,查找产生纠纷的原因,做到"亡羊补牢"4、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三)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意见,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非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
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件;
6、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8、接受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为招投标活动的公正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9、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法律服务范围
一、非诉讼方式
(一)、资产的运营和处置法律服务
1、企业投资,并购目标企业的治理结构,资产法律状态调查
2、顾问律师定期访问企业
3、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重组、股权重组、企业产权交易
5、产权纠纷调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清算
6、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资产管理咨询
(二)、站在改制企业的角度、企业控制人的角度提供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重组中的法律服务
1、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
3、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4、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职工安置
(三)、项目咨询代理
1、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特定业务,进行法律调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建设、经营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
3、就企业投资、公司设立、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兼并与收购、合并与分立等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项目代理服务
4、作为企业代理人,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参与谈判
5、作为项目代理人,审查或代理起草合同,章程的文件;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进行法律调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站在收购方角度或者被收购方角度为企业兼并和收购提供法律服务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
2、企业兼并等的方案设计、文件制作、谈判、申报审批等
二、诉讼或仲裁方式
(一)、民事经济诉讼仲裁类:确认出资人、股东身份纠纷;侵害出资人、股东权利纠纷;确认股权比例纠纷;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优先认购权纠纷;公司或股东知情权纠纷;出资纠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企业出售纠纷等。
(二)、刑事诉讼类:包括但不限于站在资产所有者(被害人)的角度或者被告人的角度提供刑事诉讼法律服务等。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类:对不服行政机关关于产权处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在进行涉及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的行政许可行为时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诉讼;对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的复议和诉讼等。
民商事法律服务范围
一、民事(公民个人)
1、担任公民私人法律顾问:为公民的个人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和租赁房屋、抵押、借贷、侵权、合伙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法律意见,草拟、审查、签订合同和协议;代为处理纠纷。
2、婚姻、继承、分家析产;
3、交通、医疗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
4、保险理赔;
5、肖像、名誉、荣誉侵权;
6、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法律服务: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秘密、商标、专利及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7、涉外民事(国际私法):涉外婚姻、继承、收养、侵权法律服务;
8、代理诉讼、仲裁、和解、调解、谈判,起草、审查遗嘱等法律文件;
9、办理律师见证、代办公证业务;
10、签发律师函;
11、其他公民个人法律服务。
二、商事(公司企业)
1、担任公司企业或特定项目法律顾问:
①起草、审查各种商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对工商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书;
②参与重大商务谈判,协助草拟谈判提纲;
③代理参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④协助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合同、劳动人事、财务、商业秘密等经营管理;
⑤处理劳资纠纷;
⑥签发律师函,办理各类律师见证及代办法律公证手续;
⑦其他法律顾问法律服务。
2、代理各类纠纷诉讼、仲裁、执行、和解、调解、谈判;
三、合同法律服务范围
(一)合同订立阶段:1、为当事人提供合同知识的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增强当事人合同意识和提高当事人制作、签订合同技能;2、提供标准合同文本;3、根据当事人业务特点,为当事人制作或者修订预制合同、格式合同;4、草拟合同。
(二)合同谈判阶段:1、参与当事人合同谈判的策划,提供法律风险分析意见和谈判技巧的建议;2、协助或者代理当事人进行合同谈判;3、对谈判中的分歧和争议提供法律意见;4、根据谈判情况制作合同。
(三)合同签订阶段:1、对当事人制定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供专业意见;2、指导当事人填写、签订合同;
(四)合同履行阶段:1、根据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指导当事人履行合同,完善合同手续;2、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供对策意见和措施建议;3、协助或者代理有关合同中止、终结事宜。
(五)合同争议阶段:1、根据当事人委托,就合同与商务纠纷与相对人进行协商、调解;2、依据当事人的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代理诉讼、仲裁活动。
刑事法律服务范围: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包括:调查、收集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意见等
3、担任公诉案件一、二审被告人辩护人,包括:起草并向法院提交有关法律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进行辩护;代理提出上诉
4、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指控犯罪;参加法庭审理,提出代理意见;对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代为申诉;对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依授权直接起诉
5、担任自诉人的代理人,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自诉状及其它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自诉;参加法庭审理;代为提出上诉
