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协议书有效吗,先打的欠条

2023-03-23 20:16:03 67阅读

解除婚约协议书有效吗,先打的欠条?

根据题目的条件,假设几种情况。

如果借款人是夫妻双方,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打欠条,可以认为是对夫妻财产的特别约定,欠条真实有效,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债券债务关系。离婚时,有效。如果在离婚是没钱补偿另一方,通过欠条来日后补偿,这种情况下应当把欠条的事项写进离婚协议或者告知法院,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婚约协议书有效吗,先打的欠条

如果是夫妻向其他人中一方打欠条,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打欠条的时间为离婚以后,这种情况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和婚前配偶无关,债权人可以根据欠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返还钱财。

一种情况是打欠条的时间为结婚之前,这种欠条属于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向配偶主张。

还有一种情况打欠条的时间为结婚之后。这主要区分债务的用途,如果所借的钱是用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需要双方偿还。如果所借的不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一方或者一方家庭,例如偿还赌债等,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债务人的配偶偿还。

离婚时房子约定归孩子?

离婚时,最大的纠纷或障碍莫过于财产的分割和补偿,尤其是房子的分割。

目前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对于前者,是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也称自愿离婚,无需经调解或判决便可解除婚姻关系。

在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按照《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协议上至少应当载明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这两项的协商意见。

实践中,具体到房子这类不动产的财产分割,一般按照“归一方所有,该方给予对方经济补偿”的原则来进行分割。比如房子市场价100万,产权归女方,同时女方给予男方50万经济补偿。

实操中,很少出现离婚协议载明房子归孩子所有的情况。那么如果约定归孩子所有,这样的离婚协议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可以很明确的说,这样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时要注意一点,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孩子,这不是简单的赠与,不得随意反悔,所以签署协议前一定要三思。

首先,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所有,这样的协议100%具有法律效力

常见的离婚协议中,房子的归属一般只归夫妻中的一方,很少出现约定归孩子或者第三方所有的情况。

那么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其实是有的,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子,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既然是共同财产,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夫妻双方就有平等处理的权利,无论约定归谁所有,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也就是说,且不说约定把房子给孩子,就算是给毫无关系的第三人,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里可以理解为赠与。

其二,离婚协议的签署本身是一种民事行为,而对于民事行为的有效与否,结合《民法典》第6条和第8条便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只要在遵循自愿的基础上,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述,同时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合意协议就是有效的。

同样,《民法典》第148条也规定了无效的情况,即“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受限

结合以上有效和无效的两种要求不难看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孩子,这既没有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也没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协商处置,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其中一方是受到了欺诈,或者是在威逼、胁迫下做出的非真实意思的表述,才能说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两方面,双方“心平气和”的约定房子归孩子,这样的协议和财产处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

第二,判定离婚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况中,不包含“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这一项

离婚协议一旦签署了,尤其是经民政部门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后,离婚协议就生效了,其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标准、财产分割、债务划分等约定,随之生效,不能随意反悔。

但现实中,有些签署了的离婚协议确实也存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主要针对以下几类:

比如,倘若离婚协议中规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或者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或者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等等,上述三种情况都是较为常见的协议无效的情况。

其实道理也很简单,但凡是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双方就是互为独立的两个个体,彼此之间不具有约束力,上述三种情况分别是对对方生育权、结婚权、子女继承的权的侵犯,本质上有悖于法律法规,自然是无效的。

而在常见的几种无效的情形中,没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这一项,该项本质上没有违背任何法律法规,也没有限制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权利,所以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三,如此约定不但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不得随意反悔、随意撤销

关于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子归子女的约定,一种说法是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这种认识虽然承认了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其实并不能完全认定为“赠与”行为,原因在于:

首先,法律概念上的赠与,是指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协议中该类约定确实符合这一概念,但是对于房子这类不动产的赠与,只要在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之前,或者说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离婚协议在解除婚姻关系登记之后,随之就生效了,此时即便没有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也是不能随意反悔、随意撤销的,这就是与赠与行为本质上的区别。

再就是根据最高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的解释,协议签署并离婚登记完成的,如果其中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那么可以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也应当受理。

但是受理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撤销或者“反悔”,实践中一般只针对“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会裁决协议无效。至于普通的“反悔”,法院一般会予以驳回。

综上两点来说,离婚协议中的此类约定类似于赠与,但又区别于赠与,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赠与可以在产权转移登记之前随时取消,而协议中的约定则在离婚登记完成后就生效,不以是否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为准,一般情况下不可随意撤销或者反悔。

因此,就这一区别而言,协议中的约定,其法律效力相较于普通的赠与,其效力会显得更高一些。

事实上在《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也规定,作为协议的相对方,有权要求作出承诺的一方,配合子女完成过户手续;同时《民法典》中也规定,子女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直接向作出承诺的父母一方要求主张,这里所说的“主张”,指的就是配合过户。

综上来说,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离婚后双方都不能随意反悔、随意撤销,纵然产权转移登记尚未完成。而且所谓的“赠与”不能从离婚协议中剥离出来单独判断。

当然,司法实践中虽然不能随意撤销、反悔,但是也是可以调解的,只要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房子的归属还是可以“逆转”的:

这里举一个现实中发生的例子,2017年林女士和李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两套房子,在产权证下发之后,分别落户到两个女儿名下,林女士和李先生则分别只有居住权。

到了产权证下发之后,李先生却反悔了,原因在于他觉得两个女儿在他们离婚之后对其变得疏远了,怕房子过户之后没有一个基本的养老保障,于是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林女士据此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配合过户。后来在法院的调解下,林李二人和两个女儿一致接受调解,最终调解结果是两套房子归4人共同所有。

这是调解的结果,产权完成了“逆转”,与之前离婚协议中的规定大有不同。但换一个角度想,倘若林女士和两个女儿不接受调解,一致决定走判决程序,那么李先生必然没有胜诉的可能性,因为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相关约定受法律的保护。

综上而言,对于“离婚时房子约定归孩子”,这是民事行为,本质上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也没对任何一方的权益造成侵害,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述,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这类预定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无论产权转移登记与否,都不得随意撤销,双方都具有配合过户的义务,效力上更高于赠与行为。

基于此,在离婚时作出此类约定的时候,一定要三思,否则离婚后再想反悔,那就很难了,除非能认定其中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想要扭转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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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的判决下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只要有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

提起上诉或者抗诉,一审判决就不生效。一审法院就要将案件移送到上级法院。基层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抗诉到中级法院后,经过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此二审判决属于生效判决。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二审生效判决,只要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申诉。法院有专门的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再审案件。申诉状要提交法院立案庭。

离婚协议写了在法院没有备案有用吗?

离婚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双方尊重双方平等意愿签署的合同。这是两个人的事,签了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状态结束。

如果发生其他原因,需要离婚官司,离婚协议作为证据提供法院,此离婚案件结果,卷宗的形成包含离婚协议的原版。法院没有义务针对合同本身进行备案

协议离婚必须去民政局登记后才能生效吗?

是的,这属于国家法定的协议离婚程序,故没有所谓的自动离婚之说。

一是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共同到民政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二是离婚协议书必须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一并解决好。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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