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财产往来,真相并非赠与
在恋爱的甜蜜时光里,情侣之间难免会有各种财产往来,这些看似平常的财物给予,背后却隐藏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很多人认为恋爱期间的财物赠送就是一种简单的赠与行为,但实际上,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恋爱期间,一方可能会出于爱意给另一方送花、送礼物,带对方出去游玩并承担所有费用等,这些行为在一般观念中,似乎都被视为赠与,但从法律角度来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一些小额的、具有日常消费性质的财物赠送,比如偶尔送的一束鲜花、一份小点心等,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因为这些财物的价值相对较小,更多的是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符合一般赠与的特征,赠与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出相应的对价,在这种小额、日常消费类的财物往来中,双方往往也不会去计较太多,更多的是享受恋爱中的甜蜜与温馨。
当涉及到较大金额的财物赠送时,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赠与了,一方出资为另一方购买房产、车辆,或者给予对方数额较大的金钱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法院通常不会轻易认定为赠与。
以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另一方购买房产为例,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一般会被视为双方共有财产,出资方的出资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赠与,这是因为房产作为重大财产,其登记情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登记在双方名下意味着双方对该房产都享有权益,出资方的出资可能是基于共同购房居住的目的,而不仅仅是单纯的赠与。
反之,如果房产只登记在受赠方名下,出资方主张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比如出资的时间、双方当时的关系状况、出资的款项来源、双方关于该出资的约定等,如果出资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的合意,如借条、转账记录时备注借款等,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为借贷关系,要求受赠方偿还借款。
再看恋爱期间给予对方较大数额金钱的情况,同样,如果没有明确的赠与表示,而出资方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基于某种特定目的交付的,比如为了共同创业、投资等,或者是在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该款项,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无法认定为赠与,出资方有可能要回这笔钱。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情侣在恋爱期间并不会对财产往来进行明确的约定,这就导致在分手后,一旦涉及财产纠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情侣之间在涉及较大财产往来时,最好能够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的性质和归属。
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关于恋爱期间财产往来的协议,约定每一笔较大金额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贷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进行财产交付时,也可以通过聊天记录、短信等方式明确该款项的性质,转账时备注“这是借给你的钱,以后要还”等内容,这样在需要时也能作为有力的证据。
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赠与,无论是情侣双方还是法律从业者,都应该正确认识这一法律关系,避免因误解而导致权益受损,在享受恋爱甜蜜的同时,也要保持理性,妥善处理好财产问题,为美好的感情加上一份法律保障,让爱情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当面对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时,双方才能减少矛盾与冲突,以平和、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不至于让原本美好的感情因为财产问题而受到伤害。
恋爱期间不属于赠与的情况需要我们仔细甄别,通过正确的法律认知和合理的行为方式,维护好双方在恋爱中的合法权益,让爱情与法律相互协调,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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