6、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包括:履行公诉案律师的辩护职责;代为提出反诉;进行答辩;参加调解或和解;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7、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包括:撰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指导、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进行调查;申请鉴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参加法庭审理;代为提起上诉
8、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
9、为遭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0、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事业单位预防或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行政法律服务范围
一、代理行政处罚听证;
二、代理行政复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的公安、工商、劳动、房地产、质量、烟草专卖、交通、海关、税务、财政、金融、审计、物价、统计、科技、司法、城管、铁路、民航等行政管理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代理行政诉讼:
1、对警告、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行政许可法律业务;
五、国家赔偿法律业务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范围
(一)专利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1)代理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合同纠纷的诉讼、调解或仲裁,专利行政处理、专利行政诉讼;
(2)参与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
(3)以专利权作为出资时,办理专利权评估和专利权转移手续;
(4)起草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5)专利战略制定、专利申请论证、专利检索;
(6)其他与专利有关的业务。
(二)商标法律事务
(1)商标保护策略的咨询;
(2)商标检索、调查以及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商标注册申请和审查程序;
(4)参与商标异议、复审及撤销不当注册的程序;
(5)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和变更等事项;
(6)商标侵权纠纷的诉讼代理、行政查处和侵权打假;
(7)起草商标权的许可和转让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8)参与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纠纷的调解、诉讼;
(三)著作权法律事务
(1)著作权(版权)及其邻接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代理;
(2)参与著作权行政处理程序;
(3)著作权与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纠纷的调解和诉讼代理;
(4)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的处理;
(5)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的处理;
(6)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业务
(四)商业秘密法律事务
(1)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调解和诉讼代理;
(2)通过合法途径把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转化为商业秘密;
(3)同时利用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对企业的技术进行综合保护;
(4)商业秘密保护策略的制定;
(5)为企业起草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合同,制定保密制度;
(6)其他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事务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2)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调解和诉讼代理;
(六)知识产权培训事务
(1)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法律法规知识
(2)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
(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
(4)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的实务和技能、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变革的趋势
(5)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6)知识产权申请、审批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7)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审查原则及法律规定
(8)商标撤销和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程序和效力
(9)著作权法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
(10)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程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内容与程序
(11)学习掌握专利文献和信息利用及检索技能,了解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的基本知识以及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范围
一、个人房屋买卖服务范围
(一)房产融资贷款法律服务
1、法人贷款;
2、个人购买二手房贷款;
3、个人助业贷款;
4、押旧买新住房贷款;
(二)二手房交易法律服务
1、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应法律咨询;
2、调查房屋产权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3、起草、审核房屋买卖合同;
4、提供购房款见证提存业务;
5、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
6、办理二手房转按揭业务;
7、代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业务;
8、代理房屋欠款的追缴;
9、代理与二手房相关的其它法律业务。
(三)商品房法律服务项目介绍
1、提供签约前的项目审查服务;
2、代理购房者谈判、签约;
3、在房屋的交付阶段,代理购房者审查房屋是否达到交付和入住标准;
4、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四)房地产纠纷方面的法律服务
1、提供房地产纠纷方面的相应法律、法规的咨询,并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2、代理房地产纠纷方面的谈判、调解、诉讼和执行;
(五)提供房地产项目的申请、开发、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二、建筑房地产开发商服务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前期可行性论证的若干法律事务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包括项目的合法性论证、若干法律规定不明确问题的可行性分析、若干边缘性法律问题的可行性分析);
2、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包括投资主体的设立、开发商的设立、投资模式的若干法律问题等);
3、房地产前期规划工作的可行性分析(包括若干规划及建设工程的合法性问题及处理、有关规划及建设工程的法律边缘性问题等)
4、房地产前期土地取得工作的可行性分析(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若干法律问题、土地征用、划拨及出让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等);
5、房地产开发前期集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抵押、融资)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6、其他与房地产开发前期可行性分析有关的法律事务。
(二)、房地产开发前期的若干法律事务
