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证词模板,徐志摩再别康桥中包含哪些情感宣泄
订婚证词模板,徐志摩再别康桥中包含哪些情感宣泄?
徐志摩《再别康桥》中包含哪些情感宣泄,这首诗是何背景创作的?
谢邀!
看了之前几位老师的回答,可以说各有千秋。
在此,我还想从其他方面对这个问题做一拓展。
徐志摩林徽因
一 从徐志摩的所学志向分析虽然我们把徐志摩定义为现代派诗人,但是他最初的志向并不如此。
从他开始海外求学所看,他选择的是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并且获得了本科和硕士学位,再有半年,博士学位不出意外也可以收入囊中,只是他志不在此。头也不回直奔剑桥而去。
因为他欣赏的哲学家罗素就在剑桥。一意孤行的结果往往都不理想。
一头扎进剑桥后,他所向往的哲学大师因其提倡的某些理念和英国王室相左,所以剑桥已将这位大师除名。
徐志摩去的时候,这位大师前往中国讲学去了。
百无聊赖之际,徐志摩又不能回美国读博,就开始遍寻英国本土和中国前往的业界名流。
结识了英国大作家狄更斯,拜见了梁启超的好朋友、此时在英国公干的林长民。也就在此时,遇到了一生的“白月光”林徽因。
后来经狄更斯介绍,以“特别生“身份得以进入剑桥学习。但直到他1922年回国,他也没再拿到任何专业的学位。
虽然他被誉为中国的新月现代诗派“掌门人”,但比起国内业界大咖,动辄留洋博士来说,徐志摩的确是“浪得虚名”。
而且,因为他所写现代诗歌从内容和风格上都有些不接地气。当时二十年代军阀混战、世界列强欺辱分裂中国,三十年代,抗日战争一触即发。
而徐志摩的诗歌还在附庸风雅、岁月静好,所以受到以鲁迅为首的左翼作家的嘲讽讥笑,认为徐志摩的现代诗表达是一种油滑世故,缺乏“中国脊梁”的民族大义、果敢勇毅。
还有更狠的疾风暴雨在等着他。
1926年,在徐志摩与陆小曼大婚。徐志摩父亲徐申如本来坚决不同意这门婚事,后经胡适、刘海粟等人斡旋劝慰,最后不得已首肯,但有一个前提是必需请胡适主持、梁启超征婚。
江冬秀尤其恨zha nan,所以坚决不让胡适参加婚礼。
结果呢,和一般婚礼满嘴吉祥祝福话大相径庭的是,梁启超把婚礼变成了大型道德评判现场秀。
梁启超的证词充满了训斥和警告,其中就指斥徐志摩“你这个人心情浮躁,以至于学无所成,做学问不成,做人更是失败。”
结婚之后,陆小曼的夜夜笙歌欢舞、锦衣美食,都成为徐志摩的莫大负担。他为了增加收入有时同时打七份工,直接沦为陆小曼的提款机,哪里还有心情和时间去研究学问。
中国的男子,尤其是读书人,自小就受经典所染,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当成人生唯一目标。
徐志摩哪一个也没做到。
1928年徐志摩已32岁,三十而立,仅凭岁月静好的诗歌实现曾经改天换地的人生理想,似乎有些太过勉强。最起码要比肩杜工部“家国情怀”的诗品,方显其士子风骨。
剑桥,就是徐志摩人生理想的载体,是其梦想孵化器。
徐志摩陆小曼结婚照
故地重游锦衣夜行才与虚怀若谷相配,而徐志摩的重游,只能说是空有一腔弘愿,可惜灰飞烟灭。
所以只能借自然抒怀,一吐平生未得志的喟叹:康桥的一草一木,康桥的旭日斜晖,康桥的清潭小舟,描绘得有多美,徐志摩心中的空虚就有多重,对过去美好岁月擦肩的遗憾就有多深。
