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合约书(中年的邓婕举步维艰)
婚礼合约书,中年的邓婕举步维艰?
邓婕和张国立是一对伉俪,两个人一起参加综艺节目的时候,有种欢喜冤家的感觉。邓婕和张国立因戏生情,张国立更气质提出离婚。有人说,张国立前妻罗秀春则提出一个苛刻条件,那这个条件是什么?
一、罗秀春提出的条件,让人无法接受
张国立前妻罗秀春,也是一位演员,虽然名气没有张国立和邓姐那么大,在圈里的为人,还是蛮地道的。她和张国立结婚以后,很快就有了孩子。她在家里养育孩子,张国立在外打拼。
小日子也算是顺风顺水,但没有想到,张国立和邓婕在拍《死水微澜》时结缘,之后也合作了,就有点绯闻了。罗秀春觉得,他们可能是沉浸在戏中,没有走出来,也就没有当回事。
张国立回来提出离婚的时候,她很生气。为了家放弃事业,老公还提出离婚,说不生气是假的。但她知道,就算是闹,也于事无补,就提出孩子张默跟着张国立,要是他们再有孩子,可能会忽略张默。
这个话,作为一个母亲,是能说出来的。至于不准他们要孩子,这是一些媒体的说法,没有得到罗秀春和张国立的回应,邓婕对此也没有说法。不过,邓婕和张国立,真的没有孩子。
邓婕也怀过孕,她很高兴地告诉张国立,张国立并没有想象中的开心,他说:“如果你觉得寂寞,不如养条狗吧。”在知道邓婕怀孕之后,张默离家出走,被找到的时候说,要回去找妈妈,他们要有自己的孩子了,就不会管他了。
张国立很为难,邓婕也是。应该是邓婕自己想通了,不要孩子了,为了弥补内心的寂寥,他们收养了一个孩子,视如己出。这样做的,还是冯小刚徐帆夫妇,他们对养女的爱,大家看得到。
张默对邓婕的感情,并不是小苹果对章子怡的感情,他对邓婕的态度,并不友好,哪怕邓婕将全部身心投到他的身上。可能他认为,邓婕是破坏他们家庭的那个人,加上处于叛逆期,他对邓婕的称呼一直是阿姨。
邓婕对此无怨无悔,她努力做一个好养母,教导他做人,让他努力向上。这种做法跟陈数一样。陈数对继子的付出很多,他也能感受到。有人说,孩子都不叫妈妈,说明他们心中并不认可。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陈数认为,孩子对你好,并不意味着就要叫妈妈。称谓实际上并不那么重要。邓婕也是这样认为的。邓婕对张默的付出,也很多。她还用言传身教的方式来教导他。
张国立对邓婕这么多年的付出,很感激,生活中总是让着邓婕,邓婕也知道。张国立买菜的时候,被摊主认出来,请他讲电视剧拍摄过程中的趣事,他也乐呵呵讲了,聊了一会后,就说:摆驾回宫,娘娘等着呢!
他有什么事,都想着邓婕。邓婕曾说:二人世界就是有个人说说话,什么事两个人一起做。对感情如此,对孩子也是如此。不知道现在的张默会不会记住邓婕对他的好。
二、邓婕能够接受这样的条件,是有原因的
邓婕与张国立结婚以后,对继子张默很好。有人问:邓婕那个时候的名气,比张国立大。还能接受这样的条件,为什么呀?邓婕之前有过一段婚姻,虽然在《红楼梦》中凭着王熙凤火了,但她的感情生活并不好。
她的性格比较直接,也比较独立。前夫忍受不了,就选择了离婚。离婚后的邓婕,感情上也难以接受。在拍影视剧的时候,遇到了张国立。他对邓婕很照顾,让邓婕感受到小女人的受宠。
她觉得张国立就是她的王子。但是,当时的王子已经和公主结婚了。邓婕想与王子在一起,就需要获得公主的同意。邓婕是真的爱张国立,可以为张国立牺牲很多。
其中一个就是怀孕了以后,在张国立为难的时候,毅然决然地放弃了当妈妈的权利。有人说,邓婕很后悔。但这是邓婕的决定,人家都没有说后悔,外人怎么知道?
