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被告主体,春秋大义辜鸿铭原文

2023-03-30 22:12:06 58阅读

婚约财产纠纷被告主体,春秋大义辜鸿铭原文?

中文版原文:

五方风土不同,而思想遂因以各异。世界民族多矣:以人种言,略分黄白;以地理言,略分东西两洋。东西洋民族不同,而根本思想亦各成一系,若南北之不相并,水火之不相容也。请言其大者:

婚约财产纠纷被告主体,春秋大义辜鸿铭原文

(一)西洋民族以战争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安息为本位。儒者不尚力争,何况于战?老氏之教,不尚贤,使民不争,以任兵为不祥之器;故中土自西汉以来,黩武穷兵,国之大戒。佛徒去杀,益堕健斗之风。世或称中国民族安息于地上,犹太民族安息于天国,印度民族安息于涅,安息为东洋诸民族一贯之精神。斯说也,吾无以易之。

若西洋诸民族,好战健斗,根诸天性,成为风俗。自古宗教之战,政治之战,商业之战,欧罗巴之全部文明史,无一字非鲜血所书。英吉利人以鲜血取得世界之霸权,德意志人以鲜血造成今日之荣誉。若比利时,若塞尔维亚以小抗大,以鲜血争自由,吾料其人之国终不沦亡。其力抗艰难之气骨,东洋民族或目为狂易;但能肖其万一,爱平和尚安息雍容文雅之劣等东洋民族,何至处于今日之被征服地位?

西洋民族性,恶侮辱,宁斗死;东洋民族性,恶斗死,宁忍辱。民族而具如斯卑劣无耻之根性,尚有何等颜面,高谈礼教文明而不羞愧!

(二)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家庭为本位。西洋民族,自古迄今,彻头彻尾,个人主义之民族也。英、美如此,法、德亦何独不然?尼采如此,康德亦何独不然?举一切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社会之所向往,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思想言论之自由,谋个性之发展也。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也。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人权者,成人以往,自非奴隶,悉享此权,无有差别。此纯粹个人主义之大精神也。自唯心论言之:人间者,性灵之主体也;自由者,性灵之活动力也。自心理学言之:人间者,意思之主体;自由者,意思之实现力也。自法律言之:人间者,权利之主体;自由者,权利之实行力也。所谓性灵,所谓意思,所谓权利,皆非个人以外之物。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名与个人主义相冲突,实以巩固个人利益为本因也。

东洋民族,自游牧社会,进而为宗法社会,至今无以异焉;自酋长政治,进而为封建政治,至今亦无以异焉。宗法社会,以家族为本位,而个人无权利,一家之人,听命家长。《诗》曰:“君之宗之。”《礼》曰:“有馀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宗法社会尊家长,重阶级,故教孝;宗法社会之政治,郊庙典礼,国之大经,国家组织,一如家族,尊元首,重阶级,故教忠。忠孝者,宗法社会封建时代之道德,半开化东洋民族一贯之精神也。自古忠孝美谈,未尝无可泣可歌之事,然律以今日文明社会之组织,宗法制度之恶果,盖有四焉: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如尊长卑幼同罪异罚之类。)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东洋民族社会中种种卑劣不法惨酷衰微之象,皆以此四者为之因。欲转善因,是在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三)西洋民族以法治为本位,以实利为本位;东洋民族以感情为本位,以虚文为本位。西洋民族之重视法治,不独国政为然,社会家庭,无不如是。商业往还,对法信用者多,对人信用者寡;些微授受,恒依法立据。浅见者每讥其俗薄而不惮烦也。父子昆季之间,称贷责偿,锱铢必较,违之者不惜诉诸法律;亲戚交游,更无以感情违法损利之事。

