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路边猥琐未成年少女事件,杭州男子野外撒尿被四十米外的美女看到索赔3060元有无道理?

2023-06-22 17:46:03 31阅读

一男子在路边猥琐未成年少女事件,杭州男子野外撒尿被四十米外的美女看到索赔3060元有无道理?

一泡尿3060元,太贵了吧!

当时这名女子在工地上干活,一抬头恰好看到男子在撒尿,十分生气,要求男子负责,按照她们老家的规矩,给她买新衣、发红包、放鞭炮。男子觉得十分委屈,说当时离着四五十米呢。最后,在派出所,经过协商,男子赔偿女子3060元,女子同意不买红包、新衣啥的了。

一男子在路边猥琐未成年少女事件,杭州男子野外撒尿被四十米外的美女看到索赔3060元有无道理?

这个事件里,女子的要求合不合理,首先要看男子是否构成对女子的侵权,然后侵权的话,再看男子是否需要赔偿金钱。

一、男子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要构成侵权的话,首先需要男子有过错,其次男子的过错要造成了女子的损害。

这件事里,男子在未在厕所内小便,也没有在一个可以避免被他人看到的场所内小便(女子说男子没对着墙),应当知道这种行为可能被他人看到,当然存在一定的过错。

这种行为可能会给女子造成一定的不适,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适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合适的。

有些人说,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呢?

《民法典》中确实首次规定了性骚扰,也规定构成性骚扰的话,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性骚扰必须以行为人故意为前提。如果这个事件里,这名男子是故意让女子看到,肯定属于性骚扰。然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男子是故意行为。因此,男子的行为只是一般侵权,而不是性骚扰。

二、男子是否应当支付金钱赔偿。

在这个事件里,男子的行为没有给女子造成物质损害,只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有多种,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多种。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也是一种赔偿方式,但如果可以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解决的话,一般不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之前,相关司法解释曾有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现在这一规定虽然被删除,但《民法典》中仍有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将主张精神损害的前提规定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现在,这名女子就看到别人撒尿,隔了四十多米,就算有精神损害,也不会太严重,完全可以通过男子的赔礼道歉来解决,主张赔偿金钱就有点过了。

但是,既然是在派出所里双方自愿达成的,不是法院判决的,也没有什么好说的。毕竟,什么都大不过自愿嘛。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如何看待湖南永州一名男同学因阻止猥亵男子逃跑致其受伤遭刑拘?

这几天,湖南永州猥亵事件的持续发酵,让人想起了水浒传里面的一个著名桥段:高衙内光天化日之下调戏林冲的妻子,80万禁军教头林冲赶到之后挥拳欲打,发现是上级领导之子,于是强压制住怒火放下了拳头。如果当时林冲再年轻冲动一点,至少会被判个故意伤人拘留数十日,赔个几十万,后果不堪设想。但那又如何呢?好人倒是克制了,坏人变得更猖狂了,最后我们都知道,林冲一家还是没能逃过悲剧的命运。

所以说,正义如果不主张,邪恶就会骑上墙!猥亵者他们哪来的底气狮子大开口,向人家要20万赔偿?怎么会有那么多的“社会人”去找到男孩的父亲施加压力?当地的警方怎么许可这样的情况发生?

当舆论强烈关注此事之后,当然我们看到了转机,男孩现在被释放,猥亵者也被调查了,但仍然没有平息互联网对这个案件的质疑。舆论的质疑之一就是永州市公安局说撤销这个案件,但并没有说撤销这个案件的理由是什么。接着又说重新调查这个案件,那么重新调查什么内容、什么方向也没有说明。

质疑之二就是骨折,猥亵男到底有没有骨折,到底是不是粉碎性骨折,他的粉碎性骨折和这个男生飞起来的一脚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大家都知道在案发当天双方在派出所和解的时候,并没有提及粉碎性骨折这个关键的事实部分。

质疑之三就是原公安机关坚持羁押,连取保候审都不让做,这确实让人匪夷所思。这种情况下案件查明以后,既使认为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也没有羁押的必要,完全可以取保候审,就不知道这个不让取保候审的决定和伤者索赔的金额没有实现之间有没有关系。开出行拘处罚,这绝对是荒唐,这里面有没有渎职呢?我们不希望永州市公安局给今天的这个撤销案件就是这个事件的终了。

案件出现这个转折之后,有人却提出了“司法不该被舆论绑架”这样的观点。我认为,司法确实不该被舆论绑架,但是司法一定要被舆论监督,尤其是执法者,应该被我们一直这样的监督。群众的舆论就像是一面镜子,让清者自清,让糊涂者不敢继续糊涂。保护社会的良知,比那些自以为的对错更重要,追求真正的公义,比维护有关部门的面子更重要。

最后说一句,这都什么时代了,绝对不能让卑鄙成为卑鄙者的通行证。我们会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我们希望在不久的之后能够听到这个案件的真正的原因和真正的结论。

公交上老人猥亵女孩已被抓?

山东威海公交车上老人猥亵女孩已经被抓,该如何惩治坏老人犯罪呢?