徐静蕾曾说冻卵是她最后的后悔药,她认为生孩子与幸福生活没有关系。很多丁克家庭,一样是幸福的。刘青云郭蔼明是这样,葛优、周润发也是这样,可见孩子不是幸福指数的鉴定标准。
有的人会认为,女人没有自己的孩子,是缺憾的。有了孩子,可能会看到血脉传承的感觉,但也有些明星的孩子,不健全,他们的幸福指数,不高。陈锦鸿、王姬的孩子,都有问题,他们为了孩子,操碎了心。
秦岚曾说过,女人生不生孩子,关你什么事。这是人家的私事,还是不要去管了。邓婕为了张国立,放弃做母亲的权利,她之后也收养了一个孩子,也实现了做母亲的愿望。
她能接受这样的条件,也是出于对张默的爱。虽然张默曾在节目中表示,不会叫邓婕妈。这也是他对亲情的依恋,这并不错。邓婕要是那种咄咄逼人的人,也不会在意他的感受,但邓婕不是。
她在生活中虽然个性十足,看到不好的事情,就愿意说出来,这是她川妹子的麻辣,但本意是好的。她对继子的爱,很多。但继子对她还是很排斥的。可能是因为他们忽视了他的感受吧。
邓婕和张国立结婚以后,张国立在外打拼事业,邓婕和张默相处得并不友好。有记者采访张默,问他对继母的看法,他竟然用并不了解来回答。可见他从心底里一直没有接纳邓婕。
邓婕还是想用深情温暖这个受过伤的小孩,虽然他不能理解邓婕的苦心,那是因为他没有经历过感情的波折。张国立对儿子的愧疚,只能用溺爱来表达,这种表达方式,更让张默觉得,邓婕对他不好。
邓婕的苦心,他不知道;张国立的纵容,让他张狂,最终走上了违法的道路。他不再出现在大家的面前,但是,邓婕和张国立依然给他机会,带着他演戏,不知道他能不能体会到邓婕的用心良苦。
他不知道,但张国立知道。他觉得亏欠邓婕很多,就给她补办了一个婚礼,婚礼现场,邓婕流泪了。这是她期盼多年的愿望,一个名正言顺的仪式。邓婕这些年,的确很辛苦。
三、有没有离婚协议,实际上不重要
邓婕和张国立的感情,就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感觉。在夫妻档综艺节目中,夫妻俩去买菜,邓婕走的是自助通道,扫码支付。张国立竟然不认识,觉得这个好高科技啊。邓婕说,是因为他常年不买菜,早就这样了。
两个人还一起放风筝,邓婕不会。张国立把放好的风筝递给她,她不一会就让风筝掉下来,张国立也不恼,再次放起来,两个人手把手放飞风筝。他们结婚这么多年,虽然有争吵,感情却很好。
张国立曾给邓婕写情书,还准备了VCR,里面记录他们生活的点点滴滴,这些可以看到张国立对邓婕的爱。有人说,两个人就是在作秀,要是真爱,就应该让邓婕把孩子生下来。就像王刚那样,老婆怀孕了,他也不想要,但细想之下,同意了,他有儿子了。
邓婕和张国在一起,并不是为了传承血脉,真的就是那种因为爱所以爱的情义。想一下,当时的邓婕,名气比张国立大,这个差别跟张雨绮和小男友差不多吧(可能没有那么大)?
