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婚约重在参与,她为什么不能放弃直播

2023-03-29 20:16:04 64阅读

协议婚约重在参与,她为什么不能放弃直播?

“两个人在一起,进步快的那个人,总会甩掉那个原地踏步的人。因为人的本能,都是希望能够更多地探求生命生活的外延和内涵。”

罗子君被老公抛弃,唐晶便对她说了这么一句话。很多男人在能力提升到一定程度之后,他希望自己妻子能够做一个全职太太。但是没想到却因为全职太太成了被抛弃的理由。

协议婚约重在参与,她为什么不能放弃直播

但是现实中很多为家庭放弃事业的女人,最后他们也被自己的丈夫给“放弃了”。一个女人为家庭放弃事业,真的值得吗?

那又是为什么中国女人不敢为家庭放弃事业呢?仅仅是因为害怕被抛弃吗?

01

在中国,很多女人为了家庭而放弃事业,但是现在很多女人害怕为家庭放弃事业而丢掉自我。小的时候,被爸妈养着就得听爸妈的,因为你翅膀未硬,还不能飞。

其实就是你经济没有独立,没有说话的资格。就好像旧社会的时候,女人在家听父母的,出嫁了听丈夫的,这就是三从四德。

在旧社会,男强女弱。男人为什么可以三妻四妾?那是因为女人要靠男人养活,在这种依附关系里,女人是没有话语权,也无法达到感情平等的。

对于中国女人来说,她们渴望感情平等,不希望自己因为没有经济来源,在这段感情中处于比较低等的地位。所以不放弃事业是为了经济独立,有话语权。

02

为什么我说的是中国女人不敢?很多人应该知道,在日本,很多妇女是全职太太,在家照顾家庭成员。还有欧美那边也有很多全职太太。

因为在欧美、日本等地区,他们的思想观念和我们不一样。她们认可家庭主妇是一种职业。在《绿皮书》中,托尼就是负责主外,但是他并没有觉得妻子没有工作,是不劳而获,反而觉得她为这个家付出了许多。

很多中国男人有了两个钱,就觉得自己了不起。希望自己的妻子做一个家庭主妇替她照顾家里,但是日子久了,觉得妻子的付出是应该的,没有一丝心疼。

还有很多中国婆婆也是如此,会觉得儿媳妇一天也赚不了几个钱,整天就会花儿子挣的钱。果然不是同一个肚子里出来的,不会心疼。有人伺候还整天鸡蛋里挑骨头。

03

在欧美、日本这些国家很注重女性的权益保护。她们认为,母亲在家照顾家庭,更有利于小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在日本会给家庭主妇发放“家庭津贴”。

在澳大利亚,离婚的成本很高。所以很多男人他们要么不结婚,要么就不离婚。即使你是一个富豪,离三次婚足以让你破产。

因为在澳大利亚,离婚之后,为了小孩子的成长一般都会让孩子跟着母亲,每个月都要给生活费前妻、小孩。就算前妻没有带小孩子,一样要给生活费。

因为前妻在家庭里付出了许多,甚至有些没有工作,这些钱是为了让她们能够度过这一个过渡期。等到她们再婚的时候,前夫才能停止生活费的供给。

但是在中国,你如果放弃了事业,有一天真的把你抛弃了,你会因为长久没有工作经验而找不到一份好的工作。所以很多女人不想为家庭工作放弃工作的原因,是害怕有一天被抛弃后没有退路。

只有自己坚持工作,才不怕无路可退。

说实话,女人不敢为家庭放弃事业,主要还是没有安全感。而工作、经济独立才能给她足够的安全感。而且放弃工作的女人,很容易在家庭中迷失自我,自身感受不到社会价值。

而且工作对于女人来说,会让分散一部分精力,不用整天对丈夫胡思乱想。所以现在很多人不愿意为了家庭而放弃事业,加之现在的生活压力,也不允许。

绯婚协议怎么写?

一、协议婚约怎么写样板

甲方:XX先生

乙方:XX女士

为了让双方有一段美好的婚姻,经双方协商自愿订下如下婚姻协议书:

1、双方婚后财产属于共同拥有,婚前购买的资产,或有一方姓名的资产不属双方共同财产。

2、双方共同承担婚后家庭所有的费用,必须两个人平摊。

3、双方婚后应互相尊重、互相宽容理解、互相关心体贴、坦诚相对,要尊重和爱护对方父母及亲人。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隐瞒,任何跟家庭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

4、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务,把自己的所长为家庭作贡献。

5、结婚满一年后,如双方相处不和,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则不能拒绝。

6、如双方有子女的,双方每月应抽3天时间,共同在家陪子女或带子女到外面游玩。特殊情况的,需征得对方或孩子的同意。

7、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亲友,如有一方家族亲友有宴席或聚会,另一方必须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否则不能拒绝参加。

8、婚姻存续期间,除向家族亲人公布两人的婚姻关系外,甲方可不用向外人介绍两人的婚姻关系。

9、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私隐权,不能随意查看、撕毁、删除对方的信件、手机信息及各类聊天信息等。

10、婚姻存续期间,甲方可继续维持婚前的生活方式,乙方不能干涩。但甲方要尊重乙方,不能带有暧昧关系的女性朋友回家。

11、婚姻存续期间,乙方不得与对方以外的任何异性建立暧昧,或恋爱,或同居的关系。

12、婚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在家庭内部使用显形暴力,对方身体受到伤害,及隐形暴力,言语伤害、精神折磨。

13、离婚时如双方有子女,子女抚养权归乙方,甲方拥有正常的子女监护权。甲方及其亲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及手段争夺子女的抚养权,除乙方自愿放弃。

14、无论婚前或婚后,任何一方负有的债权、债务,均与另一方无关,另一方不予承担其债权、债务。

1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议。

甲方:XX先生

乙方:XX女士

20XX年XX月XX日

淮剧合同记含义?