三年后,徐志摩撒手尘寰。机毁人亡,身体大都被烧焦。我们再读“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诡异中兼具无限的伤感 ,及对徐志摩命运如是的无奈慨叹。
二 从徐志摩的情感世界来分析诗人自古多情善感、情愫汪洋恣意。徐志摩也不例外。一见徽因“误”终身。而豆蔻年华的林徽因倒是有着超越同龄人的清醒和理智。
她懂得情感的冲动与易于幻灭。多年以后,她在文中就做过如此描写:爱情是容易被怀疑的幻觉,一旦被识破就自动灰飞烟灭。
因此,她提醒自己:任何东西都可被替代。爱情,往事,记忆,失望,时间……都可以被替代。但是你不能无力自拔。
原生家庭带来的影响,即使感情再浓厚,林徽因也不可能去做有妇之夫徐志摩的小妾。
而徐志摩逼着怀孕的发妻张幼仪打胎,逼着刚出月子的张幼仪签下离婚协议。这些猛如虎又冷似冰的操作,也让林徽因惶恐和担忧。
16岁林徽因跟随父亲来到英国,父亲对其是有厚望的: “我此次远游携汝同行,第一要汝多观览诸国事物增长见识。第二要汝近我身边能领晤我的胸次怀抱……第三要汝暂时离去家庭繁琐生活,俾得扩大眼光养成将来改良社会的见解与能力。”
尤其最后一句话,寄希望于女儿养成改良社会的见解和能力。林徽因怎么可能因为自己的喜好而剥夺张幼仪的婚姻幸福权利呢。
所以,林徽因跟着父亲回国,后与门第相同、志趣相同、性情互补的梁思成定亲,后一道去美国留学。并在1928年3月21日,两人在加拿大渥太华结婚。
林徽因梁思成结婚照
徐志摩1928年7月,回到他与林徽因的一见钟情的剑桥,睹物思人,心中该是多么感慨!
数年时光,他已为人夫,她亦为人妻。
无法诉说的怀念遗憾之情,只能深藏在笙箫别离曲中,深藏在康桥夕阳柳影中,深藏在漫溯青草的小舟中,深藏在夜深一船星辉中,深藏在寂寥的挥挥衣袖与云彩作别中。
人常说,初恋就是用来怀念的。那是因为初恋,在以后的岁月中,大概率此生不再谋面相遇。
可是,同在北京一片晴空下,同在一个大咖云集的文化圈,同在太太的客厅,一主一客。
同在新月社沙龙上的高谈阔论中,同在诗刊上的字里行间处。
时时刻刻提醒徐志摩:她在,且美好依然。
尤其是自己的婚姻生活不够和谐幸福,而“白月光”却是志同道合、神仙眷侣,两厢较之,徐志摩心如煎熬得感受会更加强烈。
因之,剑桥,对徐志摩来说,曾是幸福沉醉处,也是分离伤心所。
当年,林徽因不辞而别随父回国,徐志摩痛彻心扉,又无处发泄之际,就经常迤逦徜徉在剑桥校园中,看水看花,看草看木,情托自然,遥寄怀思。缪斯纷至沓来,诗作频出。
康桥对于徐志摩意义非凡,故数度重返。
这首《再别康桥》,诗歌语言呈现出来的轻快节奏,和谐音节,读来旋律婉转处,都是诗人用动性动情的宣泄与怀念。
韵脚的转换,音节回环往复,都是徐志摩在与他的白月光超越时空翩然起舞的动人身影。
每一小节诗句间架的既赋有规律性且兼具差异性的变换,呈现了似亭台楼阁层叠性的建筑之美。
所有这一切融合在一起,全诗构成了一首完整的怀念乐曲,听来是如此的唯美伤感、栩栩如生。
夕阳下的剑桥
综上所述,《再别康桥》情感宣泄有三:1 对母校的热爱之情。2 寻而不得的志向朦胧之情。3 情感世界无法言说的遗憾之情。
胡适评价徐志摩:他的人生观是一种“单纯的信仰”,三个词爱、自由和美。
而徐志摩的这种人生观,就是在剑桥数年建立起来的。
从这个角度说,剑桥就是徐志摩的“精神家园”。
订婚彩礼证词?