但是,邓婕还是义无反顾地要和张国立在一起,这不是爱是什么?之后她就帮助张国立教导孩子,让他安心在外打拼。张国立有了事业,她也很努力,演绎了很多好角色,如《康熙微服私访记》中的宜妃。
结婚以后那么多年,两个人的感情,还是那么好。有人说,娱乐圈的人,感情不会很长久,王学圻跟老婆离婚了。而邓婕张国立他们没有,在节目中,两个人相视的时候,眼神中还有光。
这种欣赏的眼光,在章泽天看刘强东的时候,见到过。邓婕和张国立并不会因为这样的协议而忘记生活中的美好。更何况,这样的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做母亲,是邓婕的权利;选择不做母亲,也是她的权利。
这种人权,不会因为一纸协议而改变。邓婕不做母亲,是她的选择,也是因为爱张国立,不愿意张国立为难,与协议没有关系。更何况,他们从未说过这样的协议内容。
有些人就愿意穿凿附会,把一些不知道的内容妄加揣测,认为是事实。一个原因竟然是他们没有否认。没有否认就等于承认?这个思路也够清奇的。人家可能是觉得回应是变相承认呢?这样无聊的事,不值得回应。大家觉得呢?
写在最后:
邓婕和张国立的婚姻,美满幸福。至于继子,邓婕做到仁至义尽了,至于他承认与否,那是他的事,邓婕没有太在意。有人说,邓婕当时跟《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中的小秦氏那样,说不定就会被承认的。
小秦氏那样的,是捧杀,邓婕不是那样的人。她为了继子不要自己的孩子,也是为了不让张国立左右为难。她的这份心意,不知道继子会不会铭记在心?大家觉得邓婕这样,值得吗?
什么是定婚?
我们北方的风俗叫串大门,就是在正式婚礼之前女方到男方家第一次正式拜访,一般是双方父母谈彩礼和陪嫁,以及房子啊,金银饰品啊,家电,车子这些问题。
证明双方已经有约定,通常在正式结婚半年前吧。
仪式就比结婚简单多了,通常双方的父母亲戚都到场, 摆几桌,吃个饭,我订婚婆婆给了个戒指,男朋友送了个戒指。
然后是南方到女方家串大门,就是女方家主持宴席,会请女方的亲戚朋友同学等等,南方一般就父母和本人出席。
因为现在很多家都是一个子女,女儿嫁出去了,通常是家里的大事。
现在很多城市的男女都省略了这个流程,直接结婚了。
跟买房子的定金协议差不多哈哈
嫁女古典书写格式?
一、古代婚书范本
“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风行一时的民国最美婚书,用尽古往今来的美好词汇,为婚姻作证。古人用一纸婚书,缔结一双男女的婚姻契约。古代婚书上,除了优美的辞章,还有婚姻的真相。
草帖、定帖定婚约
南宋理宗景定元年(公元1260年),新任韶州知州郑竦,正在筹办一桩婚礼。他的侄女庆一娘,就要出嫁了。
庆一娘十四岁,刚刚达到法定婚龄。通过媒人向她求亲的,是官宦世家潘家的儿子。郑家对这门亲事很满意,双方合过生辰八字,非常匹配。于是潘家向郑家发出了定婚邀约:“草帖”。
“草帖”上记录了潘少爷的家世、祖宗三代姓名、官职、是哪一房(妻、妾)的第几子、生辰八字、主婚人等等内容。接到媒人传递来的“草帖”后,郑家依样回复。定婚也就完成了一半。
光看草帖文字还不够,潘家人还要带上彩礼,在媒人的引荐下,到郑家“相亲”。这支相亲队伍非常庞大,有男有女,除了考察郑家家境以外,潘家女眷还要看看庆一娘本人。
不过未来的新郎官——潘少爷,并不在队伍中。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婚姻的时代,新郎新娘直到婚礼当天,才能真正认识对方。
见过庆一娘之后,潘家留下彩礼,并和郑家商定好了结亲日期。这时,就轮到第二份婚书——“定帖”登场了。定帖的内容不如草帖详细,但辞藻华丽隆重,对对方也使用敬语。
潘家和郑家都是有名望的大家,定帖的交换仪式一点不能含糊。盛放定帖的盒子是私人订制,装饰精美。媒人和两家人在定帖上签字画押后,先男后女,择日传递。
草帖和定帖就是宋代的法定婚书了。它们是由唐代的通婚书与答婚书演变而来。通婚书是男方送与女方的求婚文书,女方接受后,再回复答婚书,双方就算完成婚约缔结,两封文书也作为纪念,由男女双方保存起来。
