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纠纷,其他纠纷是什么意思

2023-03-31 03:04:03 69阅读

婚约纠纷,其他纠纷是什么意思?

顾名思义,就是除了主要的矛盾,还有其他的纠纷,

第一类是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

婚约纠纷,其他纠纷是什么意思

第二类是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代管纠纷、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换房纠纷、退出强占公房纠纷、拆除违章建筑纠纷、房屋附着(定着)纠纷等。

第三类是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受领纠纷、分享遗纠纷、确认丧失继承权纠纷。

第四类是债务纠纷。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抵押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贷款纠纷、追索劳动。

婚姻期间男方在女方不知情时欠债?

谢邀。

一、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究竟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从以下两个标准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案例)《人民司法•案例》荣功成与熊明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9年第 6期,荣功成对借款2.4万元不知情,熊明福也认可是盛莉向其借款,荣功成未与其商谈过借款之事。故可以认定盛莉向熊明福借款不是盛莉、荣功成共同的意思表示。盛莉陈述其借款是用于赌博,其他证据证明盛莉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个人的不正当消费。荣功成没有分享盛莉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应属盛莉的个人债务,而不是荣功成、盛莉的夫妻共同债务。荣功成关于本案债务系盛莉个人债务的上诉理由成立。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仅列举了两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排斥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情形,如夫妻一方为赌博、吸毒等个人不正当消费所产生的债务。原审法院适用该规定认定本案争议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属适用法律不当。

(案例)行为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但提供的欠条却是离婚后其个人书写,对于该笔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姜兆立诉庞磊等民间借贷案。行为人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但是其提供的欠条却是离婚后其个人书写,这份欠条视为与债权人重新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其书写欠条时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此该笔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应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隐含对夫妻一方的保护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双方是共同债务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三、离婚后一方所负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审判案例要览王建平诉彩霞等民间借贷案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彩霞是否应当就涉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张云飞从王建平处借款发生在张云飞与王彩霞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之后,但该笔借款是用于偿还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房屋和该楼3单元2号房屋的银行贷款,该贷款是张云飞与王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虽然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3单元2号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张云飞所卖,但张云飞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齐全部房款,并将收取的房款用于张云飞与王彩霞的夫妻共同开支。现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房屋已过户登记在王彩霞名下,所以王彩霞应与张云飞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基于此,原审法院认定结果正确,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注:隐含对债权人方的保护

四、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贷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王某娜诉陆某英、吴某勇民间借贷纠纷案: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向特殊关系的异性所借债务,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借贷资金用于承包经营时,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甚至到达诉讼离婚的境地的,可以认定妻子无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经营所得,不应判决由其与丈夫共同承担债务

(案例)浙江华恒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傅新伟等民间借贷案。夫妻共同承担对外债务的基本原因是夫妻两人分享了对方对外活动所得,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享受另一方对外活动所得,就无需承担另一方对外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所以,丈夫借贷资金用于承包经营时,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甚至到达诉讼离婚的境地的,可以认定妻子无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经营所得,故不应判决由其与丈夫共同承担债务。

婚约纠纷明细怎么写?

一般情况下,离婚起诉状应当包含,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在离婚起诉状中这一部分内容)

事实和理由: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现在婚姻信息网上能查到妇联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信息吗?

你好 是查不到的,婚姻家庭调解记录属于个人呢隐私不公开的!

如何看待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案时?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女方能否对此事再次起诉的问题。第二个就是家人作证的证明力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来说,因为根据题目的描述,我们应该可以知道第一次起诉应当是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那么从题目当中的描述应当可以得知,男方的这个诉讼应当是胜诉了,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只不过女方并没有按照判决履行,所以男方申请了强制执行。

那么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如果一审判决出具之后,不服判决的一方没有在15日之内进行上诉,那么该判决就是生效了,生效了之后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如果判决没有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况下,再审被支持的可能性也是不大的。所以即使女方再去申请再审应当也依然是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是题目当中却说女方就此事又再行起诉,并且应当还是开庭审理了,不知道女方起诉的理由是什么?因为通常来说,如果同样的一件事案件已经出了判决,再就这个事件起诉,法院也会以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所以不知道这个题目当中所说的情况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

另外,假如女方可以有权起诉的情况下,在开庭过程当中,如果女方所找来的证人都是自己的亲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来说,亲人虽然可以做证,但是由于证人和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这样的证言采信度也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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