特别的日子,特别的你们,特别的祝福,在字间,在脑里, 在心里:新娘美丽,新郎帅气,订婚快乐!彩礼纠纷案例怎么处理?
【案情】
原告陈某云,男,195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
原告陈某峰,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原告之子。
被告张某愿,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
被告蒋某平,女,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张某愿之妻。
被告张某红,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2002年8月,原告陈某峰、被告张某红经原告村民陈某芳介绍订婚。第一次见面时,原告方给付被告方见面礼1000元。
后经介绍人之手,原告方两次给付被告方彩礼款4000元、6000元,合计10000元。在给4000元彩礼时,被告张某红给原告陈某云端酒,陈某云给张某红端酒钱600元。2004年农历10月底,原、被告因购买摩托车产生矛盾。现原告方以被告方要求过高、无法满足被告的要求为由,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1600元、衣物折款1700元。
被告拒付。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双方未办现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原告陈某峰与被告张某红订婚后,原告方按照农村风俗两次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是双方为建立恋爱关系而给予的财物,由于原告陈某峰与被告张某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解除了婚约,因此原告所给的彩礼被告应当返还。双方的见面礼及原告之父陈某云给付被告张某红的端酒钱,属赠与行为,依法不再返还。
原告方诉称给被告张某红购买衣物等17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的财物证明,虽能证明被告购买了部分东西,但均是为被告所用,属被告的个人行为,被告以此为由拒绝返还彩礼,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愿、蒋某平、张某红返还原告陈某云、陈某峰彩礼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利用婚姻索取财物。”很显然,法律对彩礼是予以否定的。结合此案现 分析如下:
一、从双方所提交的证据看; 在因彩礼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主要的证据形式。
由于传统观念所致,收受彩礼一方不可能给送彩礼一方出具收条之类文字凭据,但交付彩礼时通常有媒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所以,在此类案件中,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占主要地位。但另一方面,证人对事实的表述,毕竟是依赖于其本人的感知和判断,是主观心理活动的表现,因此与书证相比,其真实性往往让人怀疑。
因此,证人证言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而得出排他性结论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对原告陈某峰与被告张某红的媒人陈某芳的出庭证言,双方均无异议,其他证人证言内容与陈某芳证言内容基本吻合,能够相互印证,当事人虽提出部分异议,但主要是应否返还某些财物观点不一致。
因此,法院采信有关证人的证言,将其作为定案依据是正确的。
二、被告拒绝退还彩礼能否成立。
日常生活中有这样一种习俗,男方提出退婚,彩礼钱就不能再要回,女方提出退婚,彩礼钱就应当返还。本案中,女方观点即是如此。这里,实际上是将彩礼视为一种定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定金存在于合同之中,调整的纯粹是财产关系,彩礼则是在缔结或准备缔结身份关系过程中,派生出来的财产关系。
合同双方有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婚姻制度的基石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感觉对方不是自己合适的伴侣,完全可以解除和对方的婚约关系,这种解除不是违约,也不是违法,按民间说法,送彩礼一方毁约不能要回彩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清朝结婚证词?
婚书内文为:“敬接瑶函喜缔世好,小女未聆……令郎雅澶清才,贤胆腹伏承媒议,预约良缘,敬具鸾笺,谨遵鸿命。”大意是要送女儿去成亲,能嫁给对方的儿子很荣幸,因为缺少像样的礼物而惭愧。但是整个婚书上连结婚双方的名字都没有,只有双方家长的交流,充分体现了那个时期婚姻由家长包办,全凭媒妁之言的印记。
有的男方恶意要求退婚?
这可要分几个方面来说了。如果在无理由的情况下,男方提出退婚,法院可通过证人的证言和证词可作审判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女方无理时,虽有这些证据,但过错方还是要承担责任的,或全退或退部份或赔偿。这些是要根据事实而定。没关系,法院是会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