无论是唐代的通婚书、答婚书,还是宋代的草帖、定帖,都不是由政府颁发的结婚证明,而是由男女双方约定签署的,更像婚前协议。而且,它的缔约双方其实不是夫妻本人,而是夫妻背后所代表的整个家庭乃至家族。
交换过定帖,就意味着潘郑两家的婚事,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结亲后,发现对方家庭情况与定帖所述不符,就可以作为依据,悔婚或者离异。
唐律明确规定,如果女家有“妄冒”行为,欺骗男方,要受徒刑一年;如果男方出现“妄冒”,罪刑更重,要在徒刑一年的基础上再加一等。而确认“妄冒”后,就可以断处双方离异。《宋刑统》沿用唐律,对婚书内容的真实性,同样严加管理。
二、古代婚书怎么写
五年不娶,婚书无效
交换婚书,并不代表婚姻完成。古人讲究仪式感,必须在吉时迎娶,完成婚礼,并广而告之,才算真正结婚。而从定婚到结婚的过程,尽管有婚书作保障,还是会出现一些幺蛾子。
元至元七年(1270),一位名叫刘泉的老汉拿着定帖,跑到太原府衙告状。刘老汉告诉知府,自己的女儿伴姨,在十一年前经媒人说合后,与元凯的儿子交换了婚书,定了婚。
但是,过了这么多年,元凯家始终没有来迎亲!当年写婚书时,伴姨还是一位年仅13岁的少女,等到现在,她已经整整24岁了。
婚书是定婚过程中“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的书信往来,它与今天结婚证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证明了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合法地位。所以,和元凯家交换了婚书,伴姨就是法定意义上元凯家的儿媳妇了。
即使过了十一年都还没有举行婚礼,伴姨也不能另嫁他人。刘老汉又气又恨:“我女儿因为一纸婚书,守了十一年活寡,耽误了大好青春。求青天大老爷还她一个公道!”
这个案子着实棘手。太原知府也没想到,世间还有如此心大的人、不靠谱的事儿!最后知府决定,把案子上报中央,让主管全国民生的户部官员们来处理。
户部开会研究之后,有了结论:限元凯家在三十天内,将伴姨迎娶过门;否则,婚书无效,伴姨另行改嫁。这样的判决是不是轻了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户部只能这么判。
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元家一味拖延,没来迎娶,不算悔婚,也就不违法。所以,户部只能依据婚书,催促两家完婚,却无法处罚元家,补偿伴姨这十多年来的精神损失。
后来,太原府又接到一桩奇葩案子:至元五年(1268)时,石虎虎与宋德荣的侄女宋小梅立婚书定婚,但至元七年时,石虎虎却突然逃婚,不知所踪了。宋德荣没办法,只能向太原府告状。
石虎虎钻的也是法律空子,他逍遥自在了,可苦了宋小梅。太原府这次找到了大都、卫辉等地的相似案例,经过比对,宣告双方的婚书作废。
伴姨和宋小梅的遭遇,给元朝政府上了一课。至治三年(1323),《大元通制》颁布,里面有这样一条法规:五年无故不娶,即宣布婚书无效。
三、古代婚书原本是什么样
婚书原本是合同
文字婚书具有法律效力,但一开始并不是男女结婚的必需物品。唐代法典《唐律疏议》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也就是说,在唐朝,“私约”(口头婚约)和婚书差别不大。
唐律还规定:“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也就是承认了以聘礼为基础的事实定婚行为。没有婚书,仅仅依靠私约或者交换聘礼构成的定婚行为,极容易引起争议,要是有一方不按口头约定行事,讹要更多的彩礼钱,甚至耍赖悔婚,就难免要闹到公堂了。
《元典章》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至元十年(1273),郭伯成状告李仲和的女儿李丑哥,说她犯了重婚罪。事情要追溯到四年前。当时,郭伯成通过媒人撮合,为儿子郭驴儿和李丑哥定了婚。
郭伯成嫌麻烦,就没有写婚书,而是直接把聘礼送到了李家。不过,因为两家孩子年纪都小,所以没有正式把儿媳娶过门。没想到第二年,李仲和又收了聘礼,把女儿嫁到了石家!