从这件事情看,我们原本有些忽视的老年人,他们如果不能克制自己的性欲,不注意自己的道德修养,也不是不容易犯罪的。看到这些犯罪的老人,实在是感觉到他们面目狰狞,平时是怎么样受单位和社会教育的?以前是不是也有类似的问题,没有被发现,没有被查出来呢?

老人犯罪跟年轻人犯罪道理都是一样的,应该一视同仁的依法惩治,也没必要专门为老人制定更加苛刻严酷的刑罚。

这件事同时也提醒我们,在防范犯罪的时候不要只盯着年轻人,任何年龄段的人都有可能犯罪的。#新媒体##自媒体##微头条日签##我要上头条#

如何看待「哈尔滨一男子长期性侵亲生女儿获刑14年」?

一个亲生父亲长期奸淫自己的亲生女儿而且女儿被侵犯时还是未成年人,看到这个标题我想“很多人表现出来的除了愤怒更多的是震惊。”亲生父亲怎么能对亲生女儿下得去手呢?可是如果翻开历史可以说这种乱伦情况古今中外比比皆是。唐明皇霸占了儿媳杨玉环、汉朝的惠帝刘盈娶了亲外甥女张嫣、南北朝的宋孝武帝刘俊和自己亲生母亲路惠南行夫妻之事、宝岛台湾一个做父亲的不仅奸污女儿长达数年还奸污了和女儿生的女儿达数年之久,鞍山男子孟宪刚性侵女儿小雪生下男婴,如果不是姑姑发现报警大家还蒙在鼓里。

上网查这方面的新闻我除了震惊还是震惊,太多了居然有这么多不耻的事情在每天发生,那个幼小的身躯根本无法抵抗来自兽性发作的父亲疯狂的蹂躏。这里面也有的是女儿心甘情愿做的但是也是出于幼年的无知和被父亲长年蹂躏所形成的被动的心理接受,大多数成年后都能认识到这种行为的错误而选择报警或远离父亲。更多的是年幼的女孩儿被父亲逼着哄骗着发生了关系,这一类的家庭都不是健全或者健康的家庭。

有的是父母离异自己跟父亲生活,性压抑的父亲把自己当成了泄欲工具。有的是母亲过于软弱经常被老公打骂,为所欲为的老公对女儿生起了淫念,像本文里哈尔滨的女孩儿就是这样的。母亲软弱却没想到老公会对女儿下手,我梳理了一下:这些男的都是在外边很懦弱在家里耍横的主儿,他们工作上也不怎么样家里过的一般甚至很穷,像我说的鞍山孟宪刚家里脏的都无法下脚了,民警都说这个男婴能活着就是命大。这样的男人文化程度不是很高的,可以说他们所具备的就是原始兽性,性侵女儿对他们来说就是玩玩儿根本就没有良心上的不安和道德上的自责,你对他们讲道理谈人性真是白费的。我们这老乡就有一个,父亲从9岁就奸污女儿直到她上初中,因为女儿怀孕被老师发现才报警的,被警察押走时爸爸还对女儿笑着说“来世再做夫妻。”把他老婆都快气疯了,可是就有这样的色狼做了父亲并且夺走了女儿的童贞,你又能怎么样?谁让你当初眼瞎看上他了呢?

我觉得对未成年幼女的保护并不容易,首先是这些家庭都有问题,离异或家暴。那么小的孩子生性胆怯也不知道保护自己也无法保护自己,因为最能保护自己的妈妈缺位了这才让爸爸有机可乘。其次,这种事情只要不被发现女儿又不说谁都不知道,现在我们能很快知道这些事情全是网络时代带给我们的,那些依旧隐匿的、依旧在发生的、依旧乱伦的事件每天还在上演。学校的性教育就是个形式,妈妈也不好意思跟女儿说性,就我自己来说也都是在网上学到的知道的生理方面的知识和怎样保护自己。更多时候我们都不会想到侵犯女孩儿的居然会是她的生父?现在我们翻开手机小爱情最多的就是父亲宠女儿的画面,有人错误的理解这种父女关系为女儿是爸爸前世的小情人。

我相信很多爸爸都是好爸爸,他们疼女儿宠女儿都是出于父爱,我在家里也是爸爸眼里的宝儿,那些披着人皮不干人事的爸爸必竟是少数的。我不知道提什么样的建议提高对未成年小妹妹们的性保护?因为这个太难了。很难被发现的一旦发现就是让人心痛的事件,也不能把爸爸和女儿无缘无故的隔离是不是?还有我就是觉得现有的法律对强奸犯罪量刑过轻,强奸幼女的罪犯和在强奸过程中致幼女死亡的都是十几年的有期徒刑,有的出于犯罪嫌疑人自首态度好居然就判几年的,这对这类犯罪分子说不能起到心理震慑作用,而对被害人来说那可是跟随自己一辈子的创伤。希望法律在量刑上加重刑罚,从而减少这类伤害。最苦的就是离异家庭的女孩儿,跟亲爸跟亲妈都不安全,年幼的她们总是最容易成为被伤害对象,同为女生我很痛心看到这样的新闻,很心疼那些被亲人侵犯的姐妹,可是又有什么法子呢?

引诱未成年女孩发隐私照?

猥亵儿童罪,获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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