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约定书怎么写(婚内双方私自协议约定房产归某一方所有)
婚内约定书怎么写,婚内双方私自协议约定房产归某一方所有?
婚内双方私自协议约定房产归某一方所有,也是有法律效应的,但必需要有弃权协议书: 如果婚内双方共有房产,只凭口头约定归一方所有,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只有写一个弃权协议或赠送协议,双方签字认可,最好是去公证一下,就有法律效应了。婚内保证书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爱情里,花前月下的浪漫,会催生出很多誓言,誓言是否能真的永恒不变?为了让爱多一份保证,有些人也将誓言变成了法律协议,于是就有了“净身出户”“忠诚协议”“同居保证书”之类的说辞。可是,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所谓净身出户是指男女双方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这种协议,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法律是存在争议的,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内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黄某与林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任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
六年后,林某与张某同居被发现,黄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诉请林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并承诺若林某不再“违约”时给予其永久居住权。
然而,法律界却对本案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的理由。首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可惩罚警醒过错方,挽救陷入危机的婚姻,不能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将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延伸,在不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财产内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可以达到提示、警醒过错方,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单独诉请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无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亦不违背善良风俗,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同居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李某,早已结婚生子,由于其在外地打工,结识了小自己10岁的王某,王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要求李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王某结婚,如果做不到,愿意赔偿王某20万元,特此承诺”。落款处有李某的签名和日期。之后,李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第二年底,李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王某拿着所谓的“同居保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婚内房产已公证归一方所有?
可以。
1、夫妻协议为单独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确定为单独所有的,另一方有权确认为夫妻共有。
2、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一方或双方合法收入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署谁的名字也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也可于婚内自愿、自行约定将某些财产归属夫妻一方。不知你的此处房屋,是否双方做出了财产归属的约定。
共同房产合同怎么写?
1.如果是与开发商交易,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合同,买方一般只需审查一下签名即可,对格式合同中的个别条款,买方若不满意,可以与卖方进一步的磋商予以变更。
2.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格式合同,应该草拟一份。把房屋的位置,门牌号写清楚,价格多少,钱与房子分别什么时候交付,什么方式(比如现金或者分期付款),税负如何分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争议解决的处理等等,总之,凡是你可以想得到的,都可以写进合同,不用怕麻烦,合同越详细,将来产生争议的空间就越小。
3.如果是个体买卖合同要体现为两人(实际以家庭计算)共同出资购买,两个人的身份信息都要写,其次,在合同里明确说明双方出资金额和房屋产权占比。
4.涉及贷款的,需要双方以家庭为单位(未婚的个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可指定由其中一人作为主还款人。
5.双方需就还款问题协商一致并出具双方签字认可的银行按揭还款协议。
登记的出资比例是否属于婚内财产约定?
谢谢邀请;楼主提的问题是,婚后夫妻投资设立公司,登记出资的比例是否属于婚内财产的约定,很显然这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也是不合法的。除非两个人认可,它是属于婚内财产的约定,在有字据的前提下,这种结果才具有合法性。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只领取了结婚证,共同生活在一起,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
又根据婚姻法认可,家庭财产是由个人的婚前财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组成的。对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因为婚姻而改变个人婚前财产的归属确权性质,是永远属于个人拥有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你们双方婚后出资设立公司,肯定是在一方资金多,另一方资金少的情况下,才会登记出资比例的。这就说明你们是用婚前的个人财产投资成立公司的,要是用婚后的共同财产成立公司,这种资金登记岂不成了多此一举了。只能把你们投资比例不同的登记,依法看成是各自拥有的婚前财产,永远只属于个人拥有。
结了婚,在婚姻的框架下,依法把夫妻在经济上是看作一个共同体的,在婚姻期间内各自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开办公司获利或者是亏损,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获利或者是共同亏损。也就是说,登记出资比例,是不能看成是婚内财产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