自己的儿媳转眼成了别人的妻子,郭伯成当然不肯罢休。受理了案件的官员也支持郭伯成。李丑哥和郭驴儿之间,虽无婚书,但已有聘礼,属于法律承认并保护的事实定婚。
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李家和石家的婚姻无效。鉴于石家不知道原委,因此最终判处李丑哥嫁给郭驴儿,并退回石家聘礼。
追根究底,李丑哥重婚案的发生,是因为定婚双方没有文字婚书。为了重新规范民间结婚行为,减少争讼和摩擦,从元朝以后,政府正式规定:今后结婚,私约不再算数,必须要写文字婚书。
为了规范婚书,政府甚至还出台了相应的格式规范。“自聘定后,择日成亲,所愿夫妻偕老,琴瑟和谐,今立婚书为用者。”
这句话常出现在元代婚书最后,美好的祝愿前面,其实是冷冰冰的内容:彩礼金额。男女双方、主婚人、媒人、证人等都要在上面签字画押,以防日后赖账。婚书背面,有硕大的“合同”两字,一式两份,双方各自收好。
结婚才一年夫妻协议离婚彩礼和陪嫁礼金怎样分配?
协议离婚重要的一点,就是妥善解决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问题。我们需要先弄清楚,彩礼和嫁妆或者叫陪嫁礼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应该怎么分配?
01彩礼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就有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我国1980年通过的新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这两部最权威的法律法规,那么我们基本就可以判定,彩礼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部分。
02嫁妆或者陪嫁礼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你们结婚的时候,正式婚礼的时间不是关键,关键点在你们具体登记结婚的时间,也就是取得结婚证的时间。如果你们正式结婚后,才去办理的结婚证,那嫁妆或者陪嫁礼金就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你们是在结婚之前,领取的结婚证,一般意义上,嫁妆或者陪嫁礼金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法院认定嫁妆或者陪嫁礼金,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依据是虽然你们取得了结婚证,但是当时并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嫁妆或陪嫁礼金只是女方父母,为了不让女儿受苦,带过来的钱财。
03具体应该怎么分配关于彩礼。彩礼也叫聘礼,尽管我国婚姻法不支持,但是实际存在与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彩礼要是女方过错,会退还彩礼;如果是男方过错,造成离婚,女方可以不同退还彩礼。这个具体情况,需要你们共同协商。
嫁妆或陪嫁礼金。在实际法院处理中,认定这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般会把归属判定为女方所有。
生活了一年多,就离婚了,无论什么原因,这里也不做过的评价。最后想说,其实既然协议离婚,那些彩礼还是陪嫁礼金,都不是关键,大家都退一步,好好协商。没必要为这些小事,闹的跟仇人一样,毕竟夫妻一场。恋爱合约保险是真的吗?
恋爱合约保险是真的,中国人寿就有三种不同价格的恋爱保险,分别是299元、在校大学生199元及现役军人199元。
恋爱保险的购买人也就相当于是被保险人。购买人需要年满18周岁并且提供本人以及指定心上人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同一对情侣只能购买一份恋爱保险,三年后结婚的话可以获得1万朵玫瑰。
但如果不是初次领取结婚证的话是不能获得1万朵玫瑰的。想要申领祝福玫瑰需要在婚礼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该产品投保之后是不允许退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