1、投资商设立开发商的法律事务;
2、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律事务、土地征用过程中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事务、土地征用过程中与土地实际使用人之间的法律事务、农转非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处理、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若干疑难法律事务等);
3、土地划拨过程中的若干法律事务(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若干关系处理的法律问题、划拨土地补偿的法律问题等);
4、拆迁法律事务(拆迁补偿法律事务及若干问题的处理、拆迁安置法律事务及若干问题的处理、拆迁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等);
5、房地产开发前期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6、房地产开发前期的预售及其法律问题;
7、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
8、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处理(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置换等);
9、其他房地产开发前期的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法律事务
1、从法律角度,协助制定施工发包模式;
2、审查、修改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类招标文件(或议标文件),其中,施工招标文件包括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或议标文件),还包括指定分包及甲方直接发包的招标文件(或议标文件),并出具书面审查、修改意见;
3、如需要,就审查、修改招标文件(议标文件)情况,与相关方进行沟通;
4、就招标(或议标)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事务,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
5、审查、修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各类合同,其中,施工合同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甲方直接发包的施工合同,并出具书面审查、修改意见;
6、如需要,就审查、修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各类合同情况,与相关方进行沟通;
7、审查、修改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出具书面审查、修改意见;
8、审查、修改各类公建设施配套合同,并出具书面审查、修改意见;9、就签订和履行上述各类合同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书面的法律咨询意见;
10、协助甲方依约履行上述各类合同,如需要,指导甲方收集履约、反索赔资料;
11、协助甲方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
12、如需要,协助甲方处理因工程造价、工期延误产生的索赔、反索赔争议;
13、协助甲方办理工程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效果;
14、协助甲方处理涉及《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引起的法律事务;
15、协助甲方建立切实有效的工程保修的体系,妥善设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以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正常使用;
16、参加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17、如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协助甲方向承包人履行通知义务,并协助处理因保修而发生的争议。
18、建筑商垫资合法化处理的若干法律事务;
19、建筑总包商、分包商与开发商之间的若干法律事务;
20、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融资法律事务;
21、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四)、工程结算期间的专业法律服务
1、审查合同文件,列出审价合同依据;
2、审阅履约资料,特别是签证、索赔等文件的合法性;
3、将合同依据、履约资料的审查结果提供给审价单位(或者甲方结算人员),并与审价单位(或者结算人员)交流;
4、与审价单位(结算人员)讨论审价方法及步骤;
5、就审价单位(或者结算人员)在审价过程中遇到的易产生纠纷的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6、如有必要,代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鉴证与公证;
7、协助审价单位(或者结算人员)出具审价报告;
8、审查承包商对审价报告的异议;
9、参与与承包商的结算谈判并草拟结算文件;
10、其他有关结算过程的法律服务。
(五)、房地产预售及销售法律事务
(一)如甲方预、出售商场或办公楼,则提供预、出售阶段的专业法律服务服务
1、如委托代理商销售,参与与代理商关于代理销售事宜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查代理合同;
2、如不委托代理商销售商品房,参与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
3、参与与按揭银行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查合作协议书;
4、审查、修改与楼盘有关广告合同,审查楼书中的广告内容;
5、审查、修改定金协议、预、出售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
6、审查、修改与预、出售商品房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及流程;
7、就签订预、出售商品房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事宜,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
8、就购房人未按时付款,代为发函;
9、审查、修改交付房屋的有关工作流程及文书;
10、协助处理交房中的有关争议;
11、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二)如甲方预、出租商场、办公楼,则提供预、出租阶段的专业法律服务
1、如委托代理商预、出租,参与与代理商关于代理租赁事宜的谈判,审查、修改代理合同;
2、如不委托代理商预、出租,则参与对租赁人员的培训工作;
3、审查、修改预、出租合同标准文本;
4、就签订、履行预、出租合同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
5、审查、修改房屋交付的有关工作流程及文书;
6、协助处理房屋交付的有关争议;
7、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六)、物业管理法律事务
1、物业管理合同及物业管理公约的拟定及修改;
2、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与缴纳;
3、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4、物业管理过程中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处理;
5、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及其处理。
(七)、其他房地产法律事务(包括房地产继承与析产、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
国企改制及企业破产重整法律服务范围
一、国企改制法律服务范围
(一)为卖方提供的服务
1、就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分析;
2、就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行前期法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1)与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处理相关债权债务事宜;
(2)处理职工安置事项,包括协助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制作职工动员文件等,协助申报职工安置方案;
3、协助拟订买受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4、拟定产权转让方案;
5、协助完成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制作内部决策过程中需要的法律文书;
