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律,唐山一男子殴打哺乳期女性

2023-03-22 15:08:03 53阅读

家暴法律,唐山一男子殴打哺乳期女性?

又是唐山?

说实话我一看到这个城市名字,第一反应就想起了那年的打人案!说来也是可笑,曾经那样轰动的事件,已经成为了“那一年”的事情!

家暴法律,唐山一男子殴打哺乳期女性

为何唐山总出暴力事件?

但这一次的暴力,结果却比我们想象的要严重多了!一名男子居然当着婴儿的面打婴儿的母亲!而那名母亲显然还在哺乳期内!

这是什么丧心病狂的人啊?面对一个女子,又是自己妻子,又是自己孩子的母亲,什么样的男人能下得去这种狠手?

(本文配图均来自网络)

又有人说,两个人只是同居关系,并没有领证,所以算不上夫妻关系。那既然如此事情更好办了,这也不是夫妻矛盾家暴,而是故意伤害!要知道故意伤害要判的罪可比家暴重多了!

但问题是,男子已经取得了女方亲戚的原谅,男子暴打哺乳期女子的爱情也在网络上删除了。一切就像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一切就像从前那样继续着。

但是这样一件事,对网友的伤害可不比对那妻子小。因为唐山这个名字,实在是让人印象深刻。而频频发生的打人事件,却都挂着这样一个地名,更让人不寒而栗!

我有个朋友是唐山人,我不清楚这是个例还是如何,反正在她的第一段婚姻中,也一直遭受家暴。而她那时候的丈夫,跟她一样都是唐山人。

其实一个城市很大,一个城市也有许多的人,用单独几个人的德性去概括一座城市多少有点不厚道,只是是否我们也应该反思一下,为何人们再次看到唐山时,就会不由而然想起那些过往?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个城市也有一个城市的性格,但愿这些跋扈和嚣张等不好的特征,是那座城市赋予!

在当初打人事件发生以后,就有人说唐山已经从“全国文明城市”变成了“全国闻名城市”,甚至闹得连国际媒体都知道了。

但这其实不是唐山人该脸红的人,而是我们全部的人。唐山是我们的城市,却被一两个恶人败坏了名声,落了个在国际上遭耻笑的地步!你说最后丢脸的又是谁?

这次殴打哺乳期女性的事件让人感到最可悲的地方不在于女方亲属原谅了男方,也不在于女方是否还要和男方继续生活,而是在偌大的体系下,男方这样一个明眼人都看不过去的行为,居然不用得到任何惩罚!

把暴力行为归位于家庭矛盾中,到底是协调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聪慧,还是毫不自知的助纣为虐?

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本就应该受到保护,哺乳期女子何尝不是弱势一方?这一次男子看到自己打了人也不用付出代价,那么下一次动手前,他是否又会刻意隐藏好家中的监控?让女人就算被打也投诉无门?

我想这件事影响最深的,是让恐婚恐育的人变得更果决,而这,才是最危险的。

为什么男性家暴没人管?

怎么会没人管?

你主动去找过妇联找过派出所吗?

如果一个男人经常家暴女人,我劝你不要无原则容忍,应该重新考虑一下婚姻了。

有一部分男人性格有劣根性,有一就有二,有二就有三,一再容忍只能带来更深伤害。再遇这种情况就报警吧,有人管的,让别人来帮助你。

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导致孩子自杀?

经常遭受家暴的孩子导致自杀,受到了家暴打骂孩子会绝望的,没有自尊心,生活没有趣味,总觉得活的没有意义,最后结束了生命,孩子的自杀家长有一定的责任。有的家长胡说什么棍棒底下出孝子,孩子成才是打出来的,启不知完全是个谬论逻辑,无论孩子犯有多大错应该以说服教育的方式,耐心引导,改正错误,不要一棒子把孩子打死,让他知错必改。根据情解法院会做出一定的惩罚。

那么家暴女家暴男方应该如何解决?

女方家暴男方,包括冷暴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我们可以通过报警,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但就现实来看,大多数女方是弱势群体,我记得法律条款关于女方的比较多,而男方受到家暴也应该是一视同仁,这就需要多收集证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法律是不会偏袒任何一方的。

狠踹头部致其倒地一动不动后继续施暴?

感谢邀请!

该男子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在公共场所当街暴打前女友,其行为简直就是令人发指。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就算最后分道扬镳,念在往日的情分上也该彼此互不打扰,纵使有天大仇怨也该放下,何至于要在公共场所拳脚相加呢?像这种小肚鸡肠的龌龊男人,真是让人义愤填膺。当然,他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制裁。

据报道,一段黑龙江大庆男子在停车场内暴打前女友的爱情出现在网络平台上,一经传播立刻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在爱情中,一名女子将车停好正准备离开,一名男子突然上前毫无征兆地就一拳打到她的头上,其力道之大让女子当场倒在地上。看着女子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男子非但没有丝毫悔恨和同情,反而还继续使出洪荒之力拳脚相加,把女子打得痛苦不堪、哀叫连连。该男子足足打了近两分钟,看着脚下的前女友奄奄一息后才心满意足地离开。当然,案发以后该男子很快就被警方抓获。显而易见,该男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前女友,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起案件可以和“二十年后打老师案件”加以对比,该男子的打人手段和打人动机,都远远恶劣于该案件,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该男子的刑罚当然要比常某要重。常某已经被一审法院判处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认为该男子至少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才能彰显法律的罪刑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如今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伟大的扫黑除恶运动,像这种人就是黑恶势力的典范,竟然还敢顶风作案,明目张胆地施加暴力。我想,等待他的必定会是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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