《合同记》系淮剧一优秀传统剧目。落魄书生王清明投亲途中被骗,失落了婚约合同,被岳父赶出相府。城隍庙中,愤懑的王清明怒斥鬼神善恶不分。对象田素珍不顾封建礼教的束缚,赠王银两以资赴试。

几年后,王清明得中状元,乔装改扮来旧地寻访,不期在一尼庵中与已作尼姑的未婚妻相遇,有情人终成眷属。

彩礼婚约案件的法院裁判规则如何认定?

一、如何认定彩礼及其范围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张某;被告:刘某。

2015年年底,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订婚彩礼10,800元,订婚时约定原告入赘到被告家生活。

2016年3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9月因结婚需要,原告给付被告3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2016年农历十月二十,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相处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婚约解除,原、被告就婚约财产返还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事项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彩礼、财产(包括原告给付被告的工资收入、置办酒席的花费等)共计134,460.2元。

被告辩称: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彩礼仅有3万元,其余财产不属彩礼,均不应返还。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刘某收受原告张某彩礼款的数额及被告应否返还的问题。

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给付行为,原告未举证证实其给付被告的工资收入数额,且原告所列置办酒席花费等其他财产花费不属彩礼返还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依农村风俗订立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

但原、被告已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故只能对原告给付的彩礼酌情判决被告予以适当返还。判决:(1)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30,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审理该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如果有,那么一方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可以考虑认定为彩礼,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时可以要求返还。至于没有这种风俗的地方,要防止那些本来没有彩礼风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也以此条为依据起诉要求返还财物。(注:黄小筝:《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5月第39卷第3期)

(2)除对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进行考量之外,给付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也是处理该类案件的重要评价因素,具体而言,应考虑给付财物的价值、给付的场合、给付的时间等因素来判断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以结婚为目的,则可考虑认定为彩礼;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3)2003年之前,我国婚姻法对彩礼并未给予法律上的认可,而是根据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的原则,主张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因此,赠送彩礼的行为常常被认定为违背法律原则的无效民事行为,而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注:王彬:《信号传递、彩礼习惯与法律边界——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9期)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是为解决彩礼纠纷增多的实际问题而产生,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要以《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为原则,对于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予以返还,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返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都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财物应属彩礼范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的衣服,不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返还之列。

(2)对于宴请亲朋等花费,因系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钱款,且并非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不属彩礼范畴。

(3)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为男女双方单独进行,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应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及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作出认定。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二、如何判断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注:《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一是彩礼的范围?《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多数代表认为,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专家视点】

1.由于“彩礼”的表述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当初为了使司法解释的语言更为严谨、正式,我们草拟征求意见稿时采纳了“结婚前给付对方财物”的用语。

后来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这种规范的表述虽然有一定好处,但是容易使司法解释的本意变得让人把握不准,会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使那些所在地区根本不存在这一习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对这些不属于彩礼问题的给付财物产生争议,也都以此条为依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有鉴于此,本司法解释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最终还是采用了“彩礼”这一带有特定含义的用语。(注: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婚姻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注:何志主编:《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一年婚约范本?

一、协议婚约怎么写样板

甲方:XX先生

乙方:XX女士

为了让双方有一段美好的婚姻,经双方协商自愿订下如下婚姻协议书:

1、双方婚后财产属于共同拥有,婚前购买的资产,或有一方姓名的资产不属双方共同财产。

2、双方共同承担婚后家庭所有的费用,必须两个人平摊。

3、双方婚后应互相尊重、互相宽容理解、互相关心体贴、坦诚相对,要尊重和爱护对方父母及亲人。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隐瞒,任何跟家庭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

4、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务,把自己的所长为家庭作贡献。

5、结婚满一年后,如双方相处不和,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则不能拒绝。

6、如双方有子女的,双方每月应抽3天时间,共同在家陪子女或带子女到外面游玩。特殊情况的,需征得对方或孩子的同意。

7、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亲友,如有一方家族亲友有宴席或聚会,另一方必须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否则不能拒绝参加。

8、婚姻存续期间,除向家族亲人公布两人的婚姻关系外,甲方可不用向外人介绍两人的婚姻关系。

9、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私隐权,不能随意查看、撕毁、删除对方的信件、手机信息及各类聊天信息等。

10、婚姻存续期间,甲方可继续维持婚前的生活方式,乙方不能干涩。但甲方要尊重乙方,不能带有暧昧关系的女性朋友回家。

11、婚姻存续期间,乙方不得与对方以外的任何异性建立暧昧,或恋爱,或同居的关系。

12、婚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在家庭内部使用显形暴力,对方身体受到伤害,及隐形暴力,言语伤害、精神折磨。

13、离婚时如双方有子女,子女抚养权归乙方,甲方拥有正常的子女监护权。甲方及其亲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及手段争夺子女的抚养权,除乙方自愿放弃。

14、无论婚前或婚后,任何一方负有的债权、债务,均与另一方无关,另一方不予承担其债权、债务。

1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议。

甲方:XX先生

乙方:XX女士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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