6、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作并向国资监管人申报产权转让项目申请文件;
8、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出具经济鉴证意见书;
9、协助申报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
10、协助卖方按照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制作有关文件,进行挂牌辅导工作;
11、协助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12、制作与拍卖公司的委托拍卖协议或者制作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13、起草产权转让合同;
14、协助与拍卖的买受人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合同,或者与招标的中标人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变更登记;
15、协助卖方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16、协助卖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7、处理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纠纷。
(二)为买方提供的服务包括
1、就卖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提供买方的决策依据;
2、就卖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慎调查,提供决策分析;
3、协助买方按照交易机构及卖方的要求制作交易申请文件;
4、制作投标文件;
5、起草产权转让合同;
6、协助与卖方的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合同;
7、协助买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8、处理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纠纷。
9、为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提供法律意见;
10、改制企业进行法律和政策辅导根据改制企业的不同改制形式,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二、破产重整法律服务范围
(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实务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6)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计划后,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7)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8)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由律师事务所执行。
(二)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律师实务
1、接受管理人的委托为破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1)追回因债务人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处置的债务人财产。
(2)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履行债务和交回财产。
(3)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足出资。
(4)向债务人有关人员追回其非正常收入。
(5)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6)为破产财产变价和破产财产分配提供法律服务。
(7)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程序。
(8)参加民事诉讼或仲裁。
2、接受债权人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1)律师应向债权人提供专业性建议。
(2)代理债权人起草破产申请书。
(3)代理债权人编制证据目录及证据卷。
3、代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1)提示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2)为债权人准备债权申报文件及证据材料。
(3)当债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律师可以代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延展其债权申报期限。
4、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必要时代理债权人提出新的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5、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破产程序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作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6、代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或者复议
7、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为破产重整提供法律服务
8、接受债权人的委托提供和解法律服务
(1)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2)制订和解协议草案。
(3)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9、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重整企业
投融资法律服务范围
(一)股权投融资法律事务
1、代表投资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2、代表被投资方或被投资方控股股东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企业上市法律事务
1、股权投资后的公司治理
2、股权投资后的公司治理
3、企业境内上市
4、企业境外上市
5、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三)上市公司法律事务
1、上市公司证券常年法律顾问
2、上市公司再融资
3、上市公司发行债券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四)兼并和收购法律事务
1、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并购
2、企业合并、分立、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事务
3、管理层收购(mbo)
(五)投资公司法律事务
1、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法律事务
2、投资公司对外投资法律事务
(六)证券公司法律事务
1、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法律事务
2、证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3、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法律事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事务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解散法律事务
2、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事务
(八)信托公司法律事务
1、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法律事务
2、信托产品/信托计划的设立、运行、终止法律事务
(九)国企改制法律事务
1、国企改制
2、国有产权(股权)交易
(十)外商投资法律事务
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法律事务
2、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类型变更法律事务
3、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法律事务
(十一)公司证券纠