或谓西俗夫妇非以爱情结合艳称于世者乎?是非深知西洋民族社会之真相者也。西俗爱情为一事,夫妇又为一事。恋爱为一切男女之共性;及至夫妇关系,乃法律关系,权利关系,非纯然爱情关系也。约婚之初,各要求其财产而不以为贪;既婚之后,各保有其财产而不以为吝。即上流社会之夫妇,一旦反目,直讼之法庭而无所愧怍。社会亦绝不以此非之。盖其国为法治国,其家庭亦不得不为法治家庭;既为法治家庭,则亲子昆季夫妇,同为受治于法之一人,权利义务之间,自不得以感情之故,而有所损益。亲不责子以权利,遂亦不重视育子之义务。避妊之法,风行欧洲。夫妇生活之外无有馀资者,咸以生子为莫大之厄运。不徒中下社会如斯也,英国贵妇人乃以爱犬不爱小儿见称于世,良以重视个人自身之利益,而绝无血统家族之观念;故夫妇问题与产子问题,不啻风马牛相去万里也。若夫东洋民族,夫妇问题,恒由产子问题而生。“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旧律无子,得以出妻。重家族,轻个人,而家庭经济遂蹈危机矣。蓄妾养子之风,初亦缘此而起。亲之养子,子之养亲,为毕生之义务。不孝不慈,皆以为刻薄非人情也。

西俗成家之子,恒离亲而别居,绝经济之关系。所谓吾之家庭(My family)者,必其独立生活也;否则必曰吾父之家庭;(my father’s family)用语严别,误必遗讥。东俗则不然:亲养其子,复育其孙;以五递进,又各纳妇,一门之内,人口近百矣。况夫累代同居,传为佳话。虚文炫世,其害滋多!男妇群居,内多诟谇;依赖成性,生产日微;貌为家庭和乐,实则黑幕潜张,而生机日促耳。昆季之间,率为共产,倘不相养,必为世讥。事畜之外,兼及昆季。至简之家,恒有八口,一人之力,曷以肩兹?因此被养之昆季习为游惰,遗害于家庭及社会者亦复不少。交游称贷,视为当然,其偿也无期,其质也无物,惟以感情为条件而已。仰食豪门,名流不免。以此富者每轻去其乡里,视戚友若盗贼。社会经济,因以大乱。

凡此种种恶风,皆以伪饰虚文任用感情之故。浅见者自表面论之,每称以虚文感情为重者,为风俗淳厚之征;其实施之者多外饰厚情,内恒愤忌。以君子始,以小人终;受之者习为贪惰,自促其生以弱其群耳。以此为俗,何厚之有?以法治实利为重者,未尝无刻薄寡恩之嫌;然其结果,社会各人,不相依赖,人自为战,以独立之生计,成独立之人格,各守分际,不相侵渔。以小人始,以君子终;社会经济,亦因以厘然有叙。以此为俗,吾则以为淳厚之征也。即非淳厚也何伤?

1915年 辜鸿铭

21年彩礼新法典?

一、中国《民法典》彩礼新规定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条规定讲的不是禁止给此彩礼,而是禁止借用“婚姻嫁娶”来索取财物,反对向男方索要不合理,高额的“天价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但是,男方按照当地的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可以的,双方建立在自愿的条件下进行。另外,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彩礼问题,《民法典》支持三种情况下的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1、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因此,男方家长给女方家长,与夫妻双方均无涉,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2、若在结婚登记前男方给予女方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次彩礼钱一般被认定为是对女方的赠予,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果是办理婚姻登记后赠与,则这笔钱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支付彩礼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除外。

三、要求返还彩礼的主体是谁?

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发生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前者应为婚约财产纠纷,后者则为离婚纠纷。要求返还彩礼无论是发生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还是离婚纠纷之中,均以彩礼的实际接受主体为返还主体更妥,这不仅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有助于解决在返还彩礼问题上所出现的推脱及抗辩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案件执行、避免因女方个人财产受限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

综上所述,在结婚之前由男方支付彩礼是我国传统,最新的《民法典》对彩礼也作出了规定,禁止借婚姻名义索要财物,这就是说女方索要彩礼应当是合理,如果是超过男方承担能力,则违反了《民法典》规定。另外,《民法典》对离婚返还彩礼条件也有规定。

如何确定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法院肯定会受理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这种案件婚姻法解释二有明确规定,只要没结婚(结婚后没一起生活、给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等)就要退,不过一般来说只是退明确说了是彩礼的那一笔金额,其他什么见面礼啊红包啊烟酒啊小额财物算婚前赠与,法院不会支持。

男方悔婚退一半什么的这是民间规矩,法院是不会认可的,真到了起诉这一步法院判就是直接套条文全退(上面说了小额财物不算)。所以这种官司打到最后,女方基本上都会败诉,当然能不能执行到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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