民事侵权法律服务范围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4、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6、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7、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10、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1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
1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赔偿纠纷;
16、专家过错损害赔偿纠纷;
17、恶意诉讼、恶意告发损害赔偿纠纷;
18、新闻侵权纠纷;
19、网络侵权纠纷;
20、商业侵权纠纷;
21、证劵侵权纠纷;
22、人格权侵权纠纷;
22、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23、网络域名专用权侵权纠纷;
24、侵害债权赔偿纠纷;
25、侵害物权赔偿纠纷;
26、受益人补偿纠纷。
劳动法律服务范围
(一)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管理法律服务:
企业建立完善的劳动人事制度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帮助企业提高发展速度。
1、企业劳动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2、企业规章制度起草、修改和审查;
3、向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劳动人事新法规和规章、提供劳动人事政策、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咨询;
4、为企业培训劳动人事管理人员劳动法律知识;
5、为企业做好社会保障相关内容的指导和法律咨询;
6、协助企业做好劳动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制度制订修改工作,及时协助处理工伤认定事件;
7、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制定企业有关用工、工资分配、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9、协助企业审查、起草、修改、制订完善《劳动合同》、《公司章程》、《员工守则》、《劳动纪律手册》和《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10、为顾问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制度。保密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可以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不同的保密合同);
11、定期了解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帮助企业规范其用工行为,使企业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合法引起的风险;
12、指导企业提高收集证据技巧,指导企业运用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管理,避免、减少处理违纪员工而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承担的举证风险;
13、提醒企业依法定程序制订内容合法的劳动制度,避免企业在仲裁、诉讼中不能履行举证责任;
14、协助企业预防和处理工资、工伤、辞退、社保费和补偿金等引起的劳动争议,真正为企业减轻负担,使企业能够把全部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上;
15、协助企业进行劳动年审和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等工作;
协助企业申报内部规章制度备案和申报采用综合工时和经济性裁员审批手续;
16、协助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续签工作和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17、进行律师见证,签发律师函;
14、定期宣传国家及本地最新发布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5、根据企业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6、根据企业需要,协助设立法律顾问室,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17、根据企业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18、代理劳动合同鉴证;
19、其他有关劳动事务;
(二)劳动仲裁与诉讼法律服务:
1、劳动人事仲裁与诉讼案件咨询;
2、代理争议双方协商调解劳动纠纷;
3、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分析、诉讼应对策略、诉讼风险等向客户出具诉前分析意见;
4、为客户提供案件证据搜集方案,指导客户搜集、整理相关的证据;
5、代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和劳动诉讼一审与二审案件;
6、代理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7、代表企业与员工进行相关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专业谈判;
8、代理企业处理集体劳动仲裁、一审诉讼、二审诉讼。
(三)公司企业劳动法培训法律服务:
1、企业特殊岗位针对性法律培训;
2、新进员工法律培训和产业法律讲座;
3、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及典型案例解析;
4、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力讲解;
5、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法律讲解;
6、规章制度合法性和有效性讲解。
7、企业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及应对策略;
8、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经济性裁员及经济补偿金的运用技巧;
9、企业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与人事制度制定技巧及风险控制;
10、企业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对策;
11、人力资源管理常见法律纠纷预防与处理。
(四)律师调查法律服务:
1、背景调查包括:对新聘用员工工作简历背景、学历背景调查;协助对员工提供证件的真伪认定;对履行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状况调查等;
2、对本职工作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进行调查;
3、对员工提供的职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五)方案设计法律服务和主要劳动合同及相关文本制作
1、用工方案设计、修改和协助审定;
2、裁员方案设计、修改和协助审定;
3、集体合同定书、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员工手册、规章制度
4、其他法律知识讲座,例如:工会、劳动安全管理、安全保卫等相关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
婚姻家庭法律继承服务范围
(一)提供有关婚姻家庭及继承方面法律咨询;
(二)家庭成员财产归属公证与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三)为婚姻家庭问题与纠纷调查取证、诉讼支持等提供法律服务;
(四)代理国内、涉外婚姻诉讼;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5、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6、婚姻无效纠纷
7、撤销婚姻纠纷
8、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9、抚养纠纷
10、扶养纠纷
11、监护权纠纷
12、探望权纠纷
13、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家庭业务等。
(五)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诉讼;
(六)代理抚养费和探望权诉讼;
(七)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八)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1、赡养纠纷
2、收养关系纠纷
3、分家析产纠纷
4、继承纠纷
(九)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十)维护妇女、儿